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
又称“承典婚”。由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的婚姻形式,是封建制度导致的婚姻形式的畸形变异。即男方用一定的钱财租用已婚女子,作临时夫妻,为其传宗接代,延续子嗣。一般是男方家资丰厚,虽有婚配,但却长期无子,又迫于某些原因不愿纳妾,而女方家庭多为经济困窘, 难以为生,其夫被迫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典出妻子,收取典金。此俗在中国曾流行几个世纪,在宋代已见诸记载,元时曾有明律: “受钱典妻妾者,禁。”但却有禁无止,直至解放以前,相袭不衰。据民俗学家娄子匡的《婚俗志》载:在浙江金华一带,旧时典妻,需托媒婆拉线定契约:契约上规定好限期、典金数目,所生养子女概归典夫承领、抚养。此俗现今在中国已绝迹。又称“租妻”。丈夫将自己的妻子以某种契约形式短期租典给别人为妻的现象。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出典的妻子大都有生育能力,丈夫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维持生计,只得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给他人为妻,从中收取一定租金维持全家生计,到期将妻索回。租妻者大都经济比较富余,而自己的妻子没有生育能力,租典别人的妻子是为传宗接代。也有因贪图姿色而采取强制手段胁迫他人出典妻子。还有因男子家境贫寒,无财力娶妻,只能以较少的钱财临时典妻,一则满足生理需要,二则指望在“租典”期生子传代。典妻双方私下签定契约,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二年。期满,妻子返回原夫家。妻子在出租期间不得回夫家,过着为人奴隶的生活,或为名副其实的生殖工具,典妻之风流行于中国宋元之际,明清各代对此均有禁令,但仍部分地存在,1949年以后,我国政府严禁租妻,这种现象已近绝迹。将妻子议价典给他人,典约期满,再用赎金赎回。典妻是古代贫苦人家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此风大约起于宋、元。《续资治通鉴长篇》:“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皆纳其妻女以为质。” “质妻卖女,父子不保。”南宋洪迈 《夷坚志》:“典质妻子,衣不蔽体,每日求乞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典妻之外,还有雇妻,即将妻子出租,按期收取雇金。《元典章》:“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禁止”“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元代曾加以禁止。《元史·刑法志》:“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 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清律辑注》:“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说明当时人民贫苦,典雇妻女之事太多,已欲禁不能了。又称“押妻”。男子将自己的妻子象物品一样典当、抵押出去,在一定时期内作其他男子之妻,自己则取得一定钱财,以后还了钱再赎回妻子。中国宋元时期出现。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妇女地位低下,金钱至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丈夫将妻子在一定期限内出典给他人作妻妾而获得财物报酬的一种特殊婚姻方式,也是与典当人口并行的一种民间旧习陋俗。从宋代起,江南一带由于荒年、岁重、家贫与高利贷等原因,民间常有质卖及典雇妻子之事发生,典与雇不同,“备价取赎曰典,验日取值曰雇。”《元典章》中多处提到“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禁止。”“典雇妻者,其夫受财,约定年限,照价回赎。”“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在元代,典妻被视为“风落俗败”,法律加以禁止。《元史·刑法志》: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明、清法律仿元制,亦禁止丈夫典雇其妻,但清代对这种禁律有所放宽。《清律·辑注》中称“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到了近代,浙东一带仍有典妻之俗。革命作家柔石(1902~1931,浙江宁海人)在其小说《为奴隶的母亲》中,真实地描绘了家乡一五旬秀才因大妻不生儿子又不让买妾,只允许典一个已生育有儿子的母亲为其生子的婚姻陋俗与家庭悲剧。明清时代主要流行于我国江南一带的一种以妇女为典物的野蛮制度。是一方 (通常是无子嗣的富有阶级) 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与他人妻子同居的权利。被典的妻子则负有与其同居并为其生育子女的义务。其实质是富有阶级凭借自己的钱财,利用他方妇女的身体,满足自己对子嗣的要求。这种制度鲜明地体现了封建制度对妇女的野蛮摧残。是仅把妇女作为生育工具的明显反映,也是套在妇女身上的一条沉重的枷索。现代著名作家柔石在其名作《为奴隶的母亲》中曾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无情揭露。这一制度已随新中国的成立而废止。亦称“租妻”。一种暂时中断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自宋元时期出现此俗后,历代都设有禁律,但直到民国年间,在浙江、福建、山西、甘肃、辽宁等地仍未绝迹。其原因,或典者生活贫困,不得已将自己的妻子出典给人家;或寡妇以出典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受典者多数因其妻久未生育或独身穷汉求子嗣而无力结婚者。出典时,要有媒证,契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受典者,一份交给出典者。契约上通常要写明出典的价格、年限以及受典期限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子女应归受典者等条款。典妻进门,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所生子女,归受典者,并享有继承权,但须宴请亲友、长者获得认可方为有效。典后仍保持原配夫妻的婚姻关系,期满后则恢复正常关系。或称“典雇妻女”,是封建社会制度下的一种恶习。贫苦穷人或因家贫,或因欠债,在无法以钱财偿还的困境下,被迫将妻妾典质给债权人为妻。这种习俗始兴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宋元之际,对此,元、明、清三朝均加禁止,颁布禁行典妻的律令。“典雇妻女”与“典妻”近似,元明时期,贫苦之人无奈之中被迫立契受财,把自己的妻女定期典雇给他人作为妻妾。元朝颁布的元律已列典雇之条,各朝的封建官员也视典雇妻女为有伤风化,故此均明令加以查禁废止。《大明律》明文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被典雇之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情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但这种现象在古时仍时有发生。旧时婚姻陋俗。流行于全省各地区。男女双方以典雇的方式确定暂时的夫妇关系,称为 “典妻”或“典婚”。一般情况下,典妻的产生,大都是出典者 (合法丈夫) 因经济困难无力扶养,愿意将其妻出典给他人为妇;而承典者则因某种原因无法聘娶正常的合法妻子,则典他人之妻为妻,以求子嗣承继香火及养老等。这种典雇婚姻,男女双方都完全出于某种功利目的,故极易对双方的当事人及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此俗由来已久,遍布全国。据文献记载,宋代已有陈了翁之父与潘良贵借妻子的事例,至元代,典妻之风颇盛,明、清两代相沿成俗。但元、明两代的法律对于典妻予以干涉; 清代以后,则不受法律的约束。新中国建立后,此俗已经完全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