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OMA案和Prop.8案的碎碎念(二)DOMA案案情与判决
还有人记得第一部分吗是讲法律背景依据等知识的
(一)案件事实:
1. 关于本案系争的法律条款
DOMA一共就三条(其中第一条还是管自己叫什么的条款,有用的是后两条),本案系争的法条是第三条。
DOMA全文非常短,所以(不顾凑字数的嫌疑全部照抄过来)如下:
Section 1. Short title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Defense of Marriage Act".
Section 2. Powers reserved to the states
No State,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dian tribe, shall be required to give effect to any public act, record, or judicial proceeding of any other State, territory, possession, or tribe respecting a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that is treated as a marriage under the laws of such other State, territory, possession, or tribe, or a right or claim arising from such relationship.
Section 3. Definition of marriage
In determining the meaning of any Act of Congress, or of any ruling, regulation, 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various administrative bureaus and agenc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word 'marriage' means only a legal union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as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word 'spouse' refers only to a person of the opposite sex who is a husband or a wife.
DOMA§3,也即codify之后的1 U.S.C. § 7这条法律的内容,就是将联邦事务中所有涉及到的“婚姻”都解释为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结合,而“配偶”都解释为异性配偶。
回顾立法背景,DOMA的通过是国会为了回应1993年夏威夷最高法院Baehr v. Lewin, 74 Haw. 530, 852 P.2d 44 (Haw.1993)判决,当时同志权益活动家Baehr 在州法院起诉夏威夷州不让她和同性伴侣登记结婚,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基于夏威夷州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用严格审查标准认为州不应当基于性倾向进行区别对待,并将案子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夏威夷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既然州宪法改掉了,就没法说这个违反州宪法了。于是夏威夷州未能成为美国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州,而反同性恋势力却因为这一事件开始了“防患于未然”的立法活动,并导致了1996年这部法案的诞生,法案通过了两院,并由一位民主党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当时的国会立法文件当中明确记载了一些当时的主流保守势力看来非常愤慨而富有道德感染力的立法理由,例如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对DOMA的报告中详细讨论了Baehr案,并将其称为是“企图颠覆传统异性恋婚姻的法律定义(legal attack on heterosexual marriage)”。(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句话也没错对吧。)并且将DOMA所涉及的“政府利益”概括为四点:1)保卫和培育传统的异性恋婚姻制度;2)保卫传统道德理念;3)保护州的主权和民主自治;4)保护稀缺的政府资源。(以现如今的眼光看这其中充满了道德判断对吧,十几年之后的今天这些白纸黑字的记录统统被用来证明当时立法者的偏见和恶意了所以留证据真是一件致命的事情啊。)
1996年通过DOMA时,全美没有一个州承认同性婚姻,世界范围内也尚无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而即便在2008年总统竞选(那年的大选投票同时也正是Prop.8投票)时,奥巴马和拜登对于同志议题的态度还是“支持同志权益,但不是婚姻”,为此招致不少同志团体的不满(还记得那时候拜登来我们学校做副总统候选人辩论,看大屏幕直播的时候看到这个答案,法学院里全场嘘声……)。时光荏苒,如今在美国范围内已经有13个州外加华盛顿特区承认同性婚姻,奥巴马也就“演进”成了“婚姻平等权”的支持者,跟着他一道转弯的民主党人不在少数。甚至连跟共和党的政坛新星卢比奥走得比较近的一群“新共和党人”都已经出来说,共和党才应当支持同性婚姻,因为要婚姻的那些同志其实是保守派的同志啊…… 咳咳……
2. 关于本案原审的原告
作为本案具名原告的Edith Windsor是一位现年84岁的老太太,她自从1963年以来一直与同性伴侣Thea Spyer(幸福快乐地滴)同居生活在纽约。1993年,她们根据当时的纽约州法律在纽约市缔结了同居伴侣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2007年,Spyer的身体状况堪忧,她们于是前往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结了婚。Spyer于2009年2月去世,并立下有效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由Windsor继承。
(顺手赞一下加拿大是个紧跟荷兰比利时的先进国家,我还记得很清楚当年加拿大刚通过同性婚姻法的时候,国际法学界前辈李昌道先生写文介绍,并在文章最后表示“对这样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通过同性婚姻法会对人口有什么样影响,拭目以待”之类的话……呃……)
根据联邦的遗产税相关法律,遗产继承人要向联邦政府缴纳遗产税,只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可以豁免,例如26 U.S.C. § 2056(a)规定亡者的配偶可以不用支付其他继承人要支付的遗产税。而这里的“配偶”依照DOMA的定义,不包括同性配偶,因此Windsor为了继承Spyer的遗产,必须要向联邦政府(税收总署)支付363053美金的联邦遗产税。(手贱跑去根据26 USC § 2001的税率计算了一下遗产总金额大概在104万多一点美元但是算术不好确认不了……)
Windosr缴纳了这笔遗产税,然后在2010年将美国政府告上了联邦法院,要求返还这笔联邦遗产税,并要求法院以“违反第五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为由宣告DOMA§3违宪 。
(继续顺便说一句estate tax是遗产税遗产税遗产税,不是地产税也不是不动产税……昨天扑在wiki上改这个词条看到这一点快疯了……美国说地产要说real estate,或者real property的啊亲们……)
3. 关于和奥巴马一样“演进”了联邦政府和天上掉下来的两党法律顾问委员会(Bipartisan Legal Advisory Group, BLAG)
而就在2010年2月,美国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Eric H. Holder, Jr.宣布司法部将不再继续在法庭上辩护DOMA的合法性,理由是司法部长和总统都相信对基于性取向的分类应当适用比“合理审查标准”更严格的标准来审查合宪性,因此DOMA§3是违宪的。
但是,同时,联邦政府又并不立即停止执行DOMA§3以及因为其定义而涉及的一千多部联邦法律当中歧视同性婚姻和同性配偶的条款。因此,税收总署并没有将363053美金的联邦遗产税退还给Windsor。于是这就成了一个吊诡的问题了。话说联邦政府你到底想做啥呢,要是你觉得这个法律不合宪,为啥还能/还要继续执行它呢……这不合逻辑啊……
因为司法部长写公开信告知众议院议长“联邦政府的行政分支做出了上述决定”,于是众议院的两党法律顾问委员会(Bipartisan Legal Advisory Group, BLAG)投票决定介入参加诉讼来辩护DOMA第三条的合宪性。
4. 下级法院判决
地区法院的判决(833 F.Supp.2d 394),在论证了Windsor具有诉权等程序性问题后,历数了BLAG提出的全部“政府利益”抗辩并进行逐条否定:1)保卫传统异性恋婚姻:婚姻定义轮不到联邦起劲啊,而且你也不能影响州自己定义自己的婚姻,现在已经有州实现同性婚姻合法了你也禁止不了,白做工;2)抚养孩子和促进生育:让同性恋结婚没碍着异性恋结不结婚生不生孩子;3)联邦福利的一致性:联邦从来不定义婚姻,也不发结婚证,联邦从来都依赖于州对婚姻的定义承认婚姻,并依此来发放联邦福利,州可以选择承认或不承认同性婚姻,联邦没得选,这就是联邦主义;4)节省公共资源:从来没有这种拿“不给某个群体的人福利因而政府可以省钱”的论调作为立法合理性依据的事情…… 因此地区法院得出结论,在适用合理审查标准的前提(不是不能用更高的标准,而是没有必要用更高的标准)下,DOMA§3 因违反第五修正案而无效,并要求联邦政府向Windsor返还税款。
案件上诉后,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Dennis Jacobs主笔的判决书认可了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但他的说理中将合宪性审查标准提高到“中间审查标准”,标准提高了,当然法案就更难被认定合宪了嘛,所以继续否掉。
BLAG不屈不挠申请联邦最高法院复审,司法部长也恳请最高法院复审此案,于是案子被授予了调卷令。
判决事项:DOMA(Defense of Marriage Act婚姻保护法)的第三条因为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即针对联邦的平等权保护条款)而违宪。但适用的(似乎)仍然是合理审查标准,而不是第二巡回的判决中所适用的中间审查标准。(判决书全文及Roberts、Scalia、Thomas各自的异议见: http://t.cn/zHD5znS)
判决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程序问题,讨论最高法院对本案是否有权审理本案,最后认定有权;第二部分才进入实体问题,并认定DOMA §3违宪。而案件的三份异议意见也正是针对这两个问题来做出的。Roberts的异议认为最高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句号,因而不需要继续讨论合宪性。Scalia认为最高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是,不管有没有管辖权他还是决定要说判决是错的并且跳来跳去说了一大堆。Alito认为法院有管辖权,但是根据合理性审查标准,联邦政府有合法利益,所以法律合宪。
第一部分 程序问题
因为联邦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存在“争议”,所以有些人认为既然联邦政府和Windsor在“DOMA§3是违宪的”这件事情上意见一致,他们之间就没有“争议”了,所以联邦法院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受理这个案子。判决说:虽然联邦政府在DOMA§3违宪这件事情上同意了Windsor,但是财政部没有还她钱哟,没还钱这件事情就能够成“争议”啦所以我们就可以管啦。
又有人认为BLAG作为国会的一个委员会,怎么可以代表政府来应诉呢?他们没有诉权的!判决这里就很迷糊了,一方面说是啊是啊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这样啊,但是这个案子不是一般情况啊,辩论是否周详对于联邦政府和好多好多人都很重要啊所以这次就让他们来参与辩论吧反正他们也没有真的成为一方只是提供了更加详尽的辩论意见而已嘛……
第二部分 实体问题
判决先引用了一大批案例来证明婚姻家庭是州事务,除了某些宪法保障(引Loving案,即跨种族通婚的权利不得被州剥夺)以外,联邦一般不涉足,尽管各州的婚姻法都不尽相同,但在一州内部,婚姻法是相同。所以,DOMA了无视这一长久以来的传统。一个州已经决定将婚姻权授予某类人,因为州觉得要给予他们一种极其重要的尊严和地位,而联邦政府却拒绝承认这个应当由州来定义的分类,并且要对他们加以更多限制,要剥夺他们已有的权利。纽约州要保护的权利,联邦要剥夺,这到底是不是违反……第五修正案呢……(嗯,这句究竟是从哪里冒出来的!话锋转得好快!逻辑在哪里!“联邦立法权”或者enumerated power这几个呼之欲出的词在哪里 ……)
判决接着上面的说理然后说:因为DOMA§3的目的就是要去伤害那些纽约州想要保护的那类人,所以是违反第五修正案对联邦政府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要求的。“平等权的宪法保障最少最少也得意味着国会红果果地想要伤害某个在政治上不受欢迎的群体的企图不能成为对该群体区别对待的合法理由”。联邦涉足传统上属于州的婚姻领域就是明白无误的证据,证明这部法律的目的和效果纯粹是为了非难某个已然获得州承认和保护的群体。因而在这一原则下,DOMA§3是不可能通过合宪性审查的。巡回法院的判决得到维持。
关于Kennedy主笔的判决,扯开来说两句。凯恩斯有一句话评价哈耶克的,说他是全欧洲最出色的含混头脑,这也是我一直以来想要给Kennedy大法官的评价,他的意见书往往气象高华意蕴绵长,充满古典美和liberty、dignity这样高端大气的词,读来令人口舌噙香热泪盈眶……但读完之后……往往就是不知道他在说啥……这篇……也不例外……
很难得的是自由派出奇地紧密团结在了这篇判决书周围,连一篇随同意见也没有。比如提高审查标准去说理…… 真是给足面子啦!(而Kennedy又是把面子看得比什么都重的人,当然投桃报李……)
看几个所谓保守派的异议倒是颇有些感慨。明哲保身如罗伯茨只字不提同志婚姻权,只在standing上做足文章,毕竟人家觉得自己是要做四十年首席的,而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摆在面前,万一写下什么证据来,二十年后被翻出来太丢人(当然也有一种说法是他本来就是个混入保守派内部的间谍哈,当年Romer案子里为原告工作过的);世情洞明如Scalia心知大势已去民意胜负已分何必螳臂挡车,索性嬉笑怒骂写尽气得分明跳脚诸种形态,并且再次预言州不认可同性婚姻被诉违宪的案子送上门来只是时间问题,明年的bluebook上大概要新添一节“删除线的使用方法”;倒是Alito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抠宪法字眼抠得辛苦来,充分尽到了身为一个原旨主义者的本分,可你读这“我相信同性婚姻权不是根植于我国传统和文化中的一项权利”不觉得牙齿酸倒掉了吗……
PS. 写到这里才想起一个问题,文章当中凡是提到“联邦政府”的,如果是作为案件当事一方,其实指的都是行政分支。但中文语境下要写“行政分支”或者“行政部门”又显得很奇怪啦。但是大家理解一下就好了,否则就会出现在本案口头辩论阶段发生的尴尬一幕;
Alito大法官:你说你是代表政府的三个分支的对吧?
(浑然不知自己掉入陷阱的)代表联邦政府的Srinivasan律师:是的。
Alito大法官:你今天站在我们面前,告诉我们你也代表司法分支……
Srinivasan:那啥……
Alito:你试图说服本庭,你代表本庭?
Srinivasan:我们代表着合众国的统治权利益。当然,在这样一个案子里……那啥……我们把案子递交司法分支来做最终裁决,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我今天站在这里不是为了告诉你们我能主宰……那啥……司法分支会这样还是那样判决。要是能这样那可太好啦,但我觉得我做不到的……
(一)案件事实:
1. 关于本案系争的法律条款
DOMA一共就三条(其中第一条还是管自己叫什么的条款,有用的是后两条),本案系争的法条是第三条。
DOMA全文非常短,所以(不顾凑字数的嫌疑全部照抄过来)如下:
Section 1. Short title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Defense of Marriage Act".
Section 2. Powers reserved to the states
No State,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dian tribe, shall be required to give effect to any public act, record, or judicial proceeding of any other State, territory, possession, or tribe respecting a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that is treated as a marriage under the laws of such other State, territory, possession, or tribe, or a right or claim arising from such relationship.
Section 3. Definition of marriage
In determining the meaning of any Act of Congress, or of any ruling, regulation, 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various administrative bureaus and agenc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word 'marriage' means only a legal union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as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word 'spouse' refers only to a person of the opposite sex who is a husband or a wife.
DOMA§3,也即codify之后的1 U.S.C. § 7这条法律的内容,就是将联邦事务中所有涉及到的“婚姻”都解释为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结合,而“配偶”都解释为异性配偶。
回顾立法背景,DOMA的通过是国会为了回应1993年夏威夷最高法院Baehr v. Lewin, 74 Haw. 530, 852 P.2d 44 (Haw.1993)判决,当时同志权益活动家Baehr 在州法院起诉夏威夷州不让她和同性伴侣登记结婚,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基于夏威夷州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用严格审查标准认为州不应当基于性倾向进行区别对待,并将案子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夏威夷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既然州宪法改掉了,就没法说这个违反州宪法了。于是夏威夷州未能成为美国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州,而反同性恋势力却因为这一事件开始了“防患于未然”的立法活动,并导致了1996年这部法案的诞生,法案通过了两院,并由一位民主党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当时的国会立法文件当中明确记载了一些当时的主流保守势力看来非常愤慨而富有道德感染力的立法理由,例如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对DOMA的报告中详细讨论了Baehr案,并将其称为是“企图颠覆传统异性恋婚姻的法律定义(legal attack on heterosexual marriage)”。(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句话也没错对吧。)并且将DOMA所涉及的“政府利益”概括为四点:1)保卫和培育传统的异性恋婚姻制度;2)保卫传统道德理念;3)保护州的主权和民主自治;4)保护稀缺的政府资源。(以现如今的眼光看这其中充满了道德判断对吧,十几年之后的今天这些白纸黑字的记录统统被用来证明当时立法者的偏见和恶意了所以留证据真是一件致命的事情啊。)
1996年通过DOMA时,全美没有一个州承认同性婚姻,世界范围内也尚无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而即便在2008年总统竞选(那年的大选投票同时也正是Prop.8投票)时,奥巴马和拜登对于同志议题的态度还是“支持同志权益,但不是婚姻”,为此招致不少同志团体的不满(还记得那时候拜登来我们学校做副总统候选人辩论,看大屏幕直播的时候看到这个答案,法学院里全场嘘声……)。时光荏苒,如今在美国范围内已经有13个州外加华盛顿特区承认同性婚姻,奥巴马也就“演进”成了“婚姻平等权”的支持者,跟着他一道转弯的民主党人不在少数。甚至连跟共和党的政坛新星卢比奥走得比较近的一群“新共和党人”都已经出来说,共和党才应当支持同性婚姻,因为要婚姻的那些同志其实是保守派的同志啊…… 咳咳……
2. 关于本案原审的原告
作为本案具名原告的Edith Windsor是一位现年84岁的老太太,她自从1963年以来一直与同性伴侣Thea Spyer(幸福快乐地滴)同居生活在纽约。1993年,她们根据当时的纽约州法律在纽约市缔结了同居伴侣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2007年,Spyer的身体状况堪忧,她们于是前往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结了婚。Spyer于2009年2月去世,并立下有效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由Windsor继承。
(顺手赞一下加拿大是个紧跟荷兰比利时的先进国家,我还记得很清楚当年加拿大刚通过同性婚姻法的时候,国际法学界前辈李昌道先生写文介绍,并在文章最后表示“对这样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通过同性婚姻法会对人口有什么样影响,拭目以待”之类的话……呃……)
根据联邦的遗产税相关法律,遗产继承人要向联邦政府缴纳遗产税,只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可以豁免,例如26 U.S.C. § 2056(a)规定亡者的配偶可以不用支付其他继承人要支付的遗产税。而这里的“配偶”依照DOMA的定义,不包括同性配偶,因此Windsor为了继承Spyer的遗产,必须要向联邦政府(税收总署)支付363053美金的联邦遗产税。(手贱跑去根据26 USC § 2001的税率计算了一下遗产总金额大概在104万多一点美元但是算术不好确认不了……)
Windosr缴纳了这笔遗产税,然后在2010年将美国政府告上了联邦法院,要求返还这笔联邦遗产税,并要求法院以“违反第五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为由宣告DOMA§3违宪 。
(继续顺便说一句estate tax是遗产税遗产税遗产税,不是地产税也不是不动产税……昨天扑在wiki上改这个词条看到这一点快疯了……美国说地产要说real estate,或者real property的啊亲们……)
3. 关于和奥巴马一样“演进”了联邦政府和天上掉下来的两党法律顾问委员会(Bipartisan Legal Advisory Group, BLAG)
而就在2010年2月,美国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Eric H. Holder, Jr.宣布司法部将不再继续在法庭上辩护DOMA的合法性,理由是司法部长和总统都相信对基于性取向的分类应当适用比“合理审查标准”更严格的标准来审查合宪性,因此DOMA§3是违宪的。
但是,同时,联邦政府又并不立即停止执行DOMA§3以及因为其定义而涉及的一千多部联邦法律当中歧视同性婚姻和同性配偶的条款。因此,税收总署并没有将363053美金的联邦遗产税退还给Windsor。于是这就成了一个吊诡的问题了。话说联邦政府你到底想做啥呢,要是你觉得这个法律不合宪,为啥还能/还要继续执行它呢……这不合逻辑啊……
因为司法部长写公开信告知众议院议长“联邦政府的行政分支做出了上述决定”,于是众议院的两党法律顾问委员会(Bipartisan Legal Advisory Group, BLAG)投票决定介入参加诉讼来辩护DOMA第三条的合宪性。
4. 下级法院判决
地区法院的判决(833 F.Supp.2d 394),在论证了Windsor具有诉权等程序性问题后,历数了BLAG提出的全部“政府利益”抗辩并进行逐条否定:1)保卫传统异性恋婚姻:婚姻定义轮不到联邦起劲啊,而且你也不能影响州自己定义自己的婚姻,现在已经有州实现同性婚姻合法了你也禁止不了,白做工;2)抚养孩子和促进生育:让同性恋结婚没碍着异性恋结不结婚生不生孩子;3)联邦福利的一致性:联邦从来不定义婚姻,也不发结婚证,联邦从来都依赖于州对婚姻的定义承认婚姻,并依此来发放联邦福利,州可以选择承认或不承认同性婚姻,联邦没得选,这就是联邦主义;4)节省公共资源:从来没有这种拿“不给某个群体的人福利因而政府可以省钱”的论调作为立法合理性依据的事情…… 因此地区法院得出结论,在适用合理审查标准的前提(不是不能用更高的标准,而是没有必要用更高的标准)下,DOMA§3 因违反第五修正案而无效,并要求联邦政府向Windsor返还税款。
案件上诉后,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Dennis Jacobs主笔的判决书认可了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但他的说理中将合宪性审查标准提高到“中间审查标准”,标准提高了,当然法案就更难被认定合宪了嘛,所以继续否掉。
BLAG不屈不挠申请联邦最高法院复审,司法部长也恳请最高法院复审此案,于是案子被授予了调卷令。
判决事项:DOMA(Defense of Marriage Act婚姻保护法)的第三条因为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即针对联邦的平等权保护条款)而违宪。但适用的(似乎)仍然是合理审查标准,而不是第二巡回的判决中所适用的中间审查标准。(判决书全文及Roberts、Scalia、Thomas各自的异议见: http://t.cn/zHD5znS)
判决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程序问题,讨论最高法院对本案是否有权审理本案,最后认定有权;第二部分才进入实体问题,并认定DOMA §3违宪。而案件的三份异议意见也正是针对这两个问题来做出的。Roberts的异议认为最高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句号,因而不需要继续讨论合宪性。Scalia认为最高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是,不管有没有管辖权他还是决定要说判决是错的并且跳来跳去说了一大堆。Alito认为法院有管辖权,但是根据合理性审查标准,联邦政府有合法利益,所以法律合宪。
第一部分 程序问题
因为联邦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存在“争议”,所以有些人认为既然联邦政府和Windsor在“DOMA§3是违宪的”这件事情上意见一致,他们之间就没有“争议”了,所以联邦法院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受理这个案子。判决说:虽然联邦政府在DOMA§3违宪这件事情上同意了Windsor,但是财政部没有还她钱哟,没还钱这件事情就能够成“争议”啦所以我们就可以管啦。
又有人认为BLAG作为国会的一个委员会,怎么可以代表政府来应诉呢?他们没有诉权的!判决这里就很迷糊了,一方面说是啊是啊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这样啊,但是这个案子不是一般情况啊,辩论是否周详对于联邦政府和好多好多人都很重要啊所以这次就让他们来参与辩论吧反正他们也没有真的成为一方只是提供了更加详尽的辩论意见而已嘛……
第二部分 实体问题
判决先引用了一大批案例来证明婚姻家庭是州事务,除了某些宪法保障(引Loving案,即跨种族通婚的权利不得被州剥夺)以外,联邦一般不涉足,尽管各州的婚姻法都不尽相同,但在一州内部,婚姻法是相同。所以,DOMA了无视这一长久以来的传统。一个州已经决定将婚姻权授予某类人,因为州觉得要给予他们一种极其重要的尊严和地位,而联邦政府却拒绝承认这个应当由州来定义的分类,并且要对他们加以更多限制,要剥夺他们已有的权利。纽约州要保护的权利,联邦要剥夺,这到底是不是违反……第五修正案呢……(嗯,这句究竟是从哪里冒出来的!话锋转得好快!逻辑在哪里!“联邦立法权”或者enumerated power这几个呼之欲出的词在哪里 ……)
判决接着上面的说理然后说:因为DOMA§3的目的就是要去伤害那些纽约州想要保护的那类人,所以是违反第五修正案对联邦政府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要求的。“平等权的宪法保障最少最少也得意味着国会红果果地想要伤害某个在政治上不受欢迎的群体的企图不能成为对该群体区别对待的合法理由”。联邦涉足传统上属于州的婚姻领域就是明白无误的证据,证明这部法律的目的和效果纯粹是为了非难某个已然获得州承认和保护的群体。因而在这一原则下,DOMA§3是不可能通过合宪性审查的。巡回法院的判决得到维持。
关于Kennedy主笔的判决,扯开来说两句。凯恩斯有一句话评价哈耶克的,说他是全欧洲最出色的含混头脑,这也是我一直以来想要给Kennedy大法官的评价,他的意见书往往气象高华意蕴绵长,充满古典美和liberty、dignity这样高端大气的词,读来令人口舌噙香热泪盈眶……但读完之后……往往就是不知道他在说啥……这篇……也不例外……
很难得的是自由派出奇地紧密团结在了这篇判决书周围,连一篇随同意见也没有。比如提高审查标准去说理…… 真是给足面子啦!(而Kennedy又是把面子看得比什么都重的人,当然投桃报李……)
看几个所谓保守派的异议倒是颇有些感慨。明哲保身如罗伯茨只字不提同志婚姻权,只在standing上做足文章,毕竟人家觉得自己是要做四十年首席的,而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摆在面前,万一写下什么证据来,二十年后被翻出来太丢人(当然也有一种说法是他本来就是个混入保守派内部的间谍哈,当年Romer案子里为原告工作过的);世情洞明如Scalia心知大势已去民意胜负已分何必螳臂挡车,索性嬉笑怒骂写尽气得分明跳脚诸种形态,并且再次预言州不认可同性婚姻被诉违宪的案子送上门来只是时间问题,明年的bluebook上大概要新添一节“删除线的使用方法”;倒是Alito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抠宪法字眼抠得辛苦来,充分尽到了身为一个原旨主义者的本分,可你读这“我相信同性婚姻权不是根植于我国传统和文化中的一项权利”不觉得牙齿酸倒掉了吗……
PS. 写到这里才想起一个问题,文章当中凡是提到“联邦政府”的,如果是作为案件当事一方,其实指的都是行政分支。但中文语境下要写“行政分支”或者“行政部门”又显得很奇怪啦。但是大家理解一下就好了,否则就会出现在本案口头辩论阶段发生的尴尬一幕;
Alito大法官:你说你是代表政府的三个分支的对吧?
(浑然不知自己掉入陷阱的)代表联邦政府的Srinivasan律师:是的。
Alito大法官:你今天站在我们面前,告诉我们你也代表司法分支……
Srinivasan:那啥……
Alito:你试图说服本庭,你代表本庭?
Srinivasan:我们代表着合众国的统治权利益。当然,在这样一个案子里……那啥……我们把案子递交司法分支来做最终裁决,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我今天站在这里不是为了告诉你们我能主宰……那啥……司法分支会这样还是那样判决。要是能这样那可太好啦,但我觉得我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