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堂案例的一些想法(关于司法判决,老人赡养,失独者,钓鱼岛事件)
第一周的行政法课堂上展示了一个颇有争议的案例,基本情况如下:
一男一女在大学热恋,毕业后结婚并留京,立有婚前财产分割协议。丈夫事业发展较好,妻子似乎是在家做全职主妇。不久后,妻子父母来京投奔女儿生活。
以上为老师口述。
几年后,丈夫出轨,妻子为此自杀死亡。
妻子父母认为,由于女婿的过错导致女儿自杀,女儿死后,两人在京无依无靠。因此女婿应当放弃继承女儿的遗产,并给予两位老人补偿,金额共计12万元。
女婿则坚持应当按照婚前财产分割协议继承,由他继承三分之二,岳父母继承三分之一;同时承诺将与妻子的住宅售卖后可弥补两位老人一部分钱,但没有提出具体金额。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于是女婿将岳父母告上法庭。
以上为老师播放的录制视频内容。
这个案例在课堂上明显引发了热烈的争论,分歧点主要是:
第一、在这个情况下,遗产是否应该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继承?
第二、女婿应当赡养岳父母吗?
首先,就有同学对大前提提出了一点疑问,在这情况下,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仍存在,再推论一步,女婿与岳父岳母的关系是否存在?
(注:由于我并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并无研究,仅仅只能做到是翻阅法律文件进行思考并作出逻辑推理,故以上涉及法律方面的分析可能多有谬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在我认为,现实中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另一方依法继承其遗产这一情况,并没有人对此表示任何异议,而且我国婚姻法第三章第24条表述为“ 夫 妻 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事实上这是一个比较微妙的情境,一方面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面法律允许生者再婚,而不视为重婚罪。
而在一方突发性非自然死亡如交通事故等意外的情况中,客观限制导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但法律同样允许再婚。
当然,此案引起争论的一个点是丈夫有出轨行为,妻子自杀,但由于视频中只是仅仅提到了丈夫有出轨行为,并未指明这一背叛行为有确凿的证据并且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两者行为的因果性。所以我归之为一种猜测,尽管可能事实确实如此。
(当然为了维护死者的尊严,保护死亡一方家属的权利,或许可以援引我国继承法第七条 “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将一方出轨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虐待,至少是精神上的重大虐待而剥夺其继承权。)
因此推论,案例中男方能够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妻子遗产。并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丈夫可拒绝岳父母要求其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要求,依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分割协议继承遗产。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故此女婿应当对岳父岳母尽到赡养义务,方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虑到岳父母原本只能依靠女儿生活,年纪老迈,基本不具有劳动能力,在京无所凭依的情况,遗产分配应当适度倾斜关照,或应在按照婚前财产分割协议基础上判决女婿给予岳父母一定的补偿。
总之在我看来,我主张法院首先应当严格执行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分割协议,以2:1进行分配;其次,应当援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例判决女婿对岳父母进行一定的补偿并履行赡养义务。(注:在第二节课堂上播放的视频后一段中,专家分析指出,配偶一方死亡,夫妻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了,因此推论女婿和岳父母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但是我有一点不理解,如果夫妻法律关系不存在,则男方如何继承女方的财产,以何种名义?)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白纸黑字规定了公民在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办事是必然的选择。
但与此同时,正如同政府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法律的模糊的具有一定自由空间(可能是考虑到特殊情况的特别设计或者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等)的地带,灵活作出合法同时也合情的判决,使得法律具有“人情味”——当然,绝不能是滥用权力的”人治“。
我国法律虽然以成文法为主,但某些牵涉到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案例的判决对整个社会风气和公民行为有着重大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彭宇案即为例证。
虽然最近披露的一些消息似乎表明彭宇案事实并非是人们所想,但此案最初的信息封锁以及法官的判决却已经在人们脑海中留下了好人没好报,做好事会被讹诈等负面印象,由此还引发了各地的彭宇案翻版,社会冷漠程度似乎陡然加剧,网友感慨30年自“彭宇案”后,社会道德滑坡30年。
在第二个争议点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
但有同学认为应当由国家赡养老人。在天涯杂谈上也有网友认为“一个文明的国家不应该出现老无所养的事情”,并批判“赡养法”(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赡养法,关于赡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进行规定)是一种恶法,是政府转嫁责任。取消它才能破除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利于计划生育,杜绝啃老族现象等等。
分歧就在于赡养老人究竟应该是子女的义务还是国家的责任。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近些年来社会中,2+4的家庭结构比较常见,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供养四位老人,在经济上生活上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
而在本案例中,两位老人的处境更为凄惨,独生女儿去世,他们不幸成为了近阶段引起社会关注的所谓的”失独者”。“当下,首批独生子女的父母正步入老年。有专家估算,目前全国至少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7.6万个。”(中青报)
失独者在情感上遭受着巨大的痛苦,“流的眼泪可以装一大缸”,他们忍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残酷现实,甚至因此患上了心理疾病,拒绝与他人的交往,只有在与其他失独者相处中能够得到些安慰。
有时候他们还被社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一位失独者曾说,当失独者们去一家饭店吃年夜饭,共度没有子女的节庆日时,被饭店老板以晦气为名拒绝。
这些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光荣一代”,除了中年丧子的孤苦外,如今更面临着疾病、养老等一系列现实难题。(《新京报》7月30日)
“那何止是孤独啊?我们老不起,病不起,死不起。”一位曾经的计生委主任,擅长做育龄妇女们思想工作的老妇人,在64岁痛失爱子之后激动地喊了出来。
在我看来,首先,子女尽孝, 赡养父母应当是符合中国人天性,适应长期以来的社会道德观念。儒家极为重视孝道,《论语》,汉以孝治天下等等,每个中国人都感受着长期的孝文化熏陶和浸染。刨除愚孝因素,孝道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应当被继承和弘扬,尤其是在当今似乎越来越功利和冷漠的社会中。无论是孔融“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的说法,认为子女不过是父母寻欢作乐的产物;认为父母生养子女只为防老的说法;近来豆瓣“父母皆祸害”小组等等,其观点似乎都太过于片面和极端,引发了诸多责难,并没有为绝大数中国人接受。
其次,我以为国家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绝大部分责任,第一,当前计划生育的负面效果逐渐出现,常见的1-2-4的家庭结构中,夫妻两人支撑家庭在诸多方面面临着极大的现实的困难,负担过重。第二,“一孩化”的先驱们,响应国家政策放弃了再次生育甚至打掉刚怀上的孩子,牺牲良多,国家应当给予补偿。尤其是失独者群体,子女的死亡让他们生活更为窘迫和凄凉。“如果我们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刚刚过去的7月,国家计生委原巡视员、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原理事长苗霞如是说道。
近来,因为一些关于极为残忍的强制流产手术报道而引发了民众对计划生育一片痛骂,但计划生育政策在当时应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政策。其能够突破传统的人口政策和生育思想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这一政策被迫切需要的程度,当年毛的人多力量大多生多育的人口政策所造成的严峻现实和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逼迫了人口政策180°的大转向,而到如今,计划生育政策的负效应显现,人口老龄化严重,结构不平衡等等,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应当开始放松?人大老校长纪宝宝就多次在两会上炮轰计划生育政策,认为“提倡生一个,允许生两个,不许生三个。”等等,显然计划生育政策值得我们关注,探讨和研究。
说到失独者,又联想到了目前的中日钓鱼岛事件,人民网,强国论坛上不少人在呐喊着要对日发动战争等等,但我也看到了一些微弱的反驳,”你们没有子女在军队里吧?”
一旦开战,伤亡必不可免,失独者群体可能将再次壮大。这将是一件极其悲哀的事。
当然也可能有人反驳,说愿意带头参军,觉得为国献身是件光荣的事,捍卫祖国的尊严和利益,死当得其所,而一味的忍让软弱只会让欺凌者愈加猖狂,是懦夫行为。
但我以为,战争是政治的延续,是最后的,迫不得已动用的武器,对付日本右翼分子军国主义者,采取政治孤立,经济压制的手段,或许能不战而屈人之兵。
至于网上流传的“宁可大陆不长草,也要收复钓鱼岛”等诸如所谓“霸气威武”的口号,似乎缺乏了公民该有的理性,可以理解其想表达的强烈的爱国热情,却无法认同这种充斥着暴力与恐怖的思想。
而最近许多行为都披着爱国主义的皮,砸中国人买的车,抢中国人的商场,以爱国为名的打砸抢横行肆虐。我们从小到大都受着爱国教育,我们熟悉以至于可以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那样的开头“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但是究竟什么是国家的概念,什么是爱国主义,什么又是一个理性的爱国者所应为?怎么去理解“爱国主义是流氓无赖最后的庇护所”?
前一段时间的有一个报道,日本学者村田忠禧在近日出版的《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中通过论证历史资料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
脱离钓鱼岛这个前提,如果是在要是这行为反过来放在中国,有中国学者论证某有争议领土属于日本,他的书能出版吗?估计狂热的极端爱国主义者先已经把他剁了。
日本学者的行为该怎么定论?他称钓鱼岛属于中国,是不是破坏了自己国家的利益,而我们始终是被教导要坚决维护国家利益的,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我清楚地记得这样的话就在我们的政治教科书上。那这位日本学者追求的是什么?是不是有什么东西是国家利益之上的价值?
有的时候,我甚至在想,在未来是否可能有一天,国家会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全人类的地球村?
不过圣经告诉我们,当人们“为要传扬我们的名,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而造起巴别塔时,耶和华说:“看哪!他们成为一样的人民,都是一样的言语,如今既作起这事来,以后他们所要作的事,就没有不成就的了。我们下去,在那里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言语彼此不通。” 于是巴别塔就成了烂尾楼(老师语)。
这究竟是不是个妄想呢?我不知道。
昨天一堂课上,有老师谈到钓鱼岛,提出一个问题,你们中究竟有谁彻头彻尾地了解钓鱼岛问题的始末,是否有深入调查和研究?所谓“自古以来”这种话很难经得起推敲。我们现在所听到的多数是一个公信力基本降为负数的政府所作的报道宣传(我想,如果直接去问一个同学是相信zf吗?得到的答案可能是不确定),日本方面究竟怎么说,我们基本都不了解,因此我们会不会犯下偏听则暗的错误?
我被问住了,至少我是没有做过仔细的文献翻阅和资料研究。
不管真相究竟如何,或者有专家能够通过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证明钓鱼岛确实属于中国。有一点对我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要学会理性的论证,独立的思考,而非盲目跟风与妄下结论,尤其是在这个谣言谎话漫天飞的信息时代。
面对钓鱼岛事件,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立场,态度或者进行什么样的行为?今天行政法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提供了几条选项,不同的同学有不同的选择,但无论怎样,都应当时刻谨记做一个具有理性的公民。
一男一女在大学热恋,毕业后结婚并留京,立有婚前财产分割协议。丈夫事业发展较好,妻子似乎是在家做全职主妇。不久后,妻子父母来京投奔女儿生活。
以上为老师口述。
几年后,丈夫出轨,妻子为此自杀死亡。
妻子父母认为,由于女婿的过错导致女儿自杀,女儿死后,两人在京无依无靠。因此女婿应当放弃继承女儿的遗产,并给予两位老人补偿,金额共计12万元。
女婿则坚持应当按照婚前财产分割协议继承,由他继承三分之二,岳父母继承三分之一;同时承诺将与妻子的住宅售卖后可弥补两位老人一部分钱,但没有提出具体金额。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于是女婿将岳父母告上法庭。
以上为老师播放的录制视频内容。
这个案例在课堂上明显引发了热烈的争论,分歧点主要是:
第一、在这个情况下,遗产是否应该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继承?
第二、女婿应当赡养岳父母吗?
首先,就有同学对大前提提出了一点疑问,在这情况下,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仍存在,再推论一步,女婿与岳父岳母的关系是否存在?
(注:由于我并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并无研究,仅仅只能做到是翻阅法律文件进行思考并作出逻辑推理,故以上涉及法律方面的分析可能多有谬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在我认为,现实中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另一方依法继承其遗产这一情况,并没有人对此表示任何异议,而且我国婚姻法第三章第24条表述为“ 夫 妻 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事实上这是一个比较微妙的情境,一方面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面法律允许生者再婚,而不视为重婚罪。
而在一方突发性非自然死亡如交通事故等意外的情况中,客观限制导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但法律同样允许再婚。
当然,此案引起争论的一个点是丈夫有出轨行为,妻子自杀,但由于视频中只是仅仅提到了丈夫有出轨行为,并未指明这一背叛行为有确凿的证据并且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两者行为的因果性。所以我归之为一种猜测,尽管可能事实确实如此。
(当然为了维护死者的尊严,保护死亡一方家属的权利,或许可以援引我国继承法第七条 “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将一方出轨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虐待,至少是精神上的重大虐待而剥夺其继承权。)
因此推论,案例中男方能够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妻子遗产。并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丈夫可拒绝岳父母要求其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要求,依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分割协议继承遗产。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故此女婿应当对岳父岳母尽到赡养义务,方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虑到岳父母原本只能依靠女儿生活,年纪老迈,基本不具有劳动能力,在京无所凭依的情况,遗产分配应当适度倾斜关照,或应在按照婚前财产分割协议基础上判决女婿给予岳父母一定的补偿。
总之在我看来,我主张法院首先应当严格执行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分割协议,以2:1进行分配;其次,应当援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例判决女婿对岳父母进行一定的补偿并履行赡养义务。(注:在第二节课堂上播放的视频后一段中,专家分析指出,配偶一方死亡,夫妻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了,因此推论女婿和岳父母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但是我有一点不理解,如果夫妻法律关系不存在,则男方如何继承女方的财产,以何种名义?)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白纸黑字规定了公民在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办事是必然的选择。
但与此同时,正如同政府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法律的模糊的具有一定自由空间(可能是考虑到特殊情况的特别设计或者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等)的地带,灵活作出合法同时也合情的判决,使得法律具有“人情味”——当然,绝不能是滥用权力的”人治“。
我国法律虽然以成文法为主,但某些牵涉到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案例的判决对整个社会风气和公民行为有着重大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彭宇案即为例证。
虽然最近披露的一些消息似乎表明彭宇案事实并非是人们所想,但此案最初的信息封锁以及法官的判决却已经在人们脑海中留下了好人没好报,做好事会被讹诈等负面印象,由此还引发了各地的彭宇案翻版,社会冷漠程度似乎陡然加剧,网友感慨30年自“彭宇案”后,社会道德滑坡30年。
在第二个争议点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
但有同学认为应当由国家赡养老人。在天涯杂谈上也有网友认为“一个文明的国家不应该出现老无所养的事情”,并批判“赡养法”(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赡养法,关于赡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进行规定)是一种恶法,是政府转嫁责任。取消它才能破除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利于计划生育,杜绝啃老族现象等等。
分歧就在于赡养老人究竟应该是子女的义务还是国家的责任。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近些年来社会中,2+4的家庭结构比较常见,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供养四位老人,在经济上生活上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
而在本案例中,两位老人的处境更为凄惨,独生女儿去世,他们不幸成为了近阶段引起社会关注的所谓的”失独者”。“当下,首批独生子女的父母正步入老年。有专家估算,目前全国至少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7.6万个。”(中青报)
失独者在情感上遭受着巨大的痛苦,“流的眼泪可以装一大缸”,他们忍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残酷现实,甚至因此患上了心理疾病,拒绝与他人的交往,只有在与其他失独者相处中能够得到些安慰。
有时候他们还被社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一位失独者曾说,当失独者们去一家饭店吃年夜饭,共度没有子女的节庆日时,被饭店老板以晦气为名拒绝。
这些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光荣一代”,除了中年丧子的孤苦外,如今更面临着疾病、养老等一系列现实难题。(《新京报》7月30日)
“那何止是孤独啊?我们老不起,病不起,死不起。”一位曾经的计生委主任,擅长做育龄妇女们思想工作的老妇人,在64岁痛失爱子之后激动地喊了出来。
在我看来,首先,子女尽孝, 赡养父母应当是符合中国人天性,适应长期以来的社会道德观念。儒家极为重视孝道,《论语》,汉以孝治天下等等,每个中国人都感受着长期的孝文化熏陶和浸染。刨除愚孝因素,孝道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应当被继承和弘扬,尤其是在当今似乎越来越功利和冷漠的社会中。无论是孔融“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的说法,认为子女不过是父母寻欢作乐的产物;认为父母生养子女只为防老的说法;近来豆瓣“父母皆祸害”小组等等,其观点似乎都太过于片面和极端,引发了诸多责难,并没有为绝大数中国人接受。
其次,我以为国家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绝大部分责任,第一,当前计划生育的负面效果逐渐出现,常见的1-2-4的家庭结构中,夫妻两人支撑家庭在诸多方面面临着极大的现实的困难,负担过重。第二,“一孩化”的先驱们,响应国家政策放弃了再次生育甚至打掉刚怀上的孩子,牺牲良多,国家应当给予补偿。尤其是失独者群体,子女的死亡让他们生活更为窘迫和凄凉。“如果我们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刚刚过去的7月,国家计生委原巡视员、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原理事长苗霞如是说道。
近来,因为一些关于极为残忍的强制流产手术报道而引发了民众对计划生育一片痛骂,但计划生育政策在当时应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政策。其能够突破传统的人口政策和生育思想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这一政策被迫切需要的程度,当年毛的人多力量大多生多育的人口政策所造成的严峻现实和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逼迫了人口政策180°的大转向,而到如今,计划生育政策的负效应显现,人口老龄化严重,结构不平衡等等,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应当开始放松?人大老校长纪宝宝就多次在两会上炮轰计划生育政策,认为“提倡生一个,允许生两个,不许生三个。”等等,显然计划生育政策值得我们关注,探讨和研究。
说到失独者,又联想到了目前的中日钓鱼岛事件,人民网,强国论坛上不少人在呐喊着要对日发动战争等等,但我也看到了一些微弱的反驳,”你们没有子女在军队里吧?”
一旦开战,伤亡必不可免,失独者群体可能将再次壮大。这将是一件极其悲哀的事。
当然也可能有人反驳,说愿意带头参军,觉得为国献身是件光荣的事,捍卫祖国的尊严和利益,死当得其所,而一味的忍让软弱只会让欺凌者愈加猖狂,是懦夫行为。
但我以为,战争是政治的延续,是最后的,迫不得已动用的武器,对付日本右翼分子军国主义者,采取政治孤立,经济压制的手段,或许能不战而屈人之兵。
至于网上流传的“宁可大陆不长草,也要收复钓鱼岛”等诸如所谓“霸气威武”的口号,似乎缺乏了公民该有的理性,可以理解其想表达的强烈的爱国热情,却无法认同这种充斥着暴力与恐怖的思想。
而最近许多行为都披着爱国主义的皮,砸中国人买的车,抢中国人的商场,以爱国为名的打砸抢横行肆虐。我们从小到大都受着爱国教育,我们熟悉以至于可以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那样的开头“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但是究竟什么是国家的概念,什么是爱国主义,什么又是一个理性的爱国者所应为?怎么去理解“爱国主义是流氓无赖最后的庇护所”?
前一段时间的有一个报道,日本学者村田忠禧在近日出版的《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中通过论证历史资料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
脱离钓鱼岛这个前提,如果是在要是这行为反过来放在中国,有中国学者论证某有争议领土属于日本,他的书能出版吗?估计狂热的极端爱国主义者先已经把他剁了。
日本学者的行为该怎么定论?他称钓鱼岛属于中国,是不是破坏了自己国家的利益,而我们始终是被教导要坚决维护国家利益的,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我清楚地记得这样的话就在我们的政治教科书上。那这位日本学者追求的是什么?是不是有什么东西是国家利益之上的价值?
有的时候,我甚至在想,在未来是否可能有一天,国家会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全人类的地球村?
不过圣经告诉我们,当人们“为要传扬我们的名,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而造起巴别塔时,耶和华说:“看哪!他们成为一样的人民,都是一样的言语,如今既作起这事来,以后他们所要作的事,就没有不成就的了。我们下去,在那里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言语彼此不通。” 于是巴别塔就成了烂尾楼(老师语)。
这究竟是不是个妄想呢?我不知道。
昨天一堂课上,有老师谈到钓鱼岛,提出一个问题,你们中究竟有谁彻头彻尾地了解钓鱼岛问题的始末,是否有深入调查和研究?所谓“自古以来”这种话很难经得起推敲。我们现在所听到的多数是一个公信力基本降为负数的政府所作的报道宣传(我想,如果直接去问一个同学是相信zf吗?得到的答案可能是不确定),日本方面究竟怎么说,我们基本都不了解,因此我们会不会犯下偏听则暗的错误?
我被问住了,至少我是没有做过仔细的文献翻阅和资料研究。
不管真相究竟如何,或者有专家能够通过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证明钓鱼岛确实属于中国。有一点对我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要学会理性的论证,独立的思考,而非盲目跟风与妄下结论,尤其是在这个谣言谎话漫天飞的信息时代。
面对钓鱼岛事件,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立场,态度或者进行什么样的行为?今天行政法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提供了几条选项,不同的同学有不同的选择,但无论怎样,都应当时刻谨记做一个具有理性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