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感与反对
反感和反对是不同的,在同性恋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我虽不反感同性恋,却反对同性恋。
拿我个人来说,高中时看维氏传,大学时看海蒂、金赛性学报告,读李银河等,出入一塌糊涂酷儿版和拉拉版,后来看各种腐、耽美动漫,也没有什么反感。对美的外貌,我都有好感,正如对太丑的外貌,总是一开始都不会有好感一样。孔夫子在这点上也难免俗,何况我这个俗人呢。
既不反感,为何反对?
因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这不是一个喜欢吃萝卜还是喜欢吃白菜的问题。
支持同性恋的理由有二:其一,自然;其一,自由。
首先说自然。自然曾经被用来反对基督教神学,现在在同性恋问题上,也起到了反对基督教的同性恋“罪”说的作用。何谓自然?无非是什么猴子猩猩蜜蜂之类的东西有同性恋行为。那么,人也有同性恋行为就是合理的。应该说,人也有同性恋行为,正如有些人天生有各种缺陷一样。这能不能证明同性恋行为是合理的呢?或者说,人的自然是什么呢?是和猴子一样的自然,还是存在即合理的自然?那过去还存在易子相食,易子相食就合自然之理了?
用猴子的自然难以证明人的自然,于是就求助于习俗或者传统,例如,某些远古的宗教仪式由同性恋行为,而犹太人为了标榜他们的特殊性,所以凡是敌人赞同的都加以反对。即便犹太人的动机是这样的,但其他反对同性恋的民族的动机呢?即便所有民族的动机都是如此,就能说明这种反对是不合理的,而那些野蛮人的东西倒是合理的?如果犹太人还用替罪羊来反对活人祭祀,那难道能证明替罪羊制度是荒谬的而活人倒应该用来祭祀?
既然自然(包括人的各种稀奇古怪的习俗)不能证明同性恋的合理性(这说明不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都是自然的。自然也许不会干无意义的事,但自然也会“弄错”,这种“弄错”也有某种意义?),那么,同性恋权利论者就转向了自由。从自然王国上升到自由王国,仿佛自由才是人真正的自然、人之为人的自然。但什么是自由呢?不管伯林讲了多少种自由,但终究得落实到人的灵魂上,才能谈清楚自由的本性。一种自由是灵魂的各部分为所欲为;一种自由是灵魂的各部分各得其所。我想,即便是洛克、马克思、尼采,都希望人终有一天能够达到后一种自由,即合乎自然的自由。但人受限制于各种先天和后天条件,别说先天条件,即便后天条件(例如稀缺资源的极大丰富,尤其是给每一位爱弥尔配备一位卢梭这种稀缺资源)也大概是无法满足的。那么,讲自由,必然会变成一切皆可为的自由,也就是说,这个自由不光支持同性恋,甚至如果父(母)情子(女)愿,也能得到这种自由的支持。(我们同样可以在动物界和原始人中找到证据来支持乱伦。)
反对同性恋的理由有二:其一是同性恋不符合某种文化;其二是同性恋不符合文化的理。我个人能想到的最直接明了的理,就是“欲不可纵”。
民主时代的自由则必然会滑向纵欲。
既然不光历史主义,而且欲望的放纵,不是一辆可以随叫随停的马车,那么,当然就不能区分情感上的和政治权利上的同性恋,并对情感上的东西给予理解、谅解和怜悯,而对制度上的东西加以反对。
所以,反感和反对必须同一,或至少看起来同一才有意义。所以,我们应该通过让人们反感同性恋来达到反对同性恋的目的。
既然支持同性恋的人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自然、习俗、自由),那么,反对他的人为何一定要认定一个死理去辩驳呢?
拿我个人来说,高中时看维氏传,大学时看海蒂、金赛性学报告,读李银河等,出入一塌糊涂酷儿版和拉拉版,后来看各种腐、耽美动漫,也没有什么反感。对美的外貌,我都有好感,正如对太丑的外貌,总是一开始都不会有好感一样。孔夫子在这点上也难免俗,何况我这个俗人呢。
既不反感,为何反对?
因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这不是一个喜欢吃萝卜还是喜欢吃白菜的问题。
支持同性恋的理由有二:其一,自然;其一,自由。
首先说自然。自然曾经被用来反对基督教神学,现在在同性恋问题上,也起到了反对基督教的同性恋“罪”说的作用。何谓自然?无非是什么猴子猩猩蜜蜂之类的东西有同性恋行为。那么,人也有同性恋行为就是合理的。应该说,人也有同性恋行为,正如有些人天生有各种缺陷一样。这能不能证明同性恋行为是合理的呢?或者说,人的自然是什么呢?是和猴子一样的自然,还是存在即合理的自然?那过去还存在易子相食,易子相食就合自然之理了?
用猴子的自然难以证明人的自然,于是就求助于习俗或者传统,例如,某些远古的宗教仪式由同性恋行为,而犹太人为了标榜他们的特殊性,所以凡是敌人赞同的都加以反对。即便犹太人的动机是这样的,但其他反对同性恋的民族的动机呢?即便所有民族的动机都是如此,就能说明这种反对是不合理的,而那些野蛮人的东西倒是合理的?如果犹太人还用替罪羊来反对活人祭祀,那难道能证明替罪羊制度是荒谬的而活人倒应该用来祭祀?
既然自然(包括人的各种稀奇古怪的习俗)不能证明同性恋的合理性(这说明不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都是自然的。自然也许不会干无意义的事,但自然也会“弄错”,这种“弄错”也有某种意义?),那么,同性恋权利论者就转向了自由。从自然王国上升到自由王国,仿佛自由才是人真正的自然、人之为人的自然。但什么是自由呢?不管伯林讲了多少种自由,但终究得落实到人的灵魂上,才能谈清楚自由的本性。一种自由是灵魂的各部分为所欲为;一种自由是灵魂的各部分各得其所。我想,即便是洛克、马克思、尼采,都希望人终有一天能够达到后一种自由,即合乎自然的自由。但人受限制于各种先天和后天条件,别说先天条件,即便后天条件(例如稀缺资源的极大丰富,尤其是给每一位爱弥尔配备一位卢梭这种稀缺资源)也大概是无法满足的。那么,讲自由,必然会变成一切皆可为的自由,也就是说,这个自由不光支持同性恋,甚至如果父(母)情子(女)愿,也能得到这种自由的支持。(我们同样可以在动物界和原始人中找到证据来支持乱伦。)
反对同性恋的理由有二:其一是同性恋不符合某种文化;其二是同性恋不符合文化的理。我个人能想到的最直接明了的理,就是“欲不可纵”。
民主时代的自由则必然会滑向纵欲。
既然不光历史主义,而且欲望的放纵,不是一辆可以随叫随停的马车,那么,当然就不能区分情感上的和政治权利上的同性恋,并对情感上的东西给予理解、谅解和怜悯,而对制度上的东西加以反对。
所以,反感和反对必须同一,或至少看起来同一才有意义。所以,我们应该通过让人们反感同性恋来达到反对同性恋的目的。
既然支持同性恋的人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自然、习俗、自由),那么,反对他的人为何一定要认定一个死理去辩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