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课第五讲随笔
日内瓦公民
第五讲《雇枪,出售,母亲》继续上一讲有关洛克的Government with consent这一理论,更深入地讨论了究竟在“同意”的基础之上,我们还是否需要考虑其他的东西,是不是只有“同意”是判断一件事物的“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并且,即使在自愿与同意的外表下,是否存在者现实中的coercion(被迫)情况。为了解释这个问题,Sandel教授举的第一个例子,是美军入侵伊拉克,因为兵员不足需要征兵,究竟用什么办法较好。究竟是1、通过给士兵提高报酬来吸引?2、实行强制征兵(Military Conscription)还是3、实行雇佣兵政策(outsourcing,hire mercenaries)。 大部分学生选的都是第一种,个人觉得提高报酬是花费最大,也是最不经济的一种方法,而且雇来的兵员“质量”不会很高,不具备战场经验,更不容易训练,而且提高报酬其实是个无底洞,政府必须不断地在已提高的基础上继续提高,而一旦降低薪酬就会招致反对,是件很不讨好的事情,大抵还是美国学生too young too naive,从人权,自由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我自己的话,还是支持第三种方法~这是题外话。 第一种方法看似自愿,但其实有一个小问题,从另一个辅助例子就可以看出,在美国内战中,北方The Union(联邦军)采取了一种Conscription与Market结合的办法,政府会进行非全民的义务征兵,但是公民有权去寻找一个substitute,替身(即题目中的雇枪),内战中很多人以300—1000美元的价格雇那些经济上困难的人去代替他们履行兵役。这种交易表面上显然是自愿的市场交易,但当我们看到钢铁大王卡耐基只需要节省一点他在雪茄上奢侈花费就可以逃避兵役时,就会觉得不对劲了,富人们只要愿意就一定可以避免兵役,而迫于生计的穷人,要么做替身,一旦运气不好被挑中,就必须冒着生命危险参与战争。对他们来说,服兵役就有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性。而且为了金钱做别人兵役的替身是不是某种程度上的“生命交易”?最起码也会是“有生命危险的或以生命为代价的交易”。 那么这种制度在普通人眼里看来就是很不公平的,但反之,从市场的支持者的角度来说,这种制度却又完全是自愿的,即使是穷人也有一个opportunity to choose。“The choice is still voluntary.”如果这种制度不公平,那么现行的志愿服兵役,给予你很高的报偿同样也不具有合理性,因为会去冒生命危险去拿这个薪酬的只会是穷人,所以服兵役的人群在阶级上显然是不够reflective。如果说内战的征兵体系是对他们不公平,那么现行体系也一样,并且具有一种dehumanizing,反人道性,因为在这里,生命似乎是被交易了。于是所谓的自愿参军又变成了a depression and coercion to the poor”。于是,我所支持的雇佣体制似乎成了最好的选择。 不过,为自愿体系辩驳者继续这样辩驳,自愿地参军除了为了利益之外,“可能”有某种爱国主义成分和公民义务,所以其目的并非是为了利益,所以有一个更高的“moral motivation”,但问题在于,如果爱国主义与公民责任成了问题的关键,那么为什么国家不强制征兵,国家可以假设,公民责任(civil obligation)是一种潜在的consent,是一项公民基本义务,国家根本不需要提高给他们的薪酬去吸引他们,而是使用强制措施~~那么问题就是,爱国主义在这里真的是一种公民义务,是一种consensus吗?在中国可能是,但在美国,我认为持公民权利自由高于国家的观点会更加盛行,所以那种完全的义务兵役不可能完全适用于美国。 这一节中有一句话我非常赞成“一个长官有权命令他的士兵去执行有很大生命危险的任务,却无权不经允许征用哪怕是他的一分钱。说到底,consent还是关乎一个人的权利与尊严。 接下来的一个例子,是有关Egg donator,Sperm donator的,现在人工授精渐趋普遍,对于一对无法生育的夫妻,男方是否可以在市场中以契约的方式,给一个卵子捐献者人工授精,使之“代替生育”达成一个Transaction。说的简单一点就是找人替生孩子,听起来在好像有些荒诞不羁,但确实是有这样的案例发生的,那么如果这个transaction一旦达成,那个代生孩子的母亲突然反悔,打破了这个契约又该如何呢?大部分人的观点都是well, a deal is a deal.打破市场规则的人必须赔偿。这当然是一条普遍公理,在双方已经考虑了所有问题之后签订了约定,自然是不能反悔。但问题是,这种surrogate真的是可以在市场上通行吗?这里是不是也涉及到了,生命被交易的问题?首先,母亲和自己生下的孩子必然会有一种天生的情感,这种情感非亲身经历是不能体会的,怀胎十月,早已与婴儿连为一体,怎么是说抛弃就能抛弃的呢?这种情感是不可能再transaction中涉及到的,这个情感部分是不可能在契约中被informed的,那契约中有一方没有被完全informed,契约就可以不成立的。但另一方也可以反驳称市场契约是不考虑emotional changes的,情感的冲突与契约的达成无关。所以问题的关键的就在于,到底什么是可以交易的,什么是不可以交易的?什么是市场不能涉及的道德死角?这样一个伦理学的问题可以说是被讨论了无数次,却没有统一的回答。这个案例中母爱,亲情,契约,市场交织在一起,很难判断善恶,也只能是一个Gordian knot,一个死结。 Elizabeth Anderson认为有一些特殊价值、品质是市场所无法参与,无法跨越的,RESPECT, APPRECIATION,LOVE,HONOR,AWE,SANCTITY。不过,看一下历史,sanctity早就在当初教皇兜售赎罪券时被抛弃殆尽,十字军东征以及当时所谓的骑士精神是为了荣誉还是为了为了金钱大家心知肚明,Christianity在Constantine时期获得统治地位是political bargain还是因为君士坦丁大帝真的敬神,大部分人还是倾向前者。所以,什么是金钱,市场无法跨越的?没有人能给出准确的定义。所以到最后,Consent的问题还是回到了一个终极的问题,即什么是金钱无法买到的,以及Utilitarianism与Categoricalism之间的永恒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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