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辩证法混淆所造成的危害。
来自:花杀
不管我对黑格尔和马恩的辩证法如何的不赞同,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他们的辩证法的对象是客观外在的宇宙,是研究“存在”。这也是恩格斯的书为什么叫“自然辩证法”的原因。人家忙着替宇宙代言呢,人类多渺小呀。 而我们的东方理论,比如“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是研究人的,更多的是主观,更多的是价值判断,是或然的。谁也不会愚蠢的认为,今天被老板开了,明天就一定会天上掉下来个大美女给你,那是文艺作品要干的事儿。不幸的是这些思想也被归类到了“辩证法”这个名词下,曰:“朴素辩证法”。但你只要头脑还有点理智的话,就要明白,这是或然的,不可能是必然。 这两种辩证法造成的混淆就是把属于人的,自由的价值判断公式化了。”事物有矛盾性,一件事儿有好的一面,必然有不好的一面“。所以煤矿死了百八十人,也总能找到好的一面。这样子的价值判断根本就和人西方的辩证法无关。一件事儿,你觉得好就是好,觉得不好,“百害而无一益”,就是不好,怎么可能公式化。这样做的结果只有流于庸俗,为错误和罪责开脱。 附:要区分人体和人的思想。思想是自由的,你会遵循一个公式吗?你相信别人的价值判断必然的,一定会遵循一个公式吗?你是人还是机器?即便是机器都会有bug。 附:(不完全同意邓晓芒,仅供参考) 下面讲中国人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中国人的理解有很多的东西需要正误。中国传统缺乏语言学的东西,我们接受西方辩证法不是从语言层面上理解而是从事实层面上理解的。比如“矛盾”这个词,我们很容易想到《韩非子》上的那个寓言故事。由于中西语言的差异,所以我们只能采取一个实物性的概念,好像矛盾学说就是讲一个矛和一个盾的冲突。这样理解就错了。“矛盾”这个词在德语中既有冲突又有说话的意思,Widerspruch就是一句话里的自相冲突,是一种逻辑上的自相矛盾。汉语这样表达带有一定的缺陷性,认为矛盾就是两个事物的外部冲突,将矛盾与对立混为一谈。矛盾不同于对立,比如黑的和白的就是对立,黑的和不黑的才是矛盾。辩证法就是讲同一个东西同时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我们所理解的矛盾通常就是指两个东西的对立,“一分为二”,这是有传统文化渊源的。如王安石解释事物运动的根源说,这是因为事物中包含两个成分,他称之为“耦”。“耦之中又有耦焉,而万物之变遂至于无穷”,但这样一种解释也永远需要一个第三者,是这个第三者将两个对耦的事物放在一起的。后来张载、王夫之解释运动的根源说:“动必有机”。“机”也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历史上重视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但却忽视一个事物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自己否定自己,就是自由。真正的自由首先就是反抗自己的惰性、奴性。自由在西方社会中并不是一个舒服的概念,而是一个非常痛苦的概念。中国传统对运动来源的理解不是放在自由基础上的,人的天性是虚静无为的,运动是“感于物而动”。儒家讲“仁”,也是指二人间的关系。“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则是要看天意行事。中国的儒道佛不讲个人服从自己立的规矩,而是要么无规矩,要么遵守既有的规矩。“存天理,灭人欲”。这种传统使得我们对对辩证法的理解通常认为是外部的,而没有将其理解为是自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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