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老院与发条橙
今天毛概课上,璐璐提起一个问题:得不到法律裁决的事情个人该以什么方式解决?亦或是不解决?偶然间得到这样刺激脑细胞的话题,于是几乎整节课都花在热烈地讨论中。
璐璐的担忧是,无论动用什么方式进行私人处决,都会破坏法律的威严,属于“以暴制暴”,社会秩序被破坏,长此以往,社会会趋向于倒退。
而我的观点恰恰相反,我认为法律仅仅能规制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行为,另一部分需要道德和社会习俗这样的“默契公约”。法律的裁决不一定代表权力,而私人的裁决不一定就是暴力。于是就牵扯到了三个界限上的概念:权力、暴力和法律。
想这个问题的时候回想到了之前看过的《发条橙》,私以为是在看过的电影中对“暴力”概念的最透彻的探讨。亚历克斯入狱前过着快意地绿林生活,喝喝牛奶,打打群架,气气老妈,嫖嫖妹子,直到被抓进监狱后当了“医学遏制暴力犯罪实验”的志愿者。被镶嵌在电椅上,脑袋上插满各种电线看黄片,只要一兴奋就被电打一下。医生们硬是用巴甫洛夫的方法把亚历克斯给“精神阉割了”。
出狱以后的亚历克斯成了改造模范,良民一枚。一看到暴力和色情就浑身抽搐痛苦难当,皮鞋踩在脸上横躺在地都是一副受气小媳妇的模样。全国人民普天同庆暴力犯罪专项打击行动得到突破性进展。亚历克斯顺理成章地被放归社会。
然而回到社会大家庭后,冤家对头纷纷上门寻仇,毫无还手之力的小媳妇只能被各种欺负。
这个片子好就好在,看着亚历克斯被欺负的时候心情很沉重,但是想一下:不对呀!不应该是狠狠出一口恶气,呼吸自丹田而起啐一声“该!”么?
亚历克斯得到怜悯的原因就是,他是政府暴力的受害者。而我们天生有这种敏感的直觉去区分权力与暴力。政府的行为就像片子中牧师说的“剥夺了他作为人最宝贵的选择权”,而把一个人当做机器一样来敲敲打打调试程式以达到特定的运行状态,是不是一种对人格尊严最根本的暴力侵犯呢?
为此我专门在维基百科中查找了violence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对violence的定义是:有目的地使用物理上的力量和权力,威胁或施加于一个人自身、其他人或者社会群体,造成或很可能造成伤害、死亡、心理创伤、发展障碍、倒退衰落。(intentional use of physical force or power, threatened or actual, against oneself, another person, or against a group or community, that either results in or has a high likelihood of resulting in injury, death, psychological harm, maldevelopment or deprivation)定义中强调了“目的性”和“伤害”。当我们认同政府作为社会组织具有其自主性,置其为属于一个具有行为能力和社会功能的单位时,政府的权力是有暴力性质的。在对社会中个体的制裁上体现为执法,在对其他社会群落的关系上体现为外交、战争、贸易禁运等措施。
权力是扭曲对方行为使之符合自己意愿的能力。权力由法律来予以肯定和正规化的表达。那么法律规定的权力是不是就一定合理且“合法”呢?
布鲁图斯在元老院当众刺杀了凯撒,他的理念是:就算你是天神下凡,只要想搞独裁,侵犯了民主决策的政体基础,就是对罗马法律尊严的公开亵渎,人人得而诛之,自己乃是铲除暴君替天行道。
凯撒死后,出现了一件很诡异的事:按照我们的逻辑,树倒猢狲散,作为凯撒头号狗腿的安东尼看到大势已去,应该赶快收拾家当亡命天涯保命才是正道;而安东尼则大模大样地出现在了布鲁图斯家的客厅中,与谋划刺杀行动的一干人等谈笑风生地讨价还价。他的筹码是:如果你们说凯撒是暴君,那他颁布的法案和任命的官员都应该是无效的,那你们还不赶紧回家种地卖红薯啊!如果不想种地卖红薯,就得承认凯撒的任命是有效的,那就是说凯撒不是暴君,而你们刺杀了一个公民,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么一席话还真让布鲁图斯陷入了正义的两难境地,没办法,他只能和安东尼讲和了,为后来安东尼东山再起留下了隐患。为了表现其嚣张的气势,电视剧安排安东尼走出他家院子的时候还顺便割死了策划者之一的昆塔斯。
让我钦佩的是罗马人对于法律和正义偏执程度的迷恋,对比一下赤果果谋权篡位的李世民,低调奢华的凯撒死得过于凄惨。可是出于维护政体的角度,凯撒的功绩再彪炳史册,凯撒的人气再烈火烹油,都是应当作为体制的破坏者被剔除出去的。如果是这种语境下,似乎很容易理解布鲁图斯的决策。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布鲁图斯所坚持的民主政体和法律杀死了他,导致了随后而来的安东尼独裁和奥古斯丁大帝,民主体制渐渐瓦解,直到彻底崩溃。
如果是处在布鲁图斯的处境上,遵守法律意味着政体崩溃;不遵守法律则是违背信仰失信于人,最后也可能导致政体的崩溃。这就是法律天然的调节盲点,无法解决的制度缺陷。在罗马这样重视法制的国家尚有无法解决的悖论,在中国筛子一样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所规定的权力是否一定伸张正义呢?而在伸张正义的过程中,法律所施加的强制力又如何与“暴力”的概念进行区分?
显然,目的正当与否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原因是目的可以轻易地被合理化(justify)。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体,在争夺资源上以保持生存给养发展上都拥有毋庸置疑的权利(正当性)。而过程中涉及的损耗往往是以破坏和伤亡的形式出现,就算不发生战争和冲突,资源抢夺战中失败的一方被迫放弃掌控权,资源的缺失会阻碍发展。
那么权力是否就等于暴力了呢?阿伦特在《论暴力》中将权力与暴力对立起来,认为暴力导致破坏,而权力是对人类多元样态的尊重,是使得政治自由得到保护的力量。然而她的语境是契约型的民选政府国家,在其他政体的国家则颇显局限;萨特则从更丰富的内涵上讨论了暴力与权力,他认为暴力起源于权力,并造成相同的后果。所不同的是,权力是对事物自身规律的遵从,而暴力是对规律的破坏。一旦权力失去了作用就会产生暴力。
可见法律并非权力和暴力的分界线,法律将高度一致的社会公理制度化,就忽略了个体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需要更具弹性和渗透性的道德和社会习俗更加细化的判定与裁决。遵从社会和个人发展规律的法律是权力的作用和体现,是社会自然规律加诸于自身的存在必要条件,是社会“维持”与“发展”中级矛盾相互妥协后达到的平衡。
“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完善”貌似已经成为了万金油,涂抹在所有中国的社会问题上都锃锃发亮。如果让你接受一个现实——法律和制度只是冰山一角,海面下体积巨大的是社会已经进化出的完善规则,只是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了解——你能hold住吗?
璐璐的担忧是,无论动用什么方式进行私人处决,都会破坏法律的威严,属于“以暴制暴”,社会秩序被破坏,长此以往,社会会趋向于倒退。
而我的观点恰恰相反,我认为法律仅仅能规制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行为,另一部分需要道德和社会习俗这样的“默契公约”。法律的裁决不一定代表权力,而私人的裁决不一定就是暴力。于是就牵扯到了三个界限上的概念:权力、暴力和法律。
想这个问题的时候回想到了之前看过的《发条橙》,私以为是在看过的电影中对“暴力”概念的最透彻的探讨。亚历克斯入狱前过着快意地绿林生活,喝喝牛奶,打打群架,气气老妈,嫖嫖妹子,直到被抓进监狱后当了“医学遏制暴力犯罪实验”的志愿者。被镶嵌在电椅上,脑袋上插满各种电线看黄片,只要一兴奋就被电打一下。医生们硬是用巴甫洛夫的方法把亚历克斯给“精神阉割了”。
出狱以后的亚历克斯成了改造模范,良民一枚。一看到暴力和色情就浑身抽搐痛苦难当,皮鞋踩在脸上横躺在地都是一副受气小媳妇的模样。全国人民普天同庆暴力犯罪专项打击行动得到突破性进展。亚历克斯顺理成章地被放归社会。
然而回到社会大家庭后,冤家对头纷纷上门寻仇,毫无还手之力的小媳妇只能被各种欺负。
这个片子好就好在,看着亚历克斯被欺负的时候心情很沉重,但是想一下:不对呀!不应该是狠狠出一口恶气,呼吸自丹田而起啐一声“该!”么?
亚历克斯得到怜悯的原因就是,他是政府暴力的受害者。而我们天生有这种敏感的直觉去区分权力与暴力。政府的行为就像片子中牧师说的“剥夺了他作为人最宝贵的选择权”,而把一个人当做机器一样来敲敲打打调试程式以达到特定的运行状态,是不是一种对人格尊严最根本的暴力侵犯呢?
为此我专门在维基百科中查找了violence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对violence的定义是:有目的地使用物理上的力量和权力,威胁或施加于一个人自身、其他人或者社会群体,造成或很可能造成伤害、死亡、心理创伤、发展障碍、倒退衰落。(intentional use of physical force or power, threatened or actual, against oneself, another person, or against a group or community, that either results in or has a high likelihood of resulting in injury, death, psychological harm, maldevelopment or deprivation)定义中强调了“目的性”和“伤害”。当我们认同政府作为社会组织具有其自主性,置其为属于一个具有行为能力和社会功能的单位时,政府的权力是有暴力性质的。在对社会中个体的制裁上体现为执法,在对其他社会群落的关系上体现为外交、战争、贸易禁运等措施。
权力是扭曲对方行为使之符合自己意愿的能力。权力由法律来予以肯定和正规化的表达。那么法律规定的权力是不是就一定合理且“合法”呢?
布鲁图斯在元老院当众刺杀了凯撒,他的理念是:就算你是天神下凡,只要想搞独裁,侵犯了民主决策的政体基础,就是对罗马法律尊严的公开亵渎,人人得而诛之,自己乃是铲除暴君替天行道。
凯撒死后,出现了一件很诡异的事:按照我们的逻辑,树倒猢狲散,作为凯撒头号狗腿的安东尼看到大势已去,应该赶快收拾家当亡命天涯保命才是正道;而安东尼则大模大样地出现在了布鲁图斯家的客厅中,与谋划刺杀行动的一干人等谈笑风生地讨价还价。他的筹码是:如果你们说凯撒是暴君,那他颁布的法案和任命的官员都应该是无效的,那你们还不赶紧回家种地卖红薯啊!如果不想种地卖红薯,就得承认凯撒的任命是有效的,那就是说凯撒不是暴君,而你们刺杀了一个公民,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么一席话还真让布鲁图斯陷入了正义的两难境地,没办法,他只能和安东尼讲和了,为后来安东尼东山再起留下了隐患。为了表现其嚣张的气势,电视剧安排安东尼走出他家院子的时候还顺便割死了策划者之一的昆塔斯。
让我钦佩的是罗马人对于法律和正义偏执程度的迷恋,对比一下赤果果谋权篡位的李世民,低调奢华的凯撒死得过于凄惨。可是出于维护政体的角度,凯撒的功绩再彪炳史册,凯撒的人气再烈火烹油,都是应当作为体制的破坏者被剔除出去的。如果是这种语境下,似乎很容易理解布鲁图斯的决策。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布鲁图斯所坚持的民主政体和法律杀死了他,导致了随后而来的安东尼独裁和奥古斯丁大帝,民主体制渐渐瓦解,直到彻底崩溃。
如果是处在布鲁图斯的处境上,遵守法律意味着政体崩溃;不遵守法律则是违背信仰失信于人,最后也可能导致政体的崩溃。这就是法律天然的调节盲点,无法解决的制度缺陷。在罗马这样重视法制的国家尚有无法解决的悖论,在中国筛子一样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所规定的权力是否一定伸张正义呢?而在伸张正义的过程中,法律所施加的强制力又如何与“暴力”的概念进行区分?
显然,目的正当与否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原因是目的可以轻易地被合理化(justify)。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体,在争夺资源上以保持生存给养发展上都拥有毋庸置疑的权利(正当性)。而过程中涉及的损耗往往是以破坏和伤亡的形式出现,就算不发生战争和冲突,资源抢夺战中失败的一方被迫放弃掌控权,资源的缺失会阻碍发展。
那么权力是否就等于暴力了呢?阿伦特在《论暴力》中将权力与暴力对立起来,认为暴力导致破坏,而权力是对人类多元样态的尊重,是使得政治自由得到保护的力量。然而她的语境是契约型的民选政府国家,在其他政体的国家则颇显局限;萨特则从更丰富的内涵上讨论了暴力与权力,他认为暴力起源于权力,并造成相同的后果。所不同的是,权力是对事物自身规律的遵从,而暴力是对规律的破坏。一旦权力失去了作用就会产生暴力。
可见法律并非权力和暴力的分界线,法律将高度一致的社会公理制度化,就忽略了个体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需要更具弹性和渗透性的道德和社会习俗更加细化的判定与裁决。遵从社会和个人发展规律的法律是权力的作用和体现,是社会自然规律加诸于自身的存在必要条件,是社会“维持”与“发展”中级矛盾相互妥协后达到的平衡。
“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完善”貌似已经成为了万金油,涂抹在所有中国的社会问题上都锃锃发亮。如果让你接受一个现实——法律和制度只是冰山一角,海面下体积巨大的是社会已经进化出的完善规则,只是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了解——你能hold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