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中的继承法与统治权合法性
洛克《政府论》中的继承法与统治权合法性
【此文极为无聊,充满着细碎冗长的法理讨论】
by企鹅君
《政府论》的上篇是对于罗伯特爵士的逐条反驳,从现代观点来看,似乎没有什么意义。罗伯特的一系列论述除了纯粹维护王权外没有其他任何基础,而正如洛克指出的那样,从神学角度来看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感兴趣的是洛克的论述中对所谓合理的继承法的态度,尤其是对君权合法性的理解。
传统的英格兰王位继承法,从征服者威廉时代开始,就是男性优先长子继承法。简而言之,就是由君主的合法子嗣(婚生子女)中男性长子继承所有领地、王位和财产。若无男性子嗣,则由最年长的女儿继承。在封建制下,这一法律几乎主导了英格兰历史上所有的重大事件。
为了替詹姆斯二世统治的合法性辩护,罗伯特爵士拙劣地使用了亚当以降的君权继承之类的说法,并很快被洛克推翻了。洛克援引圣经证明,父权是有限的,由血缘关系而来的权力,而并不等同于无限管辖权,也不同于统治权。
在继承法的问题上,洛克驳斥罗伯特爵士所认为的天赋的长子继承。他援引挪亚三子的故事,提出圣经中同样有诸子均分继承法的例证(类似查理曼帝国的均分)。
罗伯特爵士试图通过亚当后代的承继证明当世一切君主制的合法性。这不仅难于登天,而且他的论证过程也是千疮百孔。对于一个极为混乱的论证,很难逐条反驳,因为这意味着要跟随原命题的提出者那难以理解的思路。洛克的反驳策略是:逐条反驳-退一步暂且接受-对下一条再反驳。在论证过程中,洛克谈到了继承权的基础。在第88节中,他像我们一样对父死子继的法律提出了追问,答案是“自然”。洛克把这个“自然”规则展开谈论,认为有社会性的原因,即公众的默许,即约定俗成;还有“上帝的法则”,即延续后代。我们注意到,这两条理由辩护的都是财产继承法,而非统治权。在这里,洛克将更多的支持投向了均分继承法,或者保障次子继承权的各种继承法。在统治权和财产权纠缠不清的情况下(虽然洛克之前已对亚当得到统治权的论断进行了反驳,然而根据他的策略,这里他是在接受这一前提下进行论述的),洛克支持(任何意义上的)分配继承法有助于他的论证,即使将统治权与财产权等同看待,那么这种权力也已经分散到他的所有后裔中去了。在93节中,他更直接质疑完全长子继承法。94节中,洛克提出了一个今天习以为常,然而在当时有突破性的论点:统治权继承的合法基础只有一个:人民公意。
第十章中,作者进行了繁复冗长的反驳,大量引证圣经历史和旧约故事,目的是证明继承权并不是罗伯特爵士那样想的,单一不可分,而严格逐代传递的。他的子论点花样繁多,包括所谓血亲继承,分裂的王权继承,宣称权继承等,如果不是对中世纪继承法有足够兴趣和耐心,这一段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意义。洛克的策略为了更彻底的反驳对方,常常阶梯性地接受对方的荒谬论断,这使得我们分辨他的原始论点变得非常困难。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一洗上篇中的频繁引证与冗长重叠的文风,转进自己的立论过程。在上篇中略有提及然而甫现即逝的“人民公意”得到展开阐述。
下篇第六章中,洛克重复了上篇中的观点:如果说基于父权能导出什么权力的继承,那便是财产权,而其形式也不是长子继承而是分配式的。但在这里,洛克留下了一个语意暧昧的论述:即,由于其年长,德高望重,家族地位等,许多父权构成了王权的基础,也是王权制形成的雏形。但洛克时刻警惕着,并将这与罗伯特爵士的天赋论做了严格的切割,即,父权并不能在演绎意义上导出王权统治,而只是一种基于偶然的演变,从而排除了王权的自然天赋基础。
第八章中,洛克给出了他著名的,基于公意而形成的统治理论。他明智地认识到,这种全体通过的假想投票表决是不可能存在的。也许是向霍布斯致敬,他使用了“庞大的利维坦”的表述。他的论点是,只要有大多数人的,绝对多数票的同意,这个社会就可以建立。然而他之后的两个论证,在现在看来又是相当苍白无力的,而且匆匆得出了“显然如此”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他用“毋庸置疑”来形容传统意义上会被认为是摄政篡位的行为,即先王故去后嗣子尚年幼或无能,“行使他们的自然自由,选举他们认为最能干和可能最善于统治他们的人为统治者。”这听起来像是一种禅让制,它掩盖了一种夺权而流放丹朱的斗争残酷。然而关键的是,洛克在否认父权与统治权有自然结合后,对非家族性的统治权转移没有任何意见。从另一个方面讲,洛克会同意这一点,尽管他没有明说:按照洛克理论,即使是形式上符合父死子继的王权继承,其背后原因也是众人认可先王子嗣有超出其他所有人的统治能力,而并非基于血统。由此,如果存在任何能力胜于他的人,都会拥有更强的继承合理性。
这离否定世袭君主制的合法性只有一步之遥了。然而,洛克在这里停住了。他不打算质疑“约定俗成”,也没有任何必要冒政治上的风险挑战现存制度——尽管他确实不满意詹姆斯二世。
然而关于继承的讨论并没有结束,洛克在并不引人注目的地方,论篡夺的章节中,给出了一个惊人的论断:“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一直是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是没有权利依据的。”它的同义命题便是,只要篡位者能够得到人民的同意,篡位行为本身就不再存在任何问题。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洛克声明强者继承的另一种说法。这个论断的实际影响是深远的。无论是光荣革命威廉三世的登基,或者拿破仑的雾月政变,乃至后世数不胜数的coup d’état,只要得到人民承认,都是合理合法的。它为后代许多或大获成功或一败涂地的政变开启了路径。
吊诡的是,洛克似乎存在一个与自己的政见相矛盾的论述。在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中,他提到,如果一个国王将王国(或王位?)交给另一个国家,让外国获得统辖权,那么政府就处在解体状态,人民也有自发的革命权利。然而,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建立的荷兰-英国共主邦联,是否也属于这种情况呢?或者,之后汉诺威王朝的汉诺威-大不列颠共主邦联?甚至,对苏格兰的合并是否也是卖国之行为?即,基于“约定俗成”继承法而产生的共君主联合统治,是否在洛克所反对的范围内?
洛克可能的辩护是,并不算。或许他想表达的是一个国家沦为他国附庸或傀儡的可悲境地,而至于联合统治状态,则要求兼任他国君主的统治者必须考虑本国利益,按照本国国民公共福祉行事,否则,统治便是不合法的。事实上,威廉三世也被英国人认为是一位值得爱戴的君主。
【此文极为无聊,充满着细碎冗长的法理讨论】
by企鹅君
《政府论》的上篇是对于罗伯特爵士的逐条反驳,从现代观点来看,似乎没有什么意义。罗伯特的一系列论述除了纯粹维护王权外没有其他任何基础,而正如洛克指出的那样,从神学角度来看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感兴趣的是洛克的论述中对所谓合理的继承法的态度,尤其是对君权合法性的理解。
传统的英格兰王位继承法,从征服者威廉时代开始,就是男性优先长子继承法。简而言之,就是由君主的合法子嗣(婚生子女)中男性长子继承所有领地、王位和财产。若无男性子嗣,则由最年长的女儿继承。在封建制下,这一法律几乎主导了英格兰历史上所有的重大事件。
为了替詹姆斯二世统治的合法性辩护,罗伯特爵士拙劣地使用了亚当以降的君权继承之类的说法,并很快被洛克推翻了。洛克援引圣经证明,父权是有限的,由血缘关系而来的权力,而并不等同于无限管辖权,也不同于统治权。
在继承法的问题上,洛克驳斥罗伯特爵士所认为的天赋的长子继承。他援引挪亚三子的故事,提出圣经中同样有诸子均分继承法的例证(类似查理曼帝国的均分)。
罗伯特爵士试图通过亚当后代的承继证明当世一切君主制的合法性。这不仅难于登天,而且他的论证过程也是千疮百孔。对于一个极为混乱的论证,很难逐条反驳,因为这意味着要跟随原命题的提出者那难以理解的思路。洛克的反驳策略是:逐条反驳-退一步暂且接受-对下一条再反驳。在论证过程中,洛克谈到了继承权的基础。在第88节中,他像我们一样对父死子继的法律提出了追问,答案是“自然”。洛克把这个“自然”规则展开谈论,认为有社会性的原因,即公众的默许,即约定俗成;还有“上帝的法则”,即延续后代。我们注意到,这两条理由辩护的都是财产继承法,而非统治权。在这里,洛克将更多的支持投向了均分继承法,或者保障次子继承权的各种继承法。在统治权和财产权纠缠不清的情况下(虽然洛克之前已对亚当得到统治权的论断进行了反驳,然而根据他的策略,这里他是在接受这一前提下进行论述的),洛克支持(任何意义上的)分配继承法有助于他的论证,即使将统治权与财产权等同看待,那么这种权力也已经分散到他的所有后裔中去了。在93节中,他更直接质疑完全长子继承法。94节中,洛克提出了一个今天习以为常,然而在当时有突破性的论点:统治权继承的合法基础只有一个:人民公意。
第十章中,作者进行了繁复冗长的反驳,大量引证圣经历史和旧约故事,目的是证明继承权并不是罗伯特爵士那样想的,单一不可分,而严格逐代传递的。他的子论点花样繁多,包括所谓血亲继承,分裂的王权继承,宣称权继承等,如果不是对中世纪继承法有足够兴趣和耐心,这一段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意义。洛克的策略为了更彻底的反驳对方,常常阶梯性地接受对方的荒谬论断,这使得我们分辨他的原始论点变得非常困难。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一洗上篇中的频繁引证与冗长重叠的文风,转进自己的立论过程。在上篇中略有提及然而甫现即逝的“人民公意”得到展开阐述。
下篇第六章中,洛克重复了上篇中的观点:如果说基于父权能导出什么权力的继承,那便是财产权,而其形式也不是长子继承而是分配式的。但在这里,洛克留下了一个语意暧昧的论述:即,由于其年长,德高望重,家族地位等,许多父权构成了王权的基础,也是王权制形成的雏形。但洛克时刻警惕着,并将这与罗伯特爵士的天赋论做了严格的切割,即,父权并不能在演绎意义上导出王权统治,而只是一种基于偶然的演变,从而排除了王权的自然天赋基础。
第八章中,洛克给出了他著名的,基于公意而形成的统治理论。他明智地认识到,这种全体通过的假想投票表决是不可能存在的。也许是向霍布斯致敬,他使用了“庞大的利维坦”的表述。他的论点是,只要有大多数人的,绝对多数票的同意,这个社会就可以建立。然而他之后的两个论证,在现在看来又是相当苍白无力的,而且匆匆得出了“显然如此”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他用“毋庸置疑”来形容传统意义上会被认为是摄政篡位的行为,即先王故去后嗣子尚年幼或无能,“行使他们的自然自由,选举他们认为最能干和可能最善于统治他们的人为统治者。”这听起来像是一种禅让制,它掩盖了一种夺权而流放丹朱的斗争残酷。然而关键的是,洛克在否认父权与统治权有自然结合后,对非家族性的统治权转移没有任何意见。从另一个方面讲,洛克会同意这一点,尽管他没有明说:按照洛克理论,即使是形式上符合父死子继的王权继承,其背后原因也是众人认可先王子嗣有超出其他所有人的统治能力,而并非基于血统。由此,如果存在任何能力胜于他的人,都会拥有更强的继承合理性。
这离否定世袭君主制的合法性只有一步之遥了。然而,洛克在这里停住了。他不打算质疑“约定俗成”,也没有任何必要冒政治上的风险挑战现存制度——尽管他确实不满意詹姆斯二世。
然而关于继承的讨论并没有结束,洛克在并不引人注目的地方,论篡夺的章节中,给出了一个惊人的论断:“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一直是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是没有权利依据的。”它的同义命题便是,只要篡位者能够得到人民的同意,篡位行为本身就不再存在任何问题。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洛克声明强者继承的另一种说法。这个论断的实际影响是深远的。无论是光荣革命威廉三世的登基,或者拿破仑的雾月政变,乃至后世数不胜数的coup d’état,只要得到人民承认,都是合理合法的。它为后代许多或大获成功或一败涂地的政变开启了路径。
吊诡的是,洛克似乎存在一个与自己的政见相矛盾的论述。在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中,他提到,如果一个国王将王国(或王位?)交给另一个国家,让外国获得统辖权,那么政府就处在解体状态,人民也有自发的革命权利。然而,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建立的荷兰-英国共主邦联,是否也属于这种情况呢?或者,之后汉诺威王朝的汉诺威-大不列颠共主邦联?甚至,对苏格兰的合并是否也是卖国之行为?即,基于“约定俗成”继承法而产生的共君主联合统治,是否在洛克所反对的范围内?
洛克可能的辩护是,并不算。或许他想表达的是一个国家沦为他国附庸或傀儡的可悲境地,而至于联合统治状态,则要求兼任他国君主的统治者必须考虑本国利益,按照本国国民公共福祉行事,否则,统治便是不合法的。事实上,威廉三世也被英国人认为是一位值得爱戴的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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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离谱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19-04-16 17: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