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生的精神贫困
临到毕业季,我的许多同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即将进入法律服务行业从事工作了。我能预期在将来听到这样的话:“理论与实务差距太大了!”可是何曾记得,刚进法学院的时候,学院里也到处曾弥漫着这样的声音:种种法学基础理论的课程已然颠覆了同学们旧有的淳朴观念!
这相隔四年的两次观念上的颠簸,似乎有些吊诡:仿佛是将一枚硬币投入一台故障的自动售货机,可是当你按下心仪的饮料时,硬币却被原封不动地退了回来。你什么也没买到,却白费了时间。这里是不是有一些矛盾呢?
看上去是的。但也不尽然。其实与当年天真无知的大一新生相比,现在这批高年级学生更加老成世故了——固然有一些登堂入室者逃出洞穴,大家不知其踪影,但更多的人似乎仍然在洞穴里,只是时间的积累让他们获取了更能自圆其说地“解释”投射在穴壁上的图像的能力。
普通的法学生(就我个人的“内在视角”,是指普通一本法学院)一般所经历的,更多的还是那些由既成的社会规则安排好的活动——偶有机遇,比如被选拔到荣誉学院,或者获得了参加某个国际夏令营的资格,那也是被按部就班地运行了好几年的:不是说在那里你获不得新鲜经验,而是那些经验,就那个稳定地运作了几年的环境而言,仍然是老成的、封闭的——在那个圈子里,你也仍然是新人而已。很少有人在一开始就为自己设计好未来数年的规划,更多的人是在被动地“调整”自己:根据学院的这套“课程—社会”体系调整自己的活动。至为典型的便是,在大一的时候忙于参与各种活动,在大二的时候开始兼职、加紧课程,在大三时已然是你那个社团或圈子的“中层”甚至中坚力量,优秀者则获得学校级别的荣誉,而到了大四,便余保研、考研、找工作(如果过了司考,那就略多了些资本)、考公务员四条途径。
这仿佛是一种颠扑不破的制度和程式,甚至对其本身也只能接受唯一的官样解释。高中时代所翘首以盼的大学生活,其实还是有许多雷打不动的陈规——读到这里,兴许有许多人要驳斥我了。当然,我能理解他们的不可思议,但他们何尝不想想,丰富你的视野和思维的,更多的是直接与人打交道或者参加定式活动的“经验”。但这些“经验”是如何起作用的呢?我打个比方吧,是这些经验堆垒起来的重量在直接压迫着你的脑神经,而终使你获得了这样那样的观念。这并非是一种“视域交融”,因为你往往并未意识到自己早有一些“前见”(preconception),即在你碰到这样的人和参与这样的活动之前的十几年的人生经验里所产生的、固定下来的一套属于你的观念规则。堆垒起来的新鲜经验压迫的是你这套观念规则——你的“前见”即使有所变化,那也往往是被动的。
那么再分析一下不难发现,你的“前见”和你所接触的和所参与的,皆直接来自于你的最原始(raw)的社会性经验。而这个过程,罕有一些并非直接经验的规则、原则的参与。
写到这里似乎仍然很抽象。但是我问一个问题您或许便有所清楚了:
法学生是不是能够以一种不同的方式看待这个社会?如果能,那么他将以何种方式去看待?
我相信很多法学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很少有人能逃出洞穴,孤独却自主地走在那条林中小径上,并得幸发现路标——难道不是这样么?直到大三下半学期,许多同学开始决定考研了,可是对自己决定报考哪一门学科,他们摇摆不定;而最终促使他们下决心的,多是出于最痛快的功利考虑了,比如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是赚钱的、刑法“我学得比较好”、对行政法感兴趣?“那么兴趣具体是什么呢?”又说不上来,就是一个劲地说感兴趣。
其实这都不是一些零零散散的部门法——首先,部门法总得在“法律体系”下才能得到解释(仰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对“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的质询,会进而向上追寻到“规则/原则是什么?”,通过每个人都能达致的能力,最终是可以来到“正义是什么?”这一略带终极性的问题的。其次,当你虽未从这些抽象的问题中得到终极答案,而感受到一种精神上的不确定性时,你必然会(说必然,是因为毕竟课程也有安排嘛)寻求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搜寻答案。各种部门法之间展现出来的不同法意——比如民法的物权法定与刑法的罪刑法定之间的天壤之别——其实是能够激发思考的。您别觉得我说到“思考”,就一定要求你找到一些确切的或者教条式的答案,我是说,这些具体而微的规范条文,是否曾让你产生了①“为什么针对不同的社会事实,法律是这样规定?”和②“对这样的社会事实,‘正确的’法律究竟应该怎样规定呢?”的问题。
许多法学生无法就事论事,只能大而不当或背考试复习讲义似地提出问题②,乃在于他们首先以一个门外汉踏进法学院大门时,就对“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无动于衷。
当然,我在文章开头也说道,许多同学在进入法学院之初接受法学导论/法理学课程时,往往感慨“自己的观念”被颠覆了。但我得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个假象:正像很多老师在抱怨的,其实这类课程应该安排在高年级,而一旦在低年级安排这样的课程,你就不可能一下子——甚至就别指望能在一年级——进入到思辨的环节,而只能依赖一些本来就似是而非的疑难案件来诱发新生的兴趣。比如许多老师推荐你去读苏力的书,拿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这种案子来给你讲述那种本来就被苏力理解错误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对立的紧张局面。[1]或者有老师推荐你去读《洞穴奇案》这样的书,让你在一个完全陌生的、而将来你也基本上不会参与进去的英美判例法环境里去讨论一堆硬塞过来的眼花缭乱的极端抽象又缺乏背景阅读材料的法学理论。
这些教学方式确实对法学生的旧有观念造成了颠覆性影响——他们出现了对法律本身的极大的不确定性的感官。而随着那些戏剧化的教学内容的扩展,不少人发现法律原来不过是一套工具东西:当然出于尊严,他们也会纠正其他门外汉对法律的妄加评论——但其中的逻辑,主要是“这是一套精巧的工具,你得正确使用!而你们这群门外汉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用并且也用错了!”可是这种专断的说辞到最后也崩溃了——在司法考试这道槛上,只有少数的过线者,不少甚至在以往那些在课业考试中获得好成绩的“学霸”也败下阵来,甚至只得到可悲的分数。所以,很多人再也不敢自信地发表“法律意见”了。在面对“法律”和“法律问题”时,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又和普通人没啥两样了。而在迫不得已时支撑他们发表意见的,仍然是他们的“前见”和伴随着这种“前见”被动地在大学四年的社会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各种见识。
但显然这些见识本质上仍在原地打转——在洞穴里原地打转:不少法学生在被胡里花哨的法理学课程摧毁掉对法律的最基本认知后,就已经丧失了对“正义”为何的终极追寻;而法教义学知识的贫困以及随之而来的司法考试上的失利,都进一步造成了他们对法律本身的生疏,甚至是对法学理论、乃至全部法学的厌恶——这进而使得他们的见识和行动更加依赖他们在大学四年中所经验到的既成的社会体制:
(1)优秀的学生,努力要把每一次考试考好;即使是不择手段也要“发表”论文;争取更多更好的校级荣誉;不断增添自己的社会实践履历——为的是获取保研的机会;
(2)平庸的学生则心生“逃离法学院”之感,不少人把后半辈子孤注一掷在公务员应试上;
(3)还有一些家境条件不允许有长期等待的同学,则马不停蹄地钻入就业市场的茫茫人海之中。
邓正来先生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他大抵指的是“法教义学”。有些人也承袭耶林的说法,蔑称其为概念法学)所采取的“现代性范式”的抨击也许是存在疑问的,但是他所批判的,恰恰是因循守旧、缺乏批判反省精神的“拿来主义”——
其实不仅仅是法学院的教师,还有法学院的法学生,都应该对这个社会,这个社会的规则原则体系,这个社会对正义的各种见解有一个基本的“理想图景”。从法学专业本身而言,我想这不单单是“理想主义”的问题,如果你(作为一个法学生)到这里恍然大悟地长叹道:“啊,原来你在说这个呢,老生常谈,真没劲!”那我惟有无言相对:还有什么比一个学习法律、为社会排忧解难、为社会维系一些貌似保守但实则重要的稳定价值的法律人对“应然”问题完全漠视更危险的呢?当然我知道很多人毕业以后也会喜欢谈“应然”问题,但在那个时候因为工作需要才萌发起来的往往是“应然”情绪,而绝非立足于扎实的实证法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
四年了,都在洞穴中茫然地看着倒影;四年之后,仍然被无名烈火烤炙着,不得不采取最实用的维多利亚式的利己主义挣扎着在肉体(经济)上或在精神(灵魂)上维系生存。这何尝不是法律人在一开始埋下的精神贫困的祸根所导致的?
在这个社会中,不公正的情事到处存在,触目惊心;累累大国,经济迷梦;财富聚集下,实则是沉疴遍地。你既非出于名校,又无家庭资源,那么你出来找找工作就知道有多少难了。难到让你忽略一个人应该怎样获得有尊严的生活的问题,难到让你不得不接受甚至顶礼膜拜“无财产即无人格”的野蛮教条。法学生的理想图景应该在一开始就试着被他自己构建起来。这是需要建立在对“前见”和各种后来经验的批判反思、对法教义学的足够尊重、对实证法的扎实学习的基础之上的。它能为你赢取事业,更重要的是,这事业能超越强权逻辑,甚至超越市场神话。
【注释】
[1] 这里的批判汗牛充栋,经典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往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这相隔四年的两次观念上的颠簸,似乎有些吊诡:仿佛是将一枚硬币投入一台故障的自动售货机,可是当你按下心仪的饮料时,硬币却被原封不动地退了回来。你什么也没买到,却白费了时间。这里是不是有一些矛盾呢?
看上去是的。但也不尽然。其实与当年天真无知的大一新生相比,现在这批高年级学生更加老成世故了——固然有一些登堂入室者逃出洞穴,大家不知其踪影,但更多的人似乎仍然在洞穴里,只是时间的积累让他们获取了更能自圆其说地“解释”投射在穴壁上的图像的能力。
普通的法学生(就我个人的“内在视角”,是指普通一本法学院)一般所经历的,更多的还是那些由既成的社会规则安排好的活动——偶有机遇,比如被选拔到荣誉学院,或者获得了参加某个国际夏令营的资格,那也是被按部就班地运行了好几年的:不是说在那里你获不得新鲜经验,而是那些经验,就那个稳定地运作了几年的环境而言,仍然是老成的、封闭的——在那个圈子里,你也仍然是新人而已。很少有人在一开始就为自己设计好未来数年的规划,更多的人是在被动地“调整”自己:根据学院的这套“课程—社会”体系调整自己的活动。至为典型的便是,在大一的时候忙于参与各种活动,在大二的时候开始兼职、加紧课程,在大三时已然是你那个社团或圈子的“中层”甚至中坚力量,优秀者则获得学校级别的荣誉,而到了大四,便余保研、考研、找工作(如果过了司考,那就略多了些资本)、考公务员四条途径。
这仿佛是一种颠扑不破的制度和程式,甚至对其本身也只能接受唯一的官样解释。高中时代所翘首以盼的大学生活,其实还是有许多雷打不动的陈规——读到这里,兴许有许多人要驳斥我了。当然,我能理解他们的不可思议,但他们何尝不想想,丰富你的视野和思维的,更多的是直接与人打交道或者参加定式活动的“经验”。但这些“经验”是如何起作用的呢?我打个比方吧,是这些经验堆垒起来的重量在直接压迫着你的脑神经,而终使你获得了这样那样的观念。这并非是一种“视域交融”,因为你往往并未意识到自己早有一些“前见”(preconception),即在你碰到这样的人和参与这样的活动之前的十几年的人生经验里所产生的、固定下来的一套属于你的观念规则。堆垒起来的新鲜经验压迫的是你这套观念规则——你的“前见”即使有所变化,那也往往是被动的。
那么再分析一下不难发现,你的“前见”和你所接触的和所参与的,皆直接来自于你的最原始(raw)的社会性经验。而这个过程,罕有一些并非直接经验的规则、原则的参与。
写到这里似乎仍然很抽象。但是我问一个问题您或许便有所清楚了:
法学生是不是能够以一种不同的方式看待这个社会?如果能,那么他将以何种方式去看待?
我相信很多法学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很少有人能逃出洞穴,孤独却自主地走在那条林中小径上,并得幸发现路标——难道不是这样么?直到大三下半学期,许多同学开始决定考研了,可是对自己决定报考哪一门学科,他们摇摆不定;而最终促使他们下决心的,多是出于最痛快的功利考虑了,比如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是赚钱的、刑法“我学得比较好”、对行政法感兴趣?“那么兴趣具体是什么呢?”又说不上来,就是一个劲地说感兴趣。
其实这都不是一些零零散散的部门法——首先,部门法总得在“法律体系”下才能得到解释(仰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对“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的质询,会进而向上追寻到“规则/原则是什么?”,通过每个人都能达致的能力,最终是可以来到“正义是什么?”这一略带终极性的问题的。其次,当你虽未从这些抽象的问题中得到终极答案,而感受到一种精神上的不确定性时,你必然会(说必然,是因为毕竟课程也有安排嘛)寻求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搜寻答案。各种部门法之间展现出来的不同法意——比如民法的物权法定与刑法的罪刑法定之间的天壤之别——其实是能够激发思考的。您别觉得我说到“思考”,就一定要求你找到一些确切的或者教条式的答案,我是说,这些具体而微的规范条文,是否曾让你产生了①“为什么针对不同的社会事实,法律是这样规定?”和②“对这样的社会事实,‘正确的’法律究竟应该怎样规定呢?”的问题。
许多法学生无法就事论事,只能大而不当或背考试复习讲义似地提出问题②,乃在于他们首先以一个门外汉踏进法学院大门时,就对“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无动于衷。
当然,我在文章开头也说道,许多同学在进入法学院之初接受法学导论/法理学课程时,往往感慨“自己的观念”被颠覆了。但我得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个假象:正像很多老师在抱怨的,其实这类课程应该安排在高年级,而一旦在低年级安排这样的课程,你就不可能一下子——甚至就别指望能在一年级——进入到思辨的环节,而只能依赖一些本来就似是而非的疑难案件来诱发新生的兴趣。比如许多老师推荐你去读苏力的书,拿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这种案子来给你讲述那种本来就被苏力理解错误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对立的紧张局面。[1]或者有老师推荐你去读《洞穴奇案》这样的书,让你在一个完全陌生的、而将来你也基本上不会参与进去的英美判例法环境里去讨论一堆硬塞过来的眼花缭乱的极端抽象又缺乏背景阅读材料的法学理论。
这些教学方式确实对法学生的旧有观念造成了颠覆性影响——他们出现了对法律本身的极大的不确定性的感官。而随着那些戏剧化的教学内容的扩展,不少人发现法律原来不过是一套工具东西:当然出于尊严,他们也会纠正其他门外汉对法律的妄加评论——但其中的逻辑,主要是“这是一套精巧的工具,你得正确使用!而你们这群门外汉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用并且也用错了!”可是这种专断的说辞到最后也崩溃了——在司法考试这道槛上,只有少数的过线者,不少甚至在以往那些在课业考试中获得好成绩的“学霸”也败下阵来,甚至只得到可悲的分数。所以,很多人再也不敢自信地发表“法律意见”了。在面对“法律”和“法律问题”时,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又和普通人没啥两样了。而在迫不得已时支撑他们发表意见的,仍然是他们的“前见”和伴随着这种“前见”被动地在大学四年的社会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各种见识。
但显然这些见识本质上仍在原地打转——在洞穴里原地打转:不少法学生在被胡里花哨的法理学课程摧毁掉对法律的最基本认知后,就已经丧失了对“正义”为何的终极追寻;而法教义学知识的贫困以及随之而来的司法考试上的失利,都进一步造成了他们对法律本身的生疏,甚至是对法学理论、乃至全部法学的厌恶——这进而使得他们的见识和行动更加依赖他们在大学四年中所经验到的既成的社会体制:
(1)优秀的学生,努力要把每一次考试考好;即使是不择手段也要“发表”论文;争取更多更好的校级荣誉;不断增添自己的社会实践履历——为的是获取保研的机会;
(2)平庸的学生则心生“逃离法学院”之感,不少人把后半辈子孤注一掷在公务员应试上;
(3)还有一些家境条件不允许有长期等待的同学,则马不停蹄地钻入就业市场的茫茫人海之中。
邓正来先生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他大抵指的是“法教义学”。有些人也承袭耶林的说法,蔑称其为概念法学)所采取的“现代性范式”的抨击也许是存在疑问的,但是他所批判的,恰恰是因循守旧、缺乏批判反省精神的“拿来主义”——
其实不仅仅是法学院的教师,还有法学院的法学生,都应该对这个社会,这个社会的规则原则体系,这个社会对正义的各种见解有一个基本的“理想图景”。从法学专业本身而言,我想这不单单是“理想主义”的问题,如果你(作为一个法学生)到这里恍然大悟地长叹道:“啊,原来你在说这个呢,老生常谈,真没劲!”那我惟有无言相对:还有什么比一个学习法律、为社会排忧解难、为社会维系一些貌似保守但实则重要的稳定价值的法律人对“应然”问题完全漠视更危险的呢?当然我知道很多人毕业以后也会喜欢谈“应然”问题,但在那个时候因为工作需要才萌发起来的往往是“应然”情绪,而绝非立足于扎实的实证法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
四年了,都在洞穴中茫然地看着倒影;四年之后,仍然被无名烈火烤炙着,不得不采取最实用的维多利亚式的利己主义挣扎着在肉体(经济)上或在精神(灵魂)上维系生存。这何尝不是法律人在一开始埋下的精神贫困的祸根所导致的?
在这个社会中,不公正的情事到处存在,触目惊心;累累大国,经济迷梦;财富聚集下,实则是沉疴遍地。你既非出于名校,又无家庭资源,那么你出来找找工作就知道有多少难了。难到让你忽略一个人应该怎样获得有尊严的生活的问题,难到让你不得不接受甚至顶礼膜拜“无财产即无人格”的野蛮教条。法学生的理想图景应该在一开始就试着被他自己构建起来。这是需要建立在对“前见”和各种后来经验的批判反思、对法教义学的足够尊重、对实证法的扎实学习的基础之上的。它能为你赢取事业,更重要的是,这事业能超越强权逻辑,甚至超越市场神话。
【注释】
[1] 这里的批判汗牛充栋,经典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往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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