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甘本:同名者
阿甘本:《来临中的共通体》XVII
王立秋 试译
XVII
同名者(Homonyms)
1902年6月,一位三十一岁大的英语逻辑学家给哥特洛布·弗雷格(Gottlob Frege)写了一封短信,在这封信中,他声称在《算术的基本法则/算术基础》(The Basic Laws of Arithmetic)的一个假定中发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这个矛盾威胁到康托尔(Cantor)的集合理论为数学家们创造的“天堂”之基础的可靠性。
带着他一贯的敏锐,但也不无窘迫地,弗雷格很快就理解到年轻的伯特兰·罗素信中至关重要的东西是什么:那完全是从一个概念到其外延之过渡的可能性本身,也就是说,在分类方面(in terms of classes)思考的可能性本身。“当我们说特定的对象/客体都有某种特定的属性的时候”,稍后罗素解释道,“我们假设,这个属性是一个确定的对象/客体,它能够区别于属于它的那些对象/客体;我们进一步假设具备这里谈论的那种属性的对象/客体形成一种分类(类别),而这个分类(类别),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区别于其所有元素的一个新的实体。”正是在这些没有得到说明的情况下,明显的预设遭到了“一切不是自身成员的分类(类别)之分类(类别)”的悖论的之一,这个悖论,在今天已经成为鸡尾酒会的一项娱乐活动,但却没有清楚地严重到成为弗雷格智识生产的长期障碍并迫使它的发现者花上数年的时间来集结一切合适的手段来限制它带来的后果。尽管大卫·希尔伯特(David Hilbert)作出了持续的警示,逻辑学家们仍然被一劳永逸地逐出了他们的天堂。
正如弗雷格猜测的那样,也就像我们今天开始看得更清楚的那样,潜藏在这些集合理论之矛盾下的是康德在他1772年2月21日给马尔库斯·赫茨(Marcus Herz)的信中在“我们的再现如何指涉对象/客体?”这个问题中表达的,是同一个问题。说“红”这个概念指的是红色的对象/客体是什么意思?一切概念都确定了构成其外延的某种分类么?罗素的悖论揭露的是不确定某种分类(或者更确切地说不能在不引起自相矛盾的情况下确定某种分类)的属性或概念(罗素称之为非-谓项[non-predicative,非属性项])的实存。罗素把这些属性(以及源于这些属性的伪分类)与那些在其定义中看起来为术语“所有”、“一切”和“任一”所构成的“表面变项(apparent variables)”关联起来。[1]出自这些表达的分类是“不合法/不合逻辑的总体”,这些总体假装是他们界定的那个总体的一部分(某种类似于要求成为自身外延之一部分的概念的东西)。与这些分类相反,逻辑学家(在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警示永远包含这些变项的情况下)提出越来越多的禁令并之下他们的边界标记:“暗示一种分类的所有成员的任何东西自身必不能是(这种分类的)成员之一”;“所有那些在任何方面关涉一种分类的一切或每个成员的东西,必不是那种分类的成员”;“如果任何表达内涵一个表面变项,那么,它必不能是那一变项的可能赋值之一”。
对逻辑学家来说不幸的是,非谓项的表达要比人们能够想到的要多得多。实际上,由于一切术语按定义来说都指涉其外延的一切或任一成员,并因此而能够自我指涉,因此,人们也能说,所有(或几乎所有)的词都能被呈现为根据这种悖论的表达,本身既是又不是(分类之)成员的分类。
对此表示反对——人们绝不会把术语“鞋”错当成鞋——是没有价值的。这里,一种不充分的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之概念妨碍了我们对此问题之症结的把握:这里成问题的不是就音响(acoustic)或文字(graphic)形式而言的“鞋”这个词(中世纪逻辑学家那里的suppositio materialis),而是确切地说,意指鞋的“鞋”这个词(或者说,a parte objecti,为“鞋”这个术语所指涉的鞋)。即便我们能够完全地区分鞋与“鞋”这个术语,要区分鞋与被称为(鞋)的存在(its being-called-[shoe]),(要区分鞋与)鞋在语言中的存在(its being-in-language)还是要艰难得多。被指称的存在(Being-called)或在语言中的存在(being-in-language)是典型的非谓项的属性,这种属性属于某一分类中的每一成员,同时又使它的归属成为一种绝境。这也是弗雷格曾经在写作“‘马’这个概念并不是一个概念”时陈述的那个矛盾(也即米尔纳[Milner]在新近的著作中表述为“语言学的术语没有专名”的那个矛盾)的内容。换言之,如果我们试图把握一个概念本身(as such)的话,它就注定要被转变为一个对象/客体,而我们付出的代价,则是不再有能力把它与被设想的那个事物区分开来。
这种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绝境——据此,意向性不可能在不变成某种intentum(所意,意向对象)的情况下被意向——对中世纪的逻辑学家来说并不陌生,这种绝境,就是“认知的存在(cognitive being)”的矛盾。据埃克哈特大师的表述,“如果形式(species,种)或意象——经由它,物才被认识或看到——别于物自体的话,那么,对知识来说它就是无用的……如果在灵魂中的形式具备一对象/客体之自然/天性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通过它来认识以之为形式的那物。因为如果它本身是对象/客体的话,它就会把我们引向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并会使我们偏离那物的知识。”(换言之,用这里引起我们兴趣的术语来说,如果词——通过词,物才得到表达——是别于物自体的某物或与之同一的话,那么,它就不能表达那物。)
能够从语言的存在(linguistic)之绝境中解出的不是某种类型的等级制度(a hierarchy of types)(就像罗素提出的,使年轻的维特根斯坦如此不适的那种类型之等级制度),而只是一种观念的理念(a theory of ideas)。在特征化柏拉图式的理念与多样的现象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亚里士多德以难以匹敌的明晰性表达了这点。这段话在现代版本的《形而上学》中已被剥夺了它真实的含义,但在更为权威的抄本中,我们可以读到:“据其(对理念的)参与(participation,或分有),同义词(the plurality of synonyms)对理念来说是同名的(与理念[homonymous])”(Metaphysics 987b10)[2]。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同义词是具备相同名字、相同定义的实体:换言之,它们是就其为一连贯分类之成员而言的现象,也就是说,就其通过参与/分有某一共通概念而属于某个集合而言的现象。然而,如果放到与理念的关系中来考虑(从与理念相关的方面来考虑这些现象),这些作为同义词而彼此联系的相同的现象,也就变成了同名者(同名者,根据亚里士多德,乃是具备相同的名字而定义各异的对象/客体)。因此单个的马(the single horses)对于马这个概念来说是同义词,但对马的理念来说,则是同名词——正如在罗素的悖论中,同样的对象/客体既属于又不属于某种分类。
然而,构成多样同义词之同名者的,在一切分类中持存,为使其成员成为简单的同名者,为出示它们在语言中纯粹的居住(状态)而从它们谓项的归属中提取它们的那个理念又是什么?同义词之同名对象(相对于它,同义词是同名的)既不是某种对象/客体,也不是某种概念,而相反是它自己对名字的拥有(having-name),是它自己的归属(belonging),或更确切地说,是它在语言中的存在(being-in-language)。这既不能反过来被命名也不能被出示,而只能通过某种回指的(anaphoric)运动来(被)把握。因此也就有了这样的原则——即便几乎不会遭到如是的主题化,这个原则也还是决定性的——根据这个原则,理念没有专名,而只能借助逆指(anaphora)autò(自身)得到表达:一物之理念乃此物本身/自体(itself)。这种无名的同名者(anonymous homonymy)就是理念。
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它(这个原则)也把同名者构造成无论什么的(存在)。无论什么是就其不(仅)与概念关联,而(且)与理念相关而言的独特性。(Whatever is singularity insofar as it relates not [only] to the concept, but [also] to the idea. 无论什么的[存在]是这样的一种独特性,它不[仅]与概念相关,而[且]与理念相关。)这种联系不会奠立某种新的分类,而是,在每种分类中,从它的同义项中,从它对某个分类的归属中抽取独特性的那种东西,它不朝向任何名字或归属的阙如(absence,缺席),而是朝向名字本身(itself),朝向一种纯粹而无名的同名者。尽管概念的网络持续地引进同义的联系,理念仍然这样的一种东西,它每一次的干涉,都是为了粉碎这些联系中的绝对性的做作(the pretence of absoluteness),同时显示这些联系的矛盾(inconsistency)。因此,无论什么并不仅仅意味着(用阿兰·巴迪乌的话来说)“被减去语言的权威,没有任何可能的名目(denomination),不可分辨”;它还更为确切地意谓那种在单纯的同名中,在纯粹的被制成的存在中维持自身,正出于也只出于这个原因而不可命名(unnameable)的那种东西:非-语言存在在语言中的存在(the being-in-language of the non-linguistic)。
这里依然无名的,是那被命名的存在(the being-named),是那名字本身(nomen innominabile,不可命名的名字);只有在语言中的存在,才被减去语言的权威。根据柏拉图的一个套套逻辑(tautology)——我们仍然远没有理解这种同义的反复——一物的理念就是那物自体;名字,就其命名物体而言,不过就是就其为名字所命名的那物罢了(the name, insofar as it names a thing, is nothing but the thing insofar as it is named by the name, 为一物命名的名字不过就是为名字所命名的那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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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甘本把罗素的术语“任一(any)”译成了意大利语的qualunque(无论什么的),但在译回英语的时候,我们不得不保留罗素原来的术语用法。无论如何,就算英语“任一”和“无论什么”的用法是非常接近的,在阅读文本的时候我们也应该牢记这点(这个区别)。阿甘本这里参引的是罗素的论文《基于类型理论的数学逻辑》(“Mathematical Logic a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ypes”, 1908),载《逻辑与知识》(Logic and Knowledge; London: Unwin Hyman, 1956), pp. 57-102;尤见第二章,《所有和任一》(“All and Any”), pp. 64-69。(中译参见[英]伯特兰·罗素:《以类型论为基础的梳理逻辑(1908年)》,载氏著《逻辑与知识(1901-1950年论文集)》,苑莉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9-124页。第二章《所有和任何》见第78-83页。——中译注)
[2] 此句吴寿彭先生译作“凡可感觉事物皆从于意式(即理念),亦复系于意式;许多事物凡同参一意式者,其名亦同。”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17页。苗力田先生则译作“他一方面把这些非感性的东西称为理念,另一方面感性的东西全都处于它们之外,并靠它们来说明。由于分有,众多和理念同名的事物才得以存在。(分有不过是名称的改变……)”载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载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 第七卷》,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44页。——中译注
王立秋 试译
XVII
同名者(Homonyms)
1902年6月,一位三十一岁大的英语逻辑学家给哥特洛布·弗雷格(Gottlob Frege)写了一封短信,在这封信中,他声称在《算术的基本法则/算术基础》(The Basic Laws of Arithmetic)的一个假定中发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这个矛盾威胁到康托尔(Cantor)的集合理论为数学家们创造的“天堂”之基础的可靠性。
带着他一贯的敏锐,但也不无窘迫地,弗雷格很快就理解到年轻的伯特兰·罗素信中至关重要的东西是什么:那完全是从一个概念到其外延之过渡的可能性本身,也就是说,在分类方面(in terms of classes)思考的可能性本身。“当我们说特定的对象/客体都有某种特定的属性的时候”,稍后罗素解释道,“我们假设,这个属性是一个确定的对象/客体,它能够区别于属于它的那些对象/客体;我们进一步假设具备这里谈论的那种属性的对象/客体形成一种分类(类别),而这个分类(类别),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区别于其所有元素的一个新的实体。”正是在这些没有得到说明的情况下,明显的预设遭到了“一切不是自身成员的分类(类别)之分类(类别)”的悖论的之一,这个悖论,在今天已经成为鸡尾酒会的一项娱乐活动,但却没有清楚地严重到成为弗雷格智识生产的长期障碍并迫使它的发现者花上数年的时间来集结一切合适的手段来限制它带来的后果。尽管大卫·希尔伯特(David Hilbert)作出了持续的警示,逻辑学家们仍然被一劳永逸地逐出了他们的天堂。
正如弗雷格猜测的那样,也就像我们今天开始看得更清楚的那样,潜藏在这些集合理论之矛盾下的是康德在他1772年2月21日给马尔库斯·赫茨(Marcus Herz)的信中在“我们的再现如何指涉对象/客体?”这个问题中表达的,是同一个问题。说“红”这个概念指的是红色的对象/客体是什么意思?一切概念都确定了构成其外延的某种分类么?罗素的悖论揭露的是不确定某种分类(或者更确切地说不能在不引起自相矛盾的情况下确定某种分类)的属性或概念(罗素称之为非-谓项[non-predicative,非属性项])的实存。罗素把这些属性(以及源于这些属性的伪分类)与那些在其定义中看起来为术语“所有”、“一切”和“任一”所构成的“表面变项(apparent variables)”关联起来。[1]出自这些表达的分类是“不合法/不合逻辑的总体”,这些总体假装是他们界定的那个总体的一部分(某种类似于要求成为自身外延之一部分的概念的东西)。与这些分类相反,逻辑学家(在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警示永远包含这些变项的情况下)提出越来越多的禁令并之下他们的边界标记:“暗示一种分类的所有成员的任何东西自身必不能是(这种分类的)成员之一”;“所有那些在任何方面关涉一种分类的一切或每个成员的东西,必不是那种分类的成员”;“如果任何表达内涵一个表面变项,那么,它必不能是那一变项的可能赋值之一”。
对逻辑学家来说不幸的是,非谓项的表达要比人们能够想到的要多得多。实际上,由于一切术语按定义来说都指涉其外延的一切或任一成员,并因此而能够自我指涉,因此,人们也能说,所有(或几乎所有)的词都能被呈现为根据这种悖论的表达,本身既是又不是(分类之)成员的分类。
对此表示反对——人们绝不会把术语“鞋”错当成鞋——是没有价值的。这里,一种不充分的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之概念妨碍了我们对此问题之症结的把握:这里成问题的不是就音响(acoustic)或文字(graphic)形式而言的“鞋”这个词(中世纪逻辑学家那里的suppositio materialis),而是确切地说,意指鞋的“鞋”这个词(或者说,a parte objecti,为“鞋”这个术语所指涉的鞋)。即便我们能够完全地区分鞋与“鞋”这个术语,要区分鞋与被称为(鞋)的存在(its being-called-[shoe]),(要区分鞋与)鞋在语言中的存在(its being-in-language)还是要艰难得多。被指称的存在(Being-called)或在语言中的存在(being-in-language)是典型的非谓项的属性,这种属性属于某一分类中的每一成员,同时又使它的归属成为一种绝境。这也是弗雷格曾经在写作“‘马’这个概念并不是一个概念”时陈述的那个矛盾(也即米尔纳[Milner]在新近的著作中表述为“语言学的术语没有专名”的那个矛盾)的内容。换言之,如果我们试图把握一个概念本身(as such)的话,它就注定要被转变为一个对象/客体,而我们付出的代价,则是不再有能力把它与被设想的那个事物区分开来。
这种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绝境——据此,意向性不可能在不变成某种intentum(所意,意向对象)的情况下被意向——对中世纪的逻辑学家来说并不陌生,这种绝境,就是“认知的存在(cognitive being)”的矛盾。据埃克哈特大师的表述,“如果形式(species,种)或意象——经由它,物才被认识或看到——别于物自体的话,那么,对知识来说它就是无用的……如果在灵魂中的形式具备一对象/客体之自然/天性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通过它来认识以之为形式的那物。因为如果它本身是对象/客体的话,它就会把我们引向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并会使我们偏离那物的知识。”(换言之,用这里引起我们兴趣的术语来说,如果词——通过词,物才得到表达——是别于物自体的某物或与之同一的话,那么,它就不能表达那物。)
能够从语言的存在(linguistic)之绝境中解出的不是某种类型的等级制度(a hierarchy of types)(就像罗素提出的,使年轻的维特根斯坦如此不适的那种类型之等级制度),而只是一种观念的理念(a theory of ideas)。在特征化柏拉图式的理念与多样的现象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亚里士多德以难以匹敌的明晰性表达了这点。这段话在现代版本的《形而上学》中已被剥夺了它真实的含义,但在更为权威的抄本中,我们可以读到:“据其(对理念的)参与(participation,或分有),同义词(the plurality of synonyms)对理念来说是同名的(与理念[homonymous])”(Metaphysics 987b10)[2]。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同义词是具备相同名字、相同定义的实体:换言之,它们是就其为一连贯分类之成员而言的现象,也就是说,就其通过参与/分有某一共通概念而属于某个集合而言的现象。然而,如果放到与理念的关系中来考虑(从与理念相关的方面来考虑这些现象),这些作为同义词而彼此联系的相同的现象,也就变成了同名者(同名者,根据亚里士多德,乃是具备相同的名字而定义各异的对象/客体)。因此单个的马(the single horses)对于马这个概念来说是同义词,但对马的理念来说,则是同名词——正如在罗素的悖论中,同样的对象/客体既属于又不属于某种分类。
然而,构成多样同义词之同名者的,在一切分类中持存,为使其成员成为简单的同名者,为出示它们在语言中纯粹的居住(状态)而从它们谓项的归属中提取它们的那个理念又是什么?同义词之同名对象(相对于它,同义词是同名的)既不是某种对象/客体,也不是某种概念,而相反是它自己对名字的拥有(having-name),是它自己的归属(belonging),或更确切地说,是它在语言中的存在(being-in-language)。这既不能反过来被命名也不能被出示,而只能通过某种回指的(anaphoric)运动来(被)把握。因此也就有了这样的原则——即便几乎不会遭到如是的主题化,这个原则也还是决定性的——根据这个原则,理念没有专名,而只能借助逆指(anaphora)autò(自身)得到表达:一物之理念乃此物本身/自体(itself)。这种无名的同名者(anonymous homonymy)就是理念。
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它(这个原则)也把同名者构造成无论什么的(存在)。无论什么是就其不(仅)与概念关联,而(且)与理念相关而言的独特性。(Whatever is singularity insofar as it relates not [only] to the concept, but [also] to the idea. 无论什么的[存在]是这样的一种独特性,它不[仅]与概念相关,而[且]与理念相关。)这种联系不会奠立某种新的分类,而是,在每种分类中,从它的同义项中,从它对某个分类的归属中抽取独特性的那种东西,它不朝向任何名字或归属的阙如(absence,缺席),而是朝向名字本身(itself),朝向一种纯粹而无名的同名者。尽管概念的网络持续地引进同义的联系,理念仍然这样的一种东西,它每一次的干涉,都是为了粉碎这些联系中的绝对性的做作(the pretence of absoluteness),同时显示这些联系的矛盾(inconsistency)。因此,无论什么并不仅仅意味着(用阿兰·巴迪乌的话来说)“被减去语言的权威,没有任何可能的名目(denomination),不可分辨”;它还更为确切地意谓那种在单纯的同名中,在纯粹的被制成的存在中维持自身,正出于也只出于这个原因而不可命名(unnameable)的那种东西:非-语言存在在语言中的存在(the being-in-language of the non-linguistic)。
这里依然无名的,是那被命名的存在(the being-named),是那名字本身(nomen innominabile,不可命名的名字);只有在语言中的存在,才被减去语言的权威。根据柏拉图的一个套套逻辑(tautology)——我们仍然远没有理解这种同义的反复——一物的理念就是那物自体;名字,就其命名物体而言,不过就是就其为名字所命名的那物罢了(the name, insofar as it names a thing, is nothing but the thing insofar as it is named by the name, 为一物命名的名字不过就是为名字所命名的那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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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甘本把罗素的术语“任一(any)”译成了意大利语的qualunque(无论什么的),但在译回英语的时候,我们不得不保留罗素原来的术语用法。无论如何,就算英语“任一”和“无论什么”的用法是非常接近的,在阅读文本的时候我们也应该牢记这点(这个区别)。阿甘本这里参引的是罗素的论文《基于类型理论的数学逻辑》(“Mathematical Logic a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ypes”, 1908),载《逻辑与知识》(Logic and Knowledge; London: Unwin Hyman, 1956), pp. 57-102;尤见第二章,《所有和任一》(“All and Any”), pp. 64-69。(中译参见[英]伯特兰·罗素:《以类型论为基础的梳理逻辑(1908年)》,载氏著《逻辑与知识(1901-1950年论文集)》,苑莉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9-124页。第二章《所有和任何》见第78-83页。——中译注)
[2] 此句吴寿彭先生译作“凡可感觉事物皆从于意式(即理念),亦复系于意式;许多事物凡同参一意式者,其名亦同。”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17页。苗力田先生则译作“他一方面把这些非感性的东西称为理念,另一方面感性的东西全都处于它们之外,并靠它们来说明。由于分有,众多和理念同名的事物才得以存在。(分有不过是名称的改变……)”载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载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 第七卷》,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44页。——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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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兔叽二乖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21-06-01 15: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