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Klaus Vieweg--论黑格尔对先验哲学实践理性的批评
素心人语-天涯(万卷古今销永日一窗昏晓送流年)
“道德世界观” ——论黑格尔对先验哲学实践理性的批评 作者:Klaus Vieweg (耶拿) 译者:牛文君(耶拿) 黑格尔可以被解读为这样一位思想家,他将自己置身于先验哲学的传统,同时又 试图超越这一传统。他指出,在先验思想家那里,真正的思辨思想与反思哲学混杂在 一起,黑格尔对真正思辨思想的赞扬有多高,对反思哲学的批评就有多激烈。这一争 论的核心要素指向实践理性,即作为先验思想范式的“道德世界观”。[下面]我以 《精神现象学》 1作为切入点,然后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的“道德”章为重点, 从道德的逻辑基础这一特殊角度对这种批评进行研究。 《精神现象学》中的道德 ——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 在关于个性、尤其是关于精神的动物王国的章节中,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二元 对立被克服,接下来的道德章开始关注道德世界观,它批评了先验思想家的绝对王国。 由于这里的重点是《法哲学原理》,所以在此仅概略地描述现象学中的论证。 在道德的自我意识中,自我显现为超越意识对立的主人。这种意识范式以意识的 自我确定性和对象之间的对立为基础,而现在纯粹知识被认为是自我意识的真理,由 此看来,它构造出一种彻底的自我关系、自我关联,在这种自我关联中,主体与客体、 对象是同一的——这种知识完全等同于其真理,它的实在性在于它“只作为知识” (《精神现象学》,第 441页等)。黑格尔将先验哲学实践理性的这一原则表述如下: 在道德自我意识的这种“认知着的意志”中,“一切对象性和整个世界都抽离了”。 这种道德自我意识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知道自己的自由,这种关于其自由的知识 正是它的实体和目的,也是它的唯一内容”(《精神现象学》,第 442页)。它坚信 道德为自身立法,坚信纯粹意识本身的自律,这种自律不再具有异己的形式,这一信 条获得了黑格尔的高度认可。 然而,接下来的“但是”这个词表明[黑格尔]开始进行质疑的审视和修正。首 先,由于义务是唯一的、实质性的目的和对象,他者— —世界以及非我— —对于自我意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黑格尔著作二十卷( TWA),卷 3。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TWA,卷7。 1 识而言就成了毫无意义的实在性,自我意识相对于这种他者既是“自由的”,也是 “冷漠的”。其次,对象性的东西被提升为纯粹否定性的东西,其中自然界也显现为 是自由的,它是一个自身完满的世界(《精神现象学》,第 443页)。于是,道德世 界观试图将[以下]两种立场结合起来: [其一,]道德和自然是完全独立的、互不相干 的;[其二,]义务是唯一有效的,自然完全不具有独立性和本质性,从而自然就有可能 使道德[主体]自身获得幸福,也可能使之不幸。这种实践理性仅仅执着于动因,即行 为的意图,而不顾及[行为的]实施,即行动的结果,不顾及“实行结果的享受” (《精神现象学》,第 444页)。但是,如同黑格尔所指出的,道德的自我意识不能放 弃对幸福的追求,因为义务总是体现在个体自身之上,个体要实现它,要行为,而不 仅仅在于表明思想意向。行为是作为概念而构成自身的,[黑格尔]对先验论的批评是 围绕着行为概念进行的,行为概念以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为逻辑 基础。 先验实践理性也追求特殊的个别性和抽象纯粹的普遍目的之间的统一,追求纯粹 的道德意图和结果(即“被实现的个体性”)之间的统一(《精神现象学》,第 444 页)。它明确要求并假定道德与自然、道德意图与幸福之间的协调一致,换句话说, 它把纯粹自我意识和个别自我意识之间的统一看作理性的要求。但是纯粹意志及其目 的从一开始就与感性相对峙,这种感性以意愿、本能和倾向的形式出现。要想解决这 一冲突,必然只能通过克服感性、倾向,进行一种无限的提升。黑格尔对此表示反对, 因为协调一致的真实出现将摧毁先验道德意识(《精神现象学》,第 445页等)。 让·保罗辛辣地讽刺道:“绝对的命令者”以“话语和书写”作为其仅有的手段,借 此达到唯一的道德上的至善。他们登上道德的巅峰“不是通过行善事,而是通过写善 事”,因为“他们的慷慨不在于低俗的物质给予,而在于激励慷慨[意识],被激励者 则继续激励其他每一个人,并且他们一毛不拔” 3。必须要实现[德与福之间的]协调一 致这一任务,然而这只是一种要求,一种应当。 为了说明道德意图与幸福之间的统一或和谐关系,需要一种逻辑基础。《精神现 象学》已经涉及到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逻辑规定,而《法哲学原理》则对它们 进行了全面透彻的逻辑研究,确切地说,这种研究是以《逻辑学》的判断理论为基础, 在一种奠基于逻辑学的行为理论框架之下进行的。 3让·保罗:《转世论》,《让·保罗著作集》,第 1部分,卷 4,第813页。 2 在先验论的实践理性之中,纯粹的义务必然落在个体之外,也落在受制于自然和 感性的自我(指道德主体——译者注)之外,它存在于另外一种本质之中,存在于神 圣的立法者之中。那么,个体的行为者——我,就被贬低为一种有限的、道德上不完 善的、偶然的自我,这是因为他的目的被感性玷污了。从原则上说,幸福就变成了偶 然的东西,对幸福的期望只能求助于恩赐,借助于一种本质,这种本质必须被假定为 存在于现实的彼岸(《精神现象学》,第 447页等),于是,自律反倒变成了他律。 [先验论的实践理性]并没有构造出彻底的自我关系,没有达到存在与思维的统一。那 种更高级的本质只是一种表象,一种图像,而不是概念。现实的彼岸世界应当被实现 (《精神现象学》,第 451页),康德实践理性的困境在于,他试图通过假定灵魂不 死这一辅助手段对其理论进行修补,而这种尝试是徒劳的。这里只大致描述了这种思 想进程,在这一简短的概括之后,现在我们以黑格尔的道德行为理论为背景,过渡到 其论证的实质内容。 论黑格尔法哲学中道德的逻辑基础 在“道德”章中,黑格尔进一步对意志概念和行为概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考查 了什么样的意志和行为才配得上自由的生命、从而被评价为是“善”的,黑格尔提供 了一种方案,即道德判断、判断力的逻辑构成。当涉及到外在事物时,自由的定在体 现于人格之中;现在则涉及到“自我反思的意志”,涉及到内在的意志规定性,在这 里必须把意志当作特殊的意志来思考。主体的内在视角,即道德行动主体的意志规定 性,一部分作为内在的归因在他自己的[意志]决定中起作用,另一部分作为行动表现、 作为行为而起作用:主体只承认他所意识到的和所欲求的东西,只有这样的东西才能 归因于他(《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纲要》第 503节)。这里我们有必要回到黑格尔的最 初意图,即实践哲学需要一个逻辑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恰当地把它描述为一种行为 理论、一种哲学的行为理论。 我们应该把重点特别放在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的逻辑性这个问题上,对其进行逻 辑定位是解读《法哲学原理》 4的重要任务,其他章节亦是如此。这是一种理论挑战, 尽管[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若干重要进展,但迄今为止这个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得 4参见迪特·亨利希:《逻辑形式和现实整体——论黑格尔真正国家概念的概念形式》 // 《黑格尔的法 哲学——法的形式理论及其逻辑》,迪特·亨利希和罗尔夫-彼得·霍斯特曼编,斯图加特:1982年, 第428-450页。 3 到解决 5。必须从文法上证明,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的发展阶段如何以特殊的方式奠基 于判断的逻辑形式之上。关于道德的哲学理论,其深层结构存在于判断逻辑之中。第 114节的注释中提到道德路径的逻辑支撑,这种逻辑支撑有助于阐明道德观的成就与局 限,有助于弄清其特殊权限、合法性及其有效范围,从而区分出直接的判断、反思的 判断和概念的判断。以判断形式的这种机制为基础,道德的规定性展现为三个标志性 阶段6。 黑格尔的实践判断表作为道德判断的体系: A存在阶段——行为的个别性 α)关于定在的判断(质的直接的判断) 行为的抽象法/形式法,对行为主体的归责——“故意” 1) 肯定判断 这一个行动可以归责于我(是我的——译者注);这一个行 动是可以归责于我的行动(“‘我的’作为抽象谓词”)。 2) 否定判断 这一个行动不能归责于我。 3) 无限判断 a) 肯定的无限判断一个行动是一个行为,我的行动是我的行为。 b) 否定的无限判断我的行动不是我的行为,它不是行为(完整意义上的行为 ——译者注),它是坏的行为。 B 本质阶段——行为的特殊性——中介的双重化 β)反思的判断 B1) 主体的自我反思——特殊行为的意图和价值 1) 单称判断这个有意的行为是赠与、承诺,并因而带来福利。 2) 特称判断有些行为是有意的,并能带来福利,有些则不是;有些行为是赠与,有 些则不是。 5相关的重要文献有:弗里德里克·席克:《判断论》 // 安东·弗里德里希·科赫,弗里德里克·席克, 《黑格尔逻辑学》,柏林:2002年;米歇尔·克枉特:《黑格尔的行为概念》,斯图加特:巴特康斯达 特,1993年;丹尼尔·詹姆斯:《整体主义和实践理性——从黑格尔的判断理论和推理理论来看其道德 批判》(未发表文稿)。 6“判断是概念对其自身的区分;因此,这种统一性是根据,从这一根据出发,按照判断的真正客观性 来考查判断。就此而言,它是对原初的一进行原初的划分”,是“对概念的原初划分”。(黑格尔: 《逻辑学》, TWA,卷6,第 304、306页) 4 3) 全称判断一切赠与都是有意的、能带来福利的行为。 B2) 福利作为特殊的目的——行为的相对价值γ) 必然的判断 1) 直言判断赠与是一种能带来福利的行为。 2) 假言判断假如这样行为,那么它就是……(赠与、承诺、帮助……) 3) 选言判断行为要么是(既是)赠与 要么是(又是)承诺 要么是(又是)帮助 要么是(又是)… … C 概念阶段——行为的普遍性 行为的普遍内容和普遍价值——善和恶δ) 概念的判断 1) 确然判断这一赠与是善的(“这一行为是善的”)。 2) 或然判断 “赠与”这种类型的行为是善的或恶的。 3) 必然判断这一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为是善的,或者说,当“赠与”这种类型的行为 符合某种特定性质时,它是善的或恶的。 判断的普遍性之等级:α)抽象的(感性的)普遍性β)和 γ) 知性的普遍性 a) 反思的普遍性;简单的、外在的主观普遍性和共同的、量的普遍性(全体) b) 类的普遍性(过渡到概念普遍性)《哲学百科全书纲要》第 177节δ) 概念的或理性的普遍性(具体的、客观的普遍性),被设定的具体的普遍性,发展 了的概念普遍性。 道德观和判断逻辑具有特殊的关联,这种关联来源于道德主体性的特有性质,道 德主体性表现为一种“下判断的,即原始的、肢解一切并区分一切的划分能力”。这 里涉及到我(指道德主体——译者注)的区分[活动]以及诸意志形式的辨别[活动]。 判断就是分离、矛盾和对立的总体。整个道德领域表现为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 5 和冲突。在原始的区分(即判断——译者注)中,人们给“事物”分配一种其自身特 有的、特殊的谓词,也就是说:把原初的一分解成自身包含着区别的东西。同时,意 志的特殊性指向客观性和普遍性,从而这关系到由特殊性向普遍性的过渡和发展( B 过渡到 A)。这意味着道德观立足于意志的知性、反思、关系、应当、要求和显现。 我们将在本质逻辑领域,从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道德判断力、区分、有限性和显 现的角度进行探讨。 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判断理论中对判断的基本形式做出了规定,然后他肯定了康德 的贡献,康德按照范畴表的图式对判断进行了逻辑分类。尽管这个图式尚不充分,但 它却是基于这种洞见,即“正是借助于逻辑理念自身的普遍形式,不同的判断种类才 得以确定”。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判断分为三大类,对应于存在阶段、本质阶段 和概念阶段。”由此可以发展出“实践判断”的序列层次,“实践判断”也就是针对 行为所下的判断。以《逻辑学》为导向,概括出实践判断的诸形式(包括相应的例 证),这样一种概括有助于更容易地理解以下各步骤。《法哲学原理》第 114节确定 了道德[阶段]的法的基本结构,即“判断的运动”(《逻辑学》,卷 6,第 309页), 它历经三个阶段的归罪7。 善和良心——善的意志和善的行为 对行为对象的考查涉及到概念,也就是说,涉及到行为概念的内容——自由。由 此我们过渡到实践的规范判断。谓词“善”意味着,“把事情[各个行为]和其普遍概 念[自由](这一普遍概念最终以应当为前提条件)进行比较,并得出二者是否符合一 致。”(《逻辑学》第 6卷,第 344页)这种“比较”意味着下一个规范判断:某个 个别的行为被考查和评价,它是否是“善”的,是否符合其概念。“当我们说:‘这 个行为是善的’,那么这是一个概念判断 ……谓词似乎[是]主词的灵魂,借此,作为 灵魂之躯的主词才彻底被规定。”(《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纲要》第 172节 Z)系动词 “是”和行为的真正谓词“善的”意味着与概念相符合,而“不是善的”这一形式则 意味着与概念不符合。现在,行为的概念——自由——获得了第二个根本规定性:自 由的行为不仅必须合法(符合形式的法),它不仅是意图和行动的统一,而且也必须 7黑格尔没有阐明实践判断表,但它可以从道德章中推导出来,参见克劳斯·菲威克:《自由之思想》, 慕尼黑:威尔海姆芬克, 2012年。 6 能被评价为是善的 8。必须这样来思考行为:它“服从于判断”,这种判断涉及到自己 的以及他人的行为(第 124节 A)。 要特别注意概念判断(判断的最高形式)的如下结构,并关注其矛盾和二律背反: 概念判断的三个层次包括 a)确然判断,它与直接知识和实践独断论相关; b) 或然判断, 它导致矛盾双方同等有效、二律背反,导致悬搁判断和实践领域的怀疑主义; c) 必然 判断,绝对命令是这种判断的典型。任何一个体现在断言形态中的确信,其对面都站 着一个“有同样存在权利的相反的确信”(《逻辑学》,卷 6,第 347页),这样就导 致矛盾双方同等有效,并导致对判断的悬搁、悬置。行为的普遍性必须与行为的性质 及其特殊的个别性一同被思考。在主词(行为)中区分出定在的普遍性或客观本质 (应当)和它的特殊性质,主词中“从而包含着它是否如同它应当所是的那样之根 据”。这里,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分(这种区分就是判断本身)指向二者的统一,指 向概念,这种统一自在地存在于个别性之中9。 判定[某种行为是]“善的”,要求考虑行为的道德性。黑格尔不像康德那样,把 道德仅仅理解为思维的主观立场对某种状况的规定,而是把道德理解为个别性、特殊 性和普遍性之间关系的内在条件 10。这要求过渡到必然判断,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典型的 必然判断。 必然判断和康德的绝对命令 黑格尔剖析了康德道德观的逻辑基础——必然判断,这种判断也是从知性走向理 性、从反思走向思维把握的过渡形式。康德的绝对命令源于这样一种远见:绝对命令 的基础存在于概念判断之中,它表现为[由判断]走向推理这种逻辑形式的过渡阶段 11。 首先我们对相应的逻辑结构 E – B– A(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作一些说明:指导 个别(单个)行为(“你应当这样行为 ……”)的特殊行为根据(“你的行为准则”) 要符合普遍性,要能作为一种普遍有效的立法原则。“给主词设定客观的个别性( E)”, 主词的特殊性作为“主词的存在特征”是善的或者不是善的。 8散步、去冰淇淋店、把桌子上的玻璃杯扔掉、给咖啡机通电或烤比萨饼,[这些行动]本身不能被划分 到行为一类。有些分析行为理论经常用这些不充分的例证来说明行为。 9《逻辑学》,卷 6,第348页。“事情本身也是如此,事情的概念是其自身的否定的统一性,它否定了 自身的普遍性,并外化为个别性。”判定某种行为是善的,这需要努力进行概念把握,并思考普遍性、 特殊性和个别性之间的关系,把某种行为评定为善的,绝不仅仅是出于情感或直观。各种建立在感受、 情感和直观基础上的伦理学,从一开始就是岌岌可危的,它们持相对主义立场。 10参见弗里德里克·席克关于黑格尔判断理论的研究。 11参见詹姆斯:《整体主义和实践理性》,出处同上,第 51页等。 7 行为( A)单个的、直接的个别性( E)在语言表达中体现为指事词“这一个”, 特殊性( B)在言语中则体现为“如此这样”,即行为的存在特征 12。现在我们获得了 “行为”概念的内在逻辑结构,尽管仍存在着原初的区分,但已经可以预想到“行为” 概念的具体同一性,可以这样来理解其内在逻辑结构:行为是以自由为规定和目的、 存在于个别的现实性之中、并带有特殊性质的一种行动 13。概念潜在地作为其自身诸环 节的统一,尽管它连同系动词 /连接词借助于后者的“填充”开始过渡到推理这种逻辑 形式,但特殊性和普遍性以及二者的关系尚未得到充分规定。 善的理念,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尚处于一种关系状态,还不具有设 定的同一性。因此,善虽然具有理念的结构,但其统一性还仅仅是被概念和现实所需 要的、所要求的,这种统一性应当存在,它是“命令的”形式。谓词“善”意味着, “把事情与其普遍概念进行比较,这种普遍概念最终以应当为前提条件,并得出二者 是否符合一致。”(《逻辑学》,卷 6,第 334页)14只要善的理念还是抽象的,那么 符合就只是一种应当,主观意志应当以此为目的并实现之,同时,善只能借助于主观 意志被实现。特殊性与应当处于一种关联之中,与普遍性处于一种关系之中,这种特 殊性“尚未被设定”(第 131节,A)。 正确理解这样一种行为不等于正确理解善,我们将进行一种更高层次的审视,它 必须指出道德的局限性,进而向伦理过渡:对客观法的尊重包含着对现实世界法律的 承认,当然,这仅仅是在这种法律符合自由概念的情况下。人们可以谈论某种专门的 法,“可以谈论关于主体的法,这种法把行为规定为善的或恶的,合法的或非法的, 从而认识行为”(《法哲学原理》,第 132节)。这里涉及到“第三种责任能力”, 涉及到关于善的知识:“并不是我感觉,而是我知道这种知识中的自由和主体性。” (《法哲学原理》,第 132节,A)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探讨了绝对的、无限的法,这种法与善的知识有关,是 一种知识之法,它认知什么是善的,它是合乎理性的、客观的法,因而是经过思维检 验的法。就此而言,善可以被描述为“意志的本质,意志的本质在于意志的实体性和 普遍性”(《法哲学原理》第 132节)。由此可以把这种普遍的法(A)和主观意志的 12“如此这样的行为是善的”(《逻辑学》,卷 6,第349页)。 13对于黑格尔来说,必然判断是“真正客观的”,是“判断的一般真理”。“主词和谓词相互符合,二 者具有相同的内容,这种内容本身是被设定的具体的普遍性;也就是说,它包含两个环节,即客观的普 遍性或类,以及个别。因而这里的普遍性是普遍性本身,它通过其对立面而持续存在,并与其对立面达 成统一,它只有作为这种统一才是普遍的。”(《逻辑学》,卷 6,第349页)。 14必然判断致力于“把概念和事情进行比较,这种比较以被意识到的实际特性为基础。”席克:《判断 论》,出处同上,第 220页。 8 法(B)(主体教化)区分开来;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只有那种既从主观意 志来看是合法的,同时又确立了客观法的东西才是善的。但是这种客观性不能同当前 存在和目前有效相混淆15。如同单个的、特殊的我会犯错误一样,当前存在的特殊法律 和政府也可能偏离正确轨道(第 132节)。善是真正的意志,就此而言,只有当它在 思维中并由思维证明是合法的,才能作为各种行为的试金石。 《法哲学原理》第 133节讨论了具有特殊性( B)的个别行为( E)与普遍的善 (A)之间的关系,善应当成为行为的本质和无条件义务。我(指一般的道德主体—— 译者注)的特殊行为的合法原则是准则,这种准则应当能够作为客观原则和“普遍法 则”而有效。绝对命令的深层结构,即 E – B –A(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之间的 关系,对应于黑格尔对必然判断的表述:“这一个行为(直接的个别性-E),具有如 此这样的特征(特殊性-B),是善的(普遍性-A)。”(《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纲 要》,第 179节)命令的特征在于,其普遍性应当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行为必须满 足这样一个无条件的要求,下判断的根据在于行为的特征和准则。[行为的]特殊性, 即“如此这样的情况”,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其概念的标准。黑格尔看到,[绝对命令 的]核心思想基于必然判断中所达到的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一致性。这是唯 一的(仅有的和一切人共有的)法则,每一个主体都要自由地、完全理性地对这种法 则负责,都能出于理性与这种法则协调一致。 不足为奇,黑格尔尤其强调以理性为根据,以理性的自律为基础。如果说第一个 层次的归罪以表象为基础,第二个层次的以反思和知性为基础,那么“第三个层次的 归罪”(第三种责任能力)则以善的知识为基础:“我知道这一行动、这一行为是善 的或恶的”。因此,这第三种形式显然是以思维、以概念判断为基础的,概念判断本 身预示着知性向理性的过渡。 必然判断克服了确然判断和或然判断的局限性。只有必然判断才以作为概念的概 念为基础。相反,确然判断中虽然包含着概念的一般本性之规定,但这是以任意的确 信形式、以纯粹断言的形式进行的。确然判断和或然判断只能确定概念的否定方面, 进而导致悬搁判断。如果两种断言互相矛盾对立,那么可以这样处理:“把一种或另 一种准则应用到偶然的场合,这些准则分别适用于给定的诸对象,却不追问真理”。 (《逻辑学》,卷 6,第 443页)这种行为概念是非常不确定,也非常片面。 15最高标准是关于国家的理念,不是实证的法,不是作为“理性概念客观性”的国家(《法哲学原理》, 第132节)。 9 特殊性应当如何给自己准确定位?何谓“普遍的法则”?黑格尔认为,从形式上 来看,这种普遍性或合理性在道德至上主义者那里达到了概念判断的高度,这具有积 极意义和消极意义。这时(在道德的层面——译者注)才能对一个具体的行为真正地 下判断,才能把这个行为与它的概念进行比较:“这个赠送木马[的行为]是善的”, “警察提供了虚假信息,[这个行为]是恶的”。所谓的主词是某个具体的、直接的特 殊性,其“谓词是对特殊定在的普遍性的反思”(《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纲要》,第 178 节)。具体单个行为——赠送木马和警察提供虚假信息——的特殊性只表现为种类的 特殊性和种属的否定原则,也就是说,特殊性游离于普遍性之外,它可能符合普遍性, 也可能不符合,它可能以普遍性为根据,也可能不以之为根据 16。体现在主词之上(体 现在这一赠送行为和这一告知行为之上)的规定性还不是设定的规定性,那种特殊性 还不涉及普遍性,因此,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关系必须额外附加在谓词之中被表达 出来。能否认定赠送木马[这种行为]符合普遍原则,因而在最终意义上是善的?对所 下判断的“检验”,仅仅是在断言和意见的层面上进行的,因而这种检验还不是思维 把握意义上的知识形态。某事好或坏、正确或错误,[这种检验]与一个外在的第三者 相关17。 尽管绝对命令指明了必然判断(概念判断的最高层次)的结构形式,但是它对个 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各环节的规定还是片面的,这些环节从一开始在本质上是分离 的,不可互换,规定不充分。既然特殊性不同于善,它属于主观意志,那么首先不能 把善当作特殊性,善的首要规定性只是“普遍、抽象的本质”:在康德看来,义务应 当为着自身之缘故而被履行。行为不应出自特殊倾向,而只应当遵循普遍法则,排除 一切倾向。这样一种法则(Gesetz)的普遍性应当成为自为的真理和至高无上的客观原 则。特殊的准则( Maxime)是附加上来的,它并不源自这种普遍性,因为这种普遍性 缺乏内在的否定性。康德要求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用“附加”和“也”关联起来,这里 缺乏逻辑的严密性。 康德要求主观的准则符合普遍的法则。在黑格尔看来,这种抽象普遍性和特殊性 的等级次序以及由此导致的二元论具有明显的逻辑缺陷:这里所追求的特殊性和普遍 性的一致只能达到形式上的一致,仅仅是通过一种不充分的“附加”实现的,即把特 16“特殊性应当符合普遍性,但是前者同时是一个他者,因此善只能被设定为应当,善与特殊性以及义 务之间的矛盾对立没有被扬弃。”黑格尔:《 1818-1831年法哲学讲演录》,卡尔-海茵茨·伊尔廷修 订和评注,卷 4,斯图加特:巴特康斯达特, 1973年,卷 4:《法哲学:依据 K.G.v.格里斯海姆的课堂 笔记》,1824/25,第 360页。 17《逻辑学》,卷 6,第 346页。 10 殊性附加上来,从而使普遍性和特殊性、无限性和有限性、不确定性和确定性之间相 互过渡。 纯粹的普遍性是抽象片面的、不确定的,特殊性亦是如此。主观行为的基本原则 是准则,它是“主观状态”的意志,与“纯粹[的意志]”相比,它是一种较为低级的 东西,每一个规定[对它来说]都表现为约束和限制。这里涉及到确定性和有限性,即 否定性,在黑格尔看来,它是普遍性本身固有的东西,是普遍性的内在否定性。特殊 性作为“行为的特定存在状态”,是行为概念的一个根本要素,这表明普遍性和特殊 性的相互区别中包含着同一性。特殊性具有形式维度和内容维度,包含着特殊的多样 性。然而康德把行为的实质归结为“形式和原则,行为源自这种形式和原则”。在行 为中,根本的善只在于思想意向。于是,一个重要的规定环节从特殊性中被抽离了。 准则作为处世规则,尽管它必定会从各方面关注特殊情况,但主体间性和境遇性最终 却是隐晦不清的。这表明了道德的一般界限,伦理才是自由行为的“一般领域”18。 自决和他决——关于应当的二律背反持续出现 在对抽象普遍性的分析中,黑格尔最终表明了他对道德观的批评,这不仅仅是对 康德实践哲学的抗辩 19。反复出现的应当[问题]也构成了功利主义的致命弱点,功利主 义是结果主义的一个变种,结果主义最终同样停留在反思层面,从而必然陷入无限逼 近论和恶无限的死胡同之中。结果主义和道义论都没有正确把握行为概念,因为它们 没有充分恰当地对行为的全部维度予以关注,它们把单个的、相互冲突的环节确定为 善行的唯一决定标准 20。配当幸福 21和幸福、法和福利,是评价行为的必要构成因素; 它们的必然统一方可称为全面的善。反对康德及其唯道德论,是以行为概念为立足点 的。 康德把道德归入配当幸福之中,他把道德和幸福(福利)分割开来,克服两者的 冲突非常必要,为了使二者协调一致,康德需要把至善设为先决条件,用来保证配当 幸福和福利之间的协调一致。至善是最高级的善的本质,但除此之外我们一无所知。 在黑格尔看来,康德把道德降低为对幸运和福利的预设与希冀,因为这种道德从一开 18《逻辑学》,卷 6,第 325页。 19此外参见:艾伦·伍德:《黑格尔对道德的批评》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路德维希·斯伯编,柏 林:1997年,第161页等。 20“其基本前提是:轻视行为的结果,另一个基本前提是:从结果来评价行为,把结果作为评价行为是 否正当与善的标准,两者同样都是抽象知性。”(《法哲学原理》,第 118节) 21 Glückswürdigkeit意思是配得上幸福、享受幸福的资格和权利。这里沿用韩水法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中文译本中对该词的译法“配当幸福”——译者注。 11 始就把行为的两个维度割裂开来了。自由和必然的二律背反与其他任何二律背反一样, 也是基于“那种形式思维,这种形式思维割裂了一个理念的两个环节,把每个环节看 作是自为的,并将之固定下来,从而这每个环节不再与理念相符合,而是陷入自身的 谬误之中。”(《法哲学原理》第 57节)为了确保绝对命令和幸福预设的联姻,康德 只能构造一种至善的本质作为手段,对幸运的保证被降低为对未来幸福的期待。此外, 康德还需要假设灵魂不死,这一思想与他后来对未来先验世界的假设相联系22。 至高无上、无所不包的善是纯粹的、抽象的和空洞的,我们无法进一步规定它, 不能进一步认识它,从而导致独断论因素和怀疑论因素同恶相济。尽管康德始终要求 达到清晰的概念,而不只停留于图像与表象,但是至高无上的实践理性作为“神圣的 立法者”,却是以表象的形式存在的。在此,黑格尔看到了一种对“知识权利”的公 然侵犯,确切地说,侵犯了我们对善进行认知的权利23。康德也赋予这种善普遍性,这 种善只能在思维中被思维规定。但如果说,人只能把握现象24,不能把握真理(这里的 真理指至善),那么这就忽视了道德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理性生命具有洞察和认 知的权利。 被预设的最高本质作为神圣的立法者,“负责”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协调一致, 因为“道德意识不能放弃对幸福的追求,不能把这一环节从其绝对目的中排除出去。” 25作为神圣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扮演的是创造者、主人和统治者的角色,这与确然判 断的特性是一致的,这种判断的主词从属于谓词,被归在谓词之下。单个的道德主体 是不完善、不完满的,与它相对的是更高级的本质;这一主体的目的被感性-自然、 欲望和倾向破坏并玷污了。因此,对福利、人类的肉体需要和精神需要没有给予充分 的关注,它们被贬低为“不纯洁的东西”,是卓越-纯洁的对立面。 然而,预设一个彼岸世界的主人和立法者,人在此岸世界不能获得充分的幸福, 这种结论与之前提出的严格的自我立法原则本身大相径庭。因为与这个“主人”相比, 有限的道德主体必须承认它具有以下属性:“不完善”,“不神圣”,“不完满”, 22参见保罗·盖耶:“自然和自由的统一:康德的哲学体系构思” //《康德批判哲学之理解》,萨 利·塞奇威克编,剑桥: 2000年,第26页。 23黑格尔指责批判哲学,它不允许理性建构知识,而只允许理性对知识进行范导。黑格尔:《信仰和知 识或体现于康德、雅戈比和费希特哲学中的完整形式的主体性反思哲学》, TWA,卷2,第 179页。 24这里存在着明显的语词转换,即系动词“它是”变成了“它显现”。这里的系动词还不是作为具有完 整规定性的概念出现的。“因此,这里前后极其不一致,一方面承认知性只能认识现象,所谓认知不能 走得更远,这是人类知识的天然的、绝对的界限,另一方面则宣称这种认识是绝对的。”(《哲学科学 百科全书纲要》,第 60节)。 2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TWA,卷3,第444页。 12 “破坏了最高目的”,“没有尊严” 26。在应当中反复出现无尽的渴望和追求,它导致 一种恶无限的推迟和延期,陷入无穷的重复循环和绝对任务的无聊乏味,绝对任务不 能在当下被解决,并始终处于这样的状态,二律背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一条逻 辑上无限逼近的不归之路。康德认为,意志的适当性(即单个的意志适合、符合普遍 的意志——译者注)“只能在一种无限的提升中达到那种完全的符合” 27。在黑格尔看 来,这种无限逼近论“不过是反复被设定的矛盾自身”(《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纲要》, 第 60节),它却被认为是某种崇高的东西,甚至是一种值得顶礼膜拜的东西(《逻辑 学》,卷 5,第 264页)。黑格尔对此进行了批评,其逻辑核心在于:矛盾只是单纯 地被复制,它原地踏步,永远也不能被解决。 撇开这种批评,黑格尔还看到,现代道德理论在康德和费希特的构想中达到了前 所未有的水平。道德是一种典型的理念形式,黑格尔一直试图弄清其基本结构。道德 概念不只是某种历史理念的产物,在道德概念的范式中,我们的意志具有概念判断的 主观逻辑结构。站在道德的立场来看,普遍性处于抽象阶段,这种抽象是内容空洞的 同一性,这里是以偶然的方式把特殊性归纳到普遍性之下,不具有信服力。同时,主 词具有两种对立的含义,它们按其真理要求被统一起来,这使得行为既是“一个行 为”,又是一个“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特性”的行为。这种特性,即这样或那样的 特性,包含着行为的具体情境 28,即行为的基本境遇,它不仅是行为的形式要素,也是 行为的内容要素:“把木马玩具赠送给朋友的女儿[这一行为]是善的。”“雅典人把 木马赠送给特洛伊人[这一行为]是恶的。”“由于我具有经济上的优势,朋友向我传 达错误信息(撒谎),[这一行为]是恶的。”“说谎者雅各布向他的朋友传达错误信 息(被迫撒谎)[这一行为]是善的。” 29这种必然判断的基本结构是:“这一行为, 在如此这样的特定境遇中被实施,是善的” 30。这里达到了具体的普遍性,即这样一种 普遍性,它是普遍性本身,它通过其对立面而持续存在,并与其对立面达成统一,它 26参见《精神现象学》中的“对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尤其是 a. 道德世界观)。 27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KpV AAV,第156页。 28在这种意义上,黑格尔的逻辑学也是“超越其时代遵循境遇原则的逻辑学 ……我作为人,只存在于我 与他人的社会关系这样一种共同的人际共同体中,并通过这种社会关系而成为人。”皮尔明·斯戴克勒 -怀特霍夫:“为什么概念既是判断又是推理?”//《黑格尔的概念论、判断论和推理论》,科赫和席 克编,出处同上,第 42页。 29参见:尤雷克·贝克:《说谎者雅各布》,美茵河法兰克福, 1992年。主人公雅各布是犹太人,他在 华沙犹太区杜撰了关于战争进程以及红军挺进华沙的振奋人心的消息,通过散步这一假消息来激发犹太 区囚犯的生活勇气。 30在康德那里,绝对命令相当于一种“必然的实践判断”,但康德没有详细考查这种实践判断的逻辑形 式。 13 只有作为这种统一才是普遍的。概括而言:一切行为都是处于个别的现实性之中带有 特殊性质的一种行动。一个行为,若堪称自由之行为,那么它包含着个别性、特殊性 和普遍性的逻辑统一。恶的行动则缺乏这种同一性,它不能正确把握行为概念。 黑格尔也认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不具有所谓的撒谎权利,因此,从道德的 实质内容来看,康德的禁止撒谎原则在这里完全有效。只是在评价“告知错误信息” 这种行为时,要从逻辑的角度认真考虑[行为的]特性,从而这里对撒谎就有了一种新 的理解。黑格尔和康德的不同之处在于对真的规定。黑格尔完全赞同严格意义上的禁 止撒谎[原则]。不能认为撒谎可以被普遍推广,否则,由于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对 立,将违背自由行为的概念,并破坏共同生活的基础,道德层面的法不复存在,也不 存在真,而是走向了其反面。华沙的犹太人雅各布完全是按照那种绝对命令的原则行 为的,因为他考虑了[其行为的]伦理和政治背景。在一个充满杀戮的恐怖政权之下, 一切法都已经被践踏了,那种谎报军情的反抗具有合法性,也是一种道德自卫,这种 行为只是对不法和不道德做出的反击。在这种意义上,雅各布已经理解了真,在黑格 尔的意义上说,他兑现了禁止撒谎[的原则]。非法不可能是法,同样,恶也不可能是 善的。但这种价值判断仅仅是道德判断,是有缺陷的。道德判断也不能充分地规定作 为整体的行为。仅从道德角度来考虑的话,撒谎[行为]或赠予[行为]可能是善的,或 者是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是:黑格尔建立了另外一种关于真的概念,这一概念指向 具有完整规定性的行为,它没有让撒谎登上大雅之堂,相反把撒谎从道德中排除出去, 这是有可靠根据的,善以真为基础,这一要求包括对行为概念进行进一步的规定,要 完整地规定行为概念(主体,意图,结果,情境),换句话说,这要求从道德过渡到 伦理。 这已经预示着对道德领域的超越。对一个行为下判断,这一行为首先只是获得了 一种道德评价,截然相反的判断也是可能的。在被迫撒谎和道德自卫的意义上,形式 上的欺骗可以被评价为是善的,它不是最终意义上的撒谎,因为后者不能满足自由行 为概念的条件。黑格尔在这里既看到了内在义务论和绝对禁令这种形式主义的成就, 也看到了它的不足。黑格尔认为,在康德对意志(作为目的)的理解中,具体的普遍 性已经进入了他的视野,在客观判断中,目的已经“不只是判断”,也就是说,它是 推理的逻辑形式,这表明了道德观向伦理观的过渡,伦理观以推理逻辑为基础。如果 “仅仅固执于道德观”,以判断为立足点,而不从伦理的立场进一步规定它,那么道 德阶段的法所取得的成绩就会面临得而复失的危险。 14 简要的总结: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包括扬弃道德中的矛盾和克服反复出现的关于应当的二律 背反。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探讨了无限逼近论的逻辑缺陷,“尤其是它在道德领 域的运用”(《法哲学原理》,第 268页)。一方面是纯粹意志和道德法则,另一方 面是自然和感性,它们已被假定为完全“相互独立的和互不相干的”,[两者之间的] 对立被假定为自明之理,因而这种矛盾就不可能被克服。矛盾“在无限的逼近过程中 没有被解决,相反,却被宣称和描述为悬而未决和无法解决的”。不断地产生“同样 一种矛盾,周而复始”(同上,第 269页等)。事实证明,无限逼近是一种矛盾,它 貌似解决了矛盾,其实自身走向了不法(《逻辑学》,卷 5,第 166页)。它没有真正 地克服二律背反,而是把矛盾推迟到彼岸世界并在世界末日的表象中解决,这是一个 令人窘迫的解决方案,它不过表达了对世界过于温存的态度,道德行为中矛盾和冲突 的最终消除却意味着坚持矛盾的不可克服性。对黑格尔解决方案的详细探讨是另外一 个主题。无论如何,黑格尔认为,思辨思想的本性在于思考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也就 是说,从一开始就把它们当作道德行为概念的环节来理解,把握对立环节在其运动中 的统一性,思考从道德向伦理行为的过渡,在伦理中,道德矛盾不是抽象地消失,而 是被扬弃、保存和克服。 术语索引: Absicht 意图 Aktion 行动 Allgemeinheit 普遍性 Assertion 断言 Autonomie自律 Begriffsurteil 概念判断 Besonderheit 特殊性 Dasein 定在 Das normative Urteil规范判断 Der moralische Standpunkt道德观 Deontologie 道义论 Einheit 统一,统一性 Einzelheit 个别性 15 Fremdbestimmung他决 Gesetz法则,法律 Gesinnung思想意向 Glückseligkeit 幸福 Glückswürdigkeit配当幸福 Handeln, Handlung 行为 Harmonie 协调一致 Heteronomie他律 Imputation 归罪 Individualit.t 个体性 Intention意图 Isosthenie 矛盾双方同等有效 Konsequentialismus结果主义 Maxime 准则 Moralische Weltanschauung 道德世界观 Moralit.t 道德 Natur 自然(界) Not-Lüge被迫撒谎 Personalit.t 人格 Praktische Vernunft 实践理性 Prinzip 原则 Recht 权限,法,权利 Reflexion反思 Reflexionsurteil 反思判断 Schuld责任 Selbstbestimmung自决 Selbstbewusstsein自我意识 Sittlichkeit 伦理 Standpunkt der Moralit.t 道德观 Tat, Tun 行动 Unmittelbares Urteil直接判断 Unrecht 不法 Urteil 判断 Ur-Teil原始的区分 Urteilsenthaltung 悬搁判断 Urteilsformen 判断形式 Utilitarismus 功利主义 Veranlassung动因 Vorsatz 故意 Vorstellung表象 Wille 意志 Wohl 福利 Wollen意愿,意志 Zurechenbarkeit 归责 Zurechnung 归罪 Zuschreibung归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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