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用卡被扣180元年费 状告银行索赔3.15元
江苏省消协:扣费应告知,“公示过”不能成为借口
“莫名其妙被银行扣了年费,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单上也不是我的笔迹。”昨天,在江苏省消协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律师李小亮作为消费者,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办信用卡,银行没有提前告知就扣年费的遭遇。李小亮已经将这家银行告上了法庭,索要精神损失费3.15元,他表示,赔偿费用和“3·15”维权日相同,就是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没有任何提醒
被扣年费
李小亮告诉记者,今年3月7日,他突然接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已经欠款110.88元。李小亮感到很诧异,这家银行的信用卡,近一年来都没用过,怎么会欠费呢?担心自己记错了,为了不影响信用记录,李小亮到该银行新街口支行去还款。还款前,他特地让银行工作人员查了消费明细。结果被告知,所收费的款项,是信用卡年费。原来,按照银行规定,持卡人在一个年度内,刷卡消费金额不满2000元,要收取持卡人180元年费。李小亮此前卡中还有余额69.12元,所以银行又扣了110.88元。李小亮很气愤,“如果卡里余额超过180元,这笔年费不就被偷偷扣掉了。”
李小亮回忆起当时办卡的情况。2008年,一名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马某,到李小亮单位推销信用卡。李小亮确定,马某当时并没有提过有年费一说。
突然被扣年费后,李小亮和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当天,李小亮就收到了年费豁免成功的信息,180元钱也被退还到他的账户里。
“信用卡申请单”
被疑伪造
“这种情况在全国都不少见,我一个人180元,所有人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李小亮越想越觉得银行做法有问题,要求银行提供办卡时的申请表。但拿到复印件后,李小亮更加气愤了。“这根本就不是我填的那张,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的,填写内容也有不少问题。”李小亮指出,这张复印件上,住宅一栏打钩的是“自有无按揭”,但实际上,他的房子是有按揭贷款的。“住址也不对,这样乱写对我个人的信用记录有可能产生影响。我怀疑,办卡的工作人员是想提高我的还款能力,增加通过的可能。”同时,在这张申请表上,也没有提及180元年费。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一纸诉状,将这家银行告上了法庭,并向银监会进行投诉。南京市鼓楼法院也正式受理了此案。李小亮认为,银行的做法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姓名权和名誉权,要求银行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且赔偿自己3.15元精神损失费。这起诉讼将在7月23日开庭审理。
不告知就收费
并非个例
李小亮的遭遇并非个例。江苏省消协表示,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消协受理关于金融服务方面的投诉31件,其中合同投诉14件。据介绍,扬州市民赵先生也有类似的遭遇。与李小亮不同,他被收取的,是“小额账户管理费”。虽然只有5元,但同样没有告知消费者。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告诉记者,当前商业银行所发各类储蓄卡、信用卡的章程或办卡须知、协议等格式条款内容,存在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对涉及消费者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没有以醒目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示。”
他提供了另外一家大型国有银行的《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有一行文字写着:“本人同意贵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本人。”童天武表示,消费者大多不会仔细阅读这些内容,而这种条款明显是不公平的。
银行调价应得到
消费者明示同意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这种纠纷的争议点,不在于收费是否合理,而是银行在征收前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收取费用的行为,有单方面违约之嫌。《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其内容无效。”
对于银行卡合同这种只公示,不通知,也不取得消费者同意的做法,昨天,江苏省消协发布观点认为:银行卡格式条款及调整,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童天武表示,对于服务项目、内容、服务价格,特别是提高服务价格等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内容的调整,应通过有效的、可互动的消费者可收悉的通知方式,如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固定电话等,并得到消费者明示同意,而非默示同意。
“莫名其妙被银行扣了年费,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单上也不是我的笔迹。”昨天,在江苏省消协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律师李小亮作为消费者,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办信用卡,银行没有提前告知就扣年费的遭遇。李小亮已经将这家银行告上了法庭,索要精神损失费3.15元,他表示,赔偿费用和“3·15”维权日相同,就是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没有任何提醒
被扣年费
李小亮告诉记者,今年3月7日,他突然接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已经欠款110.88元。李小亮感到很诧异,这家银行的信用卡,近一年来都没用过,怎么会欠费呢?担心自己记错了,为了不影响信用记录,李小亮到该银行新街口支行去还款。还款前,他特地让银行工作人员查了消费明细。结果被告知,所收费的款项,是信用卡年费。原来,按照银行规定,持卡人在一个年度内,刷卡消费金额不满2000元,要收取持卡人180元年费。李小亮此前卡中还有余额69.12元,所以银行又扣了110.88元。李小亮很气愤,“如果卡里余额超过180元,这笔年费不就被偷偷扣掉了。”
李小亮回忆起当时办卡的情况。2008年,一名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马某,到李小亮单位推销信用卡。李小亮确定,马某当时并没有提过有年费一说。
突然被扣年费后,李小亮和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当天,李小亮就收到了年费豁免成功的信息,180元钱也被退还到他的账户里。
“信用卡申请单”
被疑伪造
“这种情况在全国都不少见,我一个人180元,所有人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李小亮越想越觉得银行做法有问题,要求银行提供办卡时的申请表。但拿到复印件后,李小亮更加气愤了。“这根本就不是我填的那张,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的,填写内容也有不少问题。”李小亮指出,这张复印件上,住宅一栏打钩的是“自有无按揭”,但实际上,他的房子是有按揭贷款的。“住址也不对,这样乱写对我个人的信用记录有可能产生影响。我怀疑,办卡的工作人员是想提高我的还款能力,增加通过的可能。”同时,在这张申请表上,也没有提及180元年费。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一纸诉状,将这家银行告上了法庭,并向银监会进行投诉。南京市鼓楼法院也正式受理了此案。李小亮认为,银行的做法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姓名权和名誉权,要求银行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且赔偿自己3.15元精神损失费。这起诉讼将在7月23日开庭审理。
不告知就收费
并非个例
李小亮的遭遇并非个例。江苏省消协表示,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消协受理关于金融服务方面的投诉31件,其中合同投诉14件。据介绍,扬州市民赵先生也有类似的遭遇。与李小亮不同,他被收取的,是“小额账户管理费”。虽然只有5元,但同样没有告知消费者。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告诉记者,当前商业银行所发各类储蓄卡、信用卡的章程或办卡须知、协议等格式条款内容,存在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对涉及消费者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没有以醒目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示。”
他提供了另外一家大型国有银行的《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有一行文字写着:“本人同意贵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本人。”童天武表示,消费者大多不会仔细阅读这些内容,而这种条款明显是不公平的。
银行调价应得到
消费者明示同意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这种纠纷的争议点,不在于收费是否合理,而是银行在征收前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收取费用的行为,有单方面违约之嫌。《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其内容无效。”
对于银行卡合同这种只公示,不通知,也不取得消费者同意的做法,昨天,江苏省消协发布观点认为:银行卡格式条款及调整,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童天武表示,对于服务项目、内容、服务价格,特别是提高服务价格等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内容的调整,应通过有效的、可互动的消费者可收悉的通知方式,如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固定电话等,并得到消费者明示同意,而非默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