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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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访人): 潘振源,男,196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525196104133038, 电话:13799736496, 15880240931,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5组5081号, 邮编:361011。
原办理行政机关:福建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6日,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向贵部进行投诉,请求:一.责令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让潘振源察看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二.责令2012年06月01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中毒性肝病鉴定的5位专家在厦卫职鉴〔2012〕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三.责令2012年06月15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的5位专家在榕医职鉴字﹝2012﹞6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四.责令2012年09月04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再鉴定的5位专家在闽职鉴﹝2012﹞ 3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五.确认2012年01月11日下午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潘振源进行的纯音电测听检查结果无效。之后,贵部依法将潘振源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转送福建省卫生厅办理,2012年11月29日,福建省卫生厅作出闽卫信法复函(2012﹞3号《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潘振源于2012年12月01日11时45分收到该处理意见书)。潘振源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特向贵部请求复查。
复查请求
请求贵部撤销福建省卫生厅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闽卫信法复函 (2012﹞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对潘振源2012年10月16日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事实与理由
潘振源原在厦门唐荣游艇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唐荣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009年06月30日,唐荣公司未安排潘振源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详见附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强迫潘振源离开公司。之后,潘振源多次向厦门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请求责令唐荣公司安排潘振源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2011年01月20日,唐荣公司承诺在22个工作日內安排潘振源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详见附5.《共识》】。
潘振源认为,福建省卫生厅强词夺理,信口开河;捏造事实,捕风捉影。闽卫信法复函 (2012﹞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潘振源请求察看2009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问题
2012年09月12日上午,潘振源向企业即唐荣公司要求察看并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但唐荣公司吴智雄科长称: “没有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 ,当时厦门市卫生监督所的两个执法人员也在场。 2012年09月17日10时40分许,厦门市海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海沧疾控)质量管理科黄科长称:“海沧疾控没有资质检测乙醇,无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详见附2.海沧卫生局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信访人潘振源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可见,“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企业和海沧疾控都没有,仅仅厦门市卫生局有,福建省卫生厅主张向企业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这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根本没有查明事实真相。
二.关于潘振源请求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在其鉴定书上签字问题
潘振源虽然有参与鉴定专家人员的抽取并参加鉴定会,但是参加鉴定的专家姓甚名谁、是
否当时抽取的潘振源根本不知道,因为在开鉴定会时主持人压根就不让潘振源核对,有抽没抽一个样。 福建省卫生厅主张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 ,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空口无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又不让潘振源察看核对,潘振源凭什么相信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凭什么相信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如果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那么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为何不让潘振源察看核对?再说,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专家不用在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上签字。参加鉴定的专家未在鉴定书上签字,实际上就是剥夺潘振源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利。
福建省卫生厅认为,若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就不公正,专家就不安全。按照该说法,法官岂不是不能在判决书上签名。 敢问福建省卫生厅,现专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公正了吗?鉴定书上虽盖有鉴定委员会公章,但其公章并非专家所盖,因为专家手中没有鉴定委员会公章。所以,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上没有专家签名,鉴定结论不一定是专家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有可能是假的。 事实证明,福建省卫生厅 无视贵部第24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9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规定,纵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违法行为。
三.关于潘振源请求确认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2012年01月11日下午对潘振源进行的纯音电测听检查结果无效问题
众所周知,纯音电测听检查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想要测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听力结果,除了要有一套较好的检查仪器设备外,还要有一个专业的检查人员,缺一不可。对一个检查员而言,如果经培训后上岗,就能熟练操作使用电测听检查仪器。可是, 2012年01月11日为潘振源做电测听检查的检查员在使用检查仪器时还要看“说明” 。她一边看“说明” ,一边操作仪器,第一次操作失败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让潘振源在隔声室里呆了足足45分钟,后来连听力图也打印不出来,只好请别人来帮忙。 由此可见,该检查员以前绝对没有做过纯音电测听检查这项工作,是在超范围执业,她自己也承认了这一事实,所谓的“经培训后上岗” 纯属子虚乌有。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其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进而作出“不符合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鉴定结论。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在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时,只采信唐荣公司提供的资料,不采信潘振源提供的资料,进而认定“小声刺激时比‘较好耳’听力差,大声刺激时比‘较好耳’敏感” 属于感觉神经性聋。2012年02月07日潘振源压根就没有做纯音电测听检查,福建省卫生厅竟然在处理意见书中称:“你于2012年01月11日和02月07日做的两次电测听检查结果不一致属于正常的客观现象”【详见附1.《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由此可见,福建省卫生厅无中生有,弄虚作假,这样的处理意见,怎能显示公正!如何让人信服!
潘振源对2012年01月11日电测听检查有异议,且对其检查者的执业范围产生质疑,为此,于2012年01月15日用书面向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医务科反映实情并提出意见与健议【详见附3.《省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意见与健议》】。之后,医务科通知潘振源再做纯音电测听检查。2012年03月12日,潘振源再次到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做纯音电测听检查,让潘振源万万没有想到,检查员不变,还是她。 一个连纯音电测听检查仪器都不会使用的检查员对潘振源进行纯音电测听检查属于超范围执业,检查出来的结果绝对不准确而且无效。
以上一切的一切足以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欺上瞒下,一手遮天。与其说是调查核实,不如说是隐瞒事实,捏造事实。 闽卫信法复函 (2012﹞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恳请贵部查明事实真相,支持潘振源的信访事项即投诉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
201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