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稻葵的客观效用论是错误的经济学
http://www.impencil.org/Portal/pencilwork/20110223105521.aspx
几乎没有什么发现比那些揭示了观念根源的发现更令人恼怒的了。——阿克顿勋爵
李稻葵使用错误的经济学——客观效用论,将人与人之间的效用进行比较,顺理成章地得出了“拉平边际效用,使得社会福利极大化”的结论,为政府干预人的自由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奥地利学派始终坚持:效用不可进行人际客观比较和加总,并且不存在一个客观的尺度(比如货币),用来衡量不同的人之间效用的大小。
为什么效用不可进行人际客观比较?我们先来看什么是效用:
行为人以为:一物所能提供的服务有益于他自己的福利,因而把这种服务叫做该物的效用。——路德维希·冯·米瑟斯《人的行为》第七章第一节
效用就是某物带给某人的满足感。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效用是主观的,因为满足感是主观的。行为人满足不满足,有多满足,只有他自己知道。
所以不存在“客观的满足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效用标准。“某物带给甲的效用大于此物带给乙的效用”是荒谬的。因为不存在任何标准能够衡量“甲的效用”是否大于“乙的效用”。
市场交易之所以能够进行,就是因为效用是主观的。举例说,假设某人A将某物品Q销售给另一个人B,成交的价格为P单位货币,那么必然有:P单位货币对于A的效用大于物品Q对于A的效用。物品Q对于B的效用大于P单位货币对于B的效用。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发现:同样是某物品Q,也同样是P单位货币,AB二人对它们的评价却是截然相反的!也正是由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市场交易才得以产生。试问如果AB二人都觉得某物品Q好于P单位货币,他们会做交易吗?
如果客观效用论是正确的,主观效用论是错误的,世界上就根本不会发生市场交易。为什么?因为如果物品Q对于B的效用等于P单位货币对于B的效用,B根本就不会去买这件东西。对A来说也是一样的,如果P单位货币对于A的效用等于物品Q对于A的效用,A根本就不会去卖这件东西。主观效用是一切市场交易的源泉。否认主观效用,就等于否认了一切市场交易。
为什么货币也不能用来衡量不同的人之间效用的大小?因为这必须假定单位货币对于不同的人之间效用相同。而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在上面的例子中,物品Q对于B的效用大于P单位货币对于B的效用,P单位货币对于A的效用大于物品Q对于A的效用。有人说,这说明物品Q对于B的效用大于物品Q对于A的效用。
错。为什么?因为在这里默认了P单位货币对于B的效用=P单位货币对于A的效用。而这一点我们并不知道,而且无法知道。
又有人举例说,C购买某物的价格为P1,D购买某物的价格为P2,由于P1>P2,所以此物对于C的效用>此物对于D的效用。
由已知条件只能证明此物对于C的效用大于P1对于C的效用,及此物对于D的效用大于P2对于D的效用。根据现有条件无法证明:由于P1>P2,所以此物对于C的效用>此物对于D的效用。事实上这是无法证明的。
以上的分析可以帮助你分清正确的主观效用论和荒谬的客观效用论。任何构筑在客观效用论上的结论,都是错误的:
李稻葵说:“限购拉平了不同消费者之间的边际效用”,“我们会涉及各人之间的效用比较”,错!效用是不可进行人际比较的。
李稻葵说:“我们以下的分析采用消费者效用之和极大化这个相对常用的目标函数。也就是说,我们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效用之和是否最大。”错!效用是不可进行人际加总的。
李稻葵说:“另一个产品是其他普通产品,其边际效用是常数。”错!如果某种商品的效用在不同的人之间是常数,这种商品就永远不会被买卖。
其他类似错误不再一一列举。
李稻葵使用的经济学,是国家主义的,错误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将把我们带入政府管理一切的黑暗年代,复辟计划经济,打击个人自由,剥夺人的权利,最终使我们走上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现在,有必要说出这句逆耳的真言,即我们有重蹈德国覆辙的危险。——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
几乎没有什么发现比那些揭示了观念根源的发现更令人恼怒的了。——阿克顿勋爵
李稻葵使用错误的经济学——客观效用论,将人与人之间的效用进行比较,顺理成章地得出了“拉平边际效用,使得社会福利极大化”的结论,为政府干预人的自由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奥地利学派始终坚持:效用不可进行人际客观比较和加总,并且不存在一个客观的尺度(比如货币),用来衡量不同的人之间效用的大小。
为什么效用不可进行人际客观比较?我们先来看什么是效用:
行为人以为:一物所能提供的服务有益于他自己的福利,因而把这种服务叫做该物的效用。——路德维希·冯·米瑟斯《人的行为》第七章第一节
效用就是某物带给某人的满足感。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效用是主观的,因为满足感是主观的。行为人满足不满足,有多满足,只有他自己知道。
所以不存在“客观的满足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效用标准。“某物带给甲的效用大于此物带给乙的效用”是荒谬的。因为不存在任何标准能够衡量“甲的效用”是否大于“乙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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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之所以能够进行,就是因为效用是主观的。举例说,假设某人A将某物品Q销售给另一个人B,成交的价格为P单位货币,那么必然有:P单位货币对于A的效用大于物品Q对于A的效用。物品Q对于B的效用大于P单位货币对于B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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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发现:同样是某物品Q,也同样是P单位货币,AB二人对它们的评价却是截然相反的!也正是由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市场交易才得以产生。试问如果AB二人都觉得某物品Q好于P单位货币,他们会做交易吗?
如果客观效用论是正确的,主观效用论是错误的,世界上就根本不会发生市场交易。为什么?因为如果物品Q对于B的效用等于P单位货币对于B的效用,B根本就不会去买这件东西。对A来说也是一样的,如果P单位货币对于A的效用等于物品Q对于A的效用,A根本就不会去卖这件东西。主观效用是一切市场交易的源泉。否认主观效用,就等于否认了一切市场交易。
为什么货币也不能用来衡量不同的人之间效用的大小?因为这必须假定单位货币对于不同的人之间效用相同。而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在上面的例子中,物品Q对于B的效用大于P单位货币对于B的效用,P单位货币对于A的效用大于物品Q对于A的效用。有人说,这说明物品Q对于B的效用大于物品Q对于A的效用。
错。为什么?因为在这里默认了P单位货币对于B的效用=P单位货币对于A的效用。而这一点我们并不知道,而且无法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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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举例说,C购买某物的价格为P1,D购买某物的价格为P2,由于P1>P2,所以此物对于C的效用>此物对于D的效用。
由已知条件只能证明此物对于C的效用大于P1对于C的效用,及此物对于D的效用大于P2对于D的效用。根据现有条件无法证明:由于P1>P2,所以此物对于C的效用>此物对于D的效用。事实上这是无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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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分析可以帮助你分清正确的主观效用论和荒谬的客观效用论。任何构筑在客观效用论上的结论,都是错误的:
李稻葵说:“限购拉平了不同消费者之间的边际效用”,“我们会涉及各人之间的效用比较”,错!效用是不可进行人际比较的。
李稻葵说:“我们以下的分析采用消费者效用之和极大化这个相对常用的目标函数。也就是说,我们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效用之和是否最大。”错!效用是不可进行人际加总的。
李稻葵说:“另一个产品是其他普通产品,其边际效用是常数。”错!如果某种商品的效用在不同的人之间是常数,这种商品就永远不会被买卖。
其他类似错误不再一一列举。
李稻葵使用的经济学,是国家主义的,错误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将把我们带入政府管理一切的黑暗年代,复辟计划经济,打击个人自由,剥夺人的权利,最终使我们走上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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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必要说出这句逆耳的真言,即我们有重蹈德国覆辙的危险。——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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