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词典:“踪迹”
踪迹
[澳]尼尔•路西 著
王立秋 试译
踪迹(trace, 痕迹) 符号的二元结构(dyadic structure)将其建构为一个统一体,感性(the sensible)与知性(the intelligible)、能指与所指的统一体。尽管索绪尔(Saussure)坚持结构的任意性,符号依然是(对他来说,一如对其预示的普遍符号科学而言)不可还原的意指单元。这样,符号学(semiotics)就是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centrism)的。因为,符号统一体要封闭的,在索绪尔看来,正是它与某外在性(exteriority)、与“外在”且不可分离之物联系的必要性。那么,也许,我们可以推论,符号是某种无统一性单元(unit-without-unity)(参见南希,《越界》)。或者,也许我们需要一些新概念来解释意义如何运作。德里达提供的诸概念之一(它们属于一个涵盖延异(differance)、书写(writing)、增补(supplement)、文本(text)等的系列概念)即踪迹(有时也作原-迹[arche-trace]),为的是扰乱符号形而上学的决定论。
每个符号系统都基于该符号系统内差异的游戏(play)。这是索绪尔自己的发现,意指活动的本原(principle)。该原则禁止的,是“一个简单元素在自身内部自行呈现/在场,且仅仅指向自身(be present in and of itself, referring only to itself)”(《多重立场》,26)。原则禁止这种情况“在任一时刻,或任何意义上”(前引书)发生。那么,从一开始,符号的“统一体(unity)”,其“二元”结构的稳定性,就为作为符号基础的差异游戏原则所困扰。根据此项原则,德里达指出,“倘若不指向另一个自身并非简单在场的元素,那么,没有任何元素能够发挥符号的作用”(前引书)。系统的所有“元素”都交织或交互文本化(inter-textualized)在一起,每个元素都“基于链条或系统的其他原素在其内部留下的踪迹而被建构”(前引书)。在踪迹的基础上:那么,有某种东西“先”行于符号。其内部的踪迹:那么,在符号被建构“之后”,仍有某物留存(remains),后者既影响符号的建构,又与符号不可分。
这种既留存,又先行的残留物(residue)具有某种奇特的本体论。然而,德里达的重点是踪迹的准-本体论(quasi-ontology),后者把本体论加(lend)诸符号。符号本体论的统一,是踪迹准-本体论非存在(none-presence)的结果,不能基于在场存在-缺席(presence-absence)的对立来构想这种非存在。因此,踪迹(或原迹)甚至早于索绪尔的差异游戏原则(或使原则能够如此显现的那种准-超验的[quasi-transcendental]前提):踪迹是差异的起源(origin),是“最初外在性一般(exteriority in general)的开启,生者与对其而言他者,以及某种内部(a inside)与外部(a outside)之间难以理解的联系”(《论文字学》,70)。同时,在其准-先前的(quasi-anterior)、准-本体论的非存在中,踪迹对那种起源性(originality)的观念构成威胁;它是作为非起源(non-origin)的起源,被抹除的起源。在这种“起源”中,它破坏了在场和同一性(identity)。“踪迹不仅是起源的消失——在我们延续的话语中,根据我们追随的道路,它意味着,起源甚至根本就没有出现,除为某种非起源反向(reciprocally)建构外,它从来就没有被建构;踪迹,因此也就成了起源的起源”(《论文字学》,61)。如增补、药[pharmakon]、延异和其他众多的德里达概念、或他有时称之为某种“非概念的概念(aconceptual concept)”(《有限公司》,118)一样,踪迹不能作如是理解——它并不制造意义(makes no sense)——基于某种概念生产的标准逻辑,依此,每个概念“都暗示着‘所有或没有(all or nothing)’之间的非此即彼”(前引书)。一切概念都必须服从此项法则,因为,同时既什么都是又什么不是(all and nothing),或既什么也不是又不是什么也不是(neither all nor nothing)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呢?与增补、药等如出一辙,我们不能在形而上学内部思考踪迹。“没有一种本体论能够思考自己的运作(operation)”,德里达提及增补时作如是评论,一个概念,像踪迹概念那样的概念,并非严格地说的、或者是在任何哲学的严格意义上而言的概念,因为增补(又一次,与踪迹一样)“既非在场亦非缺席”(《论文字学》,314)。
这不是说,德里达的非概念(non-concepts)是铁板一块。“尽管(这些非概念)它们共享某种功能上的相似性”,德里达指出,“然而,它们仍然保持独特,不可相互还原,就像与之无法分离的文本链一样”(《有限公司》,155)。因此,用于证明(justify)符号的东西,不管是什么,“绝无可能是绝对而确定的。它(证明物)与强力(forces)的条件一致并转化为一种历史的计算”(《论文字学》,70)。换言之,概念包含语境;它们“只是在差异的顺序(sequences)中接收意义”(前引书),这些差异与特定的条件和布局(configuration)相一致。一本如德里达术语、概念“词典”的书的结构匮乏之一,即它不大能够把它“定义”的术语和概念置于语境之中,而这些术语则在语境中显现,并,如德里达之前所说的那样,保持分离状态。换言之,并不存在在书中“文本化”每个词条的那个时间或地点,尽管我足够清楚地意识到,在“语境之外”讨论这些概念要冒巨大的风险,可能视这些概念为“可相互转变”或把它们错当为不管愿不愿意都可以随意“使用”的“工具”箱,而不去关心德里达关于,比如说,踪迹,在数目众多的文本或“文本链”和语境中不得不说的那些东西。不用说,与我所能说的相比,关于踪迹德里达有更多的话,还有其他更多的东西要说;当然,也不用说,不仅时空的限制限定了我在德里达的踪迹意义,或者,确实几乎是其他的一切问题上能说的一切。
同样,德里达解释道,至少,将其注意力转向踪迹的部分理由,来自对列维纳斯伦理作品中此概念的重视(《论文字学》,70)。对列维纳斯而言,首要的伦理关系是在人(one)朝向他者的转向中被建构的(参见《总体与无限》)。这种原初的“面对面(face-to-face)”,如德里达在论文《暴力与形而上学》中论述的那样,意味着“他异性(alterity)的显现,某种外在性的显现,这种外在性不能被溯源(derived),不能被引起(engerdered),也不能建构在自身之外的某个基础上(anything other than itself)。这是一种绝对的外在,无限地溢出我思单体(the monad of the ego cogito)的外在性”(《书写与差异》,106)。这里,问题与此概念要求的绝对性、无限性有关。这种根本外在性给出的(accords),是一种可靠的自我呈现/在场,朝向他者之他性(otherness),朝向他者也可能是树木或石头的那个点(point)。但对德里达而言,某个他者与自我的关系,绝不能解释为两在场之间的差异,即使他者的“在场”与某种原始的不可知性(primordial unknowability)可以被归为一类,或许,二者均可归为敬意的标记(mark of respect)。他者作为完全的他者,将对自己(itself)在场/呈现,这是有助于确证自我存在(the presence of selfhood)的观念——它(自我)可能招致暴力,也可以走向理解,二者同样容易。无论如何,对他者的接近——就他者的非-外在性而言——,可能引起对这样一种自我-他者关系的构想:它基于相互牵连(implication,也有含义之意)和义务的踪迹,而非绝对的差异解构。(参见以下词条:存在[BEING],内在-外在[INSIDE-OUTSIDE],可重复性[ITERABILITY],责任[RESPONSIBILITY],幽灵性[SPECTRALITY],说-写对立[SPEECH-WRITING OPPOSITION],是[YES]。)
[注]译自路西:《德里达词典》,布莱克维尔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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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尼尔•路西 著
王立秋 试译
踪迹(trace, 痕迹) 符号的二元结构(dyadic structure)将其建构为一个统一体,感性(the sensible)与知性(the intelligible)、能指与所指的统一体。尽管索绪尔(Saussure)坚持结构的任意性,符号依然是(对他来说,一如对其预示的普遍符号科学而言)不可还原的意指单元。这样,符号学(semiotics)就是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centrism)的。因为,符号统一体要封闭的,在索绪尔看来,正是它与某外在性(exteriority)、与“外在”且不可分离之物联系的必要性。那么,也许,我们可以推论,符号是某种无统一性单元(unit-without-unity)(参见南希,《越界》)。或者,也许我们需要一些新概念来解释意义如何运作。德里达提供的诸概念之一(它们属于一个涵盖延异(differance)、书写(writing)、增补(supplement)、文本(text)等的系列概念)即踪迹(有时也作原-迹[arche-trace]),为的是扰乱符号形而上学的决定论。
每个符号系统都基于该符号系统内差异的游戏(play)。这是索绪尔自己的发现,意指活动的本原(principle)。该原则禁止的,是“一个简单元素在自身内部自行呈现/在场,且仅仅指向自身(be present in and of itself, referring only to itself)”(《多重立场》,26)。原则禁止这种情况“在任一时刻,或任何意义上”(前引书)发生。那么,从一开始,符号的“统一体(unity)”,其“二元”结构的稳定性,就为作为符号基础的差异游戏原则所困扰。根据此项原则,德里达指出,“倘若不指向另一个自身并非简单在场的元素,那么,没有任何元素能够发挥符号的作用”(前引书)。系统的所有“元素”都交织或交互文本化(inter-textualized)在一起,每个元素都“基于链条或系统的其他原素在其内部留下的踪迹而被建构”(前引书)。在踪迹的基础上:那么,有某种东西“先”行于符号。其内部的踪迹:那么,在符号被建构“之后”,仍有某物留存(remains),后者既影响符号的建构,又与符号不可分。
这种既留存,又先行的残留物(residue)具有某种奇特的本体论。然而,德里达的重点是踪迹的准-本体论(quasi-ontology),后者把本体论加(lend)诸符号。符号本体论的统一,是踪迹准-本体论非存在(none-presence)的结果,不能基于在场存在-缺席(presence-absence)的对立来构想这种非存在。因此,踪迹(或原迹)甚至早于索绪尔的差异游戏原则(或使原则能够如此显现的那种准-超验的[quasi-transcendental]前提):踪迹是差异的起源(origin),是“最初外在性一般(exteriority in general)的开启,生者与对其而言他者,以及某种内部(a inside)与外部(a outside)之间难以理解的联系”(《论文字学》,70)。同时,在其准-先前的(quasi-anterior)、准-本体论的非存在中,踪迹对那种起源性(originality)的观念构成威胁;它是作为非起源(non-origin)的起源,被抹除的起源。在这种“起源”中,它破坏了在场和同一性(identity)。“踪迹不仅是起源的消失——在我们延续的话语中,根据我们追随的道路,它意味着,起源甚至根本就没有出现,除为某种非起源反向(reciprocally)建构外,它从来就没有被建构;踪迹,因此也就成了起源的起源”(《论文字学》,61)。如增补、药[pharmakon]、延异和其他众多的德里达概念、或他有时称之为某种“非概念的概念(aconceptual concept)”(《有限公司》,118)一样,踪迹不能作如是理解——它并不制造意义(makes no sense)——基于某种概念生产的标准逻辑,依此,每个概念“都暗示着‘所有或没有(all or nothing)’之间的非此即彼”(前引书)。一切概念都必须服从此项法则,因为,同时既什么都是又什么不是(all and nothing),或既什么也不是又不是什么也不是(neither all nor nothing)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呢?与增补、药等如出一辙,我们不能在形而上学内部思考踪迹。“没有一种本体论能够思考自己的运作(operation)”,德里达提及增补时作如是评论,一个概念,像踪迹概念那样的概念,并非严格地说的、或者是在任何哲学的严格意义上而言的概念,因为增补(又一次,与踪迹一样)“既非在场亦非缺席”(《论文字学》,314)。
这不是说,德里达的非概念(non-concepts)是铁板一块。“尽管(这些非概念)它们共享某种功能上的相似性”,德里达指出,“然而,它们仍然保持独特,不可相互还原,就像与之无法分离的文本链一样”(《有限公司》,155)。因此,用于证明(justify)符号的东西,不管是什么,“绝无可能是绝对而确定的。它(证明物)与强力(forces)的条件一致并转化为一种历史的计算”(《论文字学》,70)。换言之,概念包含语境;它们“只是在差异的顺序(sequences)中接收意义”(前引书),这些差异与特定的条件和布局(configuration)相一致。一本如德里达术语、概念“词典”的书的结构匮乏之一,即它不大能够把它“定义”的术语和概念置于语境之中,而这些术语则在语境中显现,并,如德里达之前所说的那样,保持分离状态。换言之,并不存在在书中“文本化”每个词条的那个时间或地点,尽管我足够清楚地意识到,在“语境之外”讨论这些概念要冒巨大的风险,可能视这些概念为“可相互转变”或把它们错当为不管愿不愿意都可以随意“使用”的“工具”箱,而不去关心德里达关于,比如说,踪迹,在数目众多的文本或“文本链”和语境中不得不说的那些东西。不用说,与我所能说的相比,关于踪迹德里达有更多的话,还有其他更多的东西要说;当然,也不用说,不仅时空的限制限定了我在德里达的踪迹意义,或者,确实几乎是其他的一切问题上能说的一切。
同样,德里达解释道,至少,将其注意力转向踪迹的部分理由,来自对列维纳斯伦理作品中此概念的重视(《论文字学》,70)。对列维纳斯而言,首要的伦理关系是在人(one)朝向他者的转向中被建构的(参见《总体与无限》)。这种原初的“面对面(face-to-face)”,如德里达在论文《暴力与形而上学》中论述的那样,意味着“他异性(alterity)的显现,某种外在性的显现,这种外在性不能被溯源(derived),不能被引起(engerdered),也不能建构在自身之外的某个基础上(anything other than itself)。这是一种绝对的外在,无限地溢出我思单体(the monad of the ego cogito)的外在性”(《书写与差异》,106)。这里,问题与此概念要求的绝对性、无限性有关。这种根本外在性给出的(accords),是一种可靠的自我呈现/在场,朝向他者之他性(otherness),朝向他者也可能是树木或石头的那个点(point)。但对德里达而言,某个他者与自我的关系,绝不能解释为两在场之间的差异,即使他者的“在场”与某种原始的不可知性(primordial unknowability)可以被归为一类,或许,二者均可归为敬意的标记(mark of respect)。他者作为完全的他者,将对自己(itself)在场/呈现,这是有助于确证自我存在(the presence of selfhood)的观念——它(自我)可能招致暴力,也可以走向理解,二者同样容易。无论如何,对他者的接近——就他者的非-外在性而言——,可能引起对这样一种自我-他者关系的构想:它基于相互牵连(implication,也有含义之意)和义务的踪迹,而非绝对的差异解构。(参见以下词条:存在[BEING],内在-外在[INSIDE-OUTSIDE],可重复性[ITERABILITY],责任[RESPONSIBILITY],幽灵性[SPECTRALITY],说-写对立[SPEECH-WRITING OPPOSITION],是[YES]。)
[注]译自路西:《德里达词典》,布莱克维尔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