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金科玉律
推理小說十誡(隆納德‧諾克斯 1928)
1. 兇手須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但要防止讀者完全得知他的思絡。
2. 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3. 不許有密室、秘道。
4. 故事中不應出現不存在的毒藥、以及太複雜需要長篇解說的犯案工具。
5. 有色人種中不可有中國人。
6. 決不可透過意外事件和直覺能力來破案。
7. 偵探不能犯罪。
8. 偵探不應把焦點集中在無關案情的線索,避免誤導讀者。
9. 偵探身旁的忠心朋友,思維應該坦白;其智商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10. 除非先寫出有雙胞胎,否則兇手不準是雙胞胎。
推理小說二十守則(S.S.范達因)
1、在解謎的過程中,讀者務必擁有與偵探平等的機會。所有的線索必須記述清楚。
2、除凶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手法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詭計愚弄讀者。
3、故事情節當中不宜添加戀愛性的趣味要素,以免不合理的情緒擾亂純屬知性的實驗。我們要的是將凶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4、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成凶手。
5、控告凶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犯自白。
6、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查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犯下惡行的人。
7、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
8、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
9、偵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兇的主角。
10、凶手必須是小說中的主要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凶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有一定瞭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於是作者自承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
11、那些做僕人的,比方說管家、腳伕、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凶手。因為這樣的凶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 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凶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僕,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12、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當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角色身上。
13、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
14、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採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
15、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 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 凶手。
16、推理小說不宜過於重視長篇大論的說明章節、關乎橫生枝節 的文學性饒舌、極其精緻的性格分析、與「氣氛」的營造。於罪案的記錄與推理上,這些事宜所佔地位並不重要;它們將抑止情節的進行,導入不合乎主要目的的問題。
17、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至於那些闖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餘偵探的事,這類犯法的事是屬於刑事組的例行工作。
18、在推理小說裡,犯罪事件到最後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等於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
19、推理小說裡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於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遊戲是屬於另外一種小說,舉例來說,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慾望和情緒有所宣洩。
20、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誰要是用了它就等於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 從案發現場所留下的菸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菸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凶手。
b. 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凶手自己招認。
c. 偽造指紋。
d. 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 一個無辜的人被認為是凶手,結果原來他是凶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 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於入迷藥。
h. 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謀殺才真正開始。
i. 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後被偵探識破。
新本格七則(島田莊司 1994)
1.故事的舞台必須是封閉空間,例如孤島或暴風雪山莊。登場角色無法自由出入,也必須排除擁有先進科學技術的警方。必須保證只有依靠邏輯思考才能破案的必然性。
2.屋內的各房間都要能夠上鎖,屬於重視隱私的建築物。
3.屋宅的主人或客人,所有角色在小說開頭都必須介紹給讀者,兇手必然就在其中。
4.發生了各種事件,並導向血腥的慘劇。
5.偵探登場,是後來才出場,或是一開始就在屋內都可以。
6.慘劇依然繼續發生,但兇手的身份依然不明。偵探開始提出推理,讀者可以跟著鬥智。
7.偵探在故事最後指出兇手,必須是令讀者意外的人物。如果無法做到,就不能稱為成功的作品。
1. 兇手須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但要防止讀者完全得知他的思絡。
2. 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3. 不許有密室、秘道。
4. 故事中不應出現不存在的毒藥、以及太複雜需要長篇解說的犯案工具。
5. 有色人種中不可有中國人。
6. 決不可透過意外事件和直覺能力來破案。
7. 偵探不能犯罪。
8. 偵探不應把焦點集中在無關案情的線索,避免誤導讀者。
9. 偵探身旁的忠心朋友,思維應該坦白;其智商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10. 除非先寫出有雙胞胎,否則兇手不準是雙胞胎。
推理小說二十守則(S.S.范達因)
1、在解謎的過程中,讀者務必擁有與偵探平等的機會。所有的線索必須記述清楚。
2、除凶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手法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詭計愚弄讀者。
3、故事情節當中不宜添加戀愛性的趣味要素,以免不合理的情緒擾亂純屬知性的實驗。我們要的是將凶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4、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成凶手。
5、控告凶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犯自白。
6、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查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犯下惡行的人。
7、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
8、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
9、偵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兇的主角。
10、凶手必須是小說中的主要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凶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有一定瞭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於是作者自承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
11、那些做僕人的,比方說管家、腳伕、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凶手。因為這樣的凶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 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凶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僕,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12、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當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角色身上。
13、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
14、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採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
15、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 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 凶手。
16、推理小說不宜過於重視長篇大論的說明章節、關乎橫生枝節 的文學性饒舌、極其精緻的性格分析、與「氣氛」的營造。於罪案的記錄與推理上,這些事宜所佔地位並不重要;它們將抑止情節的進行,導入不合乎主要目的的問題。
17、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至於那些闖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餘偵探的事,這類犯法的事是屬於刑事組的例行工作。
18、在推理小說裡,犯罪事件到最後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等於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
19、推理小說裡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於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遊戲是屬於另外一種小說,舉例來說,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慾望和情緒有所宣洩。
20、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誰要是用了它就等於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 從案發現場所留下的菸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菸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凶手。
b. 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凶手自己招認。
c. 偽造指紋。
d. 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 一個無辜的人被認為是凶手,結果原來他是凶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 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於入迷藥。
h. 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謀殺才真正開始。
i. 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後被偵探識破。
新本格七則(島田莊司 1994)
1.故事的舞台必須是封閉空間,例如孤島或暴風雪山莊。登場角色無法自由出入,也必須排除擁有先進科學技術的警方。必須保證只有依靠邏輯思考才能破案的必然性。
2.屋內的各房間都要能夠上鎖,屬於重視隱私的建築物。
3.屋宅的主人或客人,所有角色在小說開頭都必須介紹給讀者,兇手必然就在其中。
4.發生了各種事件,並導向血腥的慘劇。
5.偵探登場,是後來才出場,或是一開始就在屋內都可以。
6.慘劇依然繼續發生,但兇手的身份依然不明。偵探開始提出推理,讀者可以跟著鬥智。
7.偵探在故事最後指出兇手,必須是令讀者意外的人物。如果無法做到,就不能稱為成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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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企谷奉太郎 赞了这篇日记 2020-05-15 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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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yfsj777 赞了这篇日记 2011-10-19 09: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