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诉讼之著作权民事诉讼
一、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侵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概述
1、一般情况
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在著作权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有权进行使诉讼个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人,如人民法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是
当事人和法院是两个基本的诉讼主体。
提起侵犯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谁能享有诉权):
著作权人总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
作者和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虽不具有实体法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程序法上的独立性,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中涉及著作权侵权时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
转让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受让人能否对著作权被转让之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许可使用
3、特定机构或组织诉权问题
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确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的同时,也明确了其诉权资格
其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集体管理组织仅限于国内的。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司[2004]26号
最高法院民三庭:
关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函(法民三[200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迄今,在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有关境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须我政府机构认可。
二、关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在我国起诉问题,虽然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未明确禁止,但我们应持慎重态度。其理由是:
第一、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另一国主张权利,是通过其与另一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由另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请参见附件1《国际作曲者作词者协会联合会公共表演权集体管理相互代表示范合同》第一、二条),根据这一原则,一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想在本国之外主张权利,必须通过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来实现。
第二、迄今为止我们未了解到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跨国诉讼的案例。
第三、我国对境外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在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开展业务活动(包括进行诉讼)必须符合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
第四、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与境外的42个相关协会(参见附件2)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参见附件3),这些协议所涉及到的境外音乐作品基本覆盖了我国使用境外音乐作品的绝大部分。如果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我国以其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诉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境外的42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将失去意义。
三、诉讼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 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之规定
《著作权法》53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应当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应当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合法授权:取得了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的许可
合法来源: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经过了著作权人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三)关于“陷阱取证”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五、诉前临时禁令与保全措施
(一)诉前临时禁令
为了及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防止著作权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措施。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二)诉前财产保全
50条
(三)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六、诉讼时效
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侵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概述
1、一般情况
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在著作权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有权进行使诉讼个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人,如人民法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是
当事人和法院是两个基本的诉讼主体。
提起侵犯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谁能享有诉权):
著作权人总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
作者和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虽不具有实体法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程序法上的独立性,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中涉及著作权侵权时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
转让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受让人能否对著作权被转让之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许可使用
3、特定机构或组织诉权问题
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确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的同时,也明确了其诉权资格
其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集体管理组织仅限于国内的。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司[2004]26号
最高法院民三庭:
关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函(法民三[200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迄今,在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有关境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须我政府机构认可。
二、关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在我国起诉问题,虽然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未明确禁止,但我们应持慎重态度。其理由是:
第一、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另一国主张权利,是通过其与另一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由另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请参见附件1《国际作曲者作词者协会联合会公共表演权集体管理相互代表示范合同》第一、二条),根据这一原则,一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想在本国之外主张权利,必须通过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来实现。
第二、迄今为止我们未了解到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跨国诉讼的案例。
第三、我国对境外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在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开展业务活动(包括进行诉讼)必须符合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
第四、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与境外的42个相关协会(参见附件2)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参见附件3),这些协议所涉及到的境外音乐作品基本覆盖了我国使用境外音乐作品的绝大部分。如果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我国以其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诉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境外的42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将失去意义。
三、诉讼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 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之规定
《著作权法》53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应当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应当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合法授权:取得了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的许可
合法来源: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经过了著作权人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三)关于“陷阱取证”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五、诉前临时禁令与保全措施
(一)诉前临时禁令
为了及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防止著作权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措施。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二)诉前财产保全
50条
(三)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六、诉讼时效
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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