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涯社区---法官竟然如此断案(我们共同的母亲韩妈) 聪啊 兄弟我没用 只能这么帮你了
原帖出自韩妈,在天涯社区发表,韩妈不知道怎么才能引起大家的关注,所以我才把帖子转到这里,让各位王聪的兄弟,同学,朋友抑或是路见不平的过客,来帮帮这位可怜的母亲。
如果您真心想帮助她,请转载这篇日志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件令人寒心,天理难容的事,或者请点击链接到原帖,只需一个注册和回复,让法官还给这位母亲一个公平公正。
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28/1/1521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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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聪,我唯一的儿子,生前是四川大学经济学院2008级金融工程专业的一名优秀学生。今年的4月7日晚上七点左右,在他的宿舍里,当时我儿子就坐在电脑前,在孩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凶手陈柯宇用事先买好的匕首从孩子背后朝着孩子的右颈部位猛捅,导致捅断右侧颈静脉血管及颈总动脉和气管,一刀毙命!我儿子没来得及留下一句话就离开了他未及实现梦想的人世。他才只有20 岁。儿子从小就善良懂事、勤奋好学,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才考上了四川大学这所名牌大学。儿子在川大为人忠信、敏而好学、成绩优异并获得奖学金。而今他的含冤屈死,给我这个母亲以毁灭性的沉重打击!2009年5月7号,我丈夫因患癌症去世。相依为命的孩子是我生活的全部希望,也是我活在这个世上的动力。仅隔11个月啊,我唯一的精神寄托儿子,又惨遭杀害,他死的太屈!死的太冤!!
被告人陈柯宇三次高考换来的却是川大的两次学业警告,因此他把怨气无缘无故发到了我孩子身上。用致命作案工具将王聪残忍杀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一、原审法院违法采信成蓉鉴[2010]精鉴字第947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错误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是,原审法院用以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系限制责任能力的所谓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却并非按照法定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进行法医学精神病鉴定的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从事鉴定的人必须具备鉴定人资质。但是,在案证据中并没有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3、诉讼代理人曾多次询问书记员李杰:第二次开庭是否有新的证据,如果有应当提前让代理人查阅并准备,但是书记员却说自己决定不了。代理人多次致电“开庭通知”上留下的承办法官林乔的电话,林乔却故意不接。代理人在开庭当天上午去问,他们还说没有,而下午开庭时林乔突然出示该证据,要求代理人发表意见。代理人提出应当提前准备才能充分质证,却遭到林乔法官的蛮横拒绝。林乔法官通过证据突袭协助被告人开脱责任,实属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
4、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系根据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确定。但是,原审法院据以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犯有精神分裂症的鉴定意见书只是针对鉴定时情况作出的,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柯宇实施杀人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据此鉴定认定被告人在犯罪时系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是错误的。
5、涉案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据以作出的依据仅仅是原审法院提供的几份笔录材料,而这些笔录材料既不真实、也不完整、更不充分!而凶手的这些谎言恰恰证明他具有超乎常人的辨别力和自制力,而不是鉴定书所说的具有精神分裂症。鉴定人之所以如此违背常识出具,不排除故意伪证的可能。
6、尽管精神病法医学鉴定是专业问题,但是再高深的专业也不能背离基本常识。法医学鉴定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同属刑事证据,同样需要审判人员进行辨别、分析,而不是一概认定。对于那些存在疑点或者矛盾重重的鉴定,法院不应当采信。但是原审法院却采信了涉案鉴定结论,对于采信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判决书却有意回避。
7、针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原审法院始终就没有给予答复。经过休庭又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就径行宣读判决书,明显违背程序,侵害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利。
8、根据被告人陈柯宇的同学及其母亲的证言,被告人陈柯宇具有超过常人的智力,具有很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但原审法院采信的所谓鉴定书却没有对其结论的作出给予论证和说明,而只是笼统地、草率地给出结论。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被告人陈柯宇被挡获的事实,歪曲为自动投案,并错误认定其构成自首。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必备的两个条件。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系被学校保安、民警及学生挡获,而非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但是,在本案中,民警赵达科告知陈云帆所长:“嫌疑人已经跑了”。被告人是在抢救现场附近挡获的。而凶手在被徐小平抓获后声称的“我不跑”,只是归案后的说辞,与自动投案无关。公安机关的多份法律文书也都证实,被告人系被挡获,即被阻挡以后又被抓获,绝非自动投案。原审法院曲解徐小平的证言,将其认定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另外,即便是对于徐小平的证言,也仅仅是孤证,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至于原审法院强调的被告人陈柯宇在杀人后,打电话报警的行为,也无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柯宇供述自己打的110,可是“接警单”上注明的接警电话却是85812111。退一步讲,即便是被告人陈柯宇打过电话报警,也不能证明他具有投案的意思。他行凶了给他妈打电话后,不仅破坏了现场,还接过一个9分多钟的电话。在第一次庭审中,代理律师问谁打来的时,被告人非常凶狠的同代理人吵了起来,他不说何意?
另外,被告人陈柯宇归案后,虽然在公安机关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是在法庭审理中,他却有意隐瞒了一些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诸如他杀人后持刀追赶被害人、他事先准备杀人刀具、他主观目的系杀害王聪等。所以,其行为不符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求,不能成立自首。
但是,原审法院却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错误地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系自首。
三、原审法院审判长林乔非法剥夺被害人及代理人诉讼权利,违反回避制度,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1、法院立案后,我的代理律师要求法院给检察院移送来的全部案卷,但法官林乔却只给了很少的一部分,并态度强硬的说这就是全部案卷。但事实是不仅很多很重要的证据没给,还对案卷做了改动。就此事在首次开庭以前,我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成都中院提出了要求林乔回避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林乔是否回避应由院长决定,但是林乔却代替院长作出决定。在提出复议申请后,他又一次越权代院长作出决定,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2、原审法院故意不通知我开庭时间,在我到法庭后,审判长林乔却不让参与庭审,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并不是自己无权参加诉讼,如果自己也没有权利参加,又何来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
3、在两次开庭中,审判长林乔均存在剥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情形。首次开庭时,先是不允许诉讼代理人就刑事部分发言,后又无端地多次打断、制止代理人发言。第二次开庭时,不让代理人就法院事先隐瞒鉴定书这一证据,庭审搞证据突袭此类程序违法发表意见。诸如林乔违法,均有法院庭审录像佐证。其剥夺代理人诉讼权利,亦构成程序违法。
四、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柯宇量刑畸轻,承办人故意枉法裁断。
对于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没有异议。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柯宇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理应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原审法院不知何故,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明显有意偏袒,枉法裁判。泣血恳请领导取消这一错误判决,安排一位公正无私、依法办案的法官重新审理,不能偏袒杀人真凶!且到外省市进行精神鉴定!恳请领导主持公道,依法处死杀人凶手陈柯宇,我一定会不惜一切代价为我儿子讨回血债来告慰我儿子的在天之灵!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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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聪,我唯一的儿子,生前是四川大学经济学院2008级金融工程专业的一名优秀学生。今年的4月7日晚上七点左右,在他的宿舍里,当时我儿子就坐在电脑前,在孩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凶手陈柯宇用事先买好的匕首从孩子背后朝着孩子的右颈部位猛捅,导致捅断右侧颈静脉血管及颈总动脉和气管,一刀毙命!我儿子没来得及留下一句话就离开了他未及实现梦想的人世。他才只有20 岁。儿子从小就善良懂事、勤奋好学,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才考上了四川大学这所名牌大学。儿子在川大为人忠信、敏而好学、成绩优异并获得奖学金。而今他的含冤屈死,给我这个母亲以毁灭性的沉重打击!2009年5月7号,我丈夫因患癌症去世。相依为命的孩子是我生活的全部希望,也是我活在这个世上的动力。仅隔11个月啊,我唯一的精神寄托儿子,又惨遭杀害,他死的太屈!死的太冤!!
被告人陈柯宇三次高考换来的却是川大的两次学业警告,因此他把怨气无缘无故发到了我孩子身上。用致命作案工具将王聪残忍杀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一、原审法院违法采信成蓉鉴[2010]精鉴字第947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错误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是,原审法院用以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系限制责任能力的所谓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却并非按照法定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进行法医学精神病鉴定的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从事鉴定的人必须具备鉴定人资质。但是,在案证据中并没有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3、诉讼代理人曾多次询问书记员李杰:第二次开庭是否有新的证据,如果有应当提前让代理人查阅并准备,但是书记员却说自己决定不了。代理人多次致电“开庭通知”上留下的承办法官林乔的电话,林乔却故意不接。代理人在开庭当天上午去问,他们还说没有,而下午开庭时林乔突然出示该证据,要求代理人发表意见。代理人提出应当提前准备才能充分质证,却遭到林乔法官的蛮横拒绝。林乔法官通过证据突袭协助被告人开脱责任,实属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
4、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系根据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确定。但是,原审法院据以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犯有精神分裂症的鉴定意见书只是针对鉴定时情况作出的,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柯宇实施杀人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据此鉴定认定被告人在犯罪时系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是错误的。
5、涉案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据以作出的依据仅仅是原审法院提供的几份笔录材料,而这些笔录材料既不真实、也不完整、更不充分!而凶手的这些谎言恰恰证明他具有超乎常人的辨别力和自制力,而不是鉴定书所说的具有精神分裂症。鉴定人之所以如此违背常识出具,不排除故意伪证的可能。
6、尽管精神病法医学鉴定是专业问题,但是再高深的专业也不能背离基本常识。法医学鉴定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同属刑事证据,同样需要审判人员进行辨别、分析,而不是一概认定。对于那些存在疑点或者矛盾重重的鉴定,法院不应当采信。但是原审法院却采信了涉案鉴定结论,对于采信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判决书却有意回避。
7、针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原审法院始终就没有给予答复。经过休庭又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就径行宣读判决书,明显违背程序,侵害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利。
8、根据被告人陈柯宇的同学及其母亲的证言,被告人陈柯宇具有超过常人的智力,具有很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但原审法院采信的所谓鉴定书却没有对其结论的作出给予论证和说明,而只是笼统地、草率地给出结论。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被告人陈柯宇被挡获的事实,歪曲为自动投案,并错误认定其构成自首。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必备的两个条件。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系被学校保安、民警及学生挡获,而非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但是,在本案中,民警赵达科告知陈云帆所长:“嫌疑人已经跑了”。被告人是在抢救现场附近挡获的。而凶手在被徐小平抓获后声称的“我不跑”,只是归案后的说辞,与自动投案无关。公安机关的多份法律文书也都证实,被告人系被挡获,即被阻挡以后又被抓获,绝非自动投案。原审法院曲解徐小平的证言,将其认定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另外,即便是对于徐小平的证言,也仅仅是孤证,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至于原审法院强调的被告人陈柯宇在杀人后,打电话报警的行为,也无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柯宇供述自己打的110,可是“接警单”上注明的接警电话却是85812111。退一步讲,即便是被告人陈柯宇打过电话报警,也不能证明他具有投案的意思。他行凶了给他妈打电话后,不仅破坏了现场,还接过一个9分多钟的电话。在第一次庭审中,代理律师问谁打来的时,被告人非常凶狠的同代理人吵了起来,他不说何意?
另外,被告人陈柯宇归案后,虽然在公安机关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是在法庭审理中,他却有意隐瞒了一些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诸如他杀人后持刀追赶被害人、他事先准备杀人刀具、他主观目的系杀害王聪等。所以,其行为不符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求,不能成立自首。
但是,原审法院却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错误地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系自首。
三、原审法院审判长林乔非法剥夺被害人及代理人诉讼权利,违反回避制度,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1、法院立案后,我的代理律师要求法院给检察院移送来的全部案卷,但法官林乔却只给了很少的一部分,并态度强硬的说这就是全部案卷。但事实是不仅很多很重要的证据没给,还对案卷做了改动。就此事在首次开庭以前,我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成都中院提出了要求林乔回避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林乔是否回避应由院长决定,但是林乔却代替院长作出决定。在提出复议申请后,他又一次越权代院长作出决定,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2、原审法院故意不通知我开庭时间,在我到法庭后,审判长林乔却不让参与庭审,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并不是自己无权参加诉讼,如果自己也没有权利参加,又何来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
3、在两次开庭中,审判长林乔均存在剥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情形。首次开庭时,先是不允许诉讼代理人就刑事部分发言,后又无端地多次打断、制止代理人发言。第二次开庭时,不让代理人就法院事先隐瞒鉴定书这一证据,庭审搞证据突袭此类程序违法发表意见。诸如林乔违法,均有法院庭审录像佐证。其剥夺代理人诉讼权利,亦构成程序违法。
四、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柯宇量刑畸轻,承办人故意枉法裁断。
对于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柯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没有异议。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柯宇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理应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原审法院不知何故,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明显有意偏袒,枉法裁判。泣血恳请领导取消这一错误判决,安排一位公正无私、依法办案的法官重新审理,不能偏袒杀人真凶!且到外省市进行精神鉴定!恳请领导主持公道,依法处死杀人凶手陈柯宇,我一定会不惜一切代价为我儿子讨回血债来告慰我儿子的在天之灵!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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