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民主》
这些作者虽然生活在民主国家,却并不知道他们的民主制度之所以成功的原因在于法律系统的完善,而不在于投票选举政府(并不是说不需要投票选举,而是选举与政府的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这一形式,因为法律是以“人权平等”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两个原则为基础的,这两个原则首先保证了人们有自由订约的权力以及完全享有自己的劳动所得,人们在这个前提下首先解决了自己的大部分需要,其表现形式就是市场;其次,对于自己无法解决的需求如国防等公共政策的确立和实行才会诉诸于其他的订约形式如投票来解决,其表现形式就是政府。政府只是基于市场的需要产生的——司马迁两千年前的观点在今天的西方得到了验证。所以,投票选举被认为是民主的全部是不对的。
从法律制度这个意义上说福山的观点并没有错。也就是说中国和俄罗斯并非不存在民主,但是如果这些国家没有健全的法制基础,即独立的司法和立法体系,他们的民主成果即市场就缺乏保障。那么,对中国而言,如果先搞西方的民主选举而不是经济改革,会有什么后果呢? 张五常教授认为如果先搞政治改革,就不会有今天的经济成就。且让我来分析。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投票选举是订约行为,订约行为出现的前提一定是事先或事后的权利界定清晰。中国如果搞投票选举,由于没有事先的权利界定为基础,而选举的结果又没有将权利界定清晰或者没有保障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混乱。很简单,我们怎么能拿不确定是谁的东西拿去交换呢?换言之,中国走了一条属于自己的民主之路——先通过发展市场来界定权利关系,即以人们自由的订约进行劳动交换来使权利关系自然的达到清晰的状态——显然中国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将邓小平的改革思路完善为人们都有自由选择劳动和劳动交换方式的权力,并且完全享有自己的劳动所得,进而以法律的契约形式确定下来,中国就可以搞投票选举了。目前中国要做的就是清除对马克思主义认识上的误区!
从法律制度这个意义上说福山的观点并没有错。也就是说中国和俄罗斯并非不存在民主,但是如果这些国家没有健全的法制基础,即独立的司法和立法体系,他们的民主成果即市场就缺乏保障。那么,对中国而言,如果先搞西方的民主选举而不是经济改革,会有什么后果呢? 张五常教授认为如果先搞政治改革,就不会有今天的经济成就。且让我来分析。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投票选举是订约行为,订约行为出现的前提一定是事先或事后的权利界定清晰。中国如果搞投票选举,由于没有事先的权利界定为基础,而选举的结果又没有将权利界定清晰或者没有保障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混乱。很简单,我们怎么能拿不确定是谁的东西拿去交换呢?换言之,中国走了一条属于自己的民主之路——先通过发展市场来界定权利关系,即以人们自由的订约进行劳动交换来使权利关系自然的达到清晰的状态——显然中国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将邓小平的改革思路完善为人们都有自由选择劳动和劳动交换方式的权力,并且完全享有自己的劳动所得,进而以法律的契约形式确定下来,中国就可以搞投票选举了。目前中国要做的就是清除对马克思主义认识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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