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
来自:李雄钊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何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呢?具体说来,有以下常见的一些情形: 一、 股东虚假出资。 如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还有的情况是,公司股东将注册资本也交到了公司的验资帐户,也完成了验资,后又以种种借口将注册资本抽掉。 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当公司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时,其导致的必然后果是公司财产成为股东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容易造成需要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时,公司却没有财产,因为股东可以说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财产。这样就为股东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提供了机会,因此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时,应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股东的责任。 三、滥用对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这主要包括: (1)法人的出资人、创办人对法人的控制权的滥用,如任意平调、占用法人财产、资金,操纵、干预法人的经营行为,强迫法人交易等; (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滥用。例如,母公司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与子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常交易,已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高价销售给子公司产品,有意造成利润向母公司转移,导致子公司出现亏损状态,造成资不抵债。这样实际上严重损害了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的“脱壳”经营行为。比如公司的经营在陷入困境后,公司将自己的优质资产作出资再新设一家公司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再承担,使新公司脱掉亏损公司这个“壳”。 公司的脱壳经营是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行为,因此必须将新设立的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认,把新公司与原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目前国内涌现大量的法律电商,笔者作为法律行业的多年从业者,一直关注着法律电商的发展。在较大的几个法律电商中,有一个新亮点,中国快律签约全国5万余名专业律师,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在股权争议中,作为从事8年法律服务的机构,他的实战经验可以说是无人能敌,企业就是需要认真负责并能实际解决问题的的企业律师,也只有这样,公司的未来才会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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