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著作权质押
一、著作权质押的概念与意义
·利用著作权进行融资的基本形式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以无形资产盘活有形资产
二、特点
第一、需要通过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形式实现
第二、产生的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其基本功能是保障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第三、仅针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著作财产权,人身权不在此列。
第四、出质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是对出质的著作财产权享有权利的人。
三、限制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履行与终止
·利用著作权进行融资的基本形式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以无形资产盘活有形资产
二、特点
第一、需要通过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形式实现
第二、产生的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其基本功能是保障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第三、仅针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著作财产权,人身权不在此列。
第四、出质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是对出质的著作财产权享有权利的人。
三、限制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履行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