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婴儿
【新闻刚刚播出之后】
我:必须极刑!
同事A:极刑之后呢?孩子死了,犯人也死了,然后?
我:只能这样了!48岁已经基本不可能被感化了,只有现世报。
A:当我们讨伐罪犯时我们应当反思什么?为什么孩子会被单独仍在车里?罪犯的心理历程又是什么?
我:你现在提这个未免为时过早。孩子的父母是有错,但主要过错在凶手,不能舍本逐末地首先去追责父母。我们的反思与对罪犯的追责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你这样说感觉是以反思为由押后追责?现在事件刚爆出,还完全没到要分析舆论是否影响判决的阶段,我觉得你这一步起码要在开始审判之后进行。如果一定要排序,我认为先追责,然后大家反思。
A:你们已经蔓延着要罪犯死的情绪了,假如司法结果不如意,你们是不是就会指责法院的腐败,指责为何罪犯不是被判极刑?
我:又是建立在想象基础上的。刚问过学法律的朋友了,很明显的故意杀人,死刑无疑。这不存在舆论干扰司法,跟药家鑫案不同。你的推理是建立在想象基础上的,审判还没开始。
A:因为专业思考方向不同,我习惯被指责了,虽然我很支持对他死刑,但要看到具体的情况说明,让自己心安理得地认可死刑判决。
我:那你这只适合拿到专业领域去讨论,或者延后讨论,涉及到法理学了。现在讨论的只是凶手。
同事B:自首是不是有很大的机会免死?
我:很明显,这人是看到媒体消息和舆论后,知道无论怎样都逃不了了,才自首的,在这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自首,明显是种投机行为,希望法律能考虑这点。
同事C:刚才看到一句话:曼德拉: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
A:死刑永远是一种最简单的解决手段,而不是最好的方式。
我:其实,最重要的不是想要罪犯怎么判刑,那根本不是目的,无论如何,孩子都救不回来了,这心头之恨,死刑也解不了啊。
至于宽恕,我觉得只有他家人有权利,任何当事人以外的人都没有资格去分析指导该不该宽恕。
【接下来,我在我们的新闻评论里写了一句“丧尽天良的凶手必须得到严惩”】
A:我觉得我们不该过度渲染这种仇恨情绪。可以悼念小孩,但是不该以宣判的口气指责凶手。
我:呵呵后啊,原句“丧尽天良的凶手必须严惩”,这句话大家认为有任何“过度渲染仇恨情绪”的意味吗?既不算过度,也没有渲染吧?没有提死刑之类的词。如果你是出于柴静与闾丘露薇之争的那种观点,认为媒体不应该表露情绪,我还觉得有道理;但现在这个阶段就来分析是否渲染仇恨情绪,我觉得就是过度推理了。
同事C:"丧尽天良的凶手必须严惩",以我们的立场,这样表达绝对是幼稚和不妥的。
我:那应该怎么表达我们的态度?我们的口号就是有态度有温度。
C:我们的态度应该是理性和宽容的。
我:对于这种灭绝人性的事情,我支持走法律程序,在基于人格平等的基础上,给他一个公平的判决。这已经是宽容了,宽容不是纵容。
C:毛主席我们都宽容了,这算什么呢?
我:在毛时代出了这种事情,凶手会被暴怒的人群活活打死或者踩死的。到了现代,我们不侮辱他,让他避开残酷的死法,这已经是一种宽容了,已经是他配得到的最大限度的宽容了。
C:你那个是一句情绪有点失控的口号。
我:情绪我承认是有的,但不算是失控,是很正常的表达。我在自己的微博里爆粗口,那个你尽可以看作失控。
C:他配得上多大限度的宽容,那是上帝的事情了。
我:是的,我们只能做人类范围的事情。上帝会宽容他,我不是上帝,你不能要求人人都像上帝一样。
不说了,你们肯定各有各的道理,只是我暂时还没想到你的道理,保留各自的观点吧。
同事D:媒体应该根据掌握到的事实,理性与中立地将事情报道出,将四要素讲清楚,而不是加论调制造舆论,药家鑫事件,舆论影响司法判决,仍历历在目。
我:南方都市报的提法是“我们感到无比痛心和愤怒,期待法律公正裁决”,这个说法应该符合你们的要求,但你们不会感觉有点官腔吗?
同事E:大家都祈求这惨剧不要发生在自己身上吧,因为多残忍的凶手都能获得一部分人的同情宽恕纵容。
C:我还是认同总部的理念:用事实说话,让网友自己去思考。
我:报道事实应该客观,评论性的不能这么衡量。
主管:评论和观点必须有态度,彰显媒体立场。就这个该怎么评,说实话我在法律这块不专业,我觉得大家都可以看看专业的法律人士怎么看。有时候,情绪不代表公正。也可能那贼最初只想偷车,发现个孩子就很慌乱,这种心理状况该如何定性合适呢?
我:我觉得我们也没法从法律的角度评,我们毕竟只是门户网站。
主管:看站在谁的立场表态度。借这个,大家可以思考下我们的风格定位,鲜明甚至激进的观点也可以是一种风格,各有利弊,如何取舍选择要看哪个更适合每个操作者。
【接下来是我跟一个律师的讨论】
律师:大家不忘记他有一个自首情节,这个很关键。
我:是的,不过我认为,他的自首是一种被迫自首,看到媒体和舆论消息,知道自己无论如何跑不掉,走投无路了,这跟主动自首有区别。
律师:这个自首情节,有明确的规定,不论过程如何,只要是自首就可以了。
我:这可能要看法庭上,他的律师怎么辩护和举证了。
律师:刑法中可没有规定是否有主动和被动自首的概念哦。
我:只要结果是自首就可以?
律师:对的,而且,对自首的表现形式规定的比较松。只要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都可以算是自首,包括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权利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即新罪),都算是自首。
我:那从作案到自首的时间长度呢?有没有根据这个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的量刑?我觉得这样真的算是法制不完善啊,细分不到位。
律师:刑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了惩戒,所以,更多的希望给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这个人已经48岁了,改过自新成本很高而且很难奏效,对他进行再教育的意义不大了。
刚才同事引述他法学老师的话,还有一种几率较低、但仍有可能的情况是:可能是过失杀人。就是他当初只想阻止婴儿哭闹,捂住口鼻、掐脖子制止他哭,但是下手不知轻重,最后致死。
律师:就这个案件来说,应该不存在过失的问题。特别是,最后他将幼童的尸体掩埋之一过程,明显的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大于过失。
我:如果是过失掐死后,才想到去掩埋罪证,而不是一开始就全盘计划好了杀害和掩埋呢?我其实更希望是这种情况,我只是真心希望,还能从这里面找到一点点人性光明面的东西,不至于那么黑暗,那么让人绝望。
律师:这个很难举证的。如果这个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没有被曝光,同时辩护人据以力争的话,还是可以的。但现在本案所造成的社会舆论非常大,已经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下,过失这个理论就很难站的住脚了。
我:关于这个问题,我几个同事说不宜过分声讨,免得舆论干扰司法,还举出了药家鑫的例子。可是我觉得这个跟药家鑫案情况大不相同。
律师:我觉得性质不同,药的案子舆论确实不应该过分宣扬,那里面毕竟涉及了精神类的专业问题,很多人不懂。但这个案子,如果可以严打的话,我们可以用丧心病狂来表述。
我:但我回想了药家鑫的案子,司法真的会被舆论干扰吗?药家鑫真的是被舆论判刑,而不是被法律判刑吗?我觉得不管舆论如何,最后的判决都是依法制定的。惩罚要落到实处,都必须依赖法律条文,舆论没有这个效力,会有一些影响,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什么。
律师:药家鑫如果能被鉴定为精神疾病的话,那就可以轻判,但是当时证明该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精神疾病,而且他当时杀人的过程是非常有计划性和目的性的。所以判死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我:那这么说的话,药家鑫仍然是被依法判决的,舆论并未造成根本性扭转。
律师:当时对药的舆论,主要是对其家庭的纷争所造成的影响。我个人认为药的结果不论媒体是否参与,结果都是一样的。回顾了一下药的案子,他这个案子是我们刑法中唯一因为过失犯罪,但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
我:过失犯罪?这怎么说?
律师:如果他当时交通肇事后,有救助的行为,则继续按照交通肇事来定。但如果发生交通肇事后,遗弃受害者或放任受害者不予以救助,且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则有可能承担死刑的最高刑罚---结果加重。
药撞人后,不单不救助,且更主动的去连捅六刀,已经是一个变性的问题了,由过失变成主观故意。药在积极的寻求被害者死亡的结果,所以,是一个刑法上转变过程。由原来的过失转变为故意,一旦确认这一转变,则案件的整个性质就变了。
我:嗯。等待长春婴儿案的审判。
我:必须极刑!
同事A:极刑之后呢?孩子死了,犯人也死了,然后?
我:只能这样了!48岁已经基本不可能被感化了,只有现世报。
A:当我们讨伐罪犯时我们应当反思什么?为什么孩子会被单独仍在车里?罪犯的心理历程又是什么?
我:你现在提这个未免为时过早。孩子的父母是有错,但主要过错在凶手,不能舍本逐末地首先去追责父母。我们的反思与对罪犯的追责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你这样说感觉是以反思为由押后追责?现在事件刚爆出,还完全没到要分析舆论是否影响判决的阶段,我觉得你这一步起码要在开始审判之后进行。如果一定要排序,我认为先追责,然后大家反思。
A:你们已经蔓延着要罪犯死的情绪了,假如司法结果不如意,你们是不是就会指责法院的腐败,指责为何罪犯不是被判极刑?
我:又是建立在想象基础上的。刚问过学法律的朋友了,很明显的故意杀人,死刑无疑。这不存在舆论干扰司法,跟药家鑫案不同。你的推理是建立在想象基础上的,审判还没开始。
A:因为专业思考方向不同,我习惯被指责了,虽然我很支持对他死刑,但要看到具体的情况说明,让自己心安理得地认可死刑判决。
我:那你这只适合拿到专业领域去讨论,或者延后讨论,涉及到法理学了。现在讨论的只是凶手。
同事B:自首是不是有很大的机会免死?
我:很明显,这人是看到媒体消息和舆论后,知道无论怎样都逃不了了,才自首的,在这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自首,明显是种投机行为,希望法律能考虑这点。
同事C:刚才看到一句话:曼德拉: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
A:死刑永远是一种最简单的解决手段,而不是最好的方式。
我:其实,最重要的不是想要罪犯怎么判刑,那根本不是目的,无论如何,孩子都救不回来了,这心头之恨,死刑也解不了啊。
至于宽恕,我觉得只有他家人有权利,任何当事人以外的人都没有资格去分析指导该不该宽恕。
【接下来,我在我们的新闻评论里写了一句“丧尽天良的凶手必须得到严惩”】
A:我觉得我们不该过度渲染这种仇恨情绪。可以悼念小孩,但是不该以宣判的口气指责凶手。
我:呵呵后啊,原句“丧尽天良的凶手必须严惩”,这句话大家认为有任何“过度渲染仇恨情绪”的意味吗?既不算过度,也没有渲染吧?没有提死刑之类的词。如果你是出于柴静与闾丘露薇之争的那种观点,认为媒体不应该表露情绪,我还觉得有道理;但现在这个阶段就来分析是否渲染仇恨情绪,我觉得就是过度推理了。
同事C:"丧尽天良的凶手必须严惩",以我们的立场,这样表达绝对是幼稚和不妥的。
我:那应该怎么表达我们的态度?我们的口号就是有态度有温度。
C:我们的态度应该是理性和宽容的。
我:对于这种灭绝人性的事情,我支持走法律程序,在基于人格平等的基础上,给他一个公平的判决。这已经是宽容了,宽容不是纵容。
C:毛主席我们都宽容了,这算什么呢?
我:在毛时代出了这种事情,凶手会被暴怒的人群活活打死或者踩死的。到了现代,我们不侮辱他,让他避开残酷的死法,这已经是一种宽容了,已经是他配得到的最大限度的宽容了。
C:你那个是一句情绪有点失控的口号。
我:情绪我承认是有的,但不算是失控,是很正常的表达。我在自己的微博里爆粗口,那个你尽可以看作失控。
C:他配得上多大限度的宽容,那是上帝的事情了。
我:是的,我们只能做人类范围的事情。上帝会宽容他,我不是上帝,你不能要求人人都像上帝一样。
不说了,你们肯定各有各的道理,只是我暂时还没想到你的道理,保留各自的观点吧。
同事D:媒体应该根据掌握到的事实,理性与中立地将事情报道出,将四要素讲清楚,而不是加论调制造舆论,药家鑫事件,舆论影响司法判决,仍历历在目。
我:南方都市报的提法是“我们感到无比痛心和愤怒,期待法律公正裁决”,这个说法应该符合你们的要求,但你们不会感觉有点官腔吗?
同事E:大家都祈求这惨剧不要发生在自己身上吧,因为多残忍的凶手都能获得一部分人的同情宽恕纵容。
C:我还是认同总部的理念:用事实说话,让网友自己去思考。
我:报道事实应该客观,评论性的不能这么衡量。
主管:评论和观点必须有态度,彰显媒体立场。就这个该怎么评,说实话我在法律这块不专业,我觉得大家都可以看看专业的法律人士怎么看。有时候,情绪不代表公正。也可能那贼最初只想偷车,发现个孩子就很慌乱,这种心理状况该如何定性合适呢?
我:我觉得我们也没法从法律的角度评,我们毕竟只是门户网站。
主管:看站在谁的立场表态度。借这个,大家可以思考下我们的风格定位,鲜明甚至激进的观点也可以是一种风格,各有利弊,如何取舍选择要看哪个更适合每个操作者。
【接下来是我跟一个律师的讨论】
律师:大家不忘记他有一个自首情节,这个很关键。
我:是的,不过我认为,他的自首是一种被迫自首,看到媒体和舆论消息,知道自己无论如何跑不掉,走投无路了,这跟主动自首有区别。
律师:这个自首情节,有明确的规定,不论过程如何,只要是自首就可以了。
我:这可能要看法庭上,他的律师怎么辩护和举证了。
律师:刑法中可没有规定是否有主动和被动自首的概念哦。
我:只要结果是自首就可以?
律师:对的,而且,对自首的表现形式规定的比较松。只要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都可以算是自首,包括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权利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即新罪),都算是自首。
我:那从作案到自首的时间长度呢?有没有根据这个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的量刑?我觉得这样真的算是法制不完善啊,细分不到位。
律师:刑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了惩戒,所以,更多的希望给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这个人已经48岁了,改过自新成本很高而且很难奏效,对他进行再教育的意义不大了。
刚才同事引述他法学老师的话,还有一种几率较低、但仍有可能的情况是:可能是过失杀人。就是他当初只想阻止婴儿哭闹,捂住口鼻、掐脖子制止他哭,但是下手不知轻重,最后致死。
律师:就这个案件来说,应该不存在过失的问题。特别是,最后他将幼童的尸体掩埋之一过程,明显的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大于过失。
我:如果是过失掐死后,才想到去掩埋罪证,而不是一开始就全盘计划好了杀害和掩埋呢?我其实更希望是这种情况,我只是真心希望,还能从这里面找到一点点人性光明面的东西,不至于那么黑暗,那么让人绝望。
律师:这个很难举证的。如果这个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没有被曝光,同时辩护人据以力争的话,还是可以的。但现在本案所造成的社会舆论非常大,已经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下,过失这个理论就很难站的住脚了。
我:关于这个问题,我几个同事说不宜过分声讨,免得舆论干扰司法,还举出了药家鑫的例子。可是我觉得这个跟药家鑫案情况大不相同。
律师:我觉得性质不同,药的案子舆论确实不应该过分宣扬,那里面毕竟涉及了精神类的专业问题,很多人不懂。但这个案子,如果可以严打的话,我们可以用丧心病狂来表述。
我:但我回想了药家鑫的案子,司法真的会被舆论干扰吗?药家鑫真的是被舆论判刑,而不是被法律判刑吗?我觉得不管舆论如何,最后的判决都是依法制定的。惩罚要落到实处,都必须依赖法律条文,舆论没有这个效力,会有一些影响,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什么。
律师:药家鑫如果能被鉴定为精神疾病的话,那就可以轻判,但是当时证明该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精神疾病,而且他当时杀人的过程是非常有计划性和目的性的。所以判死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我:那这么说的话,药家鑫仍然是被依法判决的,舆论并未造成根本性扭转。
律师:当时对药的舆论,主要是对其家庭的纷争所造成的影响。我个人认为药的结果不论媒体是否参与,结果都是一样的。回顾了一下药的案子,他这个案子是我们刑法中唯一因为过失犯罪,但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
我:过失犯罪?这怎么说?
律师:如果他当时交通肇事后,有救助的行为,则继续按照交通肇事来定。但如果发生交通肇事后,遗弃受害者或放任受害者不予以救助,且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则有可能承担死刑的最高刑罚---结果加重。
药撞人后,不单不救助,且更主动的去连捅六刀,已经是一个变性的问题了,由过失变成主观故意。药在积极的寻求被害者死亡的结果,所以,是一个刑法上转变过程。由原来的过失转变为故意,一旦确认这一转变,则案件的整个性质就变了。
我:嗯。等待长春婴儿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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