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決獄
来自:經禮堂
春秋決獄 子誤傷父 甲父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梟首。論曰:臣愚以為,父子至親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 案:此實跡在,而原其心以定名也。此當周禮司刺之職: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憃愚。以此三灋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案:上服下服(此不用鄭注),即呂刑:上刑適輕,下服。下罪下刑適重,上服。案:此案雖誤傷,取五經之義,獄成當曰:甲毆父,在過失之宥,不坐。若許止、趙盾,春秋雖赦,猶書其弒,見原心者,罪名不去,而有所赦之耳。故王制曰: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周禮鄉士曰: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麗其灋,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汁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呂刑之赦,先曰“其審克之”,又曰“ 閲實其罪”,又曰“惟察惟法,其審克之”。案:王制、鄉士,謂司刺三宥三赦三刺之餘,王猶欲宥之。呂刑之赦,蓋所坐之罪有疑,故聽贖耳。雖然,皆定罪然後取免焉。亦若稱弒,春秋之定罪也。書葬、再書,春秋之原心赦罪也。 父為子隱 甲無子,拾道旁兒乙,養為己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 案:此父子容隱,及養子如子也。 監守自盜 甲為武庫卒,盜強弩弦,一時與弩異處。當何罪?論曰:兵所居,比司馬闌入者髡。重武備,貴精兵也。弩蘖機郭,弦軸異處,盜之不至盜武庫兵陳?論曰:大車無猊,小車無杌,何以行之?甲盜武庫兵,當棄市乎?曰:雖與弩異處,不得弦不可謂弩。矢射不中,與無矢同。不入,與無簇同。律曰:此邊鄙兵所贓直百錢者,(不)當坐棄市。 案:此正名也。 夫死再嫁 甲夫乙將船,會海盛風,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於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於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 案:此亦正名。 不能生育 甲有子乙,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告于縣官。斷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 案:亦正名分。此以實跡言也,甲未必無子之之心,不能長育,故不與其名也。 縱麋為傅 君獵得倪,使大夫持以歸。大夫道見其母隨之而鳴,感而縱之。君慍,議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覺之,大夫其仁乎?遇倪以恩,況人乎?乃釋之,以為子傅。於議何如?董仲舒曰:君子不麋不卵,大夫不諫,使持歸,非也。然而中感母恩,雖廢君命,縱之可也。 案:此非有社稷之安,禮義之變,專之不可也。君感仁心,亦當從實與文不與之例。董子以為縱之可,非也。 補:假戾太子 始元五年,有一男子乘黃犢車,建黃旐,衣黃襜褕,著黃冒,詣北闕,自謂衛太子。公車以聞,詔使公卿將軍中二千石雜識視。長安中吏民聚觀者數萬人。右將軍勒兵闕下,以備非常。丞相、禦史、中二千石至者立莫敢發言。京兆尹(雋)不疑後到,叱從吏收縛。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諸君何患于衛太子?昔蒯聵違命出奔,輒距而不納,春秋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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