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教育中物质奖励的思考
首先,明确物质奖励想要达到的最高目的:给孩子传递这样一个信息,他的劳动是值得被尊重的,是有价值的。
价值有两种体现:第一是物质方面,得到物质回报才有可能进行再生产;第二是精神方面,一则互助是集体生活的生存之本(A- 1),再者助人亦为快乐之本(A-5)。这两种价值体现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物质回报的价值体现分三种:
A-2 明码标价。合作之前已经明确了彼此的交换,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可以衡量自身得失,商讨价格;但合同签订后,就必须完成承诺。
A-3 悬赏形式。如果完成一项任务,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任务完成前没有明确的合同行为,所以猎人方可以随时中止任务;任务完成后,悬赏方检验结果,付出承诺的回报。
A-4 礼物性质。事件完成前并没有明确的合同行为以及回报数额,但受益方在事后给予相当的物质回报,以示谢意或者赞赏之类的情绪。
基于以上的分析,具体的奖励实施原则制定为:
B - 1 先设定一部分家庭基本活动为:责任。这是上文提到的集体生活的生存之本,所以根据孩子的能力确定有一部分家庭活动是必须完成的,不求物质回报的;例如,使用完了物品,需要放回原处这类工作,幼小期可略侧重于自理行为,有兄弟姐妹者可加入互助行为。
B - 2 将一部分家务活动明码标价。这是用时间和劳动获得资源的机会;但明确一点,如果接受了合同,就不能无故失职。这一部分任务在孩子能力范围内。例如从事一般为家长责任的家务劳动。
这类任务的意义在于让孩子有机会获得资源,同时强调恪守诺言,后期还可以用同样的架构教会孩子如何衡量自己劳动的价值,从而正确地争取更好的机会,要求合理的回报。
B - 3 将一部分略高于孩子能力的活动设定赏金价格。这里的设定要非常注意。
第一、不要超越孩子的期望值。也就是说,在孩子完全沉迷于兴趣之中时,不必设定悬赏;当孩子遇到挫折的某些时刻(不是所有时刻),可以将悬赏作为一种刺激方式引入。
第二、不要过分超越孩子的能力范围。胡萝卜放得太远,就成了海市蜃楼;不但不能达到促进孩子进一步努力的目的,反而让孩子产生“我做不到,就不要奖励了”的补偿平衡心理。
第三、不要用另一种强刺激来压倒任务本身的魅力。也就是赏金不能设定得比完成任务自身更诱惑。赏金的功能限定为“icing on the cake”,而绝对不能是对于孩子更有吸引力的东西。否则任务本身就成了苦役,兴趣部分就被另一种强刺激压抑泯灭了。
B - 4 在某些特殊时刻,还可以给孩子一定的礼物,表达情绪。但不建议过于频繁,尤其是常年规律性的,选择一个到两个特殊时刻足矣,例如生日和新年。
B - 5 带孩子参加规律性的社区义务服务。这类活动着眼于如何善用自己的能力付出于社会。
在付出与回报的关系上,B - 1 到B - 5是从低到高的进阶。另外,B - 1 对应A-1是集体主义的共存,B - 2到B - 5是物质回报,B - 5又回到助人的道德层面,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回归的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螺旋式上升的行为模型。
其次,拥有一定的资源,可以让孩子在实践中学习如何合理利用资源,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欲望。
这是社会生活方面的另一个课题:如何引导孩子合理利用资源,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欲望?
前文已经通过物质奖励机制,让孩子有机会掌握一定资源,下面讨论如何引导孩子使用这些资源。
首先,成人需要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包括生存和基本发展。例如要求孩子用自己的资源来支付义务教育的费用,就不合理。因为这里是成人的责任。
其次,孩子的个人发展需求。给予孩子自己选择的权利,同时也要赋予他承担自己的选择结果的义务。所以到时机成熟时,要给孩子从整体上实现个人发展的机会,这里的整体上,就包括如何调动资源(例如要求更多的合同任务,尽力完成赏金任务,积累自己的资源)来进行个人发展。这样,到他独立脱离出成人的照顾之后,就能直接把这里的经验运用到满足基本需求上。
最后,如何满足欲望。每个人都有欲望,一味的压抑与放纵都不是绝对有效的方式。如何收放如何取舍是孩子必须掌握的“获得幸福”的钥匙之一。到底什么值得“为伊消得人憔悴”;什么不过是“乱花渐欲迷人眼”,尝试几次,错过几回,就能得到些许经验了。
价值有两种体现:第一是物质方面,得到物质回报才有可能进行再生产;第二是精神方面,一则互助是集体生活的生存之本(A- 1),再者助人亦为快乐之本(A-5)。这两种价值体现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物质回报的价值体现分三种:
A-2 明码标价。合作之前已经明确了彼此的交换,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可以衡量自身得失,商讨价格;但合同签订后,就必须完成承诺。
A-3 悬赏形式。如果完成一项任务,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任务完成前没有明确的合同行为,所以猎人方可以随时中止任务;任务完成后,悬赏方检验结果,付出承诺的回报。
A-4 礼物性质。事件完成前并没有明确的合同行为以及回报数额,但受益方在事后给予相当的物质回报,以示谢意或者赞赏之类的情绪。
基于以上的分析,具体的奖励实施原则制定为:
B - 1 先设定一部分家庭基本活动为:责任。这是上文提到的集体生活的生存之本,所以根据孩子的能力确定有一部分家庭活动是必须完成的,不求物质回报的;例如,使用完了物品,需要放回原处这类工作,幼小期可略侧重于自理行为,有兄弟姐妹者可加入互助行为。
B - 2 将一部分家务活动明码标价。这是用时间和劳动获得资源的机会;但明确一点,如果接受了合同,就不能无故失职。这一部分任务在孩子能力范围内。例如从事一般为家长责任的家务劳动。
这类任务的意义在于让孩子有机会获得资源,同时强调恪守诺言,后期还可以用同样的架构教会孩子如何衡量自己劳动的价值,从而正确地争取更好的机会,要求合理的回报。
B - 3 将一部分略高于孩子能力的活动设定赏金价格。这里的设定要非常注意。
第一、不要超越孩子的期望值。也就是说,在孩子完全沉迷于兴趣之中时,不必设定悬赏;当孩子遇到挫折的某些时刻(不是所有时刻),可以将悬赏作为一种刺激方式引入。
第二、不要过分超越孩子的能力范围。胡萝卜放得太远,就成了海市蜃楼;不但不能达到促进孩子进一步努力的目的,反而让孩子产生“我做不到,就不要奖励了”的补偿平衡心理。
第三、不要用另一种强刺激来压倒任务本身的魅力。也就是赏金不能设定得比完成任务自身更诱惑。赏金的功能限定为“icing on the cake”,而绝对不能是对于孩子更有吸引力的东西。否则任务本身就成了苦役,兴趣部分就被另一种强刺激压抑泯灭了。
B - 4 在某些特殊时刻,还可以给孩子一定的礼物,表达情绪。但不建议过于频繁,尤其是常年规律性的,选择一个到两个特殊时刻足矣,例如生日和新年。
B - 5 带孩子参加规律性的社区义务服务。这类活动着眼于如何善用自己的能力付出于社会。
在付出与回报的关系上,B - 1 到B - 5是从低到高的进阶。另外,B - 1 对应A-1是集体主义的共存,B - 2到B - 5是物质回报,B - 5又回到助人的道德层面,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回归的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螺旋式上升的行为模型。
其次,拥有一定的资源,可以让孩子在实践中学习如何合理利用资源,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欲望。
这是社会生活方面的另一个课题:如何引导孩子合理利用资源,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欲望?
前文已经通过物质奖励机制,让孩子有机会掌握一定资源,下面讨论如何引导孩子使用这些资源。
首先,成人需要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包括生存和基本发展。例如要求孩子用自己的资源来支付义务教育的费用,就不合理。因为这里是成人的责任。
其次,孩子的个人发展需求。给予孩子自己选择的权利,同时也要赋予他承担自己的选择结果的义务。所以到时机成熟时,要给孩子从整体上实现个人发展的机会,这里的整体上,就包括如何调动资源(例如要求更多的合同任务,尽力完成赏金任务,积累自己的资源)来进行个人发展。这样,到他独立脱离出成人的照顾之后,就能直接把这里的经验运用到满足基本需求上。
最后,如何满足欲望。每个人都有欲望,一味的压抑与放纵都不是绝对有效的方式。如何收放如何取舍是孩子必须掌握的“获得幸福”的钥匙之一。到底什么值得“为伊消得人憔悴”;什么不过是“乱花渐欲迷人眼”,尝试几次,错过几回,就能得到些许经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