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特别年休假VS国家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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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HR来信 HR 我们公司(上海)的年假分为法定年休+公司特别休假,如果员工在办理离职时,多休了公司的年假,按照我们公司的规定“在离职之日年假超休,应将超休部分的薪资100%退回给公司”。 在实际离职办理中,我们会让员工退回超休的部分。这样的做法有无风险?有一种说法是法定年休的部分不应让员工退回。公司自己的特别休假的部分可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中有提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果该法定年休不是企业统一安排休的,而是自己申请休的,此条款还适用吗? 微信:劳达laboroot 劳达管理咨询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孙艳回复: 第一,法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启动方式及扣回问题。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由此可以得出,用人单位享有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统筹安排权,除非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若职工未休年休假单位需要支付3倍日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若贵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员工法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启动方式为员工自由申请的,那么相当于公司放弃了统筹安排的主动权,此种情况下,既然单位已经同意员工多休或者休完整年的年休假天数,就不能再要回来了。 第二,单位特别年休假制度设计。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设定的职工特别年休假属于单位福利的一种,不受带薪年休假规定的约束,具体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实施。贵司特别休假属于公司自行规定的福利假,具体启动方式、休假天数、扣回方式等细节可以在规章制度内写明,此制度属于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故该制度本身需要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员工本人需要知晓和确认。 综上, 建议贵司对法定带薪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对于公司特别假期按照规章制度的约定执行。若公司同意员工休了法定带薪年休假,离职时是不能要求折回的,公司若担心员工离职问题,大可不同意员工的申请即可。对于公司特别年休假的福利假来说,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多休的扣回方式或不休的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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