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作业 留做纪念
关于输血问题的伦理学思考
2008年10月8日,已经育有一子、再次怀孕4个月的董明霞住进济阳县中医院准备做流产手术。9日上午9时多,董明霞在接受清宫手术中突发大出血。董明霞是RH阴性O型血,这是一种极为稀有的血型,俗称“熊猫血”。医院作出决定,让董明霞转往省城的大医院。11时多,董明霞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本以为来到大医院就能有救命血,但是齐鲁医院并没有这种稀有血液,于是向山东省血液中心提出用血申请。血液中心只有库存的冰冻血液,解冻至少需要五六个小时,临时组织采血也要3个小时才能完成检测。15时以后,医生几次进出病房,通知家属:病人呼吸出现衰竭。董明霞的家人哭泣着向院方表示:“不要等血液化验了,我们愿意承担输血的一切后果,只要能救她的命……”但医院方面告诉他们,必须要等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因为这是法律规定。17时20分,4个单位(800毫升)的解冻血终于被送到病房,但是为时已晚。18时04分,没有等到志愿者献出的7个单位(1400毫升)血液送来,董明霞已经耗到了生命的尽头。事后,死者家属向济阳中医院讨说法,却被中医院的保安打得进了医院,现在他们决定把济阳中医院和齐鲁医院联合告上法庭。
我个人认为济阳县中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人流术不是个大手术,在门诊即可完成,术前也不会像其他手术那样做全面的检查。但是已经育有一子的母亲能不知道她是RH阴性O型血吗?医生必须向患者交代手术的并发症即可能的风险(最紧急的包括子宫破裂和大出血),只要多问患者一些既往生育史,应该能知道患者的血型。相信任何医院不会贸然给一个RH阴性血型的患者做手术。就算患者本人不知自己的血型或没有稀有血型的相关知识,中医院做了手术,术中大出血,不能输血,可也没有作出相应的可以做到的急救措施,比如止血、抗休克。只是转院,转嫁责任。按规定,只有医院不具备足够的医疗器械条件才可以转院,流产手术并不是高难度手术,中医院发现大出血后应该跟血站积极联系,在当地输血效果更好。事后的态度也很让人气愤。建议受害者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更加明确责任。其实。医生们在抢救病人过程中如果我们少点冷漠,少点所谓的自我保护意识,少点推卸责任的想法,发扬我们老一辈医学专家的救死扶伤的崇高品质,积极主动,以生命为重,那么有很多悲剧是可以避免的,起码是可以给病人一丝希望的,而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看着生命无奈地一点点消逝。
再说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我觉得他们面临的问题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在医疗体制的问题和医患关系的尴尬。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条第三款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是否遵守了献血法?根据第十九条(二)可以紧急输血,问题是(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临时组织采血检测要3个小时才能完成,显然时间上不够。后来患者家属之情后要求直接输血不要检测,可是医生却以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家属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讲医生必须遵守相应卫生法规,如果违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从医学伦理学角度讲,患者有生命权,有知情同意权,有决定权。医生显然没有把患者的生命权放在首位,只考虑违规可能带来的责任。在患者家属决定为救命愿承担责任时,却遭到了拒绝。我也不禁对这位医生的医德产生怀疑,如果他真有心救这个患者,我想他会采取更加果断的措施。
从道德上讲,医生、医院的做法肯定不妥。我在查找相关资料时看到,一在现场的记者在其博客里记录了事件全过程,很多网友留言,绝大多数的网友人为责任在医生和医院,从他们的部分过激的言语中不难发现在普遍的老百姓眼中,医生只认钱,没有医德,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法规或是医改最终也只是保护医生。现在医生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得不承认有部分人水准很差,可这不是全部。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现在的医生已经不像以前的那样令人尊重?一方面医生麻木,如果患者是和医生相关的人,态度会不一样。所以现在讲究托关系。另一方面患者的不信任对医生的影响也很大,患者的态度和医生的态度会互相影响。媒体社会的态度也影响着医生。医生的自身修养肯定要提高,可这不仅仅是个人或一个群体的问题,而是现在社会的一个普遍的风气。假奶粉,三聚氰胺牛奶、鸡蛋,各种责任事故…媒体不也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疯狂炒作忽视事件的真实性吗?在利益的驱使下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显露出问题: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的死活。医德败坏,医患关系不良不仅仅有医生的问题,患者,媒体,整个社会都有责任。要改变的不只有医生,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社会的发展作出努力。
可是从法律上、从程序上讲医生也并没有什么大错。就算没有道德医生也不会想把患者医死的,医生看病治好了是应该,治不好就要吃官司 ,整天紧张的工作生活着 。普通的百姓想象不到法律法规对医生的制约有多么严重。我在心内科实习时看到老师开药时经常会翻一个小册子,是医保指定的可以报销的药品,对各类药物都有规定甚至精确到剂型和药厂。老师很无奈的说现在开药不是靠科学是靠这个本子,超出这个范围不给报销患者会找麻烦。老师也不敢轻易向患者提出用医保之外的药,患者不懂,只觉得你要骗他钱。很多时候因为用不到对症的好药而影响到治疗。再说输血的问题,如果为了抢救生命而不安程序输血会怎样呢?有没有可能献血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是某种病原体携带者而自己不知。这种情况下输血后果也会很严重,到时错的也是医生,又会是一场官司。我想正是根据这点制定了献血法的相关条例。据更详细的报道当时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有向当地卫生局汇报此事,得到的答复是不能不等检测结果就输血。所以医院更不敢输血了。今年6月8日,昆明市东川区外贸局职工阮怀莲在东川区人民医院剖腹产术后,子宫出现大出血症状,医护人员迅速向她体内输入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但阮怀莲仍出血不止,生命垂危;在四处为她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主治医生卢新华紧急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卢新华的医德感动了患者全家,也感动了全体医务人员,但就在医院准备对卢进行表彰之际,接到群众举报的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没有采供血许可证,为患者进行采供血的行为属于非法采供血,通知医院停止非法采用血行为、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华;最近,法监处向东川区人民医院下达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处以医院6万元罚款。愿意救死扶伤的好医生其实不少,可谁愿意最后是这种结局?或许大家在骂医生的同时也应想想医生的尴尬境地。在原则的规制下,到底谁对谁错,谁也说不清楚。我们只能希望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可正是这些问题推动了法律的改善、医疗改革的进展。
由于这件事新近发生,不晓得最后是否认定为医疗事故,不知道最后谁能胜诉,但这毕竟是一条生命,在生命面前一切的争辩与法律都是渺小和无力的。我只希望这种事情以后越少发生越好,希望法规尽快完善,允许在紧急情况下医生以救命为原则可以不受法律的束缚;希望医生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希望患者不要把医生都想得太坏,理解医生毕竟能力有限,医学还没到能包治百病的程度。我们每一个人都作出一点努力,社会救能更加和谐。
2008年10月8日,已经育有一子、再次怀孕4个月的董明霞住进济阳县中医院准备做流产手术。9日上午9时多,董明霞在接受清宫手术中突发大出血。董明霞是RH阴性O型血,这是一种极为稀有的血型,俗称“熊猫血”。医院作出决定,让董明霞转往省城的大医院。11时多,董明霞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本以为来到大医院就能有救命血,但是齐鲁医院并没有这种稀有血液,于是向山东省血液中心提出用血申请。血液中心只有库存的冰冻血液,解冻至少需要五六个小时,临时组织采血也要3个小时才能完成检测。15时以后,医生几次进出病房,通知家属:病人呼吸出现衰竭。董明霞的家人哭泣着向院方表示:“不要等血液化验了,我们愿意承担输血的一切后果,只要能救她的命……”但医院方面告诉他们,必须要等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因为这是法律规定。17时20分,4个单位(800毫升)的解冻血终于被送到病房,但是为时已晚。18时04分,没有等到志愿者献出的7个单位(1400毫升)血液送来,董明霞已经耗到了生命的尽头。事后,死者家属向济阳中医院讨说法,却被中医院的保安打得进了医院,现在他们决定把济阳中医院和齐鲁医院联合告上法庭。
我个人认为济阳县中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人流术不是个大手术,在门诊即可完成,术前也不会像其他手术那样做全面的检查。但是已经育有一子的母亲能不知道她是RH阴性O型血吗?医生必须向患者交代手术的并发症即可能的风险(最紧急的包括子宫破裂和大出血),只要多问患者一些既往生育史,应该能知道患者的血型。相信任何医院不会贸然给一个RH阴性血型的患者做手术。就算患者本人不知自己的血型或没有稀有血型的相关知识,中医院做了手术,术中大出血,不能输血,可也没有作出相应的可以做到的急救措施,比如止血、抗休克。只是转院,转嫁责任。按规定,只有医院不具备足够的医疗器械条件才可以转院,流产手术并不是高难度手术,中医院发现大出血后应该跟血站积极联系,在当地输血效果更好。事后的态度也很让人气愤。建议受害者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更加明确责任。其实。医生们在抢救病人过程中如果我们少点冷漠,少点所谓的自我保护意识,少点推卸责任的想法,发扬我们老一辈医学专家的救死扶伤的崇高品质,积极主动,以生命为重,那么有很多悲剧是可以避免的,起码是可以给病人一丝希望的,而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看着生命无奈地一点点消逝。
再说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我觉得他们面临的问题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在医疗体制的问题和医患关系的尴尬。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条第三款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是否遵守了献血法?根据第十九条(二)可以紧急输血,问题是(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临时组织采血检测要3个小时才能完成,显然时间上不够。后来患者家属之情后要求直接输血不要检测,可是医生却以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家属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讲医生必须遵守相应卫生法规,如果违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从医学伦理学角度讲,患者有生命权,有知情同意权,有决定权。医生显然没有把患者的生命权放在首位,只考虑违规可能带来的责任。在患者家属决定为救命愿承担责任时,却遭到了拒绝。我也不禁对这位医生的医德产生怀疑,如果他真有心救这个患者,我想他会采取更加果断的措施。
从道德上讲,医生、医院的做法肯定不妥。我在查找相关资料时看到,一在现场的记者在其博客里记录了事件全过程,很多网友留言,绝大多数的网友人为责任在医生和医院,从他们的部分过激的言语中不难发现在普遍的老百姓眼中,医生只认钱,没有医德,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法规或是医改最终也只是保护医生。现在医生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得不承认有部分人水准很差,可这不是全部。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现在的医生已经不像以前的那样令人尊重?一方面医生麻木,如果患者是和医生相关的人,态度会不一样。所以现在讲究托关系。另一方面患者的不信任对医生的影响也很大,患者的态度和医生的态度会互相影响。媒体社会的态度也影响着医生。医生的自身修养肯定要提高,可这不仅仅是个人或一个群体的问题,而是现在社会的一个普遍的风气。假奶粉,三聚氰胺牛奶、鸡蛋,各种责任事故…媒体不也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疯狂炒作忽视事件的真实性吗?在利益的驱使下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显露出问题: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的死活。医德败坏,医患关系不良不仅仅有医生的问题,患者,媒体,整个社会都有责任。要改变的不只有医生,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社会的发展作出努力。
可是从法律上、从程序上讲医生也并没有什么大错。就算没有道德医生也不会想把患者医死的,医生看病治好了是应该,治不好就要吃官司 ,整天紧张的工作生活着 。普通的百姓想象不到法律法规对医生的制约有多么严重。我在心内科实习时看到老师开药时经常会翻一个小册子,是医保指定的可以报销的药品,对各类药物都有规定甚至精确到剂型和药厂。老师很无奈的说现在开药不是靠科学是靠这个本子,超出这个范围不给报销患者会找麻烦。老师也不敢轻易向患者提出用医保之外的药,患者不懂,只觉得你要骗他钱。很多时候因为用不到对症的好药而影响到治疗。再说输血的问题,如果为了抢救生命而不安程序输血会怎样呢?有没有可能献血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是某种病原体携带者而自己不知。这种情况下输血后果也会很严重,到时错的也是医生,又会是一场官司。我想正是根据这点制定了献血法的相关条例。据更详细的报道当时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有向当地卫生局汇报此事,得到的答复是不能不等检测结果就输血。所以医院更不敢输血了。今年6月8日,昆明市东川区外贸局职工阮怀莲在东川区人民医院剖腹产术后,子宫出现大出血症状,医护人员迅速向她体内输入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但阮怀莲仍出血不止,生命垂危;在四处为她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主治医生卢新华紧急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卢新华的医德感动了患者全家,也感动了全体医务人员,但就在医院准备对卢进行表彰之际,接到群众举报的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没有采供血许可证,为患者进行采供血的行为属于非法采供血,通知医院停止非法采用血行为、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华;最近,法监处向东川区人民医院下达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处以医院6万元罚款。愿意救死扶伤的好医生其实不少,可谁愿意最后是这种结局?或许大家在骂医生的同时也应想想医生的尴尬境地。在原则的规制下,到底谁对谁错,谁也说不清楚。我们只能希望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可正是这些问题推动了法律的改善、医疗改革的进展。
由于这件事新近发生,不晓得最后是否认定为医疗事故,不知道最后谁能胜诉,但这毕竟是一条生命,在生命面前一切的争辩与法律都是渺小和无力的。我只希望这种事情以后越少发生越好,希望法规尽快完善,允许在紧急情况下医生以救命为原则可以不受法律的束缚;希望医生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希望患者不要把医生都想得太坏,理解医生毕竟能力有限,医学还没到能包治百病的程度。我们每一个人都作出一点努力,社会救能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