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李建伟口述,Humble整理】
善意取得 11.mp3 6’19”
几乎每个人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掌握得不错,但是绝大多数人混淆的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无权处分】。
无权好理解。处分是有特殊含义的。
你的汽车交给我保管。未经你同意,我把车租给张三,三个月。即我在你的汽车上设立了一个租赁合同。算不算对你的汽车进行了无权处分?
不算。处分在此处的特定含义是指设立物权的行为。租赁是债权。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如果在汽车上设立了一个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转移所有权,甚至是抵押合同,产生抵押权,这些行为都叫处分行为。但是把你的车借出去,租出去,甚至送到修理厂去修理【订立承揽合同】,
这些都不是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讲善意取得的前提。这个前提不了解,容易在考试的时候,把“善意取得”泛化。只要看到“善意第三人”,脑海里就条件反射一般浮现四个字“善意取得”。其实不是这样。善意取得的发生,务必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如果甲有一名贵手表,交给乙保管。后来,甲发生了经济问题,急需钱。乙得知后,擅自做主,想替甲解决燃眉之急。乙对丙说,这是我哥们甲的名贵手表,他现在急需钱,委托我卖给你。10万,要不。丙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手表交付给了丙。
甲解决问题之后,有一天向乙要手表。乙说,给你的那10万就是卖表的钱。甲不同意,向丙要表,丙可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不可以。为什么?这时候和善意取得没有关系。乙以甲的名义卖给了丙,这不是无权处分,这是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且亲口告诉丙,这是乙自己的表。而丙相信是乙的表。善意取得的“善意”就是第三人相信无权处分人对该物具有所有权。
无权代理,丙一开始就知道,这表是甲的。当然,此处丙也可能是善意的【丙误以为乙有代理权】,和“善意取得”的“善意”【丙误以为乙对表享有所有权】不同。
构成无权代理,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呢?取决于甲的态度。
甲追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注意,不是乙丙之间】。
甲不追认,无效。丙即使拿到表,也要归还。丙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两个制度风牛马不相及。
案例2:
甲乙是父子关系。甲被宣告死亡。乙由此继承了甲的一块名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交付丙。几个月后,甲回来了。丙可以主张所有权。不是善意取得。乙是有权处分。乙丙之间的合同,一开始就是有效的。丙是继受取得,基于乙丙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乙赠给丙,丙也可以取得所有权。和善意取得更没有关系。
无偿也无所谓。
案例3:
乙有一房子,出租给甲。出租期间,乙要卖房。乙可以卖,所有权人。但是甲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乙如果找到丙,丙愿意出300万,乙应该告诉甲,丙愿意300万买,你愿不愿意,愿意的话,卖给你。
如果乙偏偏要侵害甲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不通知甲,直接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事后甲得知了此事。
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是善意取得。乙是有权处分。确切地说,是侵害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权处分。
案例4:
乙有一房子,借甲银行的钱,抵押给甲并登记。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提前变卖房屋,但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就不经过甲同意,卖给丙了【在中国,甚至通过各种手段,都有可能登记在丙名下】。
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 有机会!
如果取得了,是不是善意取得呢?不是。乙卖给丙,还是有权处分。只不过是伤害了抵押权人甲的利益的有权处分。无论修饰语有多长,最后都是落脚在有权处分。
牢牢树立一个观念:乙这哥们要是没干一个无权处分的事情,就别沾上那四个字。
无权处分很简单嘛,就是卖别人的东西。邻居的房子,车子,狗。卖自己的东西,就是有点瑕疵,也永远不构成善意取得。
总结:不发生无权处分,就绝对不构成善意取得。
那发生了无权处分,是不是必然构成善意取得?
乙卖了邻居的房子给丙,乙丙之间的合同是效力待定。
看《合同法》51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两种情况是有效的:
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
订立当时,不知道合同将来有效无效。。
效力待定,是起点状态。最终的状态只有两种,有效/无效。
乙卖甲的名表,甲有可能追认。一看价格卖得相当合适,甲要钱。追认,自始有效。
丙取得所有权,不是善意取得。
从技术上看,基于有效的合同取得所有权,
【有效合同+交付=动产所有权转移】,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理论上下面再论证。
如果甲不追认,发誓要表。原则上可以要回。物权法106条第一句话“。。。。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甲不追认,合同自始无效。虽然已经交付。中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在中国法上,买别人的房子也好,汽车也好,虽然已经完成了登记和交付,正常情况可以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事后这个合同被宣告无效,还是要归还房子、汽车。
因为基于合同取得所有权,基本前提就是这个合同必须有效。
中国法上: 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德国法上,合同有效无效,无所谓。
善意取得是以合同确定无效为前提的。不是依据合同取得所有权。也不是依据继承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不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者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
丙善意取得主张所有权,不是依赖于权利人甲的意志,偏偏
违背了甲的意思。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发生无权处分之后,第三人丙有两个机会取得所有权。
一、想办法让合同有效。【光明大道】
二、举证自己构成善意取得。【羊肠小道】
为什么甲追认,合同有效,丙取得所有权不叫善意取得?
甲肯追认,丙取得所有权,法律对此时此刻的丙没有任何要求,哪怕是恶意+无偿+没有交付,丙仍然取得所有权。
发生了无权处分,不见得必然构成善意取得。
几乎每个人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掌握得不错,但是绝大多数人混淆的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无权处分】。
无权好理解。处分是有特殊含义的。
你的汽车交给我保管。未经你同意,我把车租给张三,三个月。即我在你的汽车上设立了一个租赁合同。算不算对你的汽车进行了无权处分?
不算。处分在此处的特定含义是指设立物权的行为。租赁是债权。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如果在汽车上设立了一个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转移所有权,甚至是抵押合同,产生抵押权,这些行为都叫处分行为。但是把你的车借出去,租出去,甚至送到修理厂去修理【订立承揽合同】,
这些都不是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讲善意取得的前提。这个前提不了解,容易在考试的时候,把“善意取得”泛化。只要看到“善意第三人”,脑海里就条件反射一般浮现四个字“善意取得”。其实不是这样。善意取得的发生,务必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如果甲有一名贵手表,交给乙保管。后来,甲发生了经济问题,急需钱。乙得知后,擅自做主,想替甲解决燃眉之急。乙对丙说,这是我哥们甲的名贵手表,他现在急需钱,委托我卖给你。10万,要不。丙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手表交付给了丙。
甲解决问题之后,有一天向乙要手表。乙说,给你的那10万就是卖表的钱。甲不同意,向丙要表,丙可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不可以。为什么?这时候和善意取得没有关系。乙以甲的名义卖给了丙,这不是无权处分,这是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且亲口告诉丙,这是乙自己的表。而丙相信是乙的表。善意取得的“善意”就是第三人相信无权处分人对该物具有所有权。
无权代理,丙一开始就知道,这表是甲的。当然,此处丙也可能是善意的【丙误以为乙有代理权】,和“善意取得”的“善意”【丙误以为乙对表享有所有权】不同。
构成无权代理,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呢?取决于甲的态度。
甲追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注意,不是乙丙之间】。
甲不追认,无效。丙即使拿到表,也要归还。丙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两个制度风牛马不相及。
案例2:
甲乙是父子关系。甲被宣告死亡。乙由此继承了甲的一块名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交付丙。几个月后,甲回来了。丙可以主张所有权。不是善意取得。乙是有权处分。乙丙之间的合同,一开始就是有效的。丙是继受取得,基于乙丙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乙赠给丙,丙也可以取得所有权。和善意取得更没有关系。
无偿也无所谓。
案例3:
乙有一房子,出租给甲。出租期间,乙要卖房。乙可以卖,所有权人。但是甲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乙如果找到丙,丙愿意出300万,乙应该告诉甲,丙愿意300万买,你愿不愿意,愿意的话,卖给你。
如果乙偏偏要侵害甲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不通知甲,直接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事后甲得知了此事。
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是善意取得。乙是有权处分。确切地说,是侵害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权处分。
案例4:
乙有一房子,借甲银行的钱,抵押给甲并登记。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提前变卖房屋,但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就不经过甲同意,卖给丙了【在中国,甚至通过各种手段,都有可能登记在丙名下】。
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 有机会!
如果取得了,是不是善意取得呢?不是。乙卖给丙,还是有权处分。只不过是伤害了抵押权人甲的利益的有权处分。无论修饰语有多长,最后都是落脚在有权处分。
牢牢树立一个观念:乙这哥们要是没干一个无权处分的事情,就别沾上那四个字。
无权处分很简单嘛,就是卖别人的东西。邻居的房子,车子,狗。卖自己的东西,就是有点瑕疵,也永远不构成善意取得。
总结:不发生无权处分,就绝对不构成善意取得。
那发生了无权处分,是不是必然构成善意取得?
乙卖了邻居的房子给丙,乙丙之间的合同是效力待定。
看《合同法》51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两种情况是有效的:
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
订立当时,不知道合同将来有效无效。。
效力待定,是起点状态。最终的状态只有两种,有效/无效。
乙卖甲的名表,甲有可能追认。一看价格卖得相当合适,甲要钱。追认,自始有效。
丙取得所有权,不是善意取得。
从技术上看,基于有效的合同取得所有权,
【有效合同+交付=动产所有权转移】,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理论上下面再论证。
如果甲不追认,发誓要表。原则上可以要回。物权法106条第一句话“。。。。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甲不追认,合同自始无效。虽然已经交付。中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在中国法上,买别人的房子也好,汽车也好,虽然已经完成了登记和交付,正常情况可以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事后这个合同被宣告无效,还是要归还房子、汽车。
因为基于合同取得所有权,基本前提就是这个合同必须有效。
中国法上: 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德国法上,合同有效无效,无所谓。
善意取得是以合同确定无效为前提的。不是依据合同取得所有权。也不是依据继承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不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者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
丙善意取得主张所有权,不是依赖于权利人甲的意志,偏偏
违背了甲的意思。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发生无权处分之后,第三人丙有两个机会取得所有权。
一、想办法让合同有效。【光明大道】
二、举证自己构成善意取得。【羊肠小道】
为什么甲追认,合同有效,丙取得所有权不叫善意取得?
甲肯追认,丙取得所有权,法律对此时此刻的丙没有任何要求,哪怕是恶意+无偿+没有交付,丙仍然取得所有权。
发生了无权处分,不见得必然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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