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海洋自由论》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致力于17世纪自然法学家及其先驱与后继的研读与交流,侧重汉语研究与翻译方面的积累、展示与批评,战争法权问题被给以特别关注。
http://site.douban.com/108591/room/49422/
去年讨论“大国崛起”之后,这个主题就在脑袋里挥之不去。于是想多读一点西洋史书,多了解了解那几个国家,《海洋自由论》是我选中的史书之一。
在冒险和地理大发现的过程中,同处伊比利亚半岛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竞争激烈,并请罗马教皇进行仲裁。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发布诏书,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即通过佛得角群岛以西100里格(约5.42公里)的地方作为两国行使权利的分界线,东边归葡萄牙,西边归西班牙,别国的船只要得到控制国许可不得在那里航行或通商。葡萄牙国王若昂二世(1481~1495在位)对此不满,要求重划。经过谈判,1494年6月7日西、葡两国签订了《托德西利亚斯条约》,将分界线再向西移270里格,巴西即根据这个条约被划入葡萄牙的势力范围。两国据此声称,凡是未经许可进入这些地方的船只要被没收,船员要受到死刑或沦为奴隶。就这样,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教皇支持下通过教皇子午线瓜分了地球,葡萄牙特别主张对全部印度洋和摩洛哥以南的大西洋的主权,西班牙特别要求对太平洋和墨西哥湾的主权。
有了教皇子午线,别的国家要想参与到远洋贸易中来,要么去开辟新的航线,要么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势力范围内冒险。既然西班牙和葡萄牙海上势力强大,英国一方面通过探险航行独占了与俄罗斯的贸易,同时又纵容海盗船在在大西洋和太平洋上劫掠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船只,赃物则在王室与海盗之间瓜分。1580年,英国最有名的江洋大盗德雷克环游世界,沿路打劫西班牙船只,满载而归后觐见女王,西班牙公使提出抗议后,伊利莎白女王说,“我的臣民有权与西班牙人一样在各处活动,因为海洋与空气是属于人类所共有的”;并登上了德雷克的海盗船,策封他为爵士。
不仅这样,伊利莎白女王还继承了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成果,拒绝英国国教会加入天主教,更惹脑了罗马教廷,教廷下令西班牙对英战争。以罗马教会自居的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以葡萄牙国王曼威尔外甥的身份兼任葡萄牙国王,组建了无敌舰队;同时密谋暗杀伊利莎白,篡位阴谋败露后苏格兰被幽禁的女王被伊利莎白处决。新仇旧恨终于激成了无敌舰队1588年远征英国。此次海战以英国得胜告终。
现在荷兰碰到英国类似的局面。在低地国家,包括荷兰归西班牙统治的时候,远洋贸易仍可在教皇子午线体制下进行。但低地的联合省1581年从西班牙治下独立出来,如何维持和扩大这些贸易呢?
应荷兰东印度公司要求而作《海洋自由论》正是要从根本上打破教皇子午线体制,否定西班牙、葡萄牙或别的国家对海洋和远洋贸易的独占。这书的全称是“海洋自由论或关于荷兰人有权加入印度贸易的争论”,这个争论看似具体,其实如格劳秀斯在书前的《致君主们及基督教世界的自由国家》中所说,“事关几乎整个海洋,事关航海权和自由贸易权。这些事情引发了西班牙人和我们之间的争论:广阔无垠的海洋是否一国领土的附属物(这还不是最大的问题);任何人是否能合法地发布禁令,使他人既不能买卖、贸易交换,也不能聚合在一起;任何人是否可以将某样从来不属于他的、或之前属于另外一个人的东西赠送出去,长期以来显而易见的伤害是否正当。”(第4页)格劳秀斯的立场由第一章的第一句就已明确,“我们的目标是扼要清晰地证明,作为低地国家的联邦成员国,荷兰人航海至印度并与印度进行贸易是合法的……任何国家到任何他国并与之贸易都是合法的。”(第1页)
在论证过程中,格罗秀斯指出,“法律同时为以下两种情况制定:其一,所有人都确乎可以使用共有之物,只要不带来任何损害;其二,满意自己所得者,当禁绝于他人之物。”(《致君主们及基督教世界的自由国家》,第2页)就海洋来说,“既然海洋无边无界,和空气一样,它就不能成为任何国家的财物。“(第33页)他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国家的财产,因为海洋实际上不能通过占领而占有:“古人称为不可度量、无穷无尽、万物之源和接近天堂的所在,他们猜想海洋永恒的湿气不仅孕育了江河、山泉,而且孕生了云层和星体,多少保留了自身,最后通过来回的潮汐环绕了地球(人类栖息之所),那些潮汐既不可阻挡,又无法容纳,与其说它被占有,不如说它是真正的主宰。”(第32页)
与伊利莎白女王一样,他将海洋和空气相提并论,这是因为古代希腊、罗马的诗人和哲学家将水和空气看作是天然共有的东西。诗人说,“现在[我们]只想一个安身之地,只想得到人人可得的水和空气”(第3页脚注2);奥维尔说,“大自然创造了太阳、空气和水,不是让谁私有的,我要求的是人人能享的权利”(第22页脚注4)。格劳秀斯是自然法大师,认为“上帝作为世界的创造者和统治者,尤其是人类自然天性之父”,“在他所建造的这所房子或城市中,写下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不是铭刻在铜器或碑匾上,而是铭刻在每个人的精神和理智当中,由此他们的勉强和拒斥都将从他们自身中进行读解。这些法律将高层与底层联系到一起。君主们不可违反这些法律,正如普通人不可非难议员们的律令,而总督们不可指责他们国王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些关乎人和一切城市的法律来自于那个源泉;从那时起,它们就获得了神性和最高权威。”(《致君主们及基督教世界的自由国家》,第2页)诗人和作家作为明智和虔诚之士,其看法就成为自然法的陈述,而格劳秀斯旁征博引古代诗人、哲学家和民法学家谈水和空气的部分,正是要证立海洋和空气为共有物的自然合法性。现在的教科书,包括经济学教科书,还经常把阳光、空气和水看作是典型的不可私人占有的物品。
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当时就引起了巨大争议,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列举的,真提利斯在身后出版的《西班牙辩护论》(1613年)中为西班牙和英国辩护(英国伊利莎白女王前面引用的主张只是昙花一现,而1588年该国又是战胜国);威廉。威尔伍德1613年在《海洋主权论》中为英国主张辩护;约翰。塞尔登1618年写成了《闭海论》,到1635年才刊行;约翰。巴罗斯爵士1633年写成《用本王国的记载、历史和国内法证明的对不列颠海的主权》,在1635年刊印;保罗。沙庇1676年刊印了《亚得里亚海主权论》,为威尼斯共和国主张辩护。(商务,上卷第二分册,第98页)这些书中最重要的是《闭海论》,查理一世曾下令刊印,还通过驻荷兰大使对格劳秀斯表示不满,要求对《海洋自由论》的作者加以惩罚。
虽然格劳秀斯的主张没有在当时被接受,但影响是深远的。到18世纪,所有著名作者都采取了他的立场,在实践上,则是到下一个世纪二十年代,也就是19世纪才普遍承认,英国也不声不响放弃了海洋主权的主张。
这本书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大致就是这样。不过,大凡经典著作,总有一种感动的力量,让你为其中一些永恒的东西而心动,也为几百年前或更久以前的作者怎能这样透彻地道出时代精神,又怎样超越了时代。时间的脚步不仅不能让它褪色,反而会为它戴上神秘的光环。所以,我还想就这一本书写点笔记。不过,写字总是劳动,不管以后写还是不写,现在就写这么多吧。
致力于17世纪自然法学家及其先驱与后继的研读与交流,侧重汉语研究与翻译方面的积累、展示与批评,战争法权问题被给以特别关注。
http://site.douban.com/108591/room/49422/
去年讨论“大国崛起”之后,这个主题就在脑袋里挥之不去。于是想多读一点西洋史书,多了解了解那几个国家,《海洋自由论》是我选中的史书之一。
在冒险和地理大发现的过程中,同处伊比利亚半岛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竞争激烈,并请罗马教皇进行仲裁。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发布诏书,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即通过佛得角群岛以西100里格(约5.42公里)的地方作为两国行使权利的分界线,东边归葡萄牙,西边归西班牙,别国的船只要得到控制国许可不得在那里航行或通商。葡萄牙国王若昂二世(1481~1495在位)对此不满,要求重划。经过谈判,1494年6月7日西、葡两国签订了《托德西利亚斯条约》,将分界线再向西移270里格,巴西即根据这个条约被划入葡萄牙的势力范围。两国据此声称,凡是未经许可进入这些地方的船只要被没收,船员要受到死刑或沦为奴隶。就这样,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教皇支持下通过教皇子午线瓜分了地球,葡萄牙特别主张对全部印度洋和摩洛哥以南的大西洋的主权,西班牙特别要求对太平洋和墨西哥湾的主权。
有了教皇子午线,别的国家要想参与到远洋贸易中来,要么去开辟新的航线,要么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势力范围内冒险。既然西班牙和葡萄牙海上势力强大,英国一方面通过探险航行独占了与俄罗斯的贸易,同时又纵容海盗船在在大西洋和太平洋上劫掠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船只,赃物则在王室与海盗之间瓜分。1580年,英国最有名的江洋大盗德雷克环游世界,沿路打劫西班牙船只,满载而归后觐见女王,西班牙公使提出抗议后,伊利莎白女王说,“我的臣民有权与西班牙人一样在各处活动,因为海洋与空气是属于人类所共有的”;并登上了德雷克的海盗船,策封他为爵士。
不仅这样,伊利莎白女王还继承了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成果,拒绝英国国教会加入天主教,更惹脑了罗马教廷,教廷下令西班牙对英战争。以罗马教会自居的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以葡萄牙国王曼威尔外甥的身份兼任葡萄牙国王,组建了无敌舰队;同时密谋暗杀伊利莎白,篡位阴谋败露后苏格兰被幽禁的女王被伊利莎白处决。新仇旧恨终于激成了无敌舰队1588年远征英国。此次海战以英国得胜告终。
现在荷兰碰到英国类似的局面。在低地国家,包括荷兰归西班牙统治的时候,远洋贸易仍可在教皇子午线体制下进行。但低地的联合省1581年从西班牙治下独立出来,如何维持和扩大这些贸易呢?
应荷兰东印度公司要求而作《海洋自由论》正是要从根本上打破教皇子午线体制,否定西班牙、葡萄牙或别的国家对海洋和远洋贸易的独占。这书的全称是“海洋自由论或关于荷兰人有权加入印度贸易的争论”,这个争论看似具体,其实如格劳秀斯在书前的《致君主们及基督教世界的自由国家》中所说,“事关几乎整个海洋,事关航海权和自由贸易权。这些事情引发了西班牙人和我们之间的争论:广阔无垠的海洋是否一国领土的附属物(这还不是最大的问题);任何人是否能合法地发布禁令,使他人既不能买卖、贸易交换,也不能聚合在一起;任何人是否可以将某样从来不属于他的、或之前属于另外一个人的东西赠送出去,长期以来显而易见的伤害是否正当。”(第4页)格劳秀斯的立场由第一章的第一句就已明确,“我们的目标是扼要清晰地证明,作为低地国家的联邦成员国,荷兰人航海至印度并与印度进行贸易是合法的……任何国家到任何他国并与之贸易都是合法的。”(第1页)
在论证过程中,格罗秀斯指出,“法律同时为以下两种情况制定:其一,所有人都确乎可以使用共有之物,只要不带来任何损害;其二,满意自己所得者,当禁绝于他人之物。”(《致君主们及基督教世界的自由国家》,第2页)就海洋来说,“既然海洋无边无界,和空气一样,它就不能成为任何国家的财物。“(第33页)他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国家的财产,因为海洋实际上不能通过占领而占有:“古人称为不可度量、无穷无尽、万物之源和接近天堂的所在,他们猜想海洋永恒的湿气不仅孕育了江河、山泉,而且孕生了云层和星体,多少保留了自身,最后通过来回的潮汐环绕了地球(人类栖息之所),那些潮汐既不可阻挡,又无法容纳,与其说它被占有,不如说它是真正的主宰。”(第32页)
与伊利莎白女王一样,他将海洋和空气相提并论,这是因为古代希腊、罗马的诗人和哲学家将水和空气看作是天然共有的东西。诗人说,“现在[我们]只想一个安身之地,只想得到人人可得的水和空气”(第3页脚注2);奥维尔说,“大自然创造了太阳、空气和水,不是让谁私有的,我要求的是人人能享的权利”(第22页脚注4)。格劳秀斯是自然法大师,认为“上帝作为世界的创造者和统治者,尤其是人类自然天性之父”,“在他所建造的这所房子或城市中,写下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不是铭刻在铜器或碑匾上,而是铭刻在每个人的精神和理智当中,由此他们的勉强和拒斥都将从他们自身中进行读解。这些法律将高层与底层联系到一起。君主们不可违反这些法律,正如普通人不可非难议员们的律令,而总督们不可指责他们国王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些关乎人和一切城市的法律来自于那个源泉;从那时起,它们就获得了神性和最高权威。”(《致君主们及基督教世界的自由国家》,第2页)诗人和作家作为明智和虔诚之士,其看法就成为自然法的陈述,而格劳秀斯旁征博引古代诗人、哲学家和民法学家谈水和空气的部分,正是要证立海洋和空气为共有物的自然合法性。现在的教科书,包括经济学教科书,还经常把阳光、空气和水看作是典型的不可私人占有的物品。
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当时就引起了巨大争议,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列举的,真提利斯在身后出版的《西班牙辩护论》(1613年)中为西班牙和英国辩护(英国伊利莎白女王前面引用的主张只是昙花一现,而1588年该国又是战胜国);威廉。威尔伍德1613年在《海洋主权论》中为英国主张辩护;约翰。塞尔登1618年写成了《闭海论》,到1635年才刊行;约翰。巴罗斯爵士1633年写成《用本王国的记载、历史和国内法证明的对不列颠海的主权》,在1635年刊印;保罗。沙庇1676年刊印了《亚得里亚海主权论》,为威尼斯共和国主张辩护。(商务,上卷第二分册,第98页)这些书中最重要的是《闭海论》,查理一世曾下令刊印,还通过驻荷兰大使对格劳秀斯表示不满,要求对《海洋自由论》的作者加以惩罚。
虽然格劳秀斯的主张没有在当时被接受,但影响是深远的。到18世纪,所有著名作者都采取了他的立场,在实践上,则是到下一个世纪二十年代,也就是19世纪才普遍承认,英国也不声不响放弃了海洋主权的主张。
这本书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大致就是这样。不过,大凡经典著作,总有一种感动的力量,让你为其中一些永恒的东西而心动,也为几百年前或更久以前的作者怎能这样透彻地道出时代精神,又怎样超越了时代。时间的脚步不仅不能让它褪色,反而会为它戴上神秘的光环。所以,我还想就这一本书写点笔记。不过,写字总是劳动,不管以后写还是不写,现在就写这么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