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扒《法医秦明》中相关法律知识
来自:凤爷
应广大博友的号召,开贴了! 在开贴之前,事先声明,这贴子是本人学了三年多法律之后自己的个人观点,作为一名还没毕业,不知道过没过司考的法律专业学生,我的观点仅能代表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案例的解读,理解是片面的,带有主观能动性,望见谅!并且,还希望能有专业的法律人士以及同是学习法律的朋友予以补充,共同探讨! 下面正式开扒,我秦叔镇楼!

今天不说剧情,只说个人的关于见闻以及与法医有关的法律知识。 从哪儿开始呢? 既然上图有骷髅,那就从骷髅开始!我是见过以及亲手摸过骷髅的,还把手伸进颅腔里,两根手指从眼洞里伸出来(自己脑补那画面,很多影视剧里都有的套路,一般拿骷髅的人看到都会扔掉的,然而我是用来吓唬同桌的。😂😂)”当然骷髅是很干净的,不是《法医秦明》里那种血淋淋的(咦~~~想到我要是摸的是那种真的,想想都瘆得慌)。骷髅有两部分,图中的只是上半部分,还有个下巴,只是都成骷髅了,下巴容易掉,一般也有掉下巴的人,下巴掉了,四指把住下牙,手掌根部抵住下巴尖,用力向斜上方推,一次不行就两次,都能推上去,也就是安装好下巴。习惯用哪只手就用哪只手。好吧,我们学校是有法医课的,虽然是选修课,老师也很好,不去上课也会让你过。但因为是感兴趣的课程,每次都会去,每次都认真听。法医课是我们学校课程里面都每次满勤甚至超勤的课程,没有之一,连必修课都达不到。 一不小心扯远了,sorry,收回来,接着说法医。由于学校的特殊性,我们学校会组织去法医鉴定中心参观,很巧的是,我们去参观的法医鉴定中心就是我秦叔曾经工作过的地方,也是他的小说《尸语者》中的江城法医鉴定中心的原型所在地。(说到这里,知道的小伙伴们请保密) 说到法医,都会想到解剖,那只是法医的一种,法医病理鉴定,除此这个,还有法医临床学,负责活体鉴定,伤情、残疾程度、劳动能力等的鉴定,毕竟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是会死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这个都能理解,不再赘述;法医物证鉴定,DNA检测属于这一类!法医毒物鉴定,结合先进仪器进行检测,检测一些化学类的。第一个案件李大宝碰到的那个大姐,就是进行物证鉴定的法医。 鉴于《法医秦明》讲的大多是法医病理鉴定,也就是解剖(其实其他的我只知道这么多),现在讲解剖。我参观的法医鉴定中心有一栋独立的解剖楼,我不知道其他法医鉴定中心有没有,但这里确实是有的。解剖楼后面与解剖楼相邻的是停尸房,我进去了,很冷,有味,腐朽的,陈旧的气味。用于尸表检查的最好的光线是自然光,也就是需要法医们在白天,光线充足的地方进行检查。人造光线再怎么也比不上自然光,解剖室其实很小,只能放下一具尸体,法医鉴定中心有两个解剖室,一个常用,一个备用,毕竟也没有那么多尸体需要解剖。 当然,在法医鉴定中心,我看到了一个美美的女法医,她主攻哪个专业我不清楚,也许是法医病理学吧! 一个法医如果有相应资质,可以从事多方面的工作。 好了,我的见闻唠完了,下面说一些最基本的与法医有关的法律。 法医的鉴定结果叫做“鉴定意见”,在12年之前,是被称为“鉴定结论”的,是因为结论有一种拍板定案的感觉,而意见就没有,而且意见是可以推翻的。 在证据分类上,鉴定意见是一种单独的分类,从理论上属于间接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有法医的鉴定意见是不足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并且我国遵从疑罪从无的。即使疑点再多,没用充足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是不能定罪的,公检法三步走,在公安的第一步就走不下去,那就更别说检察院部分跟法院部分了。 嗯,暂时就想到这么多,就先写这么多吧,欢迎评论!我会根据电视剧的案例写具体法律的。 苦熬一个礼拜,终于迎来了灿烂的周四,《法医秦明》又要更新两集了,撒花撒花…既然这样,我也不能落下,接着更! 第一个案件,剥皮油炸尸块。乖乖,真TM下饭!话说第一个案件就这么得劲儿,不怕吓走一批观众? 言归正传啊,首先,犯罪嫌疑人(这里要说明一下,刑事案件的行为人只有到了法庭审判时才被称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通通称为犯罪嫌疑人,审判有罪之后又被称为罪犯,每个阶段称呼不同而已,而且刑事案件中没有被告,只有被告人,切记!)是个爱好收藏内衣的内衣收藏癖,这个在医学上是性偏好障碍,是一种成瘾性精神疾病,属于冲动控制障碍,不属于刑法上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精神病。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与临床精神病,也就是精神病医院的精神病还是有差异的。具体是不是精神病,还得看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的鉴定意见。相关法条参照《刑法》第十八条,我就不写具体内容了,毕竟手机打字不容易啊! 在本案犯罪嫌疑人杀人剥皮炸尸之前,他偷女性内衣以满足自己的恋物癖,从电视剧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到处悬挂的内衣可以看出他已经偷了不少了,这些内衣折合成人民币已经达到构成盗窃罪的数额了,如果他只是盗窃女性内衣而没有之后的杀人以及剥皮炸尸的行为,他最多也就是犯了个盗窃罪,三五年也就出来了,条文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至于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每个地方因其发展水平以及消费水平有所不同,具体的可以自行查找。 前面的盗窃罪是单独定罪的,与后面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鉴于后面的故意杀人罪,情节显著恶劣,这人大概也活不了了,我的意见是死刑立即执行。当然也得依照程序来,这个案件的一审得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则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复核没问题就死了,没有然后了。如果被告人上诉,则会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视二审情况而定,可能会发回重审也可能进入死刑复核。当然这个案件按照剧情的发展就是死刑复核了,然后死啦死啦滴。然后盗窃罪的刑罚并入故意杀人罪,人都死了,也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了。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委托的律师还是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统称辩护律师,与民事案件中的律师称呼不同的民事案件称为代理律师。法律援助的情形参见《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刑事案件中具体情形如下:


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也只能从被告人的精神层面为被告人争取减刑了,至于这么丧心病狂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我非专业精神病专家,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虽然我这里都是纯干货,但不能没有图片!这次就更新到这里,我会努力追上电视剧的进程的! 第二个案件兄弟换心案。这个案子没什么好说的,故意杀人罪,都一样,每个案子都会有人死的,凶手大多都有这个罪。这个案子还涉及之后的毁坏尸体,毕竟这个尸体的头颅的并没有出现,也没有介绍有没有找到。还有剖尸了,用了心脏。《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这个案件还涉及法律跟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不要混为一谈。但社会上大多数情况都会把它们混合,以道德的角度诠释法律,以法律的思维理解道德,这样很不好! 很显然,这个案件的死者很渣,气得母亲生病,爱赌钱,老是让哥哥还债。哥哥是个好人,慈善家,做了很多善事,对母亲很孝顺但这些都只是道德层面的,当事人往年的行为举止会被审判人员考虑,但只是可以考虑,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影响定罪量刑,换言之,这要不要用,得看审判人员心情,这些是酌定情节而已。 这里再说一下警方询问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跟讯问是有区别的,看清楚哟!)时的注意点。首先,必须两个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一个询问或者讯问,另一个记录。这部电视剧通常都是林涛一个人在询问或者讯问,记录的人在单面玻璃外进行电子记录。不要有疑问,现在都是高科技,警方也要进步的嘛!


但是我发现在他们三人组走访时,并没有人在旁边记录,这点在后面的案件再放图。 第三个案件,情侣双双殒命案。这个案件怎么说呢?到底还是反映现实社会的,爱钱,我想没有人是不爱钱的。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更何况以爱之名只为钱财,说实话,我是不屑的。 一不小心说远了,回来!其实刨除故意杀人罪之外,这个案子并没有什么好说的,感情总是会迷了人的眼,花花世界嘛。话说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处女情结,现在社会上多多少少还是有人有处女情结的,男人有,女人也有,不然也不会有处女膜修复这个东西存在的必要了,但这并不是杀人的理由,不喜欢不是处女的,大不了不结婚嘛!(又大开脑洞了)我相信犯罪嫌疑人是爱女死者的,因为爱得深沉,所以忍受不了被欺骗,所以知道自己被欺骗了,失了钱也失了心,恼羞成怒,杀了人。 所以说大家要理智一些,理性一些,做任何事都是! 第四个案件,恐怖party案。由于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我特地重新看了一遍,没放过每一个细节,老实说,我比较喜欢三人组的日常……`(*∩_∩*)′于是我发现了一个bug:

好了,就此打住,这个帖子说的是法律知识,怎么总是跑偏呢?!都怪你们仨,总让我分心不能认真分析!这个案件涉及人物较多,法条也多。 首先,酒吧老板利用单面玻璃进行偷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相关法条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般属于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侵犯隐私罪这个罪名,除了《刑法》第245条、第246条、第252条、第25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 侵犯隐私都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详见《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16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还有《侵权责任法》等。条文挺多的,但这个隐私保护体系还需完善。 其次,明星助理,用塑料刀捅死者腹部,捅了好多刀,但都很轻。是故意伤害轻伤,《刑法》第234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总的来说还是很轻的。当然与故意伤害相关的法条也有不少,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 然后是犯罪嫌疑人江天女友(这是个可怜的女人,暂且不论江天是否真的喜欢她,但剧情来说她只是江天初恋女友的替身,还是个复仇的工具),这女孩无罪,只是被利用了,她对江天筹划复仇一无所知,即使她参与了江天的复仇计划,也确实是她吓死了死者,但她真的无罪,江天才是正犯。 最后,江天,正犯。整个复仇计划实施得堪称完美!然而还是被三人组发现了端倪!赞\(≧▽≦)/好的,这个江天故意杀人罪免不了了,即使再有钱,证据确凿!除了有他自己的供述与辩解,还有她女友的证词(话说他女友发现自己只是个复仇的工具大概也会就此把他甩了吧?!然后再狠狠地落井下石,我又阴暗了( ̄_ ̄ ))以及药瓶口检测到的不饱和脂肪酸等,总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算江天家再有钱也无济于事啊! 第五个案件,养子杀父案。这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两个,一个前行为,故意伤害(至少在剧情所表现出来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在伤害死者时没有杀人的故意),此时,死者还没死,只是处于昏迷状态,但犯罪嫌疑人以为已经死亡了,所以有一个后行为,抛弃或者说遗弃,触犯遗弃罪。这里涉及刑法研究中的一些理论,关于事前故意的认定,这里有些不太适用。 这个案件有两种说法,一个是故意伤害罪与遗弃罪数罪并罚,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我比较倾向于后者,因为遗弃一个昏迷的人,毫无反抗能力的人,而且是遗弃在偏僻的地方,不就相当于断了他的所有的生路,至少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生死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的! 这就类似于抛弃孩子,刚刚出生的婴儿,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养育他成人,于是夜里把他放在某个人迹罕至的地方,这跟杀死他有何分别?!或者是交通肇事,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于是把伤者带到一些偏远的地方,而不是送到医院抢救,这跟杀人没分别啊!当然,关于遗弃罪也有些争议,比如夜里把孩子送到福利组织门口,但因气温太低冻死,这个怎么算,理论界还是有争议的,也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我们还是说说《法医秦明》吧!这个案子有人有疑问,比如家属坚决不同意解剖,警方有权解剖吗?这里我要明说一下,如果说疑点足够的话,且经由领导同意,是没有问题的,就像秦明大大说的:


剧情在这个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里↓绝对有问题!


辨认,一种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公安部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中有专门且的规定。辨认程序我节选与此案件错误有关的内容: 多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让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物或者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虽然这里没说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物品时至少要几件同类物品,但肯定不会是只有一件的!切记! 这个案子就说到这儿了! 第六个案件,后母踢死继子案。这个案子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案,死者身上有四种伤痕,相应的也就有四种伤害。 第一种眉骨上的,也就是小混混黄毛造成的伤痕,虽然剧情是黄毛单方面的打伤死者,但现实中应该是相互打的,一般这种伤害或者说这种纠纷不会涉及刑事,大多算行政案件(当然,伤害造成轻伤及以上的涉刑),给予双方行政处分,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然而这里的双方都还是未成年,所以应该是父母教导为主! 第二种拳击导致的,虽然有伤害,即使是伤害达到轻伤都不属于犯罪,因为有被害人承诺。这个被害人承诺在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这里就不细说了。但是,被害人承诺也是有限制的,一般以被害人明确表示的意思为限,如果被害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推定以轻伤为限,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那是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还有,生命法益不可以承诺!这里的被害人是未成年,未成年的承诺的效力还可以研究。这是一个法律界的专有名词,没有法条,依据是法理。 第三种是死者后母高跟鞋踢伤的,这是致死伤。其后母是故意伤害致死,所判刑罚因情节而异。该剧中的行为人踢过死者多次,情节会重些。《刑法》第234条。这里随便科普一下家暴,昨天看到一篇帖子,说的家暴事情。首先,很多人都觉得家暴只是夫妻之间才有的,其实不然。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这个偶尔情趣不算!)、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侵害行为。这个案件就是典型的家暴致死!我只能说,遭遇家暴,千万别忍,忍就是给对方机会伤害自己以及家人! 第四种就是死后拖行的痕迹,这可以算得上侮辱尸体罪了,这个罪我在前面说过了就不再重复了。由于行为人为14岁未成年,根据《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所规定。 这个案件法律讲完了,但其他我还有要说的,因为写这篇帖子,我从头又看了一遍《法医秦明》发现多了很多马赛克!Why?有人接受不了吗?很下饭啊!第一遍看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好不好,可是现在…… 这里有↓

好吧这里有我能理解,可是为什么这里也有?↓

这里↓

还有这里↓

让人完全没有看下去的欲望了,好吧,我承认我口味重! 上次说到三人组出门做询问时都只有三个人(偌大的公安局没有人我已经不想吐槽了)可是你总得安排一个记录的小兵吧?这仨大佬不是记录的,总得有个记录的吧?然而并没有,那么我想知道,到时候作为法庭审判的呈堂证供怎么办??比如:


除了他们仨没了,连戏份多一点的小黑都不在哎!这真的是还原法医的工作,但主刑侦的警察的工作好像还原的不怎么样哎! 第七个案件,井底浮尸案。嗯…这个案件没有什么好讲的,大概也只能吐槽一下了看热闹的时候公安局人多,干正事的时候人就不见了??最夸张的就是这儿 一大群人傻站着,就等林涛队长来,然后队长来了就他一个人干活??这不符合常理了都,哪有领导干活,手下的人看着的?在监督??就算领导要干活,也得大家一起是不?难道公安局这么穷?连几把铲子都木有?? 好吧,其实这个案子大家都明白,这个绿油油~~这个事情法律管不了,也没必要管。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死者确实不厚道啊,难道真的是好吃不过饺子……那啥??从情理方面,大概也能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但是从法理角度来说,犯罪就是犯罪,事实就是事实!这里想借用之前看到的一句话,没有一个生命可以无辜受到伤害,哪怕你高举再正义的旗帜!大家共勉! 第八个案件,妻枪杀夫案。这个案件我同意秦明大大的想法,故意伤害罪,不能是故意杀人罪。因为没有杀人的故意,且当时犯罪嫌疑人是害怕的,是情绪激动的。 这里也涉及家暴,之前说过,也不想再重复这样一个沉重的话题了。其实像这样的案件真的不少,我看过一本《女性犯罪实录》(大概是叫这个名字吧!?),里面记录的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的犯罪,有好几例都是妻子杀了丈夫的,追其源头,大多都是丈夫时不时家暴妻子,然后忍无可忍,奋起反抗,用菜刀的,用石头的,用斧子的,都有。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大家也不要说是她们不懂得保护自己,很多都是报过警的,但这种情况,都是劝和不劝分的,调解,然后继续。我印象较深的两例案件,法院都判决离婚了,可是呢,事情还是发生了。这说明什么?还有这个案件死者嗜酒,对于这点,我要说的是,酒这玩意儿,小酌怡情就好,狂饮伤身之余,更有可能的是伤身边的人。 太过于沉重了,又跑偏了。这个案件死者自制枪支,也是触犯刑法的。《刑法》第12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还有,这个案件中询问证人程序不规范。

这哥四个凑得真齐。但是,《刑诉法》第122到125条明确规定了询问证人的事项。尤其是对多个证人的询问,一定要遵循个别询问的原则,以防证人之间相互影响。剧情显示是当场询问。 好啦,已经基本追上电视剧的步伐了,终于不用再看一遍了。新的案件只来了一个头,但我有疑问,行李箱的拉杆不应该是伸缩的吗?谁能给我解释解释! 第九个案件,废场焚尸案。这个案子是值得点赞的,两集多还没结束,这个可以有,接下来的案子大概都不是小案子了,那些之前埋下的伏笔都得一一挑明了。 这个案件两个死者,一个医生,一个企业家伍力学(物理学?这名字也是没谁了,大概是想不到名字了😂)。从死者说起吧!医生是被陈彪杀的,但陈彪是被伍力学雇佣的。也就是说第二个死者伍力学买凶杀人。买凶杀人是新型犯罪,在刑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但一般买凶者与杀人者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都是有可能判死刑的。但买凶者的行为足以认定其为主谋,属于教唆犯。在杀人这一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一般买凶者所负的刑事责任要重于杀人者。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2条、第26~29条。关于教唆犯也可以说说,如果被教唆者犯了教唆的罪,那么教唆者与被教唆者都判同样的刑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教唆的罪也没有犯其他罪,那么对于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教唆者无刑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教唆的罪但犯了其他罪行,对于被教唆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教唆者按照其所犯的罪行给予相应的处罚。其中,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教唆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从重处罚,而被教唆者看是否为未成年人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那8种犯罪,如果不是,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教育必不可少。 由于这个案件的买凶者伍力学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杀人者陈彪还是要为他的所作所为负责的。而且他还杀了伍力学。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不用多做解释。 以下是我的个人疑问,与剧情有关,与法律无关,希望有关专业的朋友能解释一下。由于案件没有完结,关于陈彪和伍力学,我有些不明白,他俩是兄弟,到底只是兄弟还是孪生兄弟?长得一样,那么很有可能是孪生兄弟,但孪生兄弟基因也就是DNA的排列是一样的啊?!而且可以提取指纹的,有时候指纹比基因靠谱,尤其是孪生兄弟姐妹的时候。这里打个小广告,我们学校有中华指纹博物馆(猜出来我的出处的请保密哟!),欢迎参观! 我这么努力地更贴,码字(用手机很累的)可是好像没有什么人看哎!好难过! 时隔良久,我终于又再次写这个帖子了,我原本想要放弃的,但是还是接着写了,我……不知道说什么了,也不知道还有几个人在看。算了,还是回归案件吧!

看到这里↑,我就想到《继承法》第11,12条,其中伍力学与陈彪都是他们父亲的第一继承人,财产本来就有陈彪的一半(这里母亲已经去世了,假设没有其他继承人了),不需要陈父给这个没用的承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当然这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的。 然后,个人感觉,秦明他父亲真帅!

接下来的案情就是多年旧案了,我会仔细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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