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警惕出版陷阱,分解出版合同(新人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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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作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杨承志率领、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权保办组成的调研小组,就作家权益保护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不少作家反映,当前的图书出版合同陷阱太多。为此,权保办以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例,对签合同时的特别条款加以注解,供大家参考。权保办希望作家们在审读合同时擦亮眼睛,据理力争,对一些不合理或不完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附:图书出版合同最新注解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 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注解】本条款需明确作品的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的使用地区是仅限中国大陆,还是包括港澳台,或是全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使用繁、简体文字出版。 本条款中的“专有使用权”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只有乙方(出版者)才能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利,作者不得将合同约定的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如果作者不愿意授予出版社专有使用权,也可以与出版社协商,授予 “非专有使用权”,这样,合同期限内,作者仍可以将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注解】本条款所称权利为著作权,在未特定明确的情况下,仅仅指出版权。不包括改编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特别要注意在签订纸质图书出版合同时,最好不要把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改编权等权利 “一揽子”签给出版社,如果要签给出版社,最好另行签定详细的授权合同。 第四条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注解】本条款为作者和出版社约定的条款,作者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对于出版社所列要求也可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六条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注解】本条是对作者交付稿件义务的约定。 第七条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 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注解】本条是对出版日期、最低印数及出版社逾期不出版的责任的约定。如果采用版税方式支付稿酬,作者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最低印数。 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对方。 【注解】本条是对合同中约定的专有使用权的说明,即双方均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图书交由其他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九条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注解】本条中可由双方约定署名方式,如笔名、本名等,怎样排列合著者姓名,都可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样。甲方应在 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 %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 %。 或 (二)一次性付酬: 元。或 (三)版税: 元(图书定价)× %(版税率)×印数。 第十二条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或 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在甲方交稿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或 以版税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 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 %( 元)。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 【注解】本条涉及稿酬支付问题。 有些出版社会用图书抵扣稿酬,这种方式并非不可以。作者可以选择同意也可选择拒绝这种付酬方式。 国家有关于稿酬标准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并非强制规定,范围可以超过或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我国现行的基本稿酬标准为:(1)原创作品为30-100元/千字;(2)改编作品10-50元/千字;(3)汇编作品3-10元/千字;(4)翻译作品20-80元/千字。印数稿酬一般为基本稿酬总数的1%。 版税率为: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稿酬的支付时间也可由双方约定,没有强制规定。 为防止出版社拖欠稿酬,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版社逾期不支付稿酬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 版 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五条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 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注解】以上两条约定了出版社重印、再版时的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报酬,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 月内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注解】本条约定了图书脱销后出版社的重印、再版义务。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十八条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乙方应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 元;如有遗失,赔偿 元。 【注解】本条约定了出版社返还作品原稿的义务。现在,大多数作者都采用电子稿件,因此本条可省略。 第十九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并以 折价售予甲方图书 册。每次再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或者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二)一次性付酬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的,出版上述作品的修订本、缩编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标准应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取得乙方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包含上述作品选集、文集、全集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甲方。 【注解】如果作者在合同中将汇编出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则按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如果作者未将汇编出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则按本条第二款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的,须取得乙方的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甲方。 【注解】如果作者在合同中将作品的电子专有版权授予出版社,则按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如果作者未将电子专有版权授予出版社,则按本条第二款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其使用所得报酬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注解】本条款可以约定由乙方代为行使甲方作品的其他权利,如改编权、汇编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双方可以约定上述权利的使用方式和报酬支付形式。 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本条款可约定合同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少出版社自拟的图书出版合同都会将双方发生争议后的诉讼所在地约定为乙方(出版社)所在地,这一点很不合理。作家可要求修改为甲方(即著作权人)所在地,或直接删除对诉讼所在地的约定,如果今后发生争议,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择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得商定。 【注解】由于现在网络阅读越来越多,许多出版社也会通过图书出版合同取得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很多作家并不了解网络信息传播权,也不清楚合同条款,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网络信息传播权授予了出版社。 网络信息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通过网络将作品提供给大众,这种网络不仅指互联网,又包括无线网络。 国家没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和付酬的具体规定,而且,部分作家也不清楚该权利,这样就可能造成部分作家权利受损。 作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有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款。其授权方式是专有还是非专有,如果是专有,那么该出版社就独家享有该权利,作家不能授权给第三方。如果是非专有,那么作家就可以将该权利授权给第三方。同时,关于网络信息传播权最好单独约定稿酬,现在没有网络信息传播权稿酬的具体规定,一般是双方约定或者参照纸介书定酬。还要注意网络信息传播权使用方式是什么:是互联网传播还是无线下载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注解】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不要签太长,一般为五年,到期后可根据合作情况选择续签或更换出版社。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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