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泰恩原理:民主运动的悖论(摘自从“民主运动”走向“民主政治”)
一九八九年底震撼世界的东欧人民民主运动已经不可磨灭地载入了人类史册。但是,民主运动的胜利并不等於民主政治的开始,专制国家的倒台也绝不意味着民主国家的诞生。事实上,人们普遍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民主运动」与「民主政治」乃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件事。通常所谓的「民主运动」说到底主要是一种反对政府、反对国家权力的活动,但「民主政治」则首先意味着一种组织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换言之,前者的目标在於削弱、破坏、以致颠覆一种「政治秩序」,而後者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奠定、捍卫、巩固一种「政治秩序」。两者的作用力可说正好相反。
实际上,我们很容易看出,民主运动与民主政治本来就有某种相互排斥性:如果有充份民主的「政治」,那也就很少会有大规模的民主「运动」,因为「民主运动」之所以爆发,恰恰是因为没有「民主政治」。换句话说,「民主运动」乃是「非民主政治」的特有产儿。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乃不能不注意,「民主运动」几乎必不可免地本身就带有非民主的特点。用著名比较政治学家Adam Przeworski的话说就是:An opposition is a product of the regime it opposes (一个反对派乃是它所反对的体制之产物)。--这里我愿顺便指出,有些人把「非民主政治」下所爆发的民主运动与「民主政治」下的所谓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尊宪不遵法活动) 相提并论,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首先就严重混淆了「民主政治」与「非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从而进一步混淆了「民主运动」(抗议缺乏基本宪政) 与「公民尊宪不遵法活动」(抗议某些法令违背宪政) 的本质不同。
民主运动与民主政治的这种相互排斥性,实际表明「民主运动」本身包含着一种深刻的自我矛盾性 (paradox)。确切地说,民主运动具有两个目标,一是反对「非民主政治」,一是推进「民主政治」。但关键的问题就在於,这两个目标并不是同一的。托克维尔说得好:恨专制绝不等於爱自由!--旧制度的破坏者绝不必然就是新制度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建设者,恰恰相反,他们同样可能继续成为新的民主政治的破坏者。最近以来的比较政治学研究已经将这种矛盾概括为所谓「斯泰恩原理」(Stern Principle,得名於研究魏玛共和与纳粹德国的着名学者Fritze Stern),这一原理可以简单表述如下:对於转化或颠覆一个专制政体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和力量,并不是建立新体制--特别是民主体制--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和力量;相反,这些力量和因素常常可能危害颠覆新的民主政体。
举例而言,经济危机、天灾人祸,常常是导致旧体制瓦解和倒台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些因素无形使民主政体的建立同样极端困难,这是从客观因素方面讲。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从主观力量上讲,由於民主运动首先就意味着对「非民主政治」基本秩序的否定,因此民主运动必然首先是一种反秩序的力量;但是,建立「民主政治」则意味着奠定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在这里,民主运动固有的反秩序惯性冲动无疑同样使民主政治基本秩序的安排变得极端困难。首先,不难想像,民主运动中必定有一部分人特别是无政府主义者和极端民主论者,会始终拒绝进入民主政治的基本秩序和民主「国家」的轨道,因为根据他们的「民主理念」,任何「秩序」,特别是「国家」政权,都不可能是民主的,因此必须反对,事实上在他们眼中搞民主几乎就是反政府、反国家的同义词。民主运动中的这股势力将始终严重阻碍「民主运动」走向「民主政治」,从而使过渡时期民主政体的建立极为困难。其次,既使民主运动的主导力量有志於走向「民主政治」,亦即走向建设民主「政府」和民主「国家」,但由於它原先固有的「街头运动」本性以及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巨大压力,也仍然随时可能退出建设民主「政府」和民主「国家」的轨道,重新退回到「民主运动」的水平 (台湾民进党不久前之退出议会正是一例)。
因此,从「民主运动」走向「民主政治」,乃是一条极其艰难、随时可能中断的道路。因为它实际上要求,民主运动的主导力量必须有能力把两股相反的作用力统一起来,必须有能力把反对旧秩序的破坏性力量随时转化为奠定新秩序的建设性力量。民主运动是否成熟是否能走向「民主政治」的标志正是在这里。不成熟的民主运动之特点就在於,它只是「运动」一下就了事。换言之,它实际上从来没有认真考虑过如何建立民主政治的问题,而只是满足於反对旧体制而已,亦即它只有恨专制的本能,却没有爱自由的能力。只要民主运动还停留在这种水准,那就表明它离民主政治还差得很远。充其量它可以颠覆旧体制,但也只不过是为新专制作准备。
检验「民主运动」是否成熟,是否在走向「民主政治」,根本的标准就是看民主运动是否在向「立宪政治」(Constitutionalism) 的方向发展。因为唯有朝「宪政」方向发展的民主运动,才可能把反对旧秩序的破坏性力量与奠定新秩序的建设性力量统一起来。一方面,非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在它的「任意性」(arbitrariness),亦即不受法律的约束性,因此,推动宪政恰是对非民主政治的最有效挑战;另一方面,推动宪政恰恰同时也就是对民主运动本身作出约束,亦即把民主运动的各种力量都纳入宪政的轨道之中--民主运动如果不须受任何约束,那与非民主政体又有何区别?--换言之,「立宪政治」意味着对叁与政治的各方各派都作出一视同仁的规则性约束,亦即制订出明确而不可违反的政治游戏规则。这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所在,从而也就应该是民主运动追求的最高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修宪」(Constitution - amending) 与「制宪」(Constitution - making) 乃是从「民主运动」走向「民主政治」的关键转捩点。因为「修宪」与「制宪」的程序如何,结果如何,不仅意味着旧体制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根本的改造,而且更意味着,民主运动力量本身今後是否愿意接受「宪政」的约束,是否愿意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去进行今後的政治活动。一句话,修宪和制宪的过程与结果,可以最清楚地告诉人们,民主运动力量本身究竟是在走向真正的「民主政治」,还是只不过在建立一种新的非民主政治。
实际上,我们很容易看出,民主运动与民主政治本来就有某种相互排斥性:如果有充份民主的「政治」,那也就很少会有大规模的民主「运动」,因为「民主运动」之所以爆发,恰恰是因为没有「民主政治」。换句话说,「民主运动」乃是「非民主政治」的特有产儿。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乃不能不注意,「民主运动」几乎必不可免地本身就带有非民主的特点。用著名比较政治学家Adam Przeworski的话说就是:An opposition is a product of the regime it opposes (一个反对派乃是它所反对的体制之产物)。--这里我愿顺便指出,有些人把「非民主政治」下所爆发的民主运动与「民主政治」下的所谓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尊宪不遵法活动) 相提并论,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首先就严重混淆了「民主政治」与「非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从而进一步混淆了「民主运动」(抗议缺乏基本宪政) 与「公民尊宪不遵法活动」(抗议某些法令违背宪政) 的本质不同。
民主运动与民主政治的这种相互排斥性,实际表明「民主运动」本身包含着一种深刻的自我矛盾性 (paradox)。确切地说,民主运动具有两个目标,一是反对「非民主政治」,一是推进「民主政治」。但关键的问题就在於,这两个目标并不是同一的。托克维尔说得好:恨专制绝不等於爱自由!--旧制度的破坏者绝不必然就是新制度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建设者,恰恰相反,他们同样可能继续成为新的民主政治的破坏者。最近以来的比较政治学研究已经将这种矛盾概括为所谓「斯泰恩原理」(Stern Principle,得名於研究魏玛共和与纳粹德国的着名学者Fritze Stern),这一原理可以简单表述如下:对於转化或颠覆一个专制政体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和力量,并不是建立新体制--特别是民主体制--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和力量;相反,这些力量和因素常常可能危害颠覆新的民主政体。
举例而言,经济危机、天灾人祸,常常是导致旧体制瓦解和倒台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些因素无形使民主政体的建立同样极端困难,这是从客观因素方面讲。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从主观力量上讲,由於民主运动首先就意味着对「非民主政治」基本秩序的否定,因此民主运动必然首先是一种反秩序的力量;但是,建立「民主政治」则意味着奠定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在这里,民主运动固有的反秩序惯性冲动无疑同样使民主政治基本秩序的安排变得极端困难。首先,不难想像,民主运动中必定有一部分人特别是无政府主义者和极端民主论者,会始终拒绝进入民主政治的基本秩序和民主「国家」的轨道,因为根据他们的「民主理念」,任何「秩序」,特别是「国家」政权,都不可能是民主的,因此必须反对,事实上在他们眼中搞民主几乎就是反政府、反国家的同义词。民主运动中的这股势力将始终严重阻碍「民主运动」走向「民主政治」,从而使过渡时期民主政体的建立极为困难。其次,既使民主运动的主导力量有志於走向「民主政治」,亦即走向建设民主「政府」和民主「国家」,但由於它原先固有的「街头运动」本性以及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巨大压力,也仍然随时可能退出建设民主「政府」和民主「国家」的轨道,重新退回到「民主运动」的水平 (台湾民进党不久前之退出议会正是一例)。
因此,从「民主运动」走向「民主政治」,乃是一条极其艰难、随时可能中断的道路。因为它实际上要求,民主运动的主导力量必须有能力把两股相反的作用力统一起来,必须有能力把反对旧秩序的破坏性力量随时转化为奠定新秩序的建设性力量。民主运动是否成熟是否能走向「民主政治」的标志正是在这里。不成熟的民主运动之特点就在於,它只是「运动」一下就了事。换言之,它实际上从来没有认真考虑过如何建立民主政治的问题,而只是满足於反对旧体制而已,亦即它只有恨专制的本能,却没有爱自由的能力。只要民主运动还停留在这种水准,那就表明它离民主政治还差得很远。充其量它可以颠覆旧体制,但也只不过是为新专制作准备。
检验「民主运动」是否成熟,是否在走向「民主政治」,根本的标准就是看民主运动是否在向「立宪政治」(Constitutionalism) 的方向发展。因为唯有朝「宪政」方向发展的民主运动,才可能把反对旧秩序的破坏性力量与奠定新秩序的建设性力量统一起来。一方面,非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在它的「任意性」(arbitrariness),亦即不受法律的约束性,因此,推动宪政恰是对非民主政治的最有效挑战;另一方面,推动宪政恰恰同时也就是对民主运动本身作出约束,亦即把民主运动的各种力量都纳入宪政的轨道之中--民主运动如果不须受任何约束,那与非民主政体又有何区别?--换言之,「立宪政治」意味着对叁与政治的各方各派都作出一视同仁的规则性约束,亦即制订出明确而不可违反的政治游戏规则。这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所在,从而也就应该是民主运动追求的最高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修宪」(Constitution - amending) 与「制宪」(Constitution - making) 乃是从「民主运动」走向「民主政治」的关键转捩点。因为「修宪」与「制宪」的程序如何,结果如何,不仅意味着旧体制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根本的改造,而且更意味着,民主运动力量本身今後是否愿意接受「宪政」的约束,是否愿意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去进行今後的政治活动。一句话,修宪和制宪的过程与结果,可以最清楚地告诉人们,民主运动力量本身究竟是在走向真正的「民主政治」,还是只不过在建立一种新的非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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