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1、经济纠纷: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2、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实行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是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3、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才觉得活动。
4、仲裁的特征:
(1)自愿协商
(2)中立第三者
(3)具有约束力
5、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6、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适合: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7、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8、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
9、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
10、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可以自行和解;可以先行和解;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应当履行裁决。
12、诉讼: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13、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正。
14、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5、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16、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7、诉讼时效的作用:监督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1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19、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失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失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2、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制定的财务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23、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25、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6、三大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27、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8、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者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
29、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0、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实行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是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3、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才觉得活动。
4、仲裁的特征:
(1)自愿协商
(2)中立第三者
(3)具有约束力
5、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6、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适合: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7、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8、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
9、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
10、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可以自行和解;可以先行和解;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应当履行裁决。
12、诉讼: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13、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正。
14、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5、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16、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7、诉讼时效的作用:监督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1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19、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失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失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2、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制定的财务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23、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25、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6、三大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27、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8、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者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
29、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0、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