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意识概念的提纲(修改稿)
关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意识概念的提纲(修改稿)
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那里不仅是科学体系的导论,而且也是科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因而本身已经是科学并且是体系。对此黑格尔后来在《逻辑学》对精神现象学所作的一般性回顾中以更加明确的方式把精神现象学规定为纯科学概念的演绎,这意味着就其是对纯科学概念的演绎而言,精神现象学是科学体系的导论和第一部分,而就其对纯科学概念的演绎所具有的必然性而言,精神现象学自身就是科学和体系。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的经验的科学,因而就是按照概念本身的必然性而形成起来的科学,它是对意识的经验的运动的科学表述。而要理解意识经验运动的必然性以及科学表述本身的必然性,必须深入到既是作为现象学经验运动的主体同时又是科学表述的对象的意识概念本身。根据黑格尔,意识的一般规定在于它是显现着的精神,而正因为意识还只是显现着的精神,所以它还不是精神本身,还不是在自己纯粹内在本质性中的精神,即还不是以纯粹本质自身为对象的精神,也就是说意识还处在精神对于自己的某种外在性中,然而意识或显现着的精神的本性在于它能够扬弃自己的这种外在性而和自己相同一,即能够把自己变为对象同时也能够从对象上返回到自己本身。这种就意识而言的外在性在黑格尔看来一般地可以看作真理性与确定性的分离,对这种分离的克服和扬弃需要通过整个精神现象学所表述的意识的经验的运动来完成,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只有在绝对的知中,对象与此对象本身的确定性的分离才完全消解,而真理便等于这个确定性,这个确定性也同样等于真理。”(逻辑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上卷,1974年,第31页)
黑格尔本人在精神现象学中已经以描述的方式表明了这种纯科学概念的演绎的必然性,已经描述了意识从与对象的最初对立直到绝对知识的运动过程,即已经描述了对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的扬弃过程。但黑格尔并没有从概念上或者从形式上给予意识以一般的本质规定(虽然在导论部分和绝对知识一章中给予了某种一般性的考察),而只是把对意识的规定放在不同的精神现象层次上加以考察和描述,这一方面表明黑格尔认为意识概念不能事先以外在的方式和抽象的定义来加以规定,而是需要在意识经验的具体运动中得到不同层次的理解和把握,由此而显现出意识概念自身的丰富规定性和运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也表明现象学意义上的意识概念在其还处于现象学运动中时,不能对自身进行概念式的理解和把握,因而表明现象学意识的整体概念不能作为现象学本身的对象而出现(绝对知识本身毕竟仍然是现象学的一个环节,即使它已经是最后一个环节,但仍然处在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意识经验整体之中而不能从旁对这个整体本身进行理解和规定)。因此虽然在绝对知识中,黑格尔以一种形式化的描述回顾了此前的全部意识经验的运动,并且通过把各个意识形态变为或者看作现象学整体本身的环节而在概念的层次上对意识进行了规定,或者说以一种概念的必然性联系起了绝对知识之前的意识经验,但与其说黑格尔对意识概念本身进行了概念式的规定,不如说他只是对意识的经验形态进行了概念式的理解,或者更确切地说,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还只是概念式地对意识概念的显现作出了整体的把握,这个整体的把握从形式上把意识概念的不同显现把握为不同层次的环节,并指出了这些环节之间联系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自在地已经是概念的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所联结起来的现象学整体本身没有被当作概念来加以概念的把握,或者说现象学整体的意识概念在现象学内部还只是作为结果而出现,它之成为对象不是对现象学意识本身而言的,也不只是对考察精神现象学的我们而言的,同时也是对进入到了逻辑学的纯粹概念立场的考察者而言的,由此才能真正把现象学的意识概念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加以概念地把握。
以此,论文《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意识概念》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在于把意识概念作为概念来加以理解和把握,从而以概念的方式来表述意识在精神现象学中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揭示出意识经验运动的整体对纯科学概念的演绎所具有的必然性,并且表明纯科学概念的演绎在于扬弃意识和对象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体现为意识的确定性和真理性之间的分离。因而论文在此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对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和对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前者又自身划分为三个环节,即意识的现象学概念、意识的现象学结构和意识的现象学方法,而后者自身划分为意识作为对象意识、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意识作为理性和意识作为精神这四个环节。然而对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和对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本身实际上是相互贯穿的,因为一方面,意识作为对象意识、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意识作为理性和意识作为精神这四个现象学规定中的每一个,本身已经是对意识概念的某种概念规定,即一般地把握住了各自阶段的意识概念的整体特征和本质规定,虽然还不是对现象学规定本身所作出一个整体的概念规定;另一方面,意识的现象学概念、意识的现象学结构和意识的现象学方法作为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意识概念所作的概念规定,本身同时也受到来自精神现象学内部的规定,即这里作为对象的意识概念在概念整体的立场上来加以理解的时候,也需要具体地在不同的现象学经验层次上来体现出自己在概念、结构和方法上的概念规定或者概念的贯穿性。
具体地来说,在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概念的第一章中,论文将主要考察意识概念的一般规定,这个一般规定,一方面来自于现象学意识在同自然意识与哲学意识的区别和联系中所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另一方面来自于精神本身的规定性,即精神在现象学中把自己规定为显现着的精神,也就是意识。因而这里的意识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通过这种中介,精神得以在对象上认识到自身从而返回到自己本身,即精神不再只是显现着的精神,而就是精神本身。而意识之作为这种中介的过程在不同的意义上可以被分别把握为:1、扬弃意识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间的分离的中介运动;2、扬弃自我和对象之间的差别或者不一致性或者一般的否定性的中介运动;3、实体以自身作为中介而表明自身为主体的概念运动。这三种方式的中介运动作为意识概念本身运动的必然性贯穿于精神现象学的各个阶段,以此把现象学的不同经验层次联结为一个整体,即表明这些不同的意识环节在现象学意识整体中被联结起来的必然性,从而在概念上把意识概念本身作为概念来加以整体地把握。而在对意识概念作出一般规定之后,需要进一步深入到意识概念本身的结构中来寻找差别的环节和统一的环节,即在意识自身的结构中来表明自身作为自我与对象的差别和差别的扬弃的内在根据,表明正是意识本身的结构使得意识作为中介运动而始终贯穿于对象过程成为可能。由此而从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概念的一般规定过渡到对意识的现象学结构的讨论。
在关于意识的现象学结构的第二章中,论文将主要考察精神现象学导论中所给出的关于意识概念的三个命题规定,以此而抽象出意识概念本身的结构。具体而言,意识概念自身具有的三个命题规定为:1、意识本身就是它自己的概念;2、意识自身给它自己提供尺度;3、意识自己考查它自己。这三个命题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同时包含有意识和对象这两个环节在自身之内,并且表明“意识一方面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另一方面又是关于它自己的意识”(精神现象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上卷,1979年,第59页),或者说意识的“一个环节是某种自在于意识之外的东西,而另一个环节是知识,或者说,是对象的为意识的存在。”(同上书,第60页)从中可以看到,意识的结构中同时包含有对象的环节和知识的环节,而且这个结构是一种为意识的结构,即能够把对象的存在或自在的存在转化为或者变为对象的为意识的存在和自在的为意识的存在。并且由于在意识中,对象的环节一般地是被看作真理性的环节,而知识的环节一般地被看作确定性的环节,因此意识的这种为意识的结构从对象的存在向为意识的存在的转化实际上也就是真理性等同于确定性的过程,或者说对象与知识成为同一个东西的过程,因而也就是对真理性与确定性之分离的扬弃过程。除此之外,从以上关于意识的三个命题规定中还可以看到意识结构的反身性,也就是说意识在自身中反思它自己,或者说对象和知识之间的关系其实是意识同它自身的关系,从而在对象和意识自身之间建立起了一种颠倒的结构,这种结构使得意识在对对象进行考察时能够把对象的存在颠倒为为意识的存在,也就是把意识同对象的关系颠倒为意识同它自身的关系,从对象上反思到意识自身,因而意识在指向对象时对自身也是反身性的。不过,虽然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概念和关于意识的现象学结构的讨论已经对意识概念作出一般的概念规定,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意识在概念上作为真理性与确定性之分离的扬弃过程的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仍然还没有被现实地陈述出来,也就是说,还没有在意识的经验运动中得到现实化的表达,因而这种必然性实际上还只是概念上的可能性,还只是先行得到考察和规定的为我们的必然性,而不是现实的为意识的必然性。但在更加具体地进入到现象学经验的各个意识层次之前,需要一般地先行考察将要在各个意识经验形态之中和之间被现实地表现出来的那种必然性,也就是对意识运动的必然性进行概念的规定,而通过把这种现实化运动的必然性追溯到意识概念本身,这种必然性就一般地构成了意识的现象学方法,因为方法的概念不是别的,就是对事情如何现实地展开自身的把握,就是这个按照必然性而出现的“如何”。由此论文从对意识的现象学结构的考察过渡到第三章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方法的考察。
在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方法的第三章中,论文将主要考察意识概念是如何获得其方法概念的规定的,这种规定一方面是从与数学知识的方法和历史知识的方法的区别中建立起来的一种现象学意识的方法的科学性,即从对外在于内容的方法的否定中建立起来的一种认识,另一方面是从真理的本性中涌现出来的方法的内在必然性,即从真理的自身运动中产生出来的内容整体的形式或结构本身,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方法不是别的,正是全体的结构之展示在它自己的纯粹本质性里”。(同上书,第31页)由此可见,科学方法或哲学方法的必然性在于真理的内容自己展现自己,自己产生自己的形式,而这之所以可能在于“哲学的要素是那种产生其自己的环节并经历这些环节的运动过程;而这全部运动就构成着肯定的东西及其真理”,并且在于“现象是生成与毁灭的运动,但生成毁灭的运动自身却并不生成毁灭,它是自在地存在着的,并构成着现实和真理的生命运动。”(同上书,第30页)不过,精神现象学本身并不一般地讨论方法概念的问题,而是自在地按照方法的必然性把意识经验的层次展现在意识本身面前,“真正对这个方法的陈述则是属于逻辑的事情,或者甚至可以说就是逻辑自身。”(同上书,第31页)因而对意识的现象学方法的概念规定在自身内就要求有一种逻辑学的立场,但现象学中的方法与逻辑学中的方法的区别在于逻辑学中的方法未经现象学本身的考察而被直接运用于意识辩证运动的进展中,而逻辑学则对这种方法作出了科学的陈述,甚至表明方法不是别的,就是这个逻辑本身。因此这部分的内容需要把逻辑学中绝对理念一章所展示的方法作为某种参照,并且在概念上把意识的现象学方法规定为逻辑学方法在精神现象学中加以运用的范例,而作为范例,这种意识的现象学方法就还不是纯粹本质性的,也就是说还不是概念的内在反思自身建立起来的,而是由考察精神现象学的我们在一旁对现象学的方法概念作出某种反思,至于现象学中进行意识经验运动的意识本身却没有对自身运动的方法作出反思。这在根本上是由于现象学中作为考察尺度的方法与考察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间接性与直接性相对立的关系,这种关系直到在绝对知识中才被意识到自身具有的同一性,即被意识到考察者和被考察者都是意识本身,而逻辑学中的考察尺度与考察对象之间的关系则是直接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直到在绝对理念中才被意识到自身已经包含有间接性在内作为考察的尺度。对此,论文中会作出更加具体地考察。
在对意识概念进行以上三个方面的概念规定之后,意识概念自身要求进入到意识自身的具体性和丰富性之中,从而在自身展开的经验运动中获得关于自身的不同层次的现象学规定,这种现象学规定首先展示在作为精神现象学开端的感性确定性中,并且即使在最初的感性确定性中,意识也同时包含有现象学的概念、结构和方法在自身之内。而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不同于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的地方一般在于前者是对后者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的运动,并且是对这种运动的科学陈述,而后者是先行对前者所进行的整体式的理解和把握。但这里也还需要对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本身作出进一步的区分,即区分现象学内部的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和对现象学整体进行规定的概念规定。前面三章的内容都是对现象学意识的整体进行规定的概念规定,即一般地进行形式化的陈述,后面四章的内容将是对现象学内部的意识概念进行概念规定,但由于这个概念规定的对象不是现象学整体而是各个阶段的意识概念,因此这个被概念规定的意识概念本身也被现象学所规定的,是现象学内部的概念规定。基于这种规定根据,论文将不按照从感性确定性到绝对知识的意识经验运动的一般顺序分为八个章节来考察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而是按照整体特征的规定把对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划分为意识作为对象意识、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意识作为理性和意识作为精神这四个部分或层次,并且这里的任务和目的不在于对每个意识的经验形态进行现象学的描述,这点已经由黑格尔本人详细地给出,而是在于把握住每个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内部和之间的概念关系,即考察和揭示出对象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这些环节在概念上的必然性,更具体地说在于考察这个四个不同的现象学规定是如何展示出意识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间不同概念层次的分离,和对这种分离所进行的不同概念层次的扬弃运动。首先,意识作为对象意识是对精神现象学前三章感性确定性、知觉和力与知性的现象学内部的概念规定,因为这个层次上的意识自身的对象环节和知识环节是外在对立的,也就是说作为对象意识的意识其真理性的环节不在意识本身,而是在与意识处于外在对立关系中的对象上,因而这个里的对象意识是对外在意识的对象的意识,这里的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一般地表现为意识到对象的外在对立,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是,“确定性前此(即自我意识之前——引者注)的各个方式对意识说来其真理都是意识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同上书,第115页),即意识的确定性在对象意识阶段本身还没有上升为真理性。但由于意识自身具有的为意识的反身性结构,意识将克服对象意识层次上的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而进入到作为自我意识的意识,由于自我意识是对自身划分差别的差别,因而也是无差别的意识,所以自我意识就是意识本身作为对象的意识,因而确定性与真理性第一次在自我意识这里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同一,即把对象的真理性与意识的确定性统一于自我意识本身,由此黑格尔自己也把现象学论自我意识的第四章的标题设定为意识自身确定性的真理性,即意识关于对象的确定性自身上升为了真理性。然而意识作为自我意识在达到某种程度的真理性与确定性相一致的同时,也进入了更高层次上的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即进入到了意识的确定性与自我意识的真理性本身的分离,这个分离的最高结果就是“苦恼意识”,在这种苦恼意识中虽然真理性和确定性被意识看作是在自我意识内的,但作为确定性出现的变化意识或个别意识把出现在同一个意识内的另外方面的不变意识看作真理和本质,而与此同时变化意识本身却认为自己达不到作为真理和本质的不变意识。不过意识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在理性中达到了更高层次的统一,因为理性就是意识确知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就是它自己即是一切真理这个确定性,即自我意识的确定性或意识关于自己本身的确定性上升为了真理性。作为理性的意识主要自身划分为观察的理性和行动的理性,前者是对现存世界进行观察,在观察中通过范畴的中介作用经验到理性的确定性和真理性的统一,但观察的理性并没有达到理性确定性的真理性,因为理性自身不满足于仅仅在现存世界中发现自己,而且要通过理性自己的活动创造出一个世界来现实地实现自己。不过行动的理性与观察的理性都还没有真正地克服理性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间的分离,因为行动的理性同它所面对的世界仍然是没有和解的,这种和解是由精神来完成的,对此黑格尔描述道:“当理性之确信其自身即是一切实在这一确定性已上升为真理性,亦即理性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理性就成了精神。”(同上书,下卷,第1页)
不过,作为精神的意识在自身内仍然包含有两个环节,一个是意识的环节或者确定性的环节,一个是对象的环节或者真理性的环节或者世界,前者根据自身与对象世界的对立的层次又包含有三个环节,即真实的精神、自身异化的精神和自身确信的精神,而后者根据自身与精神意识的差别的判断又包含有三个环节,即伦理世界、教化和信仰世界以及道德世界。最初作为精神出现的意识所包含的真理性与确定性的统一还只是直接性的存在,还没有发展出内在差别的运动,但精神仍然一般地面对着它的对象世界,这个对象世界还不是完全地为意识的存在或为精神的存在,而由于这种意识和对象之间的否定性,精神必然要在自身内建立起上面已经给出的三个差别的环节,由此而展开精神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间的分离以及对这种分离的扬弃运动。这种把精神的对象世界转化为为意识的存在从而扬弃精神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分离的运动过程,在结果上就进入到了宗教的意识层次,不过在考察宗教之前,有必要对论文把精神现象学原先所划分的精神、宗教和绝对知识这三个阶段从概念上共同地规定为精神作出一点说明,因为外在地来看,把意识作为精神理解为现象学最后三章的共同的概念规定,这与黑格尔本人对这部分内容的安排并不那么一致。精神现象学的第六章精神,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相当于黑格尔后来在哲学全书中所确立的客观精神的概念,而宗教和绝对知识这两章则相当于绝对精神的概念。如果不去考察精神现象学和精神哲学关于客观精神与精神,以及宗教与绝对知识和绝对精神在体系安排上所具有的差异,而只是就精神现象学的意识层次来理解关于意识作为精神的现象学规定,从以上也可以得知,无论是精神还是宗教和绝对知识,它们都共同地以精神的层次作为意识经验运动的基础,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差别只是精神意识在自身内的差别,因而可以一致地从精神概念方面得到现象学的规定。尽管精神现象学与精神哲学在这部分的内容上是一致的,然而对这个内容的考察方式却是有差别的,前者是以意识的方式来考察意识自身,而后者是以概念的方式来考察精神本身。进一步说,精神现象学对精神的考察以意识包含有对象环节与自身对立为前提,而精神哲学对精神的考察则是以克服了意识与对象的对立为前提。因而,意识作为精神这一现象学规定是与精神现象学中的“事情本身”相一致的,不过这个现象学规定内部的精神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分离以及这种分离之扬弃,具有不同的层次。第一,作为精神的精神意识所要克服和扬弃的是对象世界的真理性与精神自身的确定性之间的分离,这种扬弃的结果是“精神使它的对象性世界,以及它的表象和它的特定概念服从于它自己,而它现在就是存在于自身内的自我意识”。(同上书,第180—181页)第二,作为宗教和绝对知识的精神意识所要克服和扬弃的不再是对象世界的真理性与精神自身确定性之间的分离,而是作为意识的精神的自身确定性与作为对象的精神的真理性之间的分离,由于这种分离不再是对象内容与精神的意识方式之间的差别,而是意识方式本身的差别,那么宗教和绝对知识所要扬弃的那种分离不是别的,而就是精神(作为真理性的环节)与精神对自己的把握方式(作为确定性的环节)之间的分离,或者说就是精神的意识与自我意识之间的分离。宗教,作为对象世界的存在已经转化为为精神的或为意识的存在的精神,是以表象方式来把握自己的那种精神,这就是说宗教还只是直接地扬弃了“现实的精神和自己知道自己是精神的精神之间,或者作为意识的精神和作为自我意识的精神之间前此的差别”。(同上书,第184页)绝对知识作为精神则一方面是要克服宗教对精神的表象方式与精神自身之间的分离,即把宗教所达到的精神的意识本身变为精神意识的对象,使得精神返回到自身;另一方面是要把前此整个现象学经验运动的概念结构揭示出来,因为对宗教的克服和扬弃只能通过对精神加以概念式的把握来完成,因为只有概念方式高于表象方式,而概念本身不是别的,就是把之前的各个意识经验形态变为环节并且表述这些环节的联系的必然性。由此在绝对知识中,精神(作为意识)与精神的实际存在(作为对象)成为了同一个东西,或者说意识不再有外在于它的对象同它相对立,而是绝对地同自己在一起。不过绝对知识本身仍然是现象学的一个环节,因而它只是对前此意识经验运动的内在回忆,却没有再对自己本身加以理解和把握,这种理解和把握在现象学内部是不需要的,但对于真正从概念上把现象学看作一个整体,从而扬弃现象学本身而进入纯粹真理自身的王国,这种理解和把握是必然的,而它不是别的,只是对科学概念的意识经验起源的忘记。
初步目录
第一部分: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
1、意识的现象学概念
2、意识的现象学结构
3、意识的现象学方法
第二部分: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
4、意识作为对象意识
5、意识作为自我意识
6、意识作为理性
7、意识作为精神
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那里不仅是科学体系的导论,而且也是科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因而本身已经是科学并且是体系。对此黑格尔后来在《逻辑学》对精神现象学所作的一般性回顾中以更加明确的方式把精神现象学规定为纯科学概念的演绎,这意味着就其是对纯科学概念的演绎而言,精神现象学是科学体系的导论和第一部分,而就其对纯科学概念的演绎所具有的必然性而言,精神现象学自身就是科学和体系。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的经验的科学,因而就是按照概念本身的必然性而形成起来的科学,它是对意识的经验的运动的科学表述。而要理解意识经验运动的必然性以及科学表述本身的必然性,必须深入到既是作为现象学经验运动的主体同时又是科学表述的对象的意识概念本身。根据黑格尔,意识的一般规定在于它是显现着的精神,而正因为意识还只是显现着的精神,所以它还不是精神本身,还不是在自己纯粹内在本质性中的精神,即还不是以纯粹本质自身为对象的精神,也就是说意识还处在精神对于自己的某种外在性中,然而意识或显现着的精神的本性在于它能够扬弃自己的这种外在性而和自己相同一,即能够把自己变为对象同时也能够从对象上返回到自己本身。这种就意识而言的外在性在黑格尔看来一般地可以看作真理性与确定性的分离,对这种分离的克服和扬弃需要通过整个精神现象学所表述的意识的经验的运动来完成,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只有在绝对的知中,对象与此对象本身的确定性的分离才完全消解,而真理便等于这个确定性,这个确定性也同样等于真理。”(逻辑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上卷,1974年,第31页)
黑格尔本人在精神现象学中已经以描述的方式表明了这种纯科学概念的演绎的必然性,已经描述了意识从与对象的最初对立直到绝对知识的运动过程,即已经描述了对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的扬弃过程。但黑格尔并没有从概念上或者从形式上给予意识以一般的本质规定(虽然在导论部分和绝对知识一章中给予了某种一般性的考察),而只是把对意识的规定放在不同的精神现象层次上加以考察和描述,这一方面表明黑格尔认为意识概念不能事先以外在的方式和抽象的定义来加以规定,而是需要在意识经验的具体运动中得到不同层次的理解和把握,由此而显现出意识概念自身的丰富规定性和运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也表明现象学意义上的意识概念在其还处于现象学运动中时,不能对自身进行概念式的理解和把握,因而表明现象学意识的整体概念不能作为现象学本身的对象而出现(绝对知识本身毕竟仍然是现象学的一个环节,即使它已经是最后一个环节,但仍然处在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意识经验整体之中而不能从旁对这个整体本身进行理解和规定)。因此虽然在绝对知识中,黑格尔以一种形式化的描述回顾了此前的全部意识经验的运动,并且通过把各个意识形态变为或者看作现象学整体本身的环节而在概念的层次上对意识进行了规定,或者说以一种概念的必然性联系起了绝对知识之前的意识经验,但与其说黑格尔对意识概念本身进行了概念式的规定,不如说他只是对意识的经验形态进行了概念式的理解,或者更确切地说,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还只是概念式地对意识概念的显现作出了整体的把握,这个整体的把握从形式上把意识概念的不同显现把握为不同层次的环节,并指出了这些环节之间联系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自在地已经是概念的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所联结起来的现象学整体本身没有被当作概念来加以概念的把握,或者说现象学整体的意识概念在现象学内部还只是作为结果而出现,它之成为对象不是对现象学意识本身而言的,也不只是对考察精神现象学的我们而言的,同时也是对进入到了逻辑学的纯粹概念立场的考察者而言的,由此才能真正把现象学的意识概念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加以概念地把握。
以此,论文《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意识概念》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在于把意识概念作为概念来加以理解和把握,从而以概念的方式来表述意识在精神现象学中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揭示出意识经验运动的整体对纯科学概念的演绎所具有的必然性,并且表明纯科学概念的演绎在于扬弃意识和对象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体现为意识的确定性和真理性之间的分离。因而论文在此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对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和对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前者又自身划分为三个环节,即意识的现象学概念、意识的现象学结构和意识的现象学方法,而后者自身划分为意识作为对象意识、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意识作为理性和意识作为精神这四个环节。然而对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和对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本身实际上是相互贯穿的,因为一方面,意识作为对象意识、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意识作为理性和意识作为精神这四个现象学规定中的每一个,本身已经是对意识概念的某种概念规定,即一般地把握住了各自阶段的意识概念的整体特征和本质规定,虽然还不是对现象学规定本身所作出一个整体的概念规定;另一方面,意识的现象学概念、意识的现象学结构和意识的现象学方法作为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意识概念所作的概念规定,本身同时也受到来自精神现象学内部的规定,即这里作为对象的意识概念在概念整体的立场上来加以理解的时候,也需要具体地在不同的现象学经验层次上来体现出自己在概念、结构和方法上的概念规定或者概念的贯穿性。
具体地来说,在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概念的第一章中,论文将主要考察意识概念的一般规定,这个一般规定,一方面来自于现象学意识在同自然意识与哲学意识的区别和联系中所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另一方面来自于精神本身的规定性,即精神在现象学中把自己规定为显现着的精神,也就是意识。因而这里的意识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通过这种中介,精神得以在对象上认识到自身从而返回到自己本身,即精神不再只是显现着的精神,而就是精神本身。而意识之作为这种中介的过程在不同的意义上可以被分别把握为:1、扬弃意识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间的分离的中介运动;2、扬弃自我和对象之间的差别或者不一致性或者一般的否定性的中介运动;3、实体以自身作为中介而表明自身为主体的概念运动。这三种方式的中介运动作为意识概念本身运动的必然性贯穿于精神现象学的各个阶段,以此把现象学的不同经验层次联结为一个整体,即表明这些不同的意识环节在现象学意识整体中被联结起来的必然性,从而在概念上把意识概念本身作为概念来加以整体地把握。而在对意识概念作出一般规定之后,需要进一步深入到意识概念本身的结构中来寻找差别的环节和统一的环节,即在意识自身的结构中来表明自身作为自我与对象的差别和差别的扬弃的内在根据,表明正是意识本身的结构使得意识作为中介运动而始终贯穿于对象过程成为可能。由此而从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概念的一般规定过渡到对意识的现象学结构的讨论。
在关于意识的现象学结构的第二章中,论文将主要考察精神现象学导论中所给出的关于意识概念的三个命题规定,以此而抽象出意识概念本身的结构。具体而言,意识概念自身具有的三个命题规定为:1、意识本身就是它自己的概念;2、意识自身给它自己提供尺度;3、意识自己考查它自己。这三个命题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同时包含有意识和对象这两个环节在自身之内,并且表明“意识一方面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另一方面又是关于它自己的意识”(精神现象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上卷,1979年,第59页),或者说意识的“一个环节是某种自在于意识之外的东西,而另一个环节是知识,或者说,是对象的为意识的存在。”(同上书,第60页)从中可以看到,意识的结构中同时包含有对象的环节和知识的环节,而且这个结构是一种为意识的结构,即能够把对象的存在或自在的存在转化为或者变为对象的为意识的存在和自在的为意识的存在。并且由于在意识中,对象的环节一般地是被看作真理性的环节,而知识的环节一般地被看作确定性的环节,因此意识的这种为意识的结构从对象的存在向为意识的存在的转化实际上也就是真理性等同于确定性的过程,或者说对象与知识成为同一个东西的过程,因而也就是对真理性与确定性之分离的扬弃过程。除此之外,从以上关于意识的三个命题规定中还可以看到意识结构的反身性,也就是说意识在自身中反思它自己,或者说对象和知识之间的关系其实是意识同它自身的关系,从而在对象和意识自身之间建立起了一种颠倒的结构,这种结构使得意识在对对象进行考察时能够把对象的存在颠倒为为意识的存在,也就是把意识同对象的关系颠倒为意识同它自身的关系,从对象上反思到意识自身,因而意识在指向对象时对自身也是反身性的。不过,虽然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概念和关于意识的现象学结构的讨论已经对意识概念作出一般的概念规定,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意识在概念上作为真理性与确定性之分离的扬弃过程的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仍然还没有被现实地陈述出来,也就是说,还没有在意识的经验运动中得到现实化的表达,因而这种必然性实际上还只是概念上的可能性,还只是先行得到考察和规定的为我们的必然性,而不是现实的为意识的必然性。但在更加具体地进入到现象学经验的各个意识层次之前,需要一般地先行考察将要在各个意识经验形态之中和之间被现实地表现出来的那种必然性,也就是对意识运动的必然性进行概念的规定,而通过把这种现实化运动的必然性追溯到意识概念本身,这种必然性就一般地构成了意识的现象学方法,因为方法的概念不是别的,就是对事情如何现实地展开自身的把握,就是这个按照必然性而出现的“如何”。由此论文从对意识的现象学结构的考察过渡到第三章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方法的考察。
在关于意识的现象学方法的第三章中,论文将主要考察意识概念是如何获得其方法概念的规定的,这种规定一方面是从与数学知识的方法和历史知识的方法的区别中建立起来的一种现象学意识的方法的科学性,即从对外在于内容的方法的否定中建立起来的一种认识,另一方面是从真理的本性中涌现出来的方法的内在必然性,即从真理的自身运动中产生出来的内容整体的形式或结构本身,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方法不是别的,正是全体的结构之展示在它自己的纯粹本质性里”。(同上书,第31页)由此可见,科学方法或哲学方法的必然性在于真理的内容自己展现自己,自己产生自己的形式,而这之所以可能在于“哲学的要素是那种产生其自己的环节并经历这些环节的运动过程;而这全部运动就构成着肯定的东西及其真理”,并且在于“现象是生成与毁灭的运动,但生成毁灭的运动自身却并不生成毁灭,它是自在地存在着的,并构成着现实和真理的生命运动。”(同上书,第30页)不过,精神现象学本身并不一般地讨论方法概念的问题,而是自在地按照方法的必然性把意识经验的层次展现在意识本身面前,“真正对这个方法的陈述则是属于逻辑的事情,或者甚至可以说就是逻辑自身。”(同上书,第31页)因而对意识的现象学方法的概念规定在自身内就要求有一种逻辑学的立场,但现象学中的方法与逻辑学中的方法的区别在于逻辑学中的方法未经现象学本身的考察而被直接运用于意识辩证运动的进展中,而逻辑学则对这种方法作出了科学的陈述,甚至表明方法不是别的,就是这个逻辑本身。因此这部分的内容需要把逻辑学中绝对理念一章所展示的方法作为某种参照,并且在概念上把意识的现象学方法规定为逻辑学方法在精神现象学中加以运用的范例,而作为范例,这种意识的现象学方法就还不是纯粹本质性的,也就是说还不是概念的内在反思自身建立起来的,而是由考察精神现象学的我们在一旁对现象学的方法概念作出某种反思,至于现象学中进行意识经验运动的意识本身却没有对自身运动的方法作出反思。这在根本上是由于现象学中作为考察尺度的方法与考察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间接性与直接性相对立的关系,这种关系直到在绝对知识中才被意识到自身具有的同一性,即被意识到考察者和被考察者都是意识本身,而逻辑学中的考察尺度与考察对象之间的关系则是直接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直到在绝对理念中才被意识到自身已经包含有间接性在内作为考察的尺度。对此,论文中会作出更加具体地考察。
在对意识概念进行以上三个方面的概念规定之后,意识概念自身要求进入到意识自身的具体性和丰富性之中,从而在自身展开的经验运动中获得关于自身的不同层次的现象学规定,这种现象学规定首先展示在作为精神现象学开端的感性确定性中,并且即使在最初的感性确定性中,意识也同时包含有现象学的概念、结构和方法在自身之内。而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不同于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的地方一般在于前者是对后者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的运动,并且是对这种运动的科学陈述,而后者是先行对前者所进行的整体式的理解和把握。但这里也还需要对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本身作出进一步的区分,即区分现象学内部的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和对现象学整体进行规定的概念规定。前面三章的内容都是对现象学意识的整体进行规定的概念规定,即一般地进行形式化的陈述,后面四章的内容将是对现象学内部的意识概念进行概念规定,但由于这个概念规定的对象不是现象学整体而是各个阶段的意识概念,因此这个被概念规定的意识概念本身也被现象学所规定的,是现象学内部的概念规定。基于这种规定根据,论文将不按照从感性确定性到绝对知识的意识经验运动的一般顺序分为八个章节来考察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而是按照整体特征的规定把对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划分为意识作为对象意识、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意识作为理性和意识作为精神这四个部分或层次,并且这里的任务和目的不在于对每个意识的经验形态进行现象学的描述,这点已经由黑格尔本人详细地给出,而是在于把握住每个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内部和之间的概念关系,即考察和揭示出对象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这些环节在概念上的必然性,更具体地说在于考察这个四个不同的现象学规定是如何展示出意识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间不同概念层次的分离,和对这种分离所进行的不同概念层次的扬弃运动。首先,意识作为对象意识是对精神现象学前三章感性确定性、知觉和力与知性的现象学内部的概念规定,因为这个层次上的意识自身的对象环节和知识环节是外在对立的,也就是说作为对象意识的意识其真理性的环节不在意识本身,而是在与意识处于外在对立关系中的对象上,因而这个里的对象意识是对外在意识的对象的意识,这里的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一般地表现为意识到对象的外在对立,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是,“确定性前此(即自我意识之前——引者注)的各个方式对意识说来其真理都是意识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同上书,第115页),即意识的确定性在对象意识阶段本身还没有上升为真理性。但由于意识自身具有的为意识的反身性结构,意识将克服对象意识层次上的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而进入到作为自我意识的意识,由于自我意识是对自身划分差别的差别,因而也是无差别的意识,所以自我意识就是意识本身作为对象的意识,因而确定性与真理性第一次在自我意识这里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同一,即把对象的真理性与意识的确定性统一于自我意识本身,由此黑格尔自己也把现象学论自我意识的第四章的标题设定为意识自身确定性的真理性,即意识关于对象的确定性自身上升为了真理性。然而意识作为自我意识在达到某种程度的真理性与确定性相一致的同时,也进入了更高层次上的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即进入到了意识的确定性与自我意识的真理性本身的分离,这个分离的最高结果就是“苦恼意识”,在这种苦恼意识中虽然真理性和确定性被意识看作是在自我意识内的,但作为确定性出现的变化意识或个别意识把出现在同一个意识内的另外方面的不变意识看作真理和本质,而与此同时变化意识本身却认为自己达不到作为真理和本质的不变意识。不过意识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的分离在理性中达到了更高层次的统一,因为理性就是意识确知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就是它自己即是一切真理这个确定性,即自我意识的确定性或意识关于自己本身的确定性上升为了真理性。作为理性的意识主要自身划分为观察的理性和行动的理性,前者是对现存世界进行观察,在观察中通过范畴的中介作用经验到理性的确定性和真理性的统一,但观察的理性并没有达到理性确定性的真理性,因为理性自身不满足于仅仅在现存世界中发现自己,而且要通过理性自己的活动创造出一个世界来现实地实现自己。不过行动的理性与观察的理性都还没有真正地克服理性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间的分离,因为行动的理性同它所面对的世界仍然是没有和解的,这种和解是由精神来完成的,对此黑格尔描述道:“当理性之确信其自身即是一切实在这一确定性已上升为真理性,亦即理性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理性就成了精神。”(同上书,下卷,第1页)
不过,作为精神的意识在自身内仍然包含有两个环节,一个是意识的环节或者确定性的环节,一个是对象的环节或者真理性的环节或者世界,前者根据自身与对象世界的对立的层次又包含有三个环节,即真实的精神、自身异化的精神和自身确信的精神,而后者根据自身与精神意识的差别的判断又包含有三个环节,即伦理世界、教化和信仰世界以及道德世界。最初作为精神出现的意识所包含的真理性与确定性的统一还只是直接性的存在,还没有发展出内在差别的运动,但精神仍然一般地面对着它的对象世界,这个对象世界还不是完全地为意识的存在或为精神的存在,而由于这种意识和对象之间的否定性,精神必然要在自身内建立起上面已经给出的三个差别的环节,由此而展开精神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间的分离以及对这种分离的扬弃运动。这种把精神的对象世界转化为为意识的存在从而扬弃精神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分离的运动过程,在结果上就进入到了宗教的意识层次,不过在考察宗教之前,有必要对论文把精神现象学原先所划分的精神、宗教和绝对知识这三个阶段从概念上共同地规定为精神作出一点说明,因为外在地来看,把意识作为精神理解为现象学最后三章的共同的概念规定,这与黑格尔本人对这部分内容的安排并不那么一致。精神现象学的第六章精神,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相当于黑格尔后来在哲学全书中所确立的客观精神的概念,而宗教和绝对知识这两章则相当于绝对精神的概念。如果不去考察精神现象学和精神哲学关于客观精神与精神,以及宗教与绝对知识和绝对精神在体系安排上所具有的差异,而只是就精神现象学的意识层次来理解关于意识作为精神的现象学规定,从以上也可以得知,无论是精神还是宗教和绝对知识,它们都共同地以精神的层次作为意识经验运动的基础,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差别只是精神意识在自身内的差别,因而可以一致地从精神概念方面得到现象学的规定。尽管精神现象学与精神哲学在这部分的内容上是一致的,然而对这个内容的考察方式却是有差别的,前者是以意识的方式来考察意识自身,而后者是以概念的方式来考察精神本身。进一步说,精神现象学对精神的考察以意识包含有对象环节与自身对立为前提,而精神哲学对精神的考察则是以克服了意识与对象的对立为前提。因而,意识作为精神这一现象学规定是与精神现象学中的“事情本身”相一致的,不过这个现象学规定内部的精神自身的确定性与真理性之分离以及这种分离之扬弃,具有不同的层次。第一,作为精神的精神意识所要克服和扬弃的是对象世界的真理性与精神自身的确定性之间的分离,这种扬弃的结果是“精神使它的对象性世界,以及它的表象和它的特定概念服从于它自己,而它现在就是存在于自身内的自我意识”。(同上书,第180—181页)第二,作为宗教和绝对知识的精神意识所要克服和扬弃的不再是对象世界的真理性与精神自身确定性之间的分离,而是作为意识的精神的自身确定性与作为对象的精神的真理性之间的分离,由于这种分离不再是对象内容与精神的意识方式之间的差别,而是意识方式本身的差别,那么宗教和绝对知识所要扬弃的那种分离不是别的,而就是精神(作为真理性的环节)与精神对自己的把握方式(作为确定性的环节)之间的分离,或者说就是精神的意识与自我意识之间的分离。宗教,作为对象世界的存在已经转化为为精神的或为意识的存在的精神,是以表象方式来把握自己的那种精神,这就是说宗教还只是直接地扬弃了“现实的精神和自己知道自己是精神的精神之间,或者作为意识的精神和作为自我意识的精神之间前此的差别”。(同上书,第184页)绝对知识作为精神则一方面是要克服宗教对精神的表象方式与精神自身之间的分离,即把宗教所达到的精神的意识本身变为精神意识的对象,使得精神返回到自身;另一方面是要把前此整个现象学经验运动的概念结构揭示出来,因为对宗教的克服和扬弃只能通过对精神加以概念式的把握来完成,因为只有概念方式高于表象方式,而概念本身不是别的,就是把之前的各个意识经验形态变为环节并且表述这些环节的联系的必然性。由此在绝对知识中,精神(作为意识)与精神的实际存在(作为对象)成为了同一个东西,或者说意识不再有外在于它的对象同它相对立,而是绝对地同自己在一起。不过绝对知识本身仍然是现象学的一个环节,因而它只是对前此意识经验运动的内在回忆,却没有再对自己本身加以理解和把握,这种理解和把握在现象学内部是不需要的,但对于真正从概念上把现象学看作一个整体,从而扬弃现象学本身而进入纯粹真理自身的王国,这种理解和把握是必然的,而它不是别的,只是对科学概念的意识经验起源的忘记。
初步目录
第一部分:意识概念的概念规定
1、意识的现象学概念
2、意识的现象学结构
3、意识的现象学方法
第二部分:意识概念的现象学规定
4、意识作为对象意识
5、意识作为自我意识
6、意识作为理性
7、意识作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