罗斯巴德:人类行为学、价值判断和公共政策
即梵(信你所不见即见你所信。)
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和米塞斯的功利自由主义都不足以提供自由放任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理由。要提供此类理由,我们必须超越经济学和功利主义,建立一个客观的伦理学。 伦理学是研究人的目的应该是什么或不应该是什么的学科,或古典哲学意义上的“科学”。每个人都有价值观,并赋予物品、人和事件正的或负的价值判断。伦理学为这些价值判断提供道德批判标准。归根结底,要么有这样一门学科,即一个合理的或客观的伦理体系是可能的,要么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从根本上说都是武断的,纯属个人一时的奇想。这里,我的任务不是要解决最伟大的哲学问题之一。不过,即使我们相信,正如我相信的那样,一门客观的伦理科学是存在的,而且即使我们仍旧相信伦理判断属于历史学家或社会科学家的领域,有一件事情也是肯定的:人类行为学和经济理论自身无法确定伦理判断。当它研究的是一个形式上的事实——人行动,而不是此类行动的内容时,它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呢?此外,人类行为学不以人类行为学家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因为他正在做的事情是分析一个事实,即一般来说人们有价值观,而不是插入他自己的价值观。 于是,人类行为学和价值观或伦理学之间的确切关系是什么呢?像其他科学那样,人类行为学给出关于现实的规律,这些规律是制定伦理判断框架的人在极其危险的情况下才会漠视的规律。总之,公民或“伦理学家”也许已经以我们无法在这里研究的方式“制定”了一般伦理准则或目的。但是,为了决定如何达到这样的目的,他必须使用各门科学的相关结论,而这些科学本身并不涉及价值观。比如,我们假设一个人的目的是改善自己的健康。我可以认为这个价值观是合理的,而其他的人可以认为这是感情用事,是一时冲动。有了这个价值观,这个人努力找出达到他的目的办法。为此,他必须利用自然科学规律和发现。这些规律和发现自身是价值中立的。然后,他把“有益”的判断延伸到有利于他的健康的手段。他断言,他的目的——改善自己的健康状况是“有利的”。于是,他采用每天x克维生素C将改善他的健康状况的科学发现。他把“有利的”——或技术上正确的——伦理判断延伸到了摄取维生素C。类似,如果一个人决定,对他来说,建造一座房子是“有利的”,并把这作为他的目的,那么,他必须努力利用工程规律来设计建造房子的最好方案,而工程规律自身也是价值中立的。Felix Adler把这个关系说得十分清楚,尽管我们可以怀疑他在科学一词前面加上社会是否合适: ……给定目的,伦理规则来自别处,在用更为丰富的内容填写规则方面,社会科学有其最重要的功能,而且通过更为全面地综览和研究适于目的的手段,赋予伦理规则不然就不会有的正确和确定的含义。因此,伦理规则可以命令我们促进……健康,……但在不知或漠视卫生学规律的情况下,我们采用的有关健康的实际规则就会不足和无效。社会科学提供的新的卫生知识尤其会丰富我们这方面的道德规则。我们过去自由地做的一些事情,我们现在知道我们可以不做。过去疏忽的一些事情,我们现在知道我们应该做。[1] 人类行为学具有和其他科学相同的方法论地位及其与伦理学的关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的目的是能够在赶到加油站时找到汽油,价值中立的人类行为学规律告诉我们,如果政府把一种产品的最高价格固定在当时的自由市场价格之下,就会出现这种产品的短缺,那么,(除非其他目的跟着发生),我们将做出伦理判断,政府实施这样的措施是“有害的”或“错误的”。像其他科学那样,人类行为学是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没有价值观的侍女。 对于我们的论点来说,包括人类行为学在内的各门科学自身是价值中立的。也许有人反对说,正是科学家的兴趣指导他发现他的学科中的具体规律。毫无疑问,今天的医学对于发现治疗癌症的方法的兴趣远远大于寻找十八世纪的乌克兰部分地区的一些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兴趣。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确影响科学家对具体问题的兴趣。但这个事实无关另一个事实,即科学规律和学科自身是价值中立的。类似,鲁宾逊在他的荒岛上不会对桥梁建筑学特别感兴趣,但这门科学的规律自身是价值中立的。 当然,伦理问题在应用医学中的重要性远远小于其在政治学或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性。一个基本理由是,一般来说,医生和他的病人关于要达到的目的有共同意见,或应该有共同意见:改善病人的健康状况。医生可以建议病人不要过多讨论他们的相互的价值观和目的。当然,即使是在这里,情况也并不总是那么清晰。两个例子有助于说明道德规范冲突如何会产生:第一个例子是,病人需要一个新的肾才能活下去。医生及或病人杀死第三个人并取出他的肾,这是否合乎道德规范?第二个例子是,为了对整个人类可能有益的医学研究,医生把这个病人当作不知情的天竺鼠加以研究,这是否合乎道德规范呢?这两者都是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冲突出现的情况。 相反,在经济和政治问题中,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冲突大量存在并弥漫于社会。因此,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不能表现得像医生那样。医生能够一般地假设和他的病人就价值观和目的达成完全一致意见,从而他能够相应地和不受良心谴责地开处方。人类行为学不规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只假定人们追求他们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和目的,因此不允许经济学家以经济学家的身份做出伦理或价值判断,或鼓吹任何社会或政治政策。 问题是,大多数经济学家热衷于做伦理判断,并鼓吹政治政策,说政策X是“有利的”,政策Y是“有害的。”确切地说,一位经济学家也许只能以如下两种方式之一做出此类判断:(1)插入他自己的、武断的个人价值判断,并明显以此为基础鼓吹政策;(2)提出和捍卫一个一致的伦理体系,并作为一位伦理学家做出判断,此时,虽然他也利用经济科学的资料,他却不是一位经济学家。但要做到后者,他必须已经深入思考了伦理问题,并且相信伦理学是一门客观的或合理的学科。不过,很少有经济学家做到这一点。因此,留给他的是第一个选择:十分清楚,他不是以一位经济学家,而是以一个普通公民说话,他在表明他自己的、武断的价值判断。 大多数经济学家嘴上说得好听,不允许以经济学家的身份做出伦理判断,但在实践中,他们要么漠视他们自己的职业标准,要么通过精心设计的程序逃避它们。为什么呢?我们可以想到两个可能的理由。一个是声明狼藉的理由,即如果Doakes教授鼓吹政策X,并且装扮成一位经济学教授这么做,他将赢得敬畏和尊重。然而,如果他以普通人鼓吹政策X,公众会认为他们自己的、武断的具体价值判断和他的一样有效,从而根本没有特殊的理由听他鼓吹。第二个且较为可靠的理由是,尽管经济学家声称不相信伦理科学,但他深刻认识到,公共政策中不科学的和武断的价值判断中有某种不幸的事情,我们甚至可以说是有害的事情,所以他拼命地试图把方的说成圆的,为的是以某种科学的方式鼓吹政策。 正如我们将会进一步看到的那样,虽然不可能把方的说成圆的,但我相信,这个假定的对武断的价值判断的不安却是正确的。固然,一位经济学家明显和认真地区别价值中立的科学和他自己的价值判断,这肯定值得赞美,我却进一步主张,保持价值中立是每位科学家乃至每位知识分子的责任,除非他能够为其提供一个一致的和可辩护的伦理体系。当然,这是说,那些不打算思考和提出伦理体系的经济学家应该严格避免价值判断或政策结论。当然,这个立场本身就是一个伦理立场。与之相关的道德规范是所有科学的前提。这是因为,尽管具体科学规律自身是价值中立的,科学的程序却有赖诚实和追求真理的道德规范。我相信,这个规范包括有责任保证自己的价值判断的一致性和系统性。我可以顺便补充的是,承认科学需要诚实的人,不管是否愿意,事实上变成了客观伦理学的信奉者,不过,我将把这一点留给道德规范的主观主义者去解决。 让我举一个例子加以澄清。Henry C. Simons,在尖锐地批判了支持累进税的各种所谓科学论点之后,无力地得出了赞成累进税的如下结论: 税迅速累进的理由必定依靠反对不平等的理由,依靠流行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揭示了一定程度(及或某种类型)的不平等,而这一不平等显然是罪恶的或讨人嫌的。 我认为,值得赞扬的是,Simons试图明确区别他的科学价值判断和他的个人价值判断,但这不足以使他免于责难。他有责任分析平等主义的本质和含意,并试图将其当作一个伦理规范来辩护。在自由的科学论述中,不允许平平地宣布无支持的价值判断。在追求真理的智力探索中,不足取的是,宣布自己的价值判断,好像它们必须被当作圣旨来接受,而它们自身不服从智力的批判和评价。 例如,假设Simons的伦理或审美判断不代表平等,而代表一个十分不同的社会理想;假设他赞成杀死所有矮人、身高不足五英尺六英寸的成年矮人;假设他的这个提议的惟一理由是: 消灭全部矮人的理由必定依靠反对矮人存在的理由,伦理的或审美的判断,成年矮人的现有人数是显然地罪恶的或讨人嫌的。 我们想知道,接受Simons言论的经济学家或社会科学家是否也是这样。然而,他的立场的逻辑当然是这样的。 更为常见的是,经济学家试图把自己置于我们前面例子中医生的地位,即认为自己只不过同意或认可社会中多数人或社会中每个人的价值观。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必须牢记的是,医生并非没有价值观,只不过他完全认同他的病人的价值观,而且健康的价值观是如此深深地共有的,所以不需要把它弄得那么明显。不过,医生的确做出价值判断,而且,即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共有同一个价值观和目的,附和这个价值观的经济学家还是做出了一个价值判断。他仍旧不合理地超出了经济学家本身的范围,他的价值判断必定得到合理论点的支持。 一位经济学家采用社会价值的最不可靠途径是求助于多数。John F. Due在他的公共财政教课书中对累进所得税有如下评论: 累进所得税的最有力论点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今天社会中的多数人认为累进所得税是平等所必需的。这依次建立在以下准则之上,即税前的收入分配格局中有过度的不平等,而按照社会接受的标准,这种不平等是可谴责的。 也许多数人认为,市场不平等是“不公正的”,但这个事实并不赦免Due,即在认可这个判断时,他自己做出了这个价值判断,并且超出了经济学家的范围。此外,按照科学的标准,多数人的具体和武断的价值判断几乎等于一个人的判断,而且Due,和Simons一样,未能用一个论点支持这个判断。此外,当我们认可多数人时,少数人的权利或效用是什么呢?这里,Felix Adler对功利主义伦理的责难十分适用: 其他社会学家坦白地用数量表达他们的理想,而且以边沁的方式声称,社会的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尽管他们未能说明,为什么多数人的幸福应该成为少数人心悦诚服的目标。 再一次,依照Due和Simons,人们对美国知识分子如此对待这样一个立场感到惊讶,他对“今天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的认可是否适用于1930s的德国对犹太人的处置? 正像建议病人服从有利于健康的伦理规范的医生那样,向客户提出建议的经济学家也并不仅仅是一位不使自己服从客户的价值判断和客户的目标的技术员,尽管他很想做到这一点。向一个钢铁公司提出增加利润的建议,这位经济学家分享了钢铁企业家的价值判断,即他的较大利润是一个值得实现的目标。对于向国家提建议的经济学家来说,这一点更为重要。在这么做时,他使自己服从的并不完全是Due的例子中社会多数的价值判断,而是国家工具掌管者的价值判断。取一个生动的例子,让我们假设,一位经济学家受雇于纳粹,建议政府以最有效的方式建设集中营。由于同意帮助政府更有效地建造集中营,他在同意把它们建造得“更好,”简而言之,不管是否愿意,他都在使自己同意集中营是一个值得实现的目标。再一次,即使这个目标是德国公众的大多数赞成的目标,他也是在这么做。要强调这一点,就应该清楚,如果一位经济学家的价值观体系使他反对集中营,他很有可能向德国政府提出使集中营尽可能无效率,即破坏其运转的建议。简而言之,无论他向自己的客户提出什么样的建议,无论是支持客户的目标,还是反对客户的目标,经济学家都不可避免地服从一个价值观。 经济学家试图做出价值中立的价值判断的一个更有意思的做法是布坎南最近强调的“全体一致原则”。这个想法是,经济学家能够安全地鼓吹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拥护的一个政策。但首先,全体一致原则仍然难逃上述责难:即使经济学家完全同意其余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他仍然在做出一个价值判断。此外,全体一致原则的表面吸引力在详细分析之下会慢慢变弱。这是因为,全体一致几乎不足以确定一个伦理准则。首先,对任何行动或变化来说,全体一致的要求是自始至终的。要一个行动被人们接受,必须首先确定现状的正义和伦理正当性。当然,经济学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此,鼓吹全体一致原则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事实上是在代表现状做出一个大规模的,并且完全没有支持的价值判断。一个赤裸裸的、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十九世纪早期发生在英国国会中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的争论。当时,全体一致原则的“补偿原则”版本的早期追随者坚持,必须补偿奴隶主在奴隶身上的投资。在这一点上,曼彻斯特学派的一员,Benjamin Pearson宣称,“他认为,应该得到补偿的是奴隶。” 这是一个惹人注目的例子,说明在鼓吹公共政策时需要一个伦理体系,一个正义概念。认为奴隶制度不正义的伦理学家总是反对补偿奴隶主的想法,反而主张补偿奴隶受到的多年压迫。但是,不带有价值观的纯粹经济学家说些什么呢? 补偿原则是使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有可能鼓吹公共政策的一个挽救措施。这个原则还有其他严重问题。这是因为,补偿原则假设,从概念上说,有可能度量损失,从而补偿遭受损失的人。但是,人类行为学告诉我们,“效用”和“成本”都是主观(心理)概念,一个外部观测者无法度量,甚至无法估计。所以,这样一个观测者不可能度量“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从而决定一项功政策的“社会利益”大于“社会成本”,更不能做出补偿使遭受损失的人不再是遭受损失者。常见的做法是试图用资产的货币价格来度量心理效用损失。如果一条铁路因烟尘而破坏了一个农场主的土地,据假设,农场主的损失能够用土地的市场价格来度量。但是,这忽视了一些事实,即农场主也许对土地有心理依恋,其价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尤其在不涉及直接个人行动和交换情况下,不可能发现农场主对土地的心理依恋有多大价值。比如,尽管土地的市场价格是十万美元,他可以说,他对土地的依恋需要一千万美元的补偿,当然,他可能在撒谎。然而,无论如何,政府和其他外部观测者都无法科学地证明他在撒谎。 此外,在只有一个好战的无政府主义者存在的情况下,他在心理上对政府反感,但政府的存在给他造成的心理上的负效用却无法补偿。这种情况足以破坏政府行动的社会效用和补偿原则的有效性。而且可以肯定,至少有一个这样的无政府主义分子存在。 难道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完全失去了关于社会效用的发言权了吗?决非如此。如果以帕累托的方式定义一个“递增的社会效用”,其中一个或多个人的效用增加而没有人遭受损失,那么,人类行为学倒是为这个概念找到了一个明确但有限的任务。不过,它是这样一个任务,其中社会效用仍旧不可度量和不可比。简单说,人类行为学坚持,当一个人采取行动时,他的效用或至少他预期的效用增加。他预期从行动中获得心理上的利益,不然他就不会采取行动。例如,在一次自愿的自由市场交换中,我花十五美分从卖报纸的人那里买一份报纸,我用我的行动证明,至少在事前,我认为一份报纸胜过十五美分,而卖报纸的人用他的行动证明相反的偏好顺序。因为我们中的每一个的状况都因交换而得到改善,卖报纸的人和我的效用事实上都增加了,而且与他人丝毫无关。在其他地方,我把人类行为学的这个概念称为“演示的偏好(demonstrated preference)”其中行动证明偏好。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各种形式的心理分析,试图远离行动去度量他人的价值刻度。此外,还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行为学派(behaviorism),它假定这样的价值或偏好并不存在。[9]我已经批判过的补偿原则依靠一个不合理的心理分析概念,即一个科学经济学家观测者能够完全知道另一个人的价值刻度,惟独不知道通过买或卖报纸之类的行动证明的价值刻度。因为补偿原则必然背离演示的偏好,它无法被科学经济学家使用。这里,顺便指出,“演示的偏好”十分不同于萨缪尔森的著名“揭示的偏好”。这是因为,萨缪尔森以不合理的心理分析方式假定了一个潜在的偏好刻度存在,它形成一个人的行动基础,并且在他的行动过程中保持不变。然而,对于科学经济学家来说,做出这样的假定是没有保证的。我们只能说,在一个特定时刻,一个行动揭示了一个人在那个时刻的部分偏好。无法保证这样的偏好排序不随时间变化。[10] 由于人类行为学表明,按照演示的偏好,卖报纸的人和我的效用都因交换而增加,而且没有事情明显地发生在他人身上,我们能够作为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家科学地得出结论,社会效用因报纸的买卖增加了,因为我们已经按照帕累托的方式定义了社会效用。当然,第三者可能对这一交换咬牙切齿。例如,有人嫉妒这一交换使卖报纸的人和我受益,从而遭受心理上的损失。如果我们在通常的心理分析意义上使用“社会效用”的帕累托定义,关于社会效用,我们没什么可说的。但是,如果把这个概念限制在演示的偏好的严格科学意义范围之内,那么,我们就能够说,社会效用因交换而增加。此外,我们可以像历史学家那样,通过解释理解有嫉妒心的邻居的心理,知道他们的确遭受了效用损失。但是,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要研究的恰恰是,经济学家能够就社会效用说些什么,或者他能够就公共政策说些什么,而且由于他们必须把自己限于演示的偏好,他们必须肯定社会效用已经增加了。 相反,因为政府的每个行动都包括强迫,至少征税是强迫的,而且因为在它的每个行动中,至少有一个可证明的效用损失者,我们必须得出结论,政府的任何行动都不能增加社会效用。当然, 这也有力地说明了,为什么经济科学家不能把“社会效用”的概念用于为政府的行动提供全体一致原则或其他理由。类似,有人指出,至少在短期内,我们也不能说政府的行动减少社会效用,这个说法也是正确的。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自由市场带来社会效用最大化这个人类行为学结论不足以使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家鼓吹自由市场而同时保持价值中立或避免一个伦理体系。首先,为什么一位经济学赞成增加社会效用?这本身就需要一个伦理或价值判断。第二,社会效用这个概念有其他缺点,包括这样一个事实,即虽然嫉妒和平等主义或崇尚暴力的人没有被包括在社会效用的概念之中,当代历史学家知道,他就在那儿,就埋伏在附近。因此,需要一个伦理判断将其制服,这是人类行为学不能提供的。此外,对全体一致原则的很多责难在这里同样适用。例如,我们真的应该保护奴隶所有者的效用不受损失吗?如果是,为什么? 让我们转向米塞斯关于人类行为学、价值判断和公共政策辩护的立场。米塞斯的情况尤其有意思,不仅因为他是现代奥地利学派和人类行为学的领导者,还因为20世纪的所有经济学家中他是放任主义的最不妥协的支持者,同时又是价值中立经济学的最鲜明和强硬倡导者,也是任何类型的客观伦理学的反对者。那么,他如何调和这两个立场呢? 本质上,米塞斯给这个问题提供了两个解决办法。第一个办法是全体一致原则的一个变形。本质上,这个变形肯定经济学家自身不能说一个政府政策“有利”或“有害”。然而,如果一项给定的政策将导致某个结果,像人类行为学解释的那样,该政策的每个支持者都认为这个结果是有害的,那么,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就可以合理地把这项政策称为“有害的”政策。因此,米塞斯写到: 一位经济学家研究措施a是否能够带来受欢迎的结果p,发现a并不带来结果p,而带来结果g,措施a的支持者甚至也不希望有的结果。如果这位经济学家宣布他的研究结果说a是一项有害的措施,那么,他并不断言一个价值判断。他只不过在说,从那些追求目标p的人的角度看,措施a是不合适的。 米塞斯还写到: 经济学不说,……政府干预一种商品的价格……是不公正的、有害的或不可行的。它说,从政府和那些支持政府干预的人的角度看,政府干预会使情况变得更糟,而不是更好。 这的确是一个天才的尝试,使经济学家既能宣称“有利”或“有害”,又不做出价值判断。这是因为,这个经济学家被期望仅仅是一个人类行为学者,一个技术员,仅仅向他的读者或听众指出,一旦他揭示了其全部后果,他们就会认为一项政策是“有害的”。固然它十分巧妙,这个尝试完全失败。这是因为,米塞斯如何知道一项具体政策的拥护者希望什么呢?他如何知道他们现在的价值刻度,以及当这项政策的后果表现出来时,他们的价值刻度是什么?正如我在上面指出的那样,人类行为学的伟大贡献之一是,除了一个人的具体行动演示的价值偏好之外,人类行为学者和经济学家不知道任何人的价值刻度。在我购买一份报纸的例子中,历史学家或心理学家,通过解释性的理解过程,可以或多或少地估计卖报纸的人或我的价值刻度,但经济学家能够科学地和确定地知道的仅仅是具体行动演示的关于15美分和那份报纸的偏好。米塞斯本人强调, 决不能忘记,价值刻度或需要仅仅在现实行动中显示出来。这些刻度不可能离开个人的实际行动而独立存在。关于这些刻度,我们的知识的惟一来源是观察一个人的行动。每个行动都完全符合价值刻度或需要,因为这些刻度不是别的事情,只是用于解释一个人的行动的工具。 给定米塞斯本人的分析,经济学家如何知道拥护各种各样政策的真正动机是什么?人们将如何看待这些政策的结果? 作为一位人类行为学者,米塞斯可以证明,物价控制(使用他的例子)将导致一种商品的未预料到的短缺。但是,米塞斯如何知道物价控制的某些拥护者不想要短缺?比如,他们可能是社会主义者,盼望着把控制当作迈向集体主义的一步;有些人可能是平等主义者,他们宁愿短缺,这样富人将不能用他们的钱购买得比穷人多;有些人可能是虚无主义者,渴望看到商品短缺;另有一些知识分子总是抱怨我们的社会过于富裕,或抱怨能源的巨大浪费,商品短缺也许使他们兴高采烈;还有一些人可能赞成价格控制,甚至明知会出现短缺,原因是他们或他们的政治盟友将会有薪金丰厚的岗位,或者在物价控制机构中享有权力。这些都是可能的,它们中无一和米塞斯的断言一致,即物价控制—或其他政府干预—的全体拥护者,在学过经济学之后,必定一致同意,这项政策是“有害的”。事实上,一旦米塞斯承认,物价控制或其他干预主义政策只要有一个明知其经济后果的拥护者,无论出于什么理由拥护它,那么,作为一位人类行为学者和经济学家,他都不能把这些措施称为“有害的”或“有利的”,甚至不能说“合适的”或“不合适的”,同时又不插入他的经济政策判断,即他本人坚持的不允许人类行为科学做出的价值判断。 他不再是一个向特定政策的所有拥护者做技术报告的人,而是一个拥护者,占到了一次价值冲突中的一边。 此外,还有一个基本理由使“不适当的”政策的拥护者,在知道并承认人类行为学的因果链之后,仍然拒绝改变他们的想法。这是因为,人类行为学也许真的证明了各种类型的政府政策将带来至少大多数人憎恶的结果。但是,一个重要条件是,这些结果中的大多数在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出现,有些则是很久之后的事情。在阐述人类事务中时间偏好的普遍性方面,没有哪位经济学家比米塞斯做得更多。时间偏好是人类行为学的规律,即每个人都宁愿早一些达到特定目的。而且,作为一位价值中立的科学家,米塞斯肯定不能批评任何人的时间偏好率,说A的时间偏好率“太高”,B的时间偏好率“太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人类行为学者如何应对高时间偏好者的如下反驳呢:“也许这个高税率和补贴政策将导致资本减少,也许物价控制将导致短缺,但我不在乎。由于高时间偏好,我宁愿忍受未来苦果,选择短期补贴或以便宜的价格购买当期物品带来的短期享受。米塞斯,作为一位回避价值判断的科学家,客观伦理的反对者,不能说他们是错的。不制服高时间偏好的人,他无法断言长期优于短期,而且,不放弃他自己的主观主义伦理,他就不能令人信服地做到这一点。 这里,米塞斯拥护自由市场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在自由市场中,有“正确理解的市场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和谐。”显然,根据他的讨论,他不能简单指获知市场活动或政府干预的人类行为学结果之后的“利益”。他指的是人们的长期利益。正如他所说,“对于‘正确理解的’利益,我们最好说‘长期’利益。” 但是,拿高时间偏好的人们怎么办呢?他们只考虑短期利益。为什么说长期“优于”短期呢?为什么“正确理解的利益”必然意味着长期利益呢? 因此,我们看到,通过假设政府干预的全体拥护者一旦得知其后果就会放弃他们的立场,米塞斯企图既拥护自由放任,同时又回避价值判断,但他的这个企图是失败的。不过,米塞斯还企图以另一个相当不同的方式调和他对自由放任的拥护和科学家的绝对回避价值判断。米塞斯试图采取一个和人类行为学更为一致的立场:以经济学家身份出现的经济学家只能探索因果链,不可以参加价值判断或为公共政策辩护。在这么做时,米塞斯承认,经济科学家无法为自由放任辩护。然后,他补充说,作为一位公民,他可以这么做。作为一位公民,米塞斯提出了一个价值体系,不过,它是一个不充分的体系。这是因为,他在这里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作为一位人类行为学者,他知道自己不能以一位经济科学家宣称价值判断或为政策辩护。然而,他又不能使自己简单地断言和插入武断的价值判断。因此,作为一位功利主义者(像大多数经济学家那样,米塞斯的确是伦理上的功利主义者,尽管在认识方面,他是一位康德主义者),他仅仅做出了一个有限的价值判断:即他希望满足公众的多数的目标(可喜的是,在这个表述中,米塞斯没有假设知道每个人的目标)。 正如米塞斯在他的第二个版本中解释的那样: 自由主义(即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是一个政治学说。……作为一个政治学说的自由主义(与经济科学形成对照)在价值观和行动的最终目的方面不是中立的。它假定,所有的人,或至少多数人,试图达到特定目标。它向他们提供适合他们实现计划的信息。自由主义学说的拥护者充分意识到,他们的说教仅仅对那些遵从他们的价值原则的人有效。人类行为学和经济学仅仅在纯粹形式意义上使用幸福和消除不安之类的词语,自由主义却赋予它们具体意义。它预先假定,人们宁愿活着而不愿死去,宁愿健康而不愿生病……宁愿富裕而不愿贫穷。它教导人们如何依照这些价值观采取行动。 在这第二个版本中,米塞斯成功地摆脱了一位回避价值判断的人类行为学者拥护自由放任中的自我矛盾。在这个版本中,承认经济学家不可以做出此类辩护,他采取的是愿意做出价值判断一位公民的立场。但是,他不愿像Simons那样简单地断言一个具体的价值判断。大概,他觉得,一个做出价值判断的知识分子必须提出一个体系以证明这样的价值判断的合理性。但对于功利主义者米塞斯来说,他的体系是苍白无力的。甚至作为一个重视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者,他也只愿意做出一个价值判断:他与爱好和平、繁荣和富裕的人民多数站在一起。这样,作为客观伦理学的一位反对者,甚至不愿意以一位公民的身份做出价值判断的他,做出了最低程度的此类判断。忠实于他的功利主义立场,他的价值判断是满足大多数平民主观地渴望的目标的愿望。 对这个立场的充分批评必定涉及对功利主义伦理学自身的批评,而是无法在这里做到的。但是,可以给出几点说明。首先,虽然人类行为学的确能够证明自由放任将带来和谐、繁荣和富裕,而政府干预带来冲突和贫穷, 虽然很有可能大多数人高度评价前者,却不能说这些是他们仅有的目的或价值。序数价值刻度和边际效用递减的伟大分析家应该更多地意识到此类相互竞争的价值观和目的。比如,出于嫉妒心或错误的正义理论,很多人可能不愿自由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宁愿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很多人,如上面提到知识分子,也许不想那么富裕,为的是减少我们的所谓过度富裕。正如我已经提到的那样,另一些人,在短期内,也许宁愿去抢劫富人或商人的资本,承认这样做的长期不利后果,但不予考虑,因为他们有高时间偏好。这些人大概很少拥护带来整体贫困和破坏的政府政策——尽管这样的事情可以发生,就像一些共产主义国家的情况那样。但是,上面提到的这些人结成的一个多数联盟,他们的价值观使其有充分理由选择财富和繁荣的某种减少。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决定,牺牲一点点财富和生产效率是值得的,原因是不能缓和嫉妒、贪求权利、屈服于权力或“民族团结”受到威胁的机会成本很高。 如果公众多数的确考虑到了这些人类行为学后果,但为了达到与之竞争的目标,仍然倾向于一点点—甚至大规模—的中央集权经济统治,米塞斯又如何回答呢?作为一位功利主义者,他不能拒绝他们选定的目标的伦理性质:这是因为,他必须把自己限制于如下价值判断:赞成社会多数实现他们选定的目的。在他自己的框架内,米塞斯惟一能够回答的是,指出政府干预有一个累积效应,即一个经济要么最终走向自由市场,要么走向完全的社会主义。人类行为学表明,社会主义至少会给一个工业国家带来混乱和极度贫困。但是,这也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虽然中央经济控制论的很多计划—尤其是物价控制—的确有累积效应,但其他的计划并没有。此外,累积效应的出现需要很长时间,即使充分承认这些后果,公众多数的时间偏好很有可能使他们漠视这个效应。这又怎样? 米塞斯试图用累积效应回应的一个论点是,即使明知要付出他们的部分财富,公众多数仍倾向于平等主义的措施。米塞斯的评论是,在欧洲,“准备金”濒于枯竭,从而进一步的平等主义措施必将通过征税导致公众掏腰包。米塞斯假定,一旦这一点变得清楚了,公众就不会再拥护干预主义措施。 首先,这并非反对原有的平等主义措施或赞成取消它们。第二,公众也许被说服了,但其中没有绝然的确定性。出于他们的目的,公共仍然有意地支持平等主义和其他中央经济统治措施,尽管他们明智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将会减少。因此,正如William E. Rappard在他对米塞斯的立场的富有思想的批判中指出的那样: 例如,英国选民赞成对高收入者进行没收性征税,主要是希望这将有助于他的物质利益,还是希望这将肯定减少不受欢迎的和惹人愤怒的社会不平等呢?一般来说,在我们的现代民主政体中,对平等的要求不是常常比对改善物质利益的要求更强烈吗? Rappard还注意到,在他的国家瑞士,占多数的城市工业和商业人口,一再并常常以流行的全民公决方式,批准对占少数的农厂主补贴,故意地阻碍工业化和他们自己的收入增长。占多数的城市人口不是因为“愚蠢地相信这将增加自己的收入”才这么做。“相当故意和明白地,各政党牺牲了他们的成员的直接物质利益,为的是阻止或延缓这个国家的完全工业化。一个有较多农业的瑞士,虽然较为贫穷,却是瑞士人民的主要愿望。” 这里的要点是,米塞斯不仅是一位人类行为学者,也是一位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一旦公众多数考虑到中央经济统治政策的人类行为学后果,出于财富和繁荣之外的目标而故意选择它们时,他却不能批评这些政策。 此外,还有中央经济统治论的其他干预形式,它们少有或没有累积效应,甚至很少削弱生产或繁荣。例如,从人类历史记载的角度看,一个并不十分牵强的假定是,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仇恨和辱骂红发人,或许,再次引用Simons的说法,原因是他们发现红发人“邪恶和讨人嫌。” 让我们进一步假定,在这个社会中,红发人是极少数。于是,这个绝大多数决定,他们很想杀光红发人。再一次,在公众绝大多数的价值刻度上,谋杀红发人这个目标排在了前面。红发人是少数,所以杀光他们不会给生产带来很大损失。无论是作为一位人类行为学者,还是作为一位功利自由主义者,米塞斯如何反驳这个政策建议呢?我认为,他无法做到。 为了确定自己的立场,米塞斯做了进一步努力,但这个努力甚至更不成功。在批评出于平等或其他道德考虑而主张国家干预时,他把它们称为“感情用事的言论。”在重新肯定“关于任何道德规则,人类行为学和经济学……都是中立的,”而且断言“一个历史事实是,绝大多数人宁愿更加富裕的物质供给,而不愿都不那么丰富的物质供给。这根本不是经济理论要讨论的问题,”最后,他坚持认为,“他不同意经济学教育用不得要领的推理来反驳它们,不要采用武断的所谓伦理标准。” 但是,我认为,事情并非如此。米塞斯必须承认,除非做出一个基本的伦理或价值判断,没有人能够制定任何政策。正因为如此,也因为依照米塞斯,所有的基本价值判断或道德规范都是武断的,于是,他又如何能够公然指责这些具体的伦理判断是“武断的”呢?此外,米塞斯也很难正确地把这些判断当作“感情用事的判断,”这是因为,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理性不能确定基本理论准则,伦理准则只能由主观情感决定。米塞斯否认主题不明的推理能够被用于建立基本伦理价值。他称他的批评家利用“主题不明的推理。”这样的说法也是没有意义的。此外,如果一个人的基本伦理准则导致他拥护自由市场,那么,这个人也能被米塞斯看作同样地“武断”和“感情用事”,即使他在做出自己的基本伦理决定之前考虑到人类行为学规律。而且,我们已经在上面看到,公众多数时常有其他目标,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目标高于他们自己的物质福利。 我希望这篇文章说明了,虽然人类行为学的经济理论十分有助于给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材料和知识,其自身却不足以使经济学家做出任何价值判断或拥护任何公共政策。说得更具体些,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和米塞斯的功利自由主义都不足以提供自由放任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理由。要提供此类理由,我们必须超越经济学和功利主义,建立一个客观的伦理学,肯定高于一切的自由的价值,并从道德上谴责所有形式的中央经济统治论,谴责平等主义,谴责谋杀红发人,谴责贪求权力和嫉妒心的满足。要为自由提供充分理由,我们决不能成为公众多数偶尔选定的目标的方法上的奴隶。 本文选自《现代奥地利学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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