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表演”的性别或其它身份
性别作为一种“performance”/“performativity”,这是朱迪斯·巴特勒的重要理论之一,有人将其汉译作“表演”/“述行”。
这个理论不难理解。但问题在于:之后呢?
事实上,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并不新鲜。社会学家尔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1922年6月11日~1982年11月19日)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了“拟剧理论”,这一理论视社会为一个大舞台/剧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在演戏,根据身处场景的不同,将剧场分为前台有幕后,个人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表演。这个理论早于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二三十年产生,所不同的是,戈夫曼并没有单独将性别视作一种表演,可以说,戈夫曼的拟剧理论实际上将所有个人所具有的身份都视为一种表演性的呈现。
巴特勒将性别视为一种表演,无疑是对关于性别的“文化建构论”的进一步延伸。二者的差别在于,文化建构论强调文化的强制性力量,而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则赋予拥有了“性别”的个体更多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进一步说,在巴特勒看来,既然“性别”是文化建构的,那么“性别”本身即是不确定的,对“性别”的定义可以改变,今天可以把“阳刚”定义为“男性”的特征,明天也可以将其视为“女性”的特质。由这一理论出发,巴特勒进一步发展了“酷儿”理论,即人可以视自己为既非男性亦非女性、既非异性恋者也非同性恋者,或者,亦男亦女、亦异亦同,乃至扮装、变性,随着关于“性”的演绎的多样,性别不再具有稳定的意义。
但现实却在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从自身来说,你固然可以无视性别,用“酷儿”来代指一种无关性别的身份;但是,主流群体却并不如此认为,关于性别的主流话语并未因有一些自称“酷儿”的人而有实质性的改变。
因此,
因此,需要向巴特勒提问的是:是否相较于人的其它身份,性别有其格外的特殊品质以致于需要单独将它提出来?
性别作为一种表演,它有些游戏色彩,并不固定,但无疑是被强制的,即迫于既有文化才会有这样那样的表演。
既然如此,要改变的无疑就是这种“强制性”。但巴特勒似乎并不愿意做这样的抵抗,她解构了性别,然而也就到此为止了。
为何就此打住?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这一强制性几乎是不可改变的。
试问现实中,哪一种身份不是表演?
当然,性别不止全然是被赋予的,它无疑也是铭刻在身体上的深刻印记。
从性别的身体印记角度来说,问题同样是:铭刻于身体上的性别是否相较于其他身体构件有格外的特殊性?变性手术和单眼皮变双眼皮手术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吗?为何对变性者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割双眼皮者的关注?或者说,一个打算变性的人是否比一个想割双眼皮的人要经历更多心理挣扎?如果答案为“是”,这种更多的纠结是否正是被过度关注的结果(如果不考虑经济压力的话)?
因此,我不认为指出性别的表演性质就意味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者说,将问题指向性别的性质如何并不是解决性别问题的有效途径。
事实上,即便没有巴特勒特别提出性别是一种表演,性别也一直处于不断地被表演当中。从古至今,关于什么人穿什么衣服、如何举止等等的看法和规则,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当中。《礼记》对上至天子诸侯,下至平民百姓的衣着举止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但现实中未必得到有效执行。进一步说,《礼记》对阶级身份的关注远超过对性别的关注。
至于构成“表演”要素之一的“性别气质”,本人认为它是五四前后随着西学东渐才产生的,它所植根的确切语境正是在今天得到正式命名的“异性恋”(霸权)文化,当男女有别(男女不同席等)被斥为隔绝“两性”,而男女之间的爱情(“自由恋爱”)被视为至高无上,为其服务的性别气质才由此得到建构。事实上,五四以后的异性恋话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遮蔽了古代中国关于人与人的关系、人的情感的多种面向,这种倾向在80年代之后愈加普遍。
举一个例子,80年代的大陆电视剧《聊斋》还相当坦然地展现了一个女性之间的情感故事《封三娘》,这个故事在21世纪的今天被解读为一个“女同性恋”的故事。
性别气质正是基于这种异性恋至上的论调才逐渐得到建构的。而性别气质在巴特勒等人的理论当中,无疑又是性别表演的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内容。
讲这些是想说:今天拿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来审视中国本土的话,首先应该先去挖掘一个“前性别表演”时期的历史。如果不去挖掘这段重要的历史,而是直接在业已西化的性别领域批评,其效果可能恰恰相反:它反而强化了“性别”的重要性,而抹杀了一个可能存在的性之别并非像今天这般重要的历史。即便性别在中国自古都有其意义,但这个意义是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的,也应当进一步去发现而不是直接拿西化的今天直接当做一直以来的事实。
最后,一个未经认真考证的结论是:古代的性别机制主要是功能性的,即基于传宗接代功能而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运行;今天的西化的性别机制则是全面渗透的,它不止运作于制度领域和文化,它还运作于个体的精神、心理、身体……后者恰恰是性别表演理论的根基:即性别表演理论并不是基于对制度或功能性社会结构而提出,而主要是基于性别在个体层面的运作原理而提出。也就是说,性别表演理论不可能指向整个社会,即不能把社会看作一场性别表演,而只能基于个体,但很显然,这似乎谈不上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有效起点。
这个理论不难理解。但问题在于:之后呢?
事实上,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并不新鲜。社会学家尔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1922年6月11日~1982年11月19日)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了“拟剧理论”,这一理论视社会为一个大舞台/剧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在演戏,根据身处场景的不同,将剧场分为前台有幕后,个人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表演。这个理论早于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二三十年产生,所不同的是,戈夫曼并没有单独将性别视作一种表演,可以说,戈夫曼的拟剧理论实际上将所有个人所具有的身份都视为一种表演性的呈现。
巴特勒将性别视为一种表演,无疑是对关于性别的“文化建构论”的进一步延伸。二者的差别在于,文化建构论强调文化的强制性力量,而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则赋予拥有了“性别”的个体更多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进一步说,在巴特勒看来,既然“性别”是文化建构的,那么“性别”本身即是不确定的,对“性别”的定义可以改变,今天可以把“阳刚”定义为“男性”的特征,明天也可以将其视为“女性”的特质。由这一理论出发,巴特勒进一步发展了“酷儿”理论,即人可以视自己为既非男性亦非女性、既非异性恋者也非同性恋者,或者,亦男亦女、亦异亦同,乃至扮装、变性,随着关于“性”的演绎的多样,性别不再具有稳定的意义。
但现实却在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从自身来说,你固然可以无视性别,用“酷儿”来代指一种无关性别的身份;但是,主流群体却并不如此认为,关于性别的主流话语并未因有一些自称“酷儿”的人而有实质性的改变。
因此,
因此,需要向巴特勒提问的是:是否相较于人的其它身份,性别有其格外的特殊品质以致于需要单独将它提出来?
性别作为一种表演,它有些游戏色彩,并不固定,但无疑是被强制的,即迫于既有文化才会有这样那样的表演。
既然如此,要改变的无疑就是这种“强制性”。但巴特勒似乎并不愿意做这样的抵抗,她解构了性别,然而也就到此为止了。
为何就此打住?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这一强制性几乎是不可改变的。
试问现实中,哪一种身份不是表演?
当然,性别不止全然是被赋予的,它无疑也是铭刻在身体上的深刻印记。
从性别的身体印记角度来说,问题同样是:铭刻于身体上的性别是否相较于其他身体构件有格外的特殊性?变性手术和单眼皮变双眼皮手术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吗?为何对变性者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割双眼皮者的关注?或者说,一个打算变性的人是否比一个想割双眼皮的人要经历更多心理挣扎?如果答案为“是”,这种更多的纠结是否正是被过度关注的结果(如果不考虑经济压力的话)?
因此,我不认为指出性别的表演性质就意味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者说,将问题指向性别的性质如何并不是解决性别问题的有效途径。
事实上,即便没有巴特勒特别提出性别是一种表演,性别也一直处于不断地被表演当中。从古至今,关于什么人穿什么衣服、如何举止等等的看法和规则,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当中。《礼记》对上至天子诸侯,下至平民百姓的衣着举止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但现实中未必得到有效执行。进一步说,《礼记》对阶级身份的关注远超过对性别的关注。
至于构成“表演”要素之一的“性别气质”,本人认为它是五四前后随着西学东渐才产生的,它所植根的确切语境正是在今天得到正式命名的“异性恋”(霸权)文化,当男女有别(男女不同席等)被斥为隔绝“两性”,而男女之间的爱情(“自由恋爱”)被视为至高无上,为其服务的性别气质才由此得到建构。事实上,五四以后的异性恋话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遮蔽了古代中国关于人与人的关系、人的情感的多种面向,这种倾向在80年代之后愈加普遍。
举一个例子,80年代的大陆电视剧《聊斋》还相当坦然地展现了一个女性之间的情感故事《封三娘》,这个故事在21世纪的今天被解读为一个“女同性恋”的故事。
性别气质正是基于这种异性恋至上的论调才逐渐得到建构的。而性别气质在巴特勒等人的理论当中,无疑又是性别表演的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内容。
讲这些是想说:今天拿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来审视中国本土的话,首先应该先去挖掘一个“前性别表演”时期的历史。如果不去挖掘这段重要的历史,而是直接在业已西化的性别领域批评,其效果可能恰恰相反:它反而强化了“性别”的重要性,而抹杀了一个可能存在的性之别并非像今天这般重要的历史。即便性别在中国自古都有其意义,但这个意义是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的,也应当进一步去发现而不是直接拿西化的今天直接当做一直以来的事实。
最后,一个未经认真考证的结论是:古代的性别机制主要是功能性的,即基于传宗接代功能而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运行;今天的西化的性别机制则是全面渗透的,它不止运作于制度领域和文化,它还运作于个体的精神、心理、身体……后者恰恰是性别表演理论的根基:即性别表演理论并不是基于对制度或功能性社会结构而提出,而主要是基于性别在个体层面的运作原理而提出。也就是说,性别表演理论不可能指向整个社会,即不能把社会看作一场性别表演,而只能基于个体,但很显然,这似乎谈不上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有效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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