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尸体
最后一只小鱼死了。给它拍照片是不是不合适,因为尸体也有尊严。
之前有一天我们睡觉的时候讨论了一个问题:
假设你写一份声明,如果自己死了,愿意我切你尸体的一只手,泡在福尔马林里留作纪念,后来你死了,我切了,警察会来抓我吗?
他说,会。因为这侮辱了尸体,就算死前他写了声明,但是这不是医疗用途,在警察面前不算数的。
那么人对自己的尸体没有权利吗?
就此,他把话题引到安乐死、杀婴、弃婴、堕胎与SM致死的情况。
结论是,他认为,现在的法律以支持每个人活着为原则,而不是支持每个人在自由意愿。我认为这是因为支持每个人的自由意愿这事情太复杂,而支持每个人活着这原则很简单,虽然这会与每个人的意愿有矛盾,但是法律粗暴地这样选择了。
后来我查了虐待尸体罪,全名是盗窃、侮辱尸体罪,从条文上看,他说的是对的,没有提及尸体生前声明允许被侮辱的情况,可见警察是会来抓我的: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盗窃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
盗窃尸体,是对死者的人格、名誉、尸体完整等权利的侵犯。
盗窃、侮辱尸体,不仅是对死者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其亲属好友情感的一大伤害,造成极坏的社会
影响,干扰社会生产、生活、教学、科研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尸体。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是死者的名誉权、人格权、尸体完整权和亲朋好友的感情。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盗窃尸体的行为;
2、行为人有侮辱尸体的行为;
3、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公共秩序。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盗窃、侮辱尸体而为之的故意行为。
盗窃、侮辱尸体,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昨天和朋友饭,大了以后我又提出这个问题。
朋友A的结论是: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你得问问你自己这样做合适吗?(我问你认为他生前同意了,死后我切一只手不道德吗?)朋友A说他不认为这不合适,他认为我应该问问我自己这合适吗,李泽厚说,中国现在就是信仰缺失道德沦丧。
我认为这和我说的不是一回事。
朋友B说:你可以不告诉警察,你悄悄地。(我做我们俩都愿意的事,为什么要悄悄地!)
朋友B又说:现在警察也没那么有空,谁管你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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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一天我们睡觉的时候讨论了一个问题:
假设你写一份声明,如果自己死了,愿意我切你尸体的一只手,泡在福尔马林里留作纪念,后来你死了,我切了,警察会来抓我吗?
他说,会。因为这侮辱了尸体,就算死前他写了声明,但是这不是医疗用途,在警察面前不算数的。
那么人对自己的尸体没有权利吗?
就此,他把话题引到安乐死、杀婴、弃婴、堕胎与SM致死的情况。
结论是,他认为,现在的法律以支持每个人活着为原则,而不是支持每个人在自由意愿。我认为这是因为支持每个人的自由意愿这事情太复杂,而支持每个人活着这原则很简单,虽然这会与每个人的意愿有矛盾,但是法律粗暴地这样选择了。
后来我查了虐待尸体罪,全名是盗窃、侮辱尸体罪,从条文上看,他说的是对的,没有提及尸体生前声明允许被侮辱的情况,可见警察是会来抓我的: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盗窃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
盗窃尸体,是对死者的人格、名誉、尸体完整等权利的侵犯。
盗窃、侮辱尸体,不仅是对死者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其亲属好友情感的一大伤害,造成极坏的社会
影响,干扰社会生产、生活、教学、科研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尸体。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是死者的名誉权、人格权、尸体完整权和亲朋好友的感情。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盗窃尸体的行为;
2、行为人有侮辱尸体的行为;
3、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公共秩序。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盗窃、侮辱尸体而为之的故意行为。
盗窃、侮辱尸体,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昨天和朋友饭,大了以后我又提出这个问题。
朋友A的结论是: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你得问问你自己这样做合适吗?(我问你认为他生前同意了,死后我切一只手不道德吗?)朋友A说他不认为这不合适,他认为我应该问问我自己这合适吗,李泽厚说,中国现在就是信仰缺失道德沦丧。
我认为这和我说的不是一回事。
朋友B说:你可以不告诉警察,你悄悄地。(我做我们俩都愿意的事,为什么要悄悄地!)
朋友B又说:现在警察也没那么有空,谁管你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