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
托收(Collection)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用以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
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最好不要使用,非常的不安全。
汇款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一)付款责任比较
托收和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传统的支付方式。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托收方式下,买卖双方受合同约束,进口人是唯一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在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双方既受合同约束,又受信用证约束,但合同和信用证是相互独立的文件,开证行承担有条件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出口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二)风险比较
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出口人发货后,如进口人借故不付款赎单,代收行和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出口人要承担较大风险。
在信用证方式下,也存在进口人不按时开证、开证行倒闭、单证不符进口人拒付或迟付的风险。对进口人来说也存在实际货物不符要求、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等风险。
(三)融资方式比较
在托收业务中可采取托收出口押汇、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进行融资。但由于银行承担的风险大,因此控制很严,而且银行对客户有追索权。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主要有: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后两种是货物出运后,议付行给出口人的融资,如果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议付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开证行对进口商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开证额度、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是有追索权的。
信用证与托收的风险比较分析
[摘要] 信用证方式中存在着开证行资信不良、单证不符、软条款、进口人资信不良及进口人欺诈等风险,托收方式中则有着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进口人的资信风险和进口人指定代收行所引起的风险等等。理论上信用证方式更为安全,实际业务中并非总是如此。
[关键词] 信用证 托收 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与托收是最为常用的两种支付方式。然而,两种支付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出口企业而言,需要对这两种支付方式的风险有深刻的认识,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支付方式,并采用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做出付款承诺。因此,如果开证行本身资信不良,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2.“相符交单”原则所引起的拒付风险。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和指定银行只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按《UCP600》的规定,所谓“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对出口商而言,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符,有时还并不太难,因为毕竟有章可循,但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则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做法,对此,国际商会也有些无能为力。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首次交单被拒付的比例高达70%。
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引起有风险。对于何谓软条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凡是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都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但在实际业务中,此类软条款的出现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出口人难以做到全部拒绝,从而增大了自己的风险。
4.进口人资信不佳的风险。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不论进口人资信状况如何,只要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单,就能得到开证行的承付。但在实际业务中,一些资信不佳的进口人在货物的市场行情对自己不利时,就会指示开证行在单据中挑毛病,以达到降价、迟付甚至拒付的目的,从而使出口商面临不能安全及时收汇的风险。
5.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进口人使用仿造、涂改或无效的信用证对出口人进行诈骗,是外商对我国进行信用证诈骗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上,往往显得有心无力。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外进口人就是常常利用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和出口企业的人为疏忽,仿造、假冒信用证和使用无效的信用证欺骗我国出口企业,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托收支付方式的风险
1.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国政府领导人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更。都有可能妨碍进口人履行合同。如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人不能按时付款,进口人因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而不能付款,由于进口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变化而造成进口人不能付款等等。
2.进口人的资信风险。在托收方式下,资信不良的进口人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人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导致出口人的货款不能收回。 转
3.进口人指定代收行所引起的风险。托收支付方式中,代收行一般由出口人指定。但有时出口人急于成交,从而答应由进口人指定代收行,结果代收行与进口人相互勾结,在没收到货款的情况下,直接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立即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提出,导致出口人货款两空。
三、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风险比较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支付方式都有一定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人所面临的风险比托收方式要更大一些。尽管信用证方式属银行信用,从理论上来说,比托收方式的商业信用更为可靠、安全,但在实际业务中却并非总是如此。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和托收方式中,出口人都要面临进口人的资信风险。所不同的是,托收方式下,如进口人资信不良,出口人可能会晚收或少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甚至会货款两空;而信用证方式下,如进口人资信不良,出口人会因单证不符而被进口人凭以要求迟付、降价或拒付。
2.托收方式中,出口人虽然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但这些风险都是可控的,出口人可以通过慎选交易对象、控制成交金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做国际保理业务等措施来防范、降低、甚至避免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而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人所面临的风险,有一些是可控的,如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不良的风险、欺诈的风险,可以通过指定开证行、选择交易对象、提高专业知识的技能等措施来防范,但单证不符的风险及软条款引起的风险,却不是出口人所能控制的,即便出口人如何小心谨慎、认真细致,也难免会受损。
3.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精细的支付方式,它要求当事人,尤其是出口人,拥有全面的专业知识,深刻理解《UCP》、《ISBP》等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并能准确、熟练地应用于实际业务当中,这不是短时间可以做到的。而托收方式则相对简单,上手快,用较短的时间就可基本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因此,对于那些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大型外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而言,使用信用证方式也未尝不可,但对于那些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使用托收方式反而更为合适。
信用证结算的作用、风险及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文章分析了信用证的作用及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作用;风险;防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
一、信用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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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四、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掌握船舶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
2、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因而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出口商交单并经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开证行,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 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托收(Collection)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用以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
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最好不要使用,非常的不安全。
汇款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一)付款责任比较
托收和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传统的支付方式。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托收方式下,买卖双方受合同约束,进口人是唯一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在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双方既受合同约束,又受信用证约束,但合同和信用证是相互独立的文件,开证行承担有条件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出口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二)风险比较
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出口人发货后,如进口人借故不付款赎单,代收行和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出口人要承担较大风险。
在信用证方式下,也存在进口人不按时开证、开证行倒闭、单证不符进口人拒付或迟付的风险。对进口人来说也存在实际货物不符要求、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等风险。
(三)融资方式比较
在托收业务中可采取托收出口押汇、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进行融资。但由于银行承担的风险大,因此控制很严,而且银行对客户有追索权。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主要有: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后两种是货物出运后,议付行给出口人的融资,如果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议付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开证行对进口商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开证额度、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是有追索权的。
信用证与托收的风险比较分析
[摘要] 信用证方式中存在着开证行资信不良、单证不符、软条款、进口人资信不良及进口人欺诈等风险,托收方式中则有着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进口人的资信风险和进口人指定代收行所引起的风险等等。理论上信用证方式更为安全,实际业务中并非总是如此。
[关键词] 信用证 托收 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与托收是最为常用的两种支付方式。然而,两种支付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出口企业而言,需要对这两种支付方式的风险有深刻的认识,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支付方式,并采用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做出付款承诺。因此,如果开证行本身资信不良,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2.“相符交单”原则所引起的拒付风险。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和指定银行只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按《UCP600》的规定,所谓“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对出口商而言,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符,有时还并不太难,因为毕竟有章可循,但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则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做法,对此,国际商会也有些无能为力。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首次交单被拒付的比例高达70%。
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引起有风险。对于何谓软条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凡是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都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但在实际业务中,此类软条款的出现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出口人难以做到全部拒绝,从而增大了自己的风险。
4.进口人资信不佳的风险。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不论进口人资信状况如何,只要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单,就能得到开证行的承付。但在实际业务中,一些资信不佳的进口人在货物的市场行情对自己不利时,就会指示开证行在单据中挑毛病,以达到降价、迟付甚至拒付的目的,从而使出口商面临不能安全及时收汇的风险。
5.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进口人使用仿造、涂改或无效的信用证对出口人进行诈骗,是外商对我国进行信用证诈骗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上,往往显得有心无力。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外进口人就是常常利用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和出口企业的人为疏忽,仿造、假冒信用证和使用无效的信用证欺骗我国出口企业,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托收支付方式的风险
1.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国政府领导人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更。都有可能妨碍进口人履行合同。如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人不能按时付款,进口人因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而不能付款,由于进口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变化而造成进口人不能付款等等。
2.进口人的资信风险。在托收方式下,资信不良的进口人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人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导致出口人的货款不能收回。 转
3.进口人指定代收行所引起的风险。托收支付方式中,代收行一般由出口人指定。但有时出口人急于成交,从而答应由进口人指定代收行,结果代收行与进口人相互勾结,在没收到货款的情况下,直接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立即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提出,导致出口人货款两空。
三、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风险比较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支付方式都有一定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人所面临的风险比托收方式要更大一些。尽管信用证方式属银行信用,从理论上来说,比托收方式的商业信用更为可靠、安全,但在实际业务中却并非总是如此。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和托收方式中,出口人都要面临进口人的资信风险。所不同的是,托收方式下,如进口人资信不良,出口人可能会晚收或少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甚至会货款两空;而信用证方式下,如进口人资信不良,出口人会因单证不符而被进口人凭以要求迟付、降价或拒付。
2.托收方式中,出口人虽然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但这些风险都是可控的,出口人可以通过慎选交易对象、控制成交金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做国际保理业务等措施来防范、降低、甚至避免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而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人所面临的风险,有一些是可控的,如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不良的风险、欺诈的风险,可以通过指定开证行、选择交易对象、提高专业知识的技能等措施来防范,但单证不符的风险及软条款引起的风险,却不是出口人所能控制的,即便出口人如何小心谨慎、认真细致,也难免会受损。
3.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精细的支付方式,它要求当事人,尤其是出口人,拥有全面的专业知识,深刻理解《UCP》、《ISBP》等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并能准确、熟练地应用于实际业务当中,这不是短时间可以做到的。而托收方式则相对简单,上手快,用较短的时间就可基本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因此,对于那些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大型外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而言,使用信用证方式也未尝不可,但对于那些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使用托收方式反而更为合适。
信用证结算的作用、风险及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文章分析了信用证的作用及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作用;风险;防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
一、信用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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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四、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掌握船舶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
2、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因而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出口商交单并经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开证行,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 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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