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于法判死刑无疑,于情于性似情有可原
药家鑫于法判死刑无疑,于情于性似情有可原
日前,网络上对药家鑫(下以“药”相称)案的讨论甚多,但就笔者了解,要求将药处以死刑的民意最高:称不杀药不足以平民愤。在笔者看来,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言论自由,但作为一个理性的公民,都应该客官公正地去评判一件事,而不应该完全凭个人喜好,将一个人的生死决定于众诛口伐之下,那样即使得到了民意的支持,也是毫无意义的。那只表明,我们的社会在追求法治的道路上没有进步,只是在原地踏步而已。而这是否里我们多年来倡导法治相去甚远呢?
关于药的案情,我们都知道。那就是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驾驶自家车雪佛兰从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时,当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外墙时,撞向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下车查看,发现张妙躺在地上呻吟,因害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了杀人灭口指恶念,遂从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药的案情似乎并不复杂,关于药犯什么罪,我们从犯罪的构成来看,可以做以下具体分析。
从犯罪的主体来看,药出生于1989年11月7日,其于2010年10月20日杀死被害人,其犯罪时已满2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药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从犯罪的主体方面来看,其将张妙撞倒在地后,又将其连捅数刀。根据相关资料表明,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伤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事后警方查明,当被撞伤后,张妙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右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因此药连捅行为,导致被害人张妙最后死亡。其杀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看最后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有故意和过失犯罪,但故意与过失知识影响量刑的情节,不影响对犯罪的定性。而故意和过失完全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思,对于该要件怎样认定,不可能是凭犯罪人自己的供述,而是从其行为来判断的。从相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形容为“连捅8刀”(最后有媒体更正说只有6刀)。从此可推断出,其杀人行为是故意的,至此,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定故意杀人罪无疑。
可是细心的网友还会有疑问,药是不是只判死刑呢?他不是还撞人了吗?为什么不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然后施行数罪并罚呢?是的,在此过程中,我们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药到底是犯了一个罪还是有其他的罪呢?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规定来看,似乎其符合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但从我们目前了解到案情及相关资料来看,我们还不能断定被害人当时的伤势及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责任事故的认定,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分析其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对此,我们可以看出,药犯故意杀人罪无疑。但对其量刑应该怎么决定呢?是否应该绝对适用死刑呢?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药是否适用该规定从而对其减轻呢?我们从上可以看出,对于自首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对于药来说,其连捅8刀,情节极其恶劣,是应当判处死刑的。我国关于死刑适用例外的只有两种种: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死刑增加一条不适用的情形是年满75周岁)。综上,其判处死刑在当前的司法体系内是毫无疑问的。笔者甚是不明白的地方在于为什么关于药判处死刑的争论会是如此之大。
或许争论的原因很多,但笔者看到对药案进行分析的许多人中,受到攻击和争议最多的要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的教授李玫瑾。攻击其的原因在于有网友替李玫瑾教授在分析杀人的的心理时,给其起了个很有意思的名字,那就是“弹琴强迫杀人法”。对此,引起了网友的一片炮轰和谩骂,都在背后猜测是不是由于药家有什么军方背景的影响,众多的专家出来为药开脱。在谈到药杀人的心理时,很多人都谈起了马加爵,但笔者发现,却很少有人谈起07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赵承熙枪击案。其实,在这些案件中,我们都开始去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犯罪分子杀人的动机(即心理。动机和目的不同,动机指为什么做,目的指想这样做达到什么结果)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凶手的犯罪心理也逐渐在案后被大家提起和了解。
关于李教授的分析,从笔者个人角度来说,是基本成立的。李教授在接受某家媒体采访时说:我想反省他的问题,由来在哪——导致只有技能,没有情感。我曾问他喜欢哪个音乐家,他回答肖邦,是很浪漫的。可我们都知道,要考级的话你要练的是技术性的曲子。说句实话,十个指头倒来倒去,考到十级得练多少曲子?因此经历的是什么,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理解这个过程,而我们现在有多少家长想让自己的孩子成为朗朗,我们也正在重蹈这条路。这才是让我反省的。所有的技能、艺术、知识,都要使孩子具有人性的时候才有价值。你说这些话怎么就没有人能听得懂呢?包括一些大学教授。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够理解,但从笔者对心理学的浅显涉猎来看,他的话是有一定道理和科学依据的。至于他到底有多大的可性度,作为旁人,应该没有谁有这个权利对专家的发言进行攻击,每个人都可以持怀疑态度,但至少得拿出证据反驳吧。当我们在批判的时候失去了理性,是不是我们的批判已经和我们所批判的对象一样是错误的呢?那我们不是自己在讨论别人做错的同时自己也在做错的呢?
许多人都知道,随着现代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升,生活的节奏越来越紧张的时候,我们的精神生活出现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彼此之间越来越陌生,越来越冷淡。因此,许多的失眠症、焦虑症、恐惧症患者越来越多,遂也导致了一个新兴的职业——心理咨询师职业的蓬勃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必定要经历这么一个阶段:由物质生活导致精神生活的空虚和心理问题的严重。西方社会在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后,许多人都要靠心理医师的帮助才能回到正常的生活。这也是西方社会心理医师在西欧国家兴盛的原因。我们随着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这样的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严重。但是当下,许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对由于心理问题引起的各种古怪行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以为这就是不正常而已,没有意识到这种心理问题其实也是一种病,因此对此掉以轻心。赵承熙枪击案就是最好的典型。在药的案件中,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去分析药的心理问题到底严重到何种程度。对于那个惯性的说法,其实我们很是可以理解的。许多人抽烟的和学生时代喜欢转笔玩的都知道,习惯了抽烟的人在手上有个东西时总是喜欢像烟一样用手指夹着,有个什么东西都喜欢像笔一样转来转去,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可能药在杀人的时候也是如此的一种惯性。而且,其在长期的练习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一种心理的和人格的扭曲变形,在找到一个机会后肆意地发泄。长期在一个压抑的环境下的重复一个机械的、单调的、简单的工作,是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心理人格的扭曲的。笔者猜测,在去年的富士康的跳楼事件中,很多自杀者可能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做出选择的。笔者曾经也体会过一次在那样的环境下工作,那就是工资很高,工作很简单,在那站着,但持续的时间较长,持续达到10个小时,没有一个同事与你交流,都是自己干自己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人都是社会性动物,长期在一个压抑的不能交流的环境下,是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的。这些积累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宣泄,在某一处得到宣泄的时刻,能量是很惊人的,最终后果也是很严重的。所以针对李教授的分析,在涉猎心理学的时候还是可以得到科学的解释的。
我们从当前大众对李教授的态度来看,可以看出,大家对心理存在问题的认识不足,而且大众也没有这个思想的准备,依然是要求以暴制暴的公平正义逻辑,这也给我们的立法者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一个参考,那就是废除死刑的步伐现在还不能走的太快,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还不允许这种罪大恶极的不判死刑。但有一点我们谁也不能否认,废除死刑是刑法发展的最终趋势,我们的大众也应该在经济生活提高的同时,逐渐去接受那些认可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发生的可能。只有这样,我们的的社会才能不断进步,不断发展,不能总是在原地踏步。我们看到,在赵承熙枪击案后的第二天的追悼上,他们放飞了33个气球,他们敲响了33声丧钟,在32名遇害者里边,也包括凶手自己在内。在校园的悼念碑旁,你能看到“希望你知道我并没有太生你的气,不憎恨你。你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和安慰,对此我感到非常心痛,所有爱的都包含在这里。劳拉”“赵,你大大低估了我们的力量、勇气与爱,你已经伤了我们的心,但你并没有伤我们的灵魂。我们变得比从前更加坚强,更骄傲。我从来没有如此因身为弗吉尼亚理工学院的学生而感到骄傲。最后,爱是永远流传的,艾琳”的纸条。在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民族用爱和宽容放飞了那33个气球,一个民族用勇气和责任敲响了那33声丧钟。我们呢?有没有那份博大的爱?有没有那份承担悲剧发生的社会责任的勇气?
要坦诚,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下,如果不对药判死刑明显是社会的不公,是对司法的侮辱。但是,我们还要承认,我们的宽容,还没有救起更多的生命。当前的国民还普遍没有那个能力去承担那份沉痛的责任。在我们追求法治的过程中,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严格按司法程序判案,也希望我们的国民理性去看待,不要用我们的感情、舆论去干涉司法的公正。因为我们谁都希望,或许在将来的某一天,自己站在被告或是原告席上,我们都希望得到的是最公正的判决,而不是民意的审判。
日前,网络上对药家鑫(下以“药”相称)案的讨论甚多,但就笔者了解,要求将药处以死刑的民意最高:称不杀药不足以平民愤。在笔者看来,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言论自由,但作为一个理性的公民,都应该客官公正地去评判一件事,而不应该完全凭个人喜好,将一个人的生死决定于众诛口伐之下,那样即使得到了民意的支持,也是毫无意义的。那只表明,我们的社会在追求法治的道路上没有进步,只是在原地踏步而已。而这是否里我们多年来倡导法治相去甚远呢?
关于药的案情,我们都知道。那就是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驾驶自家车雪佛兰从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时,当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外墙时,撞向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下车查看,发现张妙躺在地上呻吟,因害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了杀人灭口指恶念,遂从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药的案情似乎并不复杂,关于药犯什么罪,我们从犯罪的构成来看,可以做以下具体分析。
从犯罪的主体来看,药出生于1989年11月7日,其于2010年10月20日杀死被害人,其犯罪时已满2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药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从犯罪的主体方面来看,其将张妙撞倒在地后,又将其连捅数刀。根据相关资料表明,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伤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事后警方查明,当被撞伤后,张妙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右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因此药连捅行为,导致被害人张妙最后死亡。其杀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看最后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有故意和过失犯罪,但故意与过失知识影响量刑的情节,不影响对犯罪的定性。而故意和过失完全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思,对于该要件怎样认定,不可能是凭犯罪人自己的供述,而是从其行为来判断的。从相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形容为“连捅8刀”(最后有媒体更正说只有6刀)。从此可推断出,其杀人行为是故意的,至此,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定故意杀人罪无疑。
可是细心的网友还会有疑问,药是不是只判死刑呢?他不是还撞人了吗?为什么不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然后施行数罪并罚呢?是的,在此过程中,我们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药到底是犯了一个罪还是有其他的罪呢?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规定来看,似乎其符合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但从我们目前了解到案情及相关资料来看,我们还不能断定被害人当时的伤势及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责任事故的认定,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分析其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对此,我们可以看出,药犯故意杀人罪无疑。但对其量刑应该怎么决定呢?是否应该绝对适用死刑呢?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药是否适用该规定从而对其减轻呢?我们从上可以看出,对于自首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对于药来说,其连捅8刀,情节极其恶劣,是应当判处死刑的。我国关于死刑适用例外的只有两种种: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死刑增加一条不适用的情形是年满75周岁)。综上,其判处死刑在当前的司法体系内是毫无疑问的。笔者甚是不明白的地方在于为什么关于药判处死刑的争论会是如此之大。
或许争论的原因很多,但笔者看到对药案进行分析的许多人中,受到攻击和争议最多的要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的教授李玫瑾。攻击其的原因在于有网友替李玫瑾教授在分析杀人的的心理时,给其起了个很有意思的名字,那就是“弹琴强迫杀人法”。对此,引起了网友的一片炮轰和谩骂,都在背后猜测是不是由于药家有什么军方背景的影响,众多的专家出来为药开脱。在谈到药杀人的心理时,很多人都谈起了马加爵,但笔者发现,却很少有人谈起07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赵承熙枪击案。其实,在这些案件中,我们都开始去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犯罪分子杀人的动机(即心理。动机和目的不同,动机指为什么做,目的指想这样做达到什么结果)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凶手的犯罪心理也逐渐在案后被大家提起和了解。
关于李教授的分析,从笔者个人角度来说,是基本成立的。李教授在接受某家媒体采访时说:我想反省他的问题,由来在哪——导致只有技能,没有情感。我曾问他喜欢哪个音乐家,他回答肖邦,是很浪漫的。可我们都知道,要考级的话你要练的是技术性的曲子。说句实话,十个指头倒来倒去,考到十级得练多少曲子?因此经历的是什么,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理解这个过程,而我们现在有多少家长想让自己的孩子成为朗朗,我们也正在重蹈这条路。这才是让我反省的。所有的技能、艺术、知识,都要使孩子具有人性的时候才有价值。你说这些话怎么就没有人能听得懂呢?包括一些大学教授。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够理解,但从笔者对心理学的浅显涉猎来看,他的话是有一定道理和科学依据的。至于他到底有多大的可性度,作为旁人,应该没有谁有这个权利对专家的发言进行攻击,每个人都可以持怀疑态度,但至少得拿出证据反驳吧。当我们在批判的时候失去了理性,是不是我们的批判已经和我们所批判的对象一样是错误的呢?那我们不是自己在讨论别人做错的同时自己也在做错的呢?
许多人都知道,随着现代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升,生活的节奏越来越紧张的时候,我们的精神生活出现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彼此之间越来越陌生,越来越冷淡。因此,许多的失眠症、焦虑症、恐惧症患者越来越多,遂也导致了一个新兴的职业——心理咨询师职业的蓬勃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必定要经历这么一个阶段:由物质生活导致精神生活的空虚和心理问题的严重。西方社会在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后,许多人都要靠心理医师的帮助才能回到正常的生活。这也是西方社会心理医师在西欧国家兴盛的原因。我们随着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这样的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严重。但是当下,许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对由于心理问题引起的各种古怪行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以为这就是不正常而已,没有意识到这种心理问题其实也是一种病,因此对此掉以轻心。赵承熙枪击案就是最好的典型。在药的案件中,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去分析药的心理问题到底严重到何种程度。对于那个惯性的说法,其实我们很是可以理解的。许多人抽烟的和学生时代喜欢转笔玩的都知道,习惯了抽烟的人在手上有个东西时总是喜欢像烟一样用手指夹着,有个什么东西都喜欢像笔一样转来转去,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可能药在杀人的时候也是如此的一种惯性。而且,其在长期的练习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一种心理的和人格的扭曲变形,在找到一个机会后肆意地发泄。长期在一个压抑的环境下的重复一个机械的、单调的、简单的工作,是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心理人格的扭曲的。笔者猜测,在去年的富士康的跳楼事件中,很多自杀者可能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做出选择的。笔者曾经也体会过一次在那样的环境下工作,那就是工资很高,工作很简单,在那站着,但持续的时间较长,持续达到10个小时,没有一个同事与你交流,都是自己干自己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人都是社会性动物,长期在一个压抑的不能交流的环境下,是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的。这些积累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宣泄,在某一处得到宣泄的时刻,能量是很惊人的,最终后果也是很严重的。所以针对李教授的分析,在涉猎心理学的时候还是可以得到科学的解释的。
我们从当前大众对李教授的态度来看,可以看出,大家对心理存在问题的认识不足,而且大众也没有这个思想的准备,依然是要求以暴制暴的公平正义逻辑,这也给我们的立法者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一个参考,那就是废除死刑的步伐现在还不能走的太快,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还不允许这种罪大恶极的不判死刑。但有一点我们谁也不能否认,废除死刑是刑法发展的最终趋势,我们的大众也应该在经济生活提高的同时,逐渐去接受那些认可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发生的可能。只有这样,我们的的社会才能不断进步,不断发展,不能总是在原地踏步。我们看到,在赵承熙枪击案后的第二天的追悼上,他们放飞了33个气球,他们敲响了33声丧钟,在32名遇害者里边,也包括凶手自己在内。在校园的悼念碑旁,你能看到“希望你知道我并没有太生你的气,不憎恨你。你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和安慰,对此我感到非常心痛,所有爱的都包含在这里。劳拉”“赵,你大大低估了我们的力量、勇气与爱,你已经伤了我们的心,但你并没有伤我们的灵魂。我们变得比从前更加坚强,更骄傲。我从来没有如此因身为弗吉尼亚理工学院的学生而感到骄傲。最后,爱是永远流传的,艾琳”的纸条。在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民族用爱和宽容放飞了那33个气球,一个民族用勇气和责任敲响了那33声丧钟。我们呢?有没有那份博大的爱?有没有那份承担悲剧发生的社会责任的勇气?
要坦诚,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下,如果不对药判死刑明显是社会的不公,是对司法的侮辱。但是,我们还要承认,我们的宽容,还没有救起更多的生命。当前的国民还普遍没有那个能力去承担那份沉痛的责任。在我们追求法治的过程中,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严格按司法程序判案,也希望我们的国民理性去看待,不要用我们的感情、舆论去干涉司法的公正。因为我们谁都希望,或许在将来的某一天,自己站在被告或是原告席上,我们都希望得到的是最公正的判决,而不是民意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