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功利主义钩沉
根据道德功利主义的理论,讨论道德首先应该是针对某种行为而不仅是单纯的想法或动机,进而人们根据该行为作用于现实的结果来评判是否道德。那样一来,我们评判的标准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呢?谈论道德是否可能脱离其中某些因素,比如人性,制度?抑或是说这种标准也会牵涉到道德与非道德之分,但这似乎又和道德功利的基本教条相抵——即评判道德必须是针对行为的结果。试想当你问一个人:“你如何理解一个人在做道德的事情?”时,或许会面临许多不同的回答。一种常见的功利主义的回答是:“使尽可能多的人受益。”,但是伦理学界的“电车难题”恰恰击中了这种观点的要害,理由是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应专门牺牲少数个体的利益来换取多数群体的利益。于是人们试图从康德的道德绝对主义寻求解答,即试图找出道德的基础,这种基础可以不依赖于人的经历和文化环境。康德的一个重要的反道德功利主义的观点是:“不应以人作为工具从事任何具有功利目的的行为,否则就是不道德的。”且不论康德是如何界定工具的概念,至少康德试图和功利主义划清界限,并试图进一步对道德立法,就像人类对自然界立法那样。然而,这里自然会引出一个比“何谓工具”更基本的问题:当谈论一个行为是功利的意味着什么?这种功利是只限于物质层面还是可以包括心理上的?
在这里我先试图给出关于道德的一个范式,也许由于个人比较无知以至于不清楚历史上究竟有谁给出过这个范式(但恳请有知道的人告诉我),但我还是要继续断言“道德是良心驱使自己做的事情”。纵观伦理学界的不少例子,会发现人们通常所指的道德实质都具有顺从良心这一特征。且先不去讨论良心的本质是什么,现在关心的问题是追求良心的安宁是否可以算做某种特殊的功利目的?既然是道德功利主义,那这种功利当然是要符合道德,这样也就自然离不开来自良心的动机。可是,如果一个人实施道德行为是为了使自己的良心安稳,那这世上可能存在非功利的道德行为吗?还是说,一个人实施道德行为并非一定是出于良心方面的意图,更主要是避免良心陷入不安之中?
要知道,“电车难题”如果放在中世纪时期反而几乎不会难倒任何人,因为那时人们的观念是“认真祈祷并相信奇迹的发生”,于是他们的答案往往只有一个,即“不改变电车行驶的轨道并努力祈祷前方的5个人能发现危险并及时躲避”。这样一来,他们既能防止把本来不相关的人卷入牺牲品中(否则就和基督教义宣扬的的“生命平等”矛盾),同时也可以避免良心陷入不安。在那时人看来,似乎人的行为有一半是由上帝负责,也就是说他们至少可以找到一种做法来使自己的良心过的安稳,毕竟他们宁愿相信上帝会看在他们已经尽力而为的份上而安排好这一切的——无人能拂逆上帝的旨意。不过,如果稍微留意就不难发现那是一个“自由意志”被充分压制的时代,人们对上帝的敬畏超过自身,谁也不敢在那时讨论所谓的“上帝”是如何安排这一切的,自然也就没有人对道德的本性予以考虑,更在乎的是如何使良心不受到折磨或惩罚。
到了后来,理性主义的兴起逐渐削弱了中世纪的那种论调,并开始用一种决定论的方式去看待世界。这时人们开始用一种因果律的眼光来看待现实的一系列行为,并开始把这种因果论带入道德观的审视中。那时流行的一种普遍的印象是:道德是理性作用行为的结果。尽管不久之后,伟大的苏格兰哲学家休谟则认为道德的基础来源于人的情感——这似乎和“道德是良心驱使自己做的事情”的观点不谋而合,从直觉上我们似乎也认同良心是人类情感的一部分。然而针对“道德的基础来源于情感”的观点,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它无法回避的问题:某些动物也具有和人相似的情感,但为何却无法进化出一种类似人类这样的道德体系?动物是否有类似于“良心”之说,还是说它们也有只是我们无法观察到?如果是后者,那至少我们也就不存在对动物进行什么道德观察,但显然根据道德功利主义的宗旨,道德和某种行为有关,而我们又是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观察。
由于休谟的这种观点无法回答上述问题,最后又被康德的“道德源于理性,而理性的基础‘因果律’是先验的”所取代,但是人们逐渐意识到一个事实,如果人的行为可以用完全的因果律来进行解释,即人的行为在因果律的链条里被完全确定,那人们该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说理性本身不依赖于人,那我们所谓的道德律不过是理性作用于人的行为的结果,可这样一来似乎人能决定自身的部分就受限制了,那样就可能出现对“非道德”的事情辩护——此类辩护往往称这些行为不属于自身而是外物决定所致。于是,我们会最终认识到道德行为有个重要的前提,即“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不仅关于想做什么的自由,还包括不想做什么的自由。“一个人认识到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基本特征,暂且不论我们想寻求一种关于自由的哪种含义,这种“自由意志”是基于反抗因果决定论(有时接近宿命论)的需要。不然的话,若问一个即将被处决的罪犯“为何犯罪”时,此人会吃惊地发现原来自己犯罪以及之后被处决都是注定的事情,即这一切竟然源于因果确定性所导致的个人宿命!事实上,只有当一个人认识到自己的思维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才可能去合理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此时谈论道德才是有意义的。当然,道德的不确定性依然没有消除,即我们希望一个人自由到何种程度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恐怕也是个心理学问题,有趣的是上世纪著名精神分析大师荣格也曾作出过“没有自由就没有道德”的论断。需要提醒的是,具有“自由意志”是道德成立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有了它就一定能带来道德,因为道德还需要依靠其它因素。也许有人会反驳“自由意志”不过是句空话,因为人无法认识到自身思维的局限性,就如同生活在二维空间的生物无法感知到三维的存在那样。但是,或许这种认识不全对于建立道德而言是必须的,因为这牵涉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含义。
不过不管怎样,“自由意志”似乎可以回答“动物为何无法进化出具有类似人类这样的道德体系”,因为动物没有自由意志,故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而不单是源于情感和理智方面的差异。有了这样一个观念,一个人才会考虑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才会有“良心”的概念。 其实,对个人“自由意志”负责首先蕴含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反过来未必成立,譬如某些无意行为造成的过失并非源于“自由意志”,可还是会出于良心考虑而或多或少对它负责,这似乎正是“良心”作用于道德方面比“自由意志”显得更根本之处。
于是,我们最终获得了关于道德功利主义的一个全新的认识,判断自己的一种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实际是检验该行为应该负责到什么程度的过程,以及该行为顺从自己的良心到何种程度。毕竟,人类认识道德更多是根据直觉上“非道德”的例子,即我们往往无法说清哪些行为一定符合道德,但能较为肯定地识别出哪些是非道德的。倘若道德功利主义的功利不仅限于物质层面,那么人们对功利的认识实际能更好促进对道德的理解。
在这里我先试图给出关于道德的一个范式,也许由于个人比较无知以至于不清楚历史上究竟有谁给出过这个范式(但恳请有知道的人告诉我),但我还是要继续断言“道德是良心驱使自己做的事情”。纵观伦理学界的不少例子,会发现人们通常所指的道德实质都具有顺从良心这一特征。且先不去讨论良心的本质是什么,现在关心的问题是追求良心的安宁是否可以算做某种特殊的功利目的?既然是道德功利主义,那这种功利当然是要符合道德,这样也就自然离不开来自良心的动机。可是,如果一个人实施道德行为是为了使自己的良心安稳,那这世上可能存在非功利的道德行为吗?还是说,一个人实施道德行为并非一定是出于良心方面的意图,更主要是避免良心陷入不安之中?
要知道,“电车难题”如果放在中世纪时期反而几乎不会难倒任何人,因为那时人们的观念是“认真祈祷并相信奇迹的发生”,于是他们的答案往往只有一个,即“不改变电车行驶的轨道并努力祈祷前方的5个人能发现危险并及时躲避”。这样一来,他们既能防止把本来不相关的人卷入牺牲品中(否则就和基督教义宣扬的的“生命平等”矛盾),同时也可以避免良心陷入不安。在那时人看来,似乎人的行为有一半是由上帝负责,也就是说他们至少可以找到一种做法来使自己的良心过的安稳,毕竟他们宁愿相信上帝会看在他们已经尽力而为的份上而安排好这一切的——无人能拂逆上帝的旨意。不过,如果稍微留意就不难发现那是一个“自由意志”被充分压制的时代,人们对上帝的敬畏超过自身,谁也不敢在那时讨论所谓的“上帝”是如何安排这一切的,自然也就没有人对道德的本性予以考虑,更在乎的是如何使良心不受到折磨或惩罚。
到了后来,理性主义的兴起逐渐削弱了中世纪的那种论调,并开始用一种决定论的方式去看待世界。这时人们开始用一种因果律的眼光来看待现实的一系列行为,并开始把这种因果论带入道德观的审视中。那时流行的一种普遍的印象是:道德是理性作用行为的结果。尽管不久之后,伟大的苏格兰哲学家休谟则认为道德的基础来源于人的情感——这似乎和“道德是良心驱使自己做的事情”的观点不谋而合,从直觉上我们似乎也认同良心是人类情感的一部分。然而针对“道德的基础来源于情感”的观点,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它无法回避的问题:某些动物也具有和人相似的情感,但为何却无法进化出一种类似人类这样的道德体系?动物是否有类似于“良心”之说,还是说它们也有只是我们无法观察到?如果是后者,那至少我们也就不存在对动物进行什么道德观察,但显然根据道德功利主义的宗旨,道德和某种行为有关,而我们又是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观察。
由于休谟的这种观点无法回答上述问题,最后又被康德的“道德源于理性,而理性的基础‘因果律’是先验的”所取代,但是人们逐渐意识到一个事实,如果人的行为可以用完全的因果律来进行解释,即人的行为在因果律的链条里被完全确定,那人们该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说理性本身不依赖于人,那我们所谓的道德律不过是理性作用于人的行为的结果,可这样一来似乎人能决定自身的部分就受限制了,那样就可能出现对“非道德”的事情辩护——此类辩护往往称这些行为不属于自身而是外物决定所致。于是,我们会最终认识到道德行为有个重要的前提,即“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不仅关于想做什么的自由,还包括不想做什么的自由。“一个人认识到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基本特征,暂且不论我们想寻求一种关于自由的哪种含义,这种“自由意志”是基于反抗因果决定论(有时接近宿命论)的需要。不然的话,若问一个即将被处决的罪犯“为何犯罪”时,此人会吃惊地发现原来自己犯罪以及之后被处决都是注定的事情,即这一切竟然源于因果确定性所导致的个人宿命!事实上,只有当一个人认识到自己的思维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才可能去合理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此时谈论道德才是有意义的。当然,道德的不确定性依然没有消除,即我们希望一个人自由到何种程度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恐怕也是个心理学问题,有趣的是上世纪著名精神分析大师荣格也曾作出过“没有自由就没有道德”的论断。需要提醒的是,具有“自由意志”是道德成立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有了它就一定能带来道德,因为道德还需要依靠其它因素。也许有人会反驳“自由意志”不过是句空话,因为人无法认识到自身思维的局限性,就如同生活在二维空间的生物无法感知到三维的存在那样。但是,或许这种认识不全对于建立道德而言是必须的,因为这牵涉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含义。
不过不管怎样,“自由意志”似乎可以回答“动物为何无法进化出具有类似人类这样的道德体系”,因为动物没有自由意志,故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而不单是源于情感和理智方面的差异。有了这样一个观念,一个人才会考虑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才会有“良心”的概念。 其实,对个人“自由意志”负责首先蕴含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反过来未必成立,譬如某些无意行为造成的过失并非源于“自由意志”,可还是会出于良心考虑而或多或少对它负责,这似乎正是“良心”作用于道德方面比“自由意志”显得更根本之处。
于是,我们最终获得了关于道德功利主义的一个全新的认识,判断自己的一种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实际是检验该行为应该负责到什么程度的过程,以及该行为顺从自己的良心到何种程度。毕竟,人类认识道德更多是根据直觉上“非道德”的例子,即我们往往无法说清哪些行为一定符合道德,但能较为肯定地识别出哪些是非道德的。倘若道德功利主义的功利不仅限于物质层面,那么人们对功利的认识实际能更好促进对道德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