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发展的自由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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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ohn Stuart Mill与Thomas Hill Green
Jeremy Bentham之后的自由主义理论,需要应对功利主义所带来的两个方面的大变化,一是选举权的扩大,一是国家干涉的扩大。在此之前自由主义理论是以受到限制的民主和消极的政府为前提,因此这也意味着需要对公民的范围和政府的功能这两个方面进行重新的定义。面对时代的要求,John Stuart Mill通过修正Bentham的功利主义,而Thomas Hill Green则通过提出自由主义的哲学观来进行响应。
(2)自由与多样性
Bentham追求通过改革少数特权阶级所支配的议会,让多数人的意见能够在政治上得以体现。与Bentham有所不同,Mill认为民主并不能简单的信赖。如果“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是正义的原理,那个人的存在也会消失在社会的总和之中。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多数人的意见会限制到少数人的自由这一危险性。就如法国政治思想家Alexis de Tocqueville所指出的一样,民主也可能是“多数人的专制”。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的原理和民主的原理存在着对立的可能。
Mill强调认为,“个性”(individuality)才是人类动人和崇高之处。人类并不是为预先制定好的法则或环境所支配的被动的存在,而是通过选择自己所希望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在发挥自己个性的同时追求人格的完成。因此,仅仅实现各人的满足并非自我人格发展的条件,“个性的培养”才是自我人格发展的条件,并且也是“人类幸福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
对Mill的功利主义来说,幸福并非仅仅在数量上进行最大化,也应该通过发展各人的“能力和个性”在质量上进行深化。个人能力和个性的培养不仅使个人得以发展,也能够防止社会的统一化并增大多样性,这也会给社会全体带来进步。能力和个性的培养才应当成为社会努力的目标。因此,国家应当允许人们对多样生活方式的尝试,只要不对他人造成危害,就应该给予各种各样的人格以自由。
在之前自由主义理论中,被认为会威胁自由的主要是政府的权力,而Mill则指出了,多数人的意见所支撑起的社会,其权力也会对自由构成威胁。想要压制个性的力量,无论是政府的权力或社会的舆论,无疑都是专制的。在此意义上,Mill彻底化了自由主义理论所带有的个人主义原理。在如何拥护自由这一点上,Mill并不是靠反复强调个人的自律性这一前提,而是将之诉诸于人格的完成这一目的。就这样,Mill赋予了自由主义理念道德次元的阐述。
(3)市民的陶冶
当时的英国,在工人阶级的贫困化和恶劣的生活环境的背景下,扩大选举权的要求不断蔓延。认识到大众民主的到来不可避免的Mill,虽然基本上支持面向工人阶级的选举权扩大,但同时也对工人阶级市民的素质,也就是其政治能力和判断力,抱有深刻的疑虑。现实中的工人阶级们只追求自己的利益,欠缺考虑社会全体利益的公共精神。工人阶级知识上、道德上的未陶冶构成“集团的平庸”,像法国革命后的反动一样,甚至会为自己招来专制支配的危险。Mill的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课题就是,为了从无知大众的专制中保护自由,如何将自由的原理和民主的原理的并存条件进行形式化的规定。Mill对这一课题的回答是,通过实现对平凡的多数人知识上和道德上的熏陶,在得到多数人同意的基础上由优秀的少数人的知性和判断进行指导,由此而构成“代议制统治”。
Mill主张扩大政治上的权力,与其说仅仅是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不如说也是据此期待对工人阶级进行知识上和道德上的陶冶。通过拥有政治上的权力,工人们从只是关心自己的利益中脱离出来,开始对社会全体的利益也进行关注。市民感情的高涨也会对促使他们道德的成熟吧。通过拥有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不仅能涵养工人们的自尊心,也会让他们体谅其他人吧。而且通过参加公共事务,工人们不仅知识素质得到提高,对民主的运作也会更加熟悉。Mill期待,“大众”就这样发展成具备有公共精神的“公众”。
(4)积极的自由
虽然赋予了自由主义理念以人格的完成这一道德次元,Mill所指的自由依然是规定为免于来自政府和多数人的支配和压迫,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自由一直指的是确保不受国家干涉的领域这样一种消极的观念。为其赋予积极意义的,是英国理想主义学派的Thomas Hill Green。
Green主张,自由既非不存在外在的拘束和制约,也不是有能力做自己喜欢做的事。真正的自由,是我们与他人一起从事有价值的行为并享受这一行为的能力。
理解这一自由的基础,在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共通的善”的理念。Green认为人类最终的价值基准是人格的价值,“人格的完成”是最高的善。而且,所有人的“人格的成长”对于其他人来说都是共通的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围绕这种善的实现不可能产生利益的对立。但是,所有人人格的成长这一共通的善并非个人所能追求的。它应该通过与社会的其它成员的协力来实现,是与众人一起追求的目的。Grenn所谓的自由,既是自我追求人格成长这一共通的善的力量,也是帮助社会其他成员们追求人格成长的力量。
(5)国家的道德功能
国家的功能也通过共通的善来规定。Green认为国家是为了促进共通的善而建立,因此国家应该使用拥有的力量,帮助自我追求共通的善的公民们,以促进其道德人格的发展。而且,公民的政治义务并非来自国家对个人所有权的保障和安全的维持,而是来自国家对个人道德人格发展的贡献。反过来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力要求国家保障促进道德人格发展的自由,以及公民自我追求共通的善的能力的自由,国家也应该平等的保障所有公民的这些自由。为了排除公民道德人格发展的障害,国家可以积极地介入公民生活。比如国家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限制饮酒、以及规定土地私有政策等。
Green虽然认可国家的积极功能,但并不表示认可全面的道德介入。与Mill一样,Green充分认识到国家以保护道德上未发达的国民为借口而正当化支配的父爱主义(paternalism)的危险性。国家应当做的,并非直接介入或强制公民的道德生活。道德是自身义务的自我完成,国家的直接介入会剥夺公民自我执行道德行为的自由,反过来可能变成人格发展的阻害。因此,国家真正的功能仅仅是“维持使道德可能的生活条件”。国家应该做的,是排除成为人格发展障碍的外在障害,并且其范围仅限于个人领域的“外在行为”。Green在认可国家道德功能的同时,也通过加入对权力行使的道德性限制,以实现对个人主义原理的保护。
Green所主张的国家的道德介入,严谨讲只是以排除个人人格发展的障害为目的,因此是消极的、为了保护个人主义价值的介入。但Grenn和Mill一同,通过赋予自由主义理论道德上的表现,促使了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理论向理想主义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变,并为之后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出现做好了准备。
(1)John Stuart Mill与Thomas Hill Green
Jeremy Bentham之后的自由主义理论,需要应对功利主义所带来的两个方面的大变化,一是选举权的扩大,一是国家干涉的扩大。在此之前自由主义理论是以受到限制的民主和消极的政府为前提,因此这也意味着需要对公民的范围和政府的功能这两个方面进行重新的定义。面对时代的要求,John Stuart Mill通过修正Bentham的功利主义,而Thomas Hill Green则通过提出自由主义的哲学观来进行响应。
(2)自由与多样性
Bentham追求通过改革少数特权阶级所支配的议会,让多数人的意见能够在政治上得以体现。与Bentham有所不同,Mill认为民主并不能简单的信赖。如果“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是正义的原理,那个人的存在也会消失在社会的总和之中。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多数人的意见会限制到少数人的自由这一危险性。就如法国政治思想家Alexis de Tocqueville所指出的一样,民主也可能是“多数人的专制”。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的原理和民主的原理存在着对立的可能。
Mill强调认为,“个性”(individuality)才是人类动人和崇高之处。人类并不是为预先制定好的法则或环境所支配的被动的存在,而是通过选择自己所希望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在发挥自己个性的同时追求人格的完成。因此,仅仅实现各人的满足并非自我人格发展的条件,“个性的培养”才是自我人格发展的条件,并且也是“人类幸福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
对Mill的功利主义来说,幸福并非仅仅在数量上进行最大化,也应该通过发展各人的“能力和个性”在质量上进行深化。个人能力和个性的培养不仅使个人得以发展,也能够防止社会的统一化并增大多样性,这也会给社会全体带来进步。能力和个性的培养才应当成为社会努力的目标。因此,国家应当允许人们对多样生活方式的尝试,只要不对他人造成危害,就应该给予各种各样的人格以自由。
在之前自由主义理论中,被认为会威胁自由的主要是政府的权力,而Mill则指出了,多数人的意见所支撑起的社会,其权力也会对自由构成威胁。想要压制个性的力量,无论是政府的权力或社会的舆论,无疑都是专制的。在此意义上,Mill彻底化了自由主义理论所带有的个人主义原理。在如何拥护自由这一点上,Mill并不是靠反复强调个人的自律性这一前提,而是将之诉诸于人格的完成这一目的。就这样,Mill赋予了自由主义理念道德次元的阐述。
(3)市民的陶冶
当时的英国,在工人阶级的贫困化和恶劣的生活环境的背景下,扩大选举权的要求不断蔓延。认识到大众民主的到来不可避免的Mill,虽然基本上支持面向工人阶级的选举权扩大,但同时也对工人阶级市民的素质,也就是其政治能力和判断力,抱有深刻的疑虑。现实中的工人阶级们只追求自己的利益,欠缺考虑社会全体利益的公共精神。工人阶级知识上、道德上的未陶冶构成“集团的平庸”,像法国革命后的反动一样,甚至会为自己招来专制支配的危险。Mill的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课题就是,为了从无知大众的专制中保护自由,如何将自由的原理和民主的原理的并存条件进行形式化的规定。Mill对这一课题的回答是,通过实现对平凡的多数人知识上和道德上的熏陶,在得到多数人同意的基础上由优秀的少数人的知性和判断进行指导,由此而构成“代议制统治”。
Mill主张扩大政治上的权力,与其说仅仅是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不如说也是据此期待对工人阶级进行知识上和道德上的陶冶。通过拥有政治上的权力,工人们从只是关心自己的利益中脱离出来,开始对社会全体的利益也进行关注。市民感情的高涨也会对促使他们道德的成熟吧。通过拥有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不仅能涵养工人们的自尊心,也会让他们体谅其他人吧。而且通过参加公共事务,工人们不仅知识素质得到提高,对民主的运作也会更加熟悉。Mill期待,“大众”就这样发展成具备有公共精神的“公众”。
(4)积极的自由
虽然赋予了自由主义理念以人格的完成这一道德次元,Mill所指的自由依然是规定为免于来自政府和多数人的支配和压迫,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自由一直指的是确保不受国家干涉的领域这样一种消极的观念。为其赋予积极意义的,是英国理想主义学派的Thomas Hill Green。
Green主张,自由既非不存在外在的拘束和制约,也不是有能力做自己喜欢做的事。真正的自由,是我们与他人一起从事有价值的行为并享受这一行为的能力。
理解这一自由的基础,在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共通的善”的理念。Green认为人类最终的价值基准是人格的价值,“人格的完成”是最高的善。而且,所有人的“人格的成长”对于其他人来说都是共通的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围绕这种善的实现不可能产生利益的对立。但是,所有人人格的成长这一共通的善并非个人所能追求的。它应该通过与社会的其它成员的协力来实现,是与众人一起追求的目的。Grenn所谓的自由,既是自我追求人格成长这一共通的善的力量,也是帮助社会其他成员们追求人格成长的力量。
(5)国家的道德功能
国家的功能也通过共通的善来规定。Green认为国家是为了促进共通的善而建立,因此国家应该使用拥有的力量,帮助自我追求共通的善的公民们,以促进其道德人格的发展。而且,公民的政治义务并非来自国家对个人所有权的保障和安全的维持,而是来自国家对个人道德人格发展的贡献。反过来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力要求国家保障促进道德人格发展的自由,以及公民自我追求共通的善的能力的自由,国家也应该平等的保障所有公民的这些自由。为了排除公民道德人格发展的障害,国家可以积极地介入公民生活。比如国家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限制饮酒、以及规定土地私有政策等。
Green虽然认可国家的积极功能,但并不表示认可全面的道德介入。与Mill一样,Green充分认识到国家以保护道德上未发达的国民为借口而正当化支配的父爱主义(paternalism)的危险性。国家应当做的,并非直接介入或强制公民的道德生活。道德是自身义务的自我完成,国家的直接介入会剥夺公民自我执行道德行为的自由,反过来可能变成人格发展的阻害。因此,国家真正的功能仅仅是“维持使道德可能的生活条件”。国家应该做的,是排除成为人格发展障碍的外在障害,并且其范围仅限于个人领域的“外在行为”。Green在认可国家道德功能的同时,也通过加入对权力行使的道德性限制,以实现对个人主义原理的保护。
Green所主张的国家的道德介入,严谨讲只是以排除个人人格发展的障害为目的,因此是消极的、为了保护个人主义价值的介入。但Grenn和Mill一同,通过赋予自由主义理论道德上的表现,促使了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理论向理想主义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变,并为之后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出现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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