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十六节:什么是我们应得的?
美国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少于4万2千美元,但David Letterman(著名脱口秀主持人) 的工资是310万美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工资不足20万美元,如桑德拉•奥康纳,但法官朱蒂(电视法官)的工资是250万美元。
罗尔斯的解读是,公正与否取决于这些出类拔萃的人所得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否遵循着同一分配原则,即帮助社会中最不富裕的人的兼顾公平原则。
因此,罗尔斯提出的更加平等的理论即差异原则。
这里有三种反对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的观点:
1、积极性该如何平衡? 如果边际税过高,难道不怕迈克尔•乔丹不再打球了吗?难道不怕David Letterman不再做晚间秀了吗?又或者执行总裁们都跳槽去别的行业了?
罗尔斯在阐述差异原则时考虑到了激励因素,他说:“那些在天赋上占优势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赋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以及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而得益。”所以你可以采取激励措施,你可以调整税率。但如果从David Letterman或迈克尔•乔丹和比尔•盖茨那儿拿得太多,最终只会损害底层人们的利益。所以激励因素,并不是反对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的决定性异议。
2、(来自于自由主义者)把天赋和才能看作是共同资产的差异原则难道没有违背自我所有权的理论吗?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他说的《自由选择》一书中写道:“生活本就是不公平的,而人们也乐于相信政府可以纠正自然产生的不公平。”“唯一能够有效解决生活中不平等的方法就是追求结果的平等。”
罗尔斯对此做出了回应:“自然分配,无所谓公平不公平。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公平,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公平或不公平,是对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而言的。”
Nozick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从自我所有权的观点来看,创立早期智力开发项目和公立学校也许会是一件好事,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但如果你向人们征税来创立学校,而不是人们自愿缴税,你就是在强迫他们,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盗窃,这是高压政策。理由是,我们在拥有天赋和才能的时候得想想我们自己,否则我们就会后退到只会利用别人、胁迫别人的时代。
罗尔斯对此有何解释呢?他没有直接地对自我所有权这一观点进行辩驳,但他对差异原则的论证所产生的道义结果就是,也许就其整体意义来说,我们根本就没有自我所有权。因为,我们站在不可知面纱的背后要同意的保证公平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信念自由等等。这就是为什么,当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思考自己是否应从自己天赋才能所带来的成功受益时,自我所有权应该做出让步。我们只有在放弃我所有权的条件下,才可以捍卫权利、尊重个性、维护尊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我的财产所有者,可以随意支配我的生命。
3、(来自于精英理念的拥护者)那么个人的努力呢?只要是努力工作的人就应该完全拥有他们获得的一切,因为这是他们应得的,他们为此付出了努力和汗水。
在上节中,谈到出生顺序时而做的民意测验时,罗尔斯对这个问题已做了最初一部分回答:即使是职业道德,即使是奋斗精神,都依靠于不同种类的家庭环境和社会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的偶然性,我们不能妄自称功。
这里还是另一个回答:那些把希望寄托于努力的人,实际上也并不认为努力与道德应得有关系。以两名建筑工人为例,其中一位很强壮,不费吹灰之力就能筑高四堵围墙;另外一个建筑工人却又矮又瘦,得花三天的时间才能完成同样的任务。但没有一个精英制度的拥护者会真的考虑到这名可怜的建筑工人所做的努力,并为他辩护说:“他因此应该得到更多。”所以这并不是真的努力。所以,付出的多少,并不是精英制度的拥护者们所坚信的分配份额的道德基础,真正的基础,是贡献——你贡献了多少。贡献才起着决定性作用。
那么,道德应得与分配公平毫无关系吗?
罗尔斯认为,是的。关于这点他向我们介绍了一种既重要又狡猾的区分方法,用以区别道德应得与合法期望的具体含义。
道德应得与合法的期望究竟有何区别?
让我们来看看两种不同的游戏,一个关于机会。假如,我买了马萨诸塞州的彩票并且中奖了,我理应得到我的奖金。但即使我应该得到奖金,也没什么道德意义,因为这只不过是靠运气,并不是我道德上应该得到这笔奖金,这就是合法期望。
另一个关于技巧。试想波士顿红袜队赢了年度冠军联赛,他们有资格得到奖杯,但他们应该获胜吗?同样,在其它的规则下,人们也会提问,某人的胜利是否应得。这就是“道德应得”。
罗尔斯认为,分配公平在其本质上并不是“合法期望”,而是“道德应得”。“一个公平的体系,回答了人们有权得拥有什么,满足了他们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但是他们有权利得到的东西与他们的内在价值并不相称,也不是由他们的内在价值决定的。”“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和规定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并不涉及道德应得,也不倾向于要与道德应得相称。”
那么,什么才是道德上的应得?
一种认为是关于努力的,即付出的多享受的多。另一种是我们应得由天赋带来的的受益。
对于第一种,罗尔斯已论述过。而对于第二种,罗尔斯认为,这只是一种偶然性。我只是碰巧生活在推崇我这种天赋的社会中,就好像David Letterman只是碰巧生活在一个把很多钱和精力都投放在某种让人傻笑的节目上的社会,他无法选择,他只是很幸运。这当然就也不是道德应得。而贡献,也取决于这个社会所推崇的种种素质。在很大程度上,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很幸运地拥有这个社会碰巧推崇的种种素质,这些素质让我们可以提供社会之所需。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它需要能推动企业前进的素质;在官僚主义社会,它需要能更好更顺利地与上级相处的素质;在民主党派众多的民主社会,它需要能帮助各党派人士在电视里以简短精炼的讲话击败对手的素质;在官司成风的社会,它需要能让你顺利进入法律学校,并且在法学入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素质。但这些都不是我们能够决定的。
设想,如果我们不是出生在这个科技发达官司成风的社会,而是出生在一个狩猎社会或者勇士社会,我们的才能将会遭遇什么后果?它们不会给我们太多帮助,毫无疑问我们需要培养其它的才能。但是我们的价值会减少吗?我们的道德价值会减少吗?如果我们是住在那样一个社会,而不是现在的社会,我们就不值得称赞了吗?
罗尔斯的回答是,不。我们也许会少挣一些钱,但是当我们得到的东西减少时,我们的价值却不会随之减少。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这个社会中的一些人,他们拥有的社会地位碰巧较低,也拥有很少这个社会碰巧推崇天赋与才能。
这就是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之间在道德层面上的区别。我们有权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比赛制定的规则下利用我们的天赋和才能获得成功,但是,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本来就应该拥有那些碰巧被这个社会所推崇的素质的话,这就是一个错误而自负的想法。
我们一直在这里讨论收入和财富的问题,那么有关机会和荣誉的问题呢?各所名校的招生名额分配问题又该如何解释呢?你们中的大多数人最先出生,通过努力学习、不懈奋斗,提高自己的才能,才来到哈佛的。但当你宣称你应该得到那些利益实际上是因为你拥有别人没有的机会时,你的道德地位又在哪里呢?大学的招生名额是为了对那些刻苦学习者的作出嘉奖或赏誉,还是因为这是一种很好的能够帮助底层人民的方式?
罗尔斯的解读是,公正与否取决于这些出类拔萃的人所得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否遵循着同一分配原则,即帮助社会中最不富裕的人的兼顾公平原则。
因此,罗尔斯提出的更加平等的理论即差异原则。
这里有三种反对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的观点:
1、积极性该如何平衡? 如果边际税过高,难道不怕迈克尔•乔丹不再打球了吗?难道不怕David Letterman不再做晚间秀了吗?又或者执行总裁们都跳槽去别的行业了?
罗尔斯在阐述差异原则时考虑到了激励因素,他说:“那些在天赋上占优势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赋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以及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而得益。”所以你可以采取激励措施,你可以调整税率。但如果从David Letterman或迈克尔•乔丹和比尔•盖茨那儿拿得太多,最终只会损害底层人们的利益。所以激励因素,并不是反对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的决定性异议。
2、(来自于自由主义者)把天赋和才能看作是共同资产的差异原则难道没有违背自我所有权的理论吗?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他说的《自由选择》一书中写道:“生活本就是不公平的,而人们也乐于相信政府可以纠正自然产生的不公平。”“唯一能够有效解决生活中不平等的方法就是追求结果的平等。”
罗尔斯对此做出了回应:“自然分配,无所谓公平不公平。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公平,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公平或不公平,是对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而言的。”
Nozick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从自我所有权的观点来看,创立早期智力开发项目和公立学校也许会是一件好事,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但如果你向人们征税来创立学校,而不是人们自愿缴税,你就是在强迫他们,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盗窃,这是高压政策。理由是,我们在拥有天赋和才能的时候得想想我们自己,否则我们就会后退到只会利用别人、胁迫别人的时代。
罗尔斯对此有何解释呢?他没有直接地对自我所有权这一观点进行辩驳,但他对差异原则的论证所产生的道义结果就是,也许就其整体意义来说,我们根本就没有自我所有权。因为,我们站在不可知面纱的背后要同意的保证公平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信念自由等等。这就是为什么,当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思考自己是否应从自己天赋才能所带来的成功受益时,自我所有权应该做出让步。我们只有在放弃我所有权的条件下,才可以捍卫权利、尊重个性、维护尊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我的财产所有者,可以随意支配我的生命。
3、(来自于精英理念的拥护者)那么个人的努力呢?只要是努力工作的人就应该完全拥有他们获得的一切,因为这是他们应得的,他们为此付出了努力和汗水。
在上节中,谈到出生顺序时而做的民意测验时,罗尔斯对这个问题已做了最初一部分回答:即使是职业道德,即使是奋斗精神,都依靠于不同种类的家庭环境和社会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的偶然性,我们不能妄自称功。
这里还是另一个回答:那些把希望寄托于努力的人,实际上也并不认为努力与道德应得有关系。以两名建筑工人为例,其中一位很强壮,不费吹灰之力就能筑高四堵围墙;另外一个建筑工人却又矮又瘦,得花三天的时间才能完成同样的任务。但没有一个精英制度的拥护者会真的考虑到这名可怜的建筑工人所做的努力,并为他辩护说:“他因此应该得到更多。”所以这并不是真的努力。所以,付出的多少,并不是精英制度的拥护者们所坚信的分配份额的道德基础,真正的基础,是贡献——你贡献了多少。贡献才起着决定性作用。
那么,道德应得与分配公平毫无关系吗?
罗尔斯认为,是的。关于这点他向我们介绍了一种既重要又狡猾的区分方法,用以区别道德应得与合法期望的具体含义。
道德应得与合法的期望究竟有何区别?
让我们来看看两种不同的游戏,一个关于机会。假如,我买了马萨诸塞州的彩票并且中奖了,我理应得到我的奖金。但即使我应该得到奖金,也没什么道德意义,因为这只不过是靠运气,并不是我道德上应该得到这笔奖金,这就是合法期望。
另一个关于技巧。试想波士顿红袜队赢了年度冠军联赛,他们有资格得到奖杯,但他们应该获胜吗?同样,在其它的规则下,人们也会提问,某人的胜利是否应得。这就是“道德应得”。
罗尔斯认为,分配公平在其本质上并不是“合法期望”,而是“道德应得”。“一个公平的体系,回答了人们有权得拥有什么,满足了他们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但是他们有权利得到的东西与他们的内在价值并不相称,也不是由他们的内在价值决定的。”“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和规定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并不涉及道德应得,也不倾向于要与道德应得相称。”
那么,什么才是道德上的应得?
一种认为是关于努力的,即付出的多享受的多。另一种是我们应得由天赋带来的的受益。
对于第一种,罗尔斯已论述过。而对于第二种,罗尔斯认为,这只是一种偶然性。我只是碰巧生活在推崇我这种天赋的社会中,就好像David Letterman只是碰巧生活在一个把很多钱和精力都投放在某种让人傻笑的节目上的社会,他无法选择,他只是很幸运。这当然就也不是道德应得。而贡献,也取决于这个社会所推崇的种种素质。在很大程度上,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很幸运地拥有这个社会碰巧推崇的种种素质,这些素质让我们可以提供社会之所需。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它需要能推动企业前进的素质;在官僚主义社会,它需要能更好更顺利地与上级相处的素质;在民主党派众多的民主社会,它需要能帮助各党派人士在电视里以简短精炼的讲话击败对手的素质;在官司成风的社会,它需要能让你顺利进入法律学校,并且在法学入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素质。但这些都不是我们能够决定的。
设想,如果我们不是出生在这个科技发达官司成风的社会,而是出生在一个狩猎社会或者勇士社会,我们的才能将会遭遇什么后果?它们不会给我们太多帮助,毫无疑问我们需要培养其它的才能。但是我们的价值会减少吗?我们的道德价值会减少吗?如果我们是住在那样一个社会,而不是现在的社会,我们就不值得称赞了吗?
罗尔斯的回答是,不。我们也许会少挣一些钱,但是当我们得到的东西减少时,我们的价值却不会随之减少。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这个社会中的一些人,他们拥有的社会地位碰巧较低,也拥有很少这个社会碰巧推崇天赋与才能。
这就是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之间在道德层面上的区别。我们有权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比赛制定的规则下利用我们的天赋和才能获得成功,但是,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本来就应该拥有那些碰巧被这个社会所推崇的素质的话,这就是一个错误而自负的想法。
我们一直在这里讨论收入和财富的问题,那么有关机会和荣誉的问题呢?各所名校的招生名额分配问题又该如何解释呢?你们中的大多数人最先出生,通过努力学习、不懈奋斗,提高自己的才能,才来到哈佛的。但当你宣称你应该得到那些利益实际上是因为你拥有别人没有的机会时,你的道德地位又在哪里呢?大学的招生名额是为了对那些刻苦学习者的作出嘉奖或赏誉,还是因为这是一种很好的能够帮助底层人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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