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仁”字和儒家的一些思考
《说文》上说:“仁,亲也,从人二。古文仁,从千心,或从尸。”古“仁”字由两部分构成,上半部是一个俯坐的人的象形,下半部是一个心的形状,中间是一横。与现在的单人旁加个二字不一样。
这个“尸”,本身就是“人”的意思(尸者俯坐之人),后来简化成了单人旁,作为了一个偏旁。关键是下面那个心,究竟是“从千心”还是从“二”,这是个儒学大问题。我不清楚现在的这个“仁”字写法是不是从孔子发明的,但起码可以肯定早于汉代。汉儒曾抓住过这个“二”字大作文章。郑玄注《中庸》“仁者人也”句说:“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之言。”所谓“相人偶”,即互相人偶之,亦即两人间互相亲爱的意思。也就是说,他们认定,仁是一种二人间的行为,而不认为仁是一种心态。
这个问题后来发展出了宋明儒学中的心理之争。朱熹主张理,认为理在心外,要存天理而灭人欲。王阳明主张心性,认为心外无物,理在心中。如果单纯从唯物唯心来看,当然是朱熹对,但后世的“仁”已经是人与天的事(这个下文再提),而天就是皇权,所以他的理学反而不如王阳明的心学那么开明(起码仁从心而不从天了)。
“仁者,二人”,终究是两人间的事而非一人的事。“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也就是说,仁既不是个人私底下自己琢磨的东西(不同于老子的道),也不是能放之四海皆准的绝对正义(不同于法家的法),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最佳状态的关系。恭宽信敏惠,本质上是对长辈恭,对晚辈宽,对上司敏,而对下级惠。另外还有对父母孝,对兄长悌,对君主忠,对朋友义等等。全说的不是什么绝对真理,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仁者,二人”,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身就包含了互相监督的意思。我对你恭,你自然要对我宽;我对你敏,你自然要对我惠。朋友之间,自然相互要信。这是一套“礼”,大家都必须遵守,也只有大家都遵守这套“礼”,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固。这就隐含着和西方社会契约相似的本质。所谓契约,本身也是二人间达成的协议,我遵守了义务(对长辈恭),就能享受权利(长辈对我宽)。人人都遵守这“二人间的事”,私人的契约关系才发展为社会的契约关系。
孙隆基教授在《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说,中西方最后发展的差异,恰恰就在于这个“仁者,二人”。因为中国人对“人”下的定义,正好是将明确的“自我”疆界铲除的,而这个定义就是“仁者,人也”。“仁”是“人"字旁边一个“二”字亦即是说,只有在“二人”的对应关系中,才能对任何一方下定义。在传统中国,这类“二人”的对应关系包括: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个对“人”的定义,一直到现代,就被扩充为社群与集体关系。(摘自第2章 中国人的“良知系统” -第一节 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
但我必须指出,他这个说法也许是对中国文化很好的注解,但却是对“仁”的本意的曲解。孙隆基认为仁是将“一人”纳入“二人”渠道,成全“二人”关系中对方的意思。但事实是,孔子的“仁”绝非是牺牲自我而成全对方,而是建立在双方互相妥协让步的基础上。正如上面所说,只有我对你恭,你才要对我宽;只有我对你敏,你才要对我惠。朋友之间,自然相互要信。这是人与人之间相处必须遵守的契约,绝没有其中一方单方面不断做出让步而对方反而得寸进尺的道理。
西方法律是制度,但中国古代道德一样是一种制度。礼的约束力甚至连皇帝都不能突破,皇帝可以知法犯法,但绝对不能违反礼教。否则不仅文官集团要群起反对,天下百姓也会议论纷纷。从这个角度说,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起点是一样的,德制与法制本质上没任何区别。仁不仅包括恭宽信敏惠这样的平民道德体系,还有一套政治上的伦理纲常。了解中国古代史,就会发现,即使是统治者也不能说不受道德约束。礼不仅仅是民与民间的契约,同时也是民与国家间的契约。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如果不能遵守这套礼,那么就是苛政,民与国之间的契约就破裂了,民就不用再遵守自己的义务。有人问孟子,对百姓杀纣王怎么看?他说:“闻诛一独夫,不闻诛君。”也就是说,皇帝不遵守礼,破坏契约,那么他就不是天子了,只是一个独夫,人人得而诛之。很难说,这种德制社会真比西方法制社会差。
那么,如果问题不是出在“仁”身上,不是出在德治身上,中国落后西方的原因是什么?我人为,问题恰恰是出在“仁”被后世背叛曲解了。
子不语怪力乱神,也从未说过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因为他要建立的是一套“礼”,一套契约。人与人相处,按照最适合自己本性的契约生活,就可以达到最好了,不需要救助于宗教上的力量。但到了孟子,就完全背叛孔子“仁”的理念了。仁是二人间的关系,本身就包含了互相监督。但孟子却把仁与性善联系在了一起。人性本善,既然本来如此,那么遵循仁就不是两人间的事,而是一人间的事了。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正气。”这浩然正气就是孟子的仁。这个仁,不是在二人间的关系中建立起来的,而是自己养出来的。到了董仲舒,则更进一步,说天人感应。人要是做错事,天就会做出相应的反应。于是,人遵循仁的动力,不再是因为对方也遵循同样的“礼”,而是因为天。
这就是把原来二人间的契约,变成了人与天的契约。“礼”依然存在,依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但维系“礼”产生的基础已经不是二人间的互相监督,而是人对天的畏惧。于是宗教加入进来,仁彻底变成了一人的事。既然是一人的事,那么就注定了它的不稳定,因为它没有另一人的监督。
但这又并非意味着仁是自己的事,因为它上面还有个“天”。中国的天人观是理解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注解,中国无论是美术,音乐,文学还是建筑,都强调天人合一。这个天不像西方的天那么虚幻,它甚至可以说是实在的,无处不在的,可以监督人的言行的。这个天的具象化,就是皇权。于是,仁就从二人间的契约,变为了人与天的契约,即人与皇权的契约。到了这个时候,我们才说中国的德治发生了彻底堕落,变成了人治,而这个人,又是带着宗教意义的天。
于是中国的仁,必然出现的情况就是:在皇权力量强大的时候,仁对人的控制和扭曲也非常强大;而在皇权力量衰落的时候,社会秩序也无从产生,因为社会秩序所遵循的“礼”没有了可依靠的力量。这就真是“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了。
本质上,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与人间自觉自愿的关系上的。而中国把这种二人间的“仁”,变成了一人与统治权力之间的事。人与人的相处关系,并非自觉自愿,而是有个“天”强加在我们头上。如果这个“天”足够圣明,能处理好这种关系倒也罢了,但万一这个“天”不够圣明,那么他任意制定的这套“礼”就变成了人与人间的灾难。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不公平,人与人间也就不平等了。
所以“仁”字的关键理解,首先是“人”(从尸,俯坐之人),即是说仁是人的特点,是人在社会中生存所依仗的根本。其次便是从心还是从二的争论。这也就是说,仁究竟是一个人的事(一种心态),还是二人间的事(两人间契约规定的行为)?起码孔子在《论语》中谈的仁应该是二人间的事, 这个字究竟何时发生的演变,谁进行的改动,都不知道,但起码孔子是支持仁是一种行为规范的。
如果从二不从心,那么仁就是二人间的契约关系,是对行为的要求而非心态道德的要求。所以我才说中国的“礼”本质上就是西方的“法”,都是对行为的要求而非对道德的要求。如果从心不从二,那么仁就是一种道德上的提倡,没有约束力,因为没有对方(第二人)监督,完全是你自己心里的想法。
我是反对把“仁”理解为天人契约的。“仁者二人”中的二,必须是平等的二人,只有平等,才可能确定双方最合适的关系,确立权利与义务。如果“仁”者“二”的这个“二”,是一个天与一个民的关系,那么,作为绝对正义,绝对权威的天,就可以要求民完全的服从和退让,这样建立起来的“礼”就不可能是孔子所希望的那种人与人的最佳关系。
宋明心学其实是对“仁”字从心的一种复兴,目的确实是有反封建的作用。因为既然从二的“二”已经变成了天与人,那么先天就注定了由此建立起来的“礼”是不平等的。要反对这个不平等的“礼”,就必须推翻它的理论基础,即对“仁”的理解。“仁”字从心本质上是把人从这种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中解放出来,由自己,而不是由天(即皇权),来确定社会的秩序。
所以中国的“礼”性质与西方的“法”是相同的,都是一种社会秩序,是人与人间的契约关系。根本不在于德治还是法治,而是这德与法建立的基础是什么?即仁者二人的“二”究竟如何理解?我认为,只有把“二”理解为平等二人,由此所建立的德,礼,法才有可能公平,才可能最适合人与人相处的本性。如果“二”是指天与人,那么作为绝对正确绝对权威的天,就完全有理由建立一套压迫人,扭曲人与人间关系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秩序,无论它的表现形态是法还是德,或者德法并重,都不可能解决民众的难题。
孔子在《论语》中多次谈到“仁”,而且每次说的都不太一样,总体来说,对于“仁”的理解,究竟是从心还是从二,孔子自己也有矛盾。比如这句“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很显然就是对仁字从心来解释了。但说仁即是天性,这却绝非孔子本人的意思,而是后世的曲解了。孔子本人从未讨论过性善性恶的问题,即便他把仁字从心解释,也是认为“礼”的维系依赖人心,所以才要“克己复礼”,但礼只在二人间,而绝不在一人的心内。
我说中国的礼与西方的法相似,但没说区别之处。法是强硬的、缺少人情味的,而礼则是有温情的。在法的面前,人考虑的是敢不敢那样做;在礼的面前,人考虑的是应该不应该那样做。所以说礼与心相联系是正确的,但说礼可以存于一人之心,我就无法认可了。说某人是否有礼,是看他对人如何,礼是必须有相应行为才能称之为礼的。如果说某人仅把礼存于心中,没有任何外在表示,那么是不可能评价他遵礼守礼的。
这个“尸”,本身就是“人”的意思(尸者俯坐之人),后来简化成了单人旁,作为了一个偏旁。关键是下面那个心,究竟是“从千心”还是从“二”,这是个儒学大问题。我不清楚现在的这个“仁”字写法是不是从孔子发明的,但起码可以肯定早于汉代。汉儒曾抓住过这个“二”字大作文章。郑玄注《中庸》“仁者人也”句说:“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之言。”所谓“相人偶”,即互相人偶之,亦即两人间互相亲爱的意思。也就是说,他们认定,仁是一种二人间的行为,而不认为仁是一种心态。
这个问题后来发展出了宋明儒学中的心理之争。朱熹主张理,认为理在心外,要存天理而灭人欲。王阳明主张心性,认为心外无物,理在心中。如果单纯从唯物唯心来看,当然是朱熹对,但后世的“仁”已经是人与天的事(这个下文再提),而天就是皇权,所以他的理学反而不如王阳明的心学那么开明(起码仁从心而不从天了)。
“仁者,二人”,终究是两人间的事而非一人的事。“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也就是说,仁既不是个人私底下自己琢磨的东西(不同于老子的道),也不是能放之四海皆准的绝对正义(不同于法家的法),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最佳状态的关系。恭宽信敏惠,本质上是对长辈恭,对晚辈宽,对上司敏,而对下级惠。另外还有对父母孝,对兄长悌,对君主忠,对朋友义等等。全说的不是什么绝对真理,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仁者,二人”,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身就包含了互相监督的意思。我对你恭,你自然要对我宽;我对你敏,你自然要对我惠。朋友之间,自然相互要信。这是一套“礼”,大家都必须遵守,也只有大家都遵守这套“礼”,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固。这就隐含着和西方社会契约相似的本质。所谓契约,本身也是二人间达成的协议,我遵守了义务(对长辈恭),就能享受权利(长辈对我宽)。人人都遵守这“二人间的事”,私人的契约关系才发展为社会的契约关系。
孙隆基教授在《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说,中西方最后发展的差异,恰恰就在于这个“仁者,二人”。因为中国人对“人”下的定义,正好是将明确的“自我”疆界铲除的,而这个定义就是“仁者,人也”。“仁”是“人"字旁边一个“二”字亦即是说,只有在“二人”的对应关系中,才能对任何一方下定义。在传统中国,这类“二人”的对应关系包括: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个对“人”的定义,一直到现代,就被扩充为社群与集体关系。(摘自第2章 中国人的“良知系统” -第一节 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
但我必须指出,他这个说法也许是对中国文化很好的注解,但却是对“仁”的本意的曲解。孙隆基认为仁是将“一人”纳入“二人”渠道,成全“二人”关系中对方的意思。但事实是,孔子的“仁”绝非是牺牲自我而成全对方,而是建立在双方互相妥协让步的基础上。正如上面所说,只有我对你恭,你才要对我宽;只有我对你敏,你才要对我惠。朋友之间,自然相互要信。这是人与人之间相处必须遵守的契约,绝没有其中一方单方面不断做出让步而对方反而得寸进尺的道理。
西方法律是制度,但中国古代道德一样是一种制度。礼的约束力甚至连皇帝都不能突破,皇帝可以知法犯法,但绝对不能违反礼教。否则不仅文官集团要群起反对,天下百姓也会议论纷纷。从这个角度说,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起点是一样的,德制与法制本质上没任何区别。仁不仅包括恭宽信敏惠这样的平民道德体系,还有一套政治上的伦理纲常。了解中国古代史,就会发现,即使是统治者也不能说不受道德约束。礼不仅仅是民与民间的契约,同时也是民与国家间的契约。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如果不能遵守这套礼,那么就是苛政,民与国之间的契约就破裂了,民就不用再遵守自己的义务。有人问孟子,对百姓杀纣王怎么看?他说:“闻诛一独夫,不闻诛君。”也就是说,皇帝不遵守礼,破坏契约,那么他就不是天子了,只是一个独夫,人人得而诛之。很难说,这种德制社会真比西方法制社会差。
那么,如果问题不是出在“仁”身上,不是出在德治身上,中国落后西方的原因是什么?我人为,问题恰恰是出在“仁”被后世背叛曲解了。
子不语怪力乱神,也从未说过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因为他要建立的是一套“礼”,一套契约。人与人相处,按照最适合自己本性的契约生活,就可以达到最好了,不需要救助于宗教上的力量。但到了孟子,就完全背叛孔子“仁”的理念了。仁是二人间的关系,本身就包含了互相监督。但孟子却把仁与性善联系在了一起。人性本善,既然本来如此,那么遵循仁就不是两人间的事,而是一人间的事了。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正气。”这浩然正气就是孟子的仁。这个仁,不是在二人间的关系中建立起来的,而是自己养出来的。到了董仲舒,则更进一步,说天人感应。人要是做错事,天就会做出相应的反应。于是,人遵循仁的动力,不再是因为对方也遵循同样的“礼”,而是因为天。
这就是把原来二人间的契约,变成了人与天的契约。“礼”依然存在,依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但维系“礼”产生的基础已经不是二人间的互相监督,而是人对天的畏惧。于是宗教加入进来,仁彻底变成了一人的事。既然是一人的事,那么就注定了它的不稳定,因为它没有另一人的监督。
但这又并非意味着仁是自己的事,因为它上面还有个“天”。中国的天人观是理解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注解,中国无论是美术,音乐,文学还是建筑,都强调天人合一。这个天不像西方的天那么虚幻,它甚至可以说是实在的,无处不在的,可以监督人的言行的。这个天的具象化,就是皇权。于是,仁就从二人间的契约,变为了人与天的契约,即人与皇权的契约。到了这个时候,我们才说中国的德治发生了彻底堕落,变成了人治,而这个人,又是带着宗教意义的天。
于是中国的仁,必然出现的情况就是:在皇权力量强大的时候,仁对人的控制和扭曲也非常强大;而在皇权力量衰落的时候,社会秩序也无从产生,因为社会秩序所遵循的“礼”没有了可依靠的力量。这就真是“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了。
本质上,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与人间自觉自愿的关系上的。而中国把这种二人间的“仁”,变成了一人与统治权力之间的事。人与人的相处关系,并非自觉自愿,而是有个“天”强加在我们头上。如果这个“天”足够圣明,能处理好这种关系倒也罢了,但万一这个“天”不够圣明,那么他任意制定的这套“礼”就变成了人与人间的灾难。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不公平,人与人间也就不平等了。
所以“仁”字的关键理解,首先是“人”(从尸,俯坐之人),即是说仁是人的特点,是人在社会中生存所依仗的根本。其次便是从心还是从二的争论。这也就是说,仁究竟是一个人的事(一种心态),还是二人间的事(两人间契约规定的行为)?起码孔子在《论语》中谈的仁应该是二人间的事, 这个字究竟何时发生的演变,谁进行的改动,都不知道,但起码孔子是支持仁是一种行为规范的。
如果从二不从心,那么仁就是二人间的契约关系,是对行为的要求而非心态道德的要求。所以我才说中国的“礼”本质上就是西方的“法”,都是对行为的要求而非对道德的要求。如果从心不从二,那么仁就是一种道德上的提倡,没有约束力,因为没有对方(第二人)监督,完全是你自己心里的想法。
我是反对把“仁”理解为天人契约的。“仁者二人”中的二,必须是平等的二人,只有平等,才可能确定双方最合适的关系,确立权利与义务。如果“仁”者“二”的这个“二”,是一个天与一个民的关系,那么,作为绝对正义,绝对权威的天,就可以要求民完全的服从和退让,这样建立起来的“礼”就不可能是孔子所希望的那种人与人的最佳关系。
宋明心学其实是对“仁”字从心的一种复兴,目的确实是有反封建的作用。因为既然从二的“二”已经变成了天与人,那么先天就注定了由此建立起来的“礼”是不平等的。要反对这个不平等的“礼”,就必须推翻它的理论基础,即对“仁”的理解。“仁”字从心本质上是把人从这种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中解放出来,由自己,而不是由天(即皇权),来确定社会的秩序。
所以中国的“礼”性质与西方的“法”是相同的,都是一种社会秩序,是人与人间的契约关系。根本不在于德治还是法治,而是这德与法建立的基础是什么?即仁者二人的“二”究竟如何理解?我认为,只有把“二”理解为平等二人,由此所建立的德,礼,法才有可能公平,才可能最适合人与人相处的本性。如果“二”是指天与人,那么作为绝对正确绝对权威的天,就完全有理由建立一套压迫人,扭曲人与人间关系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秩序,无论它的表现形态是法还是德,或者德法并重,都不可能解决民众的难题。
孔子在《论语》中多次谈到“仁”,而且每次说的都不太一样,总体来说,对于“仁”的理解,究竟是从心还是从二,孔子自己也有矛盾。比如这句“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很显然就是对仁字从心来解释了。但说仁即是天性,这却绝非孔子本人的意思,而是后世的曲解了。孔子本人从未讨论过性善性恶的问题,即便他把仁字从心解释,也是认为“礼”的维系依赖人心,所以才要“克己复礼”,但礼只在二人间,而绝不在一人的心内。
我说中国的礼与西方的法相似,但没说区别之处。法是强硬的、缺少人情味的,而礼则是有温情的。在法的面前,人考虑的是敢不敢那样做;在礼的面前,人考虑的是应该不应该那样做。所以说礼与心相联系是正确的,但说礼可以存于一人之心,我就无法认可了。说某人是否有礼,是看他对人如何,礼是必须有相应行为才能称之为礼的。如果说某人仅把礼存于心中,没有任何外在表示,那么是不可能评价他遵礼守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