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查缉战斗失误经过
一,基本情况
1990年5月28日,广西岑溪县公安局接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电话通报,一辆途经本县的长途公共汽车上有一持枪贩枪的案犯,要求尽快组织力量查缉堵截.县公安局接到通报后,按照对付突发事件的要求,立即进行了部署,实施搜查缉拿.在行动中,由于情况不明,判断失误,组织指挥不当,造成我方人员及群众亡2人,伤2人的后果.
二,战斗经过1990年5月28日下午6时许,广西k X县公安局接自治区
公安厅刑侦处值班调度室电话通报:"今天上午9时30分,从柳州开出至广州的一长途公共汽车行至武宣县时,—旅客(姓名,特征不详)携带4支手枪上车,枪内有子弹,准备到广州出售.经查,该车将在你县龙华饭店停留.要求搜查缉拿县公安局领导经研究决定按对付突发事件的要求,紧急集合干警,同时又作了具体布置:一是派3名干警乘车赶到与容县交界的公路检查站佯装检查,待公共汽车进入本县境内后,将该车乘客的人数等情况向局里报告并尾随该车,及时报告该车到达各地段的情况;二是指令南渡派出所由所长带领民警甲,乙二人,以旅客身份着便衣乘车,观察发现案犯;三是派出交通警察检查组以路查为由,摸清该车是否在龙华饭店停留.
县公安局领导在组织进行上述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公安处报告了案情和工作部署的情况.原地区公安处刑侦科科长,刚调岑溪县政府工作的曾X X同志,也奉县长之命参加了组织指挥工作.他看了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的情况通报记录后,感到无案犯特征,缉捕行动比较棘手,即电话向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询问,但未获进一步情况,他又打电话给地区公安处,要求派人带催泪弹和警犬来协助.
县公安局干警56人(其中武警10人),先后到达X X饭店后,负责现场指挥的副局长将干警逐个编号,要求旅客下车吃饭时,除老,小,妇女之外,其余实行一名干警监视一名旅客,按号数对旅客逐个监视,并设机动组两个,每组2人,作为应急.另指定一名穿警服的干警负责用话筒向旅客喊话,要求旅客配合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接受检查.副局长宣布行动方案后,又反复强调了案犯贩枪的目的是要钱,要求所有干警不要慌张,不准子弹上膛,没有命令,不准开枪,必要时先使用非杀伤性武器.
地区公安处派出的3名同志22时10分到达现场,曾X X同志向他们简略介绍了情况,并明确他们在距X X饭店50米外机动待命.
22时25分,公共汽车在龙华饭店前停下后,司机招呼乘客下车吃饭,车上21名乘客(其中3名女性)陆续下车,民警也按号对其进行监控.南渡派出所所长和民警乙也先后下车,准备向县局领导汇报监视情况,民警甲仍留在车上监视.当最后五六名乘客正陆续下车的时候,地区公安处韦××上车催促乘客下车.这时,车下发生了两个意外情况:一是有一名乘客着急上厕所,负责监视的干警认为其是想逃跑,即喊"不许动";二是饭店内一名乘客的手老是往腰间摸,引起干警怀疑,干警要采取强行搜身措施.这位乘客腰间藏有4000元现金,见干警穿的是便服,以为是坏人行抢,拼命反抗,几个干警猛扑上去,给其戴上手铐.这两件事凑在一起,现场气氛顿时紧张起来.负责喊话的干警刚喊出"旅客们"三个字,话筒就出了故障,个别民警见状,遂将枪掏了出来;有的还把子弹推上膛.此时刚上车的地区公安处民警韦××,由于不认识南渡派出所民警甲,见甲又提着个沉甸甸的提包,一直把甲当作旅客中的贩枪嫌疑犯监视着.当民警甲打开手提袋拉链往外拿枪时,地区公安处韦××看见甲取枪,更觉得甲是贩枪犯无疑,当即用微型冲锋枪向甲射击,甲和在驾驶室的司机都被击中.在公共汽车左侧的县公安局司机彭××,听到车上响枪,也用"五四"式手枪朝车厢内射击,击中公安处韦××的腰部.负责现场指挥的副局长,听到车上枪响,立即冲上汽车,当时车上昏暗,已中弹受伤的民警甲此时正手握"五四"式手枪,紧贴车门右侧,副局长以为甲是案犯,即奋力扑向甲,地区公安处另一民警陈××也将甲误认作罪犯,举起徽犁冲锋枪朝甲射击,并误伤和甲扭在一起的副局长的左右手臂.民警误射伤亡事件前后不足10秒钟,甲同志当场牺牲,客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副局长及地区公安处韦××受重伤.
评析:
(一)既不知己,又不知彼,情况不明,判断失误
在上级的通报中,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太简单,笼统.在搜查缉捕过程中,又未能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判断失误,将自己人当成了犯罪嫌疑人.
(二)操之过急,盲目行动
行动中,在未真正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就贸然行动,结果抓错了人,并且开枪误击了自己的同志和群众,造成了不应有的伤亡.
(三)滥用杀伤性武器,随意开枪射击
尽管行动前有关领导反复强调案犯贩枪目的是为了钱,要求所有干警不要慌张,没有命令不准开枪,必要时先使用非杀伤性武器.但个别干警不仅遇事慌张,处事不沉着,而且缺乏严格的组织纪律,不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一有情况就出枪推弹上膛.尤其错误的是明知车内有我方人员及群众,驾驶员彭××不分"敌"我,随意往车内开枪射击,以致造成严重的伤亡.
(四)现场组织混乱,缺乏统一的指挥
上级通报中已明确指出, 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但参加行动的民警多达60多人,而且来自几个不同单位,有些干警互不相识,行动前又木明确相互识,别的标志和方法.尽管整个行动由县局领导负责指挥,但在行动过程中,实际上缺乏统一指挥,致使有的干警各自为政,擅自行动,造成现场混乱.
1990年5月28日,广西岑溪县公安局接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电话通报,一辆途经本县的长途公共汽车上有一持枪贩枪的案犯,要求尽快组织力量查缉堵截.县公安局接到通报后,按照对付突发事件的要求,立即进行了部署,实施搜查缉拿.在行动中,由于情况不明,判断失误,组织指挥不当,造成我方人员及群众亡2人,伤2人的后果.
二,战斗经过1990年5月28日下午6时许,广西k X县公安局接自治区
公安厅刑侦处值班调度室电话通报:"今天上午9时30分,从柳州开出至广州的一长途公共汽车行至武宣县时,—旅客(姓名,特征不详)携带4支手枪上车,枪内有子弹,准备到广州出售.经查,该车将在你县龙华饭店停留.要求搜查缉拿县公安局领导经研究决定按对付突发事件的要求,紧急集合干警,同时又作了具体布置:一是派3名干警乘车赶到与容县交界的公路检查站佯装检查,待公共汽车进入本县境内后,将该车乘客的人数等情况向局里报告并尾随该车,及时报告该车到达各地段的情况;二是指令南渡派出所由所长带领民警甲,乙二人,以旅客身份着便衣乘车,观察发现案犯;三是派出交通警察检查组以路查为由,摸清该车是否在龙华饭店停留.
县公安局领导在组织进行上述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公安处报告了案情和工作部署的情况.原地区公安处刑侦科科长,刚调岑溪县政府工作的曾X X同志,也奉县长之命参加了组织指挥工作.他看了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的情况通报记录后,感到无案犯特征,缉捕行动比较棘手,即电话向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询问,但未获进一步情况,他又打电话给地区公安处,要求派人带催泪弹和警犬来协助.
县公安局干警56人(其中武警10人),先后到达X X饭店后,负责现场指挥的副局长将干警逐个编号,要求旅客下车吃饭时,除老,小,妇女之外,其余实行一名干警监视一名旅客,按号数对旅客逐个监视,并设机动组两个,每组2人,作为应急.另指定一名穿警服的干警负责用话筒向旅客喊话,要求旅客配合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接受检查.副局长宣布行动方案后,又反复强调了案犯贩枪的目的是要钱,要求所有干警不要慌张,不准子弹上膛,没有命令,不准开枪,必要时先使用非杀伤性武器.
地区公安处派出的3名同志22时10分到达现场,曾X X同志向他们简略介绍了情况,并明确他们在距X X饭店50米外机动待命.
22时25分,公共汽车在龙华饭店前停下后,司机招呼乘客下车吃饭,车上21名乘客(其中3名女性)陆续下车,民警也按号对其进行监控.南渡派出所所长和民警乙也先后下车,准备向县局领导汇报监视情况,民警甲仍留在车上监视.当最后五六名乘客正陆续下车的时候,地区公安处韦××上车催促乘客下车.这时,车下发生了两个意外情况:一是有一名乘客着急上厕所,负责监视的干警认为其是想逃跑,即喊"不许动";二是饭店内一名乘客的手老是往腰间摸,引起干警怀疑,干警要采取强行搜身措施.这位乘客腰间藏有4000元现金,见干警穿的是便服,以为是坏人行抢,拼命反抗,几个干警猛扑上去,给其戴上手铐.这两件事凑在一起,现场气氛顿时紧张起来.负责喊话的干警刚喊出"旅客们"三个字,话筒就出了故障,个别民警见状,遂将枪掏了出来;有的还把子弹推上膛.此时刚上车的地区公安处民警韦××,由于不认识南渡派出所民警甲,见甲又提着个沉甸甸的提包,一直把甲当作旅客中的贩枪嫌疑犯监视着.当民警甲打开手提袋拉链往外拿枪时,地区公安处韦××看见甲取枪,更觉得甲是贩枪犯无疑,当即用微型冲锋枪向甲射击,甲和在驾驶室的司机都被击中.在公共汽车左侧的县公安局司机彭××,听到车上响枪,也用"五四"式手枪朝车厢内射击,击中公安处韦××的腰部.负责现场指挥的副局长,听到车上枪响,立即冲上汽车,当时车上昏暗,已中弹受伤的民警甲此时正手握"五四"式手枪,紧贴车门右侧,副局长以为甲是案犯,即奋力扑向甲,地区公安处另一民警陈××也将甲误认作罪犯,举起徽犁冲锋枪朝甲射击,并误伤和甲扭在一起的副局长的左右手臂.民警误射伤亡事件前后不足10秒钟,甲同志当场牺牲,客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副局长及地区公安处韦××受重伤.
评析:
(一)既不知己,又不知彼,情况不明,判断失误
在上级的通报中,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太简单,笼统.在搜查缉捕过程中,又未能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判断失误,将自己人当成了犯罪嫌疑人.
(二)操之过急,盲目行动
行动中,在未真正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就贸然行动,结果抓错了人,并且开枪误击了自己的同志和群众,造成了不应有的伤亡.
(三)滥用杀伤性武器,随意开枪射击
尽管行动前有关领导反复强调案犯贩枪目的是为了钱,要求所有干警不要慌张,没有命令不准开枪,必要时先使用非杀伤性武器.但个别干警不仅遇事慌张,处事不沉着,而且缺乏严格的组织纪律,不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一有情况就出枪推弹上膛.尤其错误的是明知车内有我方人员及群众,驾驶员彭××不分"敌"我,随意往车内开枪射击,以致造成严重的伤亡.
(四)现场组织混乱,缺乏统一的指挥
上级通报中已明确指出, 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但参加行动的民警多达60多人,而且来自几个不同单位,有些干警互不相识,行动前又木明确相互识,别的标志和方法.尽管整个行动由县局领导负责指挥,但在行动过程中,实际上缺乏统一指挥,致使有的干警各自为政,擅自行动,造成现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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