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知识点大集合
第二章 基本民法法律制度
一、法律行为制度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2.1.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1.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3.2.所附条件必须合法
二、代理制度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权的滥用
2.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2.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无权代理的后果(效力待定)
3.1.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4.表见代理(代理有效)
4.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4.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前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起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获利(债权人的债券并不消灭)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5.对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5.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4.其他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7.诉讼时效的种类
7.1.普通:2年
7.2.短期:1年
7.2.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7.2.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7.2.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7.2.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7.3.长期:4年
7.3.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7.3.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7.4最长:20年
8.诉讼时效的起算
8.1.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8.2.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
8.3.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确定履行期限,从履行期满开始起算;不能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由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8.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起算,受伤当时未发现,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8.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8.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8.7.合同被撤销后,由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9.诉讼时效中止(暂停键)
9.1.不可抗力
9.2.其他障碍
9.2.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9.2.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9.2.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9.2.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10.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0.1.只能在最后六个月内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1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1.1.提起诉讼
11.1.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11.1.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1.1.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11.1.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11.2.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2.1.申请仲裁
11.2.2.申请支付令
11.2.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11.2.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11.2.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11.2.6.申请强制执行
11.2.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1.2.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1.2.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3.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1.3.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11.3.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
11.3.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1.3.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1.3.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11.4.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1.5.其他
11.5.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5.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5.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11.5.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一、法律行为制度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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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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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1.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3.2.所附条件必须合法
二、代理制度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权的滥用
2.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2.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无权代理的后果(效力待定)
3.1.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4.表见代理(代理有效)
4.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4.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前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起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获利(债权人的债券并不消灭)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5.对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5.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4.其他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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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诉讼时效的种类
7.1.普通:2年
7.2.短期:1年
7.2.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7.2.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7.2.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7.2.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7.3.长期:4年
7.3.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7.3.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7.4最长:20年
8.诉讼时效的起算
8.1.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8.2.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
8.3.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确定履行期限,从履行期满开始起算;不能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由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8.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起算,受伤当时未发现,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8.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8.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8.7.合同被撤销后,由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9.诉讼时效中止(暂停键)
9.1.不可抗力
9.2.其他障碍
9.2.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9.2.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9.2.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9.2.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10.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0.1.只能在最后六个月内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1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1.1.提起诉讼
11.1.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11.1.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1.1.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11.1.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11.2.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2.1.申请仲裁
11.2.2.申请支付令
11.2.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11.2.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11.2.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11.2.6.申请强制执行
11.2.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1.2.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1.2.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3.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1.3.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11.3.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
11.3.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1.3.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1.3.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11.4.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1.5.其他
11.5.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5.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5.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11.5.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