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正义法的理论》
不管我们考虑的是财产或义务要求、父权还是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它均构成一个这些范围界限——在这些界限内,每个人都希望受到他人的尊重,也承认尊重这些界限的相应义务——划定的问题。而这些权利与义务的联合中,我们发现一个社会的基础。正确的合作方式、正确赋予和行使权利的模式——这正是我们要考察的问题。
每个法律体系在概念上都必然包含这一点,即,那些受法律约束的人可以更成功地进行共同生存斗争,以使每个人在加入共同体的时候,同时也更好地为自己服务。
我们的研究课题现在不是所谓的特殊个体,也不是作为不同事物的具体行为和交易,而是其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作为一种统一体而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作为特殊客体的社会生活。
全部的所有权和每一种专属权都是由社会赋予个人的;除非社会赋予他这种权利,否则他不会拥有这种权利。……对个体社会成员专属权的授予只是一种实现正义合作的技术手段。一旦它不再实现正义合作,它就失去了全部的实在合理性。而如果我们在维护专属权时除个人性情和任意欲望以外一概不顾及其他任何东西,那就属于这种情形。
每个法律体系在概念上都必然包含这一点,即,那些受法律约束的人可以更成功地进行共同生存斗争,以使每个人在加入共同体的时候,同时也更好地为自己服务。
我们的研究课题现在不是所谓的特殊个体,也不是作为不同事物的具体行为和交易,而是其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作为一种统一体而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作为特殊客体的社会生活。
全部的所有权和每一种专属权都是由社会赋予个人的;除非社会赋予他这种权利,否则他不会拥有这种权利。……对个体社会成员专属权的授予只是一种实现正义合作的技术手段。一旦它不再实现正义合作,它就失去了全部的实在合理性。而如果我们在维护专属权时除个人性情和任意欲望以外一概不顾及其他任何东西,那就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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