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历史背景
一谈到,宋代妇女问题总是绕不开宋代大儒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这句话太响亮、太有名了,它曾大有给宋朝妇女定位之气势,那就是宋代妇女地位低下。“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很长期间被很多人看是套压在妇女身上的一道沉重枷锁。因为理学家以理杀人,理学宣扬女性贞烈而扼杀人性、摧残妇女。程颐、朱熹不知毒害了多少宋代青年女子。程颐、朱熹真有那么大的能力与本事吗?能影响到宋代女人的地位与命运吗?这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就这个荒谬的观点与逻辑在新中国史学界一代传一代,竟成了主流认识。
用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这句话,证明宋代妇女地位低下,乃至宋代妇女不能再嫁。这是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这句话根本就不能证明宋代妇女地位低下。因为这句话不是评判宋代妇女地位的前提。评判宋代妇女地位的前提是看宋代妇女整体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一两个学者提出的梦想、主张。
一、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
中国自中唐至五代文明日下,人伦亲情早已大坏。大文豪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慨叹道:“五代之乱,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至于兄弟、夫妇人伦之际,无不大坏,而天理几乎其灭矣。”欧阳修这句话绝不仅仅适用于五代,也适用于中唐残唐一百五十多年,甚至也同样适用于宋初大部分时期。中国文明的种子保受战乱摧残,已经接近彻底泯灭!宋承二百年乱世,宋朝最大的问题在于文明的恢复与重建,在于中华文明的人文情怀的回归,这就包括早已淡薄异常的夫妻之伦。
到宋代中华夫妻之间的感情早已大坏。北宋蔡襄感慨当时的夫妻之情时说道:“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此生民之大蔽也。”北宋和尚文莹也感慨道:“膏粱士族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北宋王安石亦曾感慨:“俗之坏久矣!自学士大夫多不能终其节,况女子乎?”王安石指出此时宋代士大夫不重其节,妇女不重贞节。这是当时宋代的实际情况。北宋曾巩亦指出:“近世不然,妇人自居室家,已相与矜车服,耀首饰,辈聚欢言以侈靡,悍妒大故,负力阀贵者,未成人而嫁娶,既嫁则悖于行而胜于色,使男事女,夫屈于妇,不顾舅姑之养,不相悦则犯而相直,其良人未尝能以责妇,又不能不反望其亲者,几少矣。”曾巩还曾写道:“岭以南素习于夷,无男女之别。日浸月滋,为吏者师耳目,谓俗止如此,凡奸事虽得,有可已者,皆不究。”对于宋代夫妻之伦感情大坏,欧阳修写诗感慨道:“夫妇之恩重太山,背恩弃义须臾间。”
“夫妇人伦之际,无不大坏”、“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俗之坏久矣!自学士大夫多不能终其节,况女子乎?”、“夫妇之恩重太山,背恩弃义须臾间。”宋代当时夫妻之间感情淡薄,不注重传统的夫妻情谊操守,这正是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
《程氏遗书》记载北宋大儒程颐与某人的一段对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以上就是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的原始出处。
对于程颐提出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宋末大儒魏了翁认为:“先儒有言:‘妇适不再,妇适而再,饥寒之害,然饥寒之事小,而失节之罪大。’此岂妇人之责也,抑为士也之戒。”清朝学者徐继畬认为:“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民国学者吕思勉认为:“程子之意,自极言律己之当严,不重在责妇之守节。”
首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两方面的,是希望男女都能遵守的。不止提倡妇女守节,也主张男人不再娶。是要求男女双方都对婚姻爱情保持忠诚。男女是相同的,义务是对等的。程颐指出:“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在程颐的理想之中男女一旦相约成为夫妇就应该是终生的,丧偶者无论男女,皆不应再娶、再嫁。程颐还明确提出:“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
其次,对程颐而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是针对士大夫阶层的男人、女人提出的高级要求与理想目标。程颐并没有要求现实中广大普通妇女守节、普通男子不再娶。虽然程颐一方面主张:“夫妇之道,当常永有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程颐也认可:“出妻令其可嫁。”程颐对两宰相向敏中与张齐贤争娶一个寡妇之事,并没有指责他们伤风败俗、不成体统。“向敏中号有度量,至作相,却与与张齐贤争娶一妻,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可见在程颐眼士大夫娶寡妇及寡妇再嫁都是正常之事。程颐并没有完全反对妇女再嫁,所以在《先公太中家传》中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赞扬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可见程颐还赞扬帮助妇女再嫁的行为。
再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是程颐说的,但即使这样他也不是反对妇女改嫁的首言者。他也只不过是把前人话用自己的话说出来而已。程颐只不过是拾前人牙慧罢了,而且他“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比起汉代的“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唐代的“男有重娶之义,女无再醮之文。”“妇人义从夫,一节誓生死。” 只要求妇女守节而对男人没有任何要求来说,无疑更能体现男女平等与时代进步。
二、朱熹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到南宋时宋代妇女地位才大幅度下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其中的责任归罪于南宋理学大师朱熹,因为他也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朱熹写信给陈师中,劝他死去妹婿的妹妹守节,在《与陈师中书》信中写道:“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扶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在承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有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弟,必不惮赞成之也。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迁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
其实这都是完全无知的言论,南宋夫妻一伦淡薄程度比起北宋有过之而无不及。张邦炜在《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中指出:“《夷坚志》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改嫁的时间可考者凡41例,属于北宋的仅4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37例子。”南宋袁采《世范》指出:“(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明确说道:“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多矣。”南宋庄绰《鸡肋编》记载:“两浙妇人皆事服饰口腹,而耻为营生。故小民之家不能供其费,皆纵其私通,谓之‘贴夫’。”南宋末应俊在《琴堂谕俗编》指出:“今尔百姓婚姻之际多不详审,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夫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畧之风久而愈炽。”“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畧之风久而愈炽”这是朱熹又一次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朱熹的建议并没有得到采纳,陈师中的妹妹还是选择再嫁,“再适太常少卿罗点”。可见在宋代即使是朱熹这样的理学大师也影响有限。宋代女性改嫁不守节非常普遍。
只凭一封书信就断定朱熹是妇女守节的捍卫者,也太过武断。因为朱熹书籍言论何其之多,不下千百万,涉及方方面面但从没有一个章节谈到妇女守节问题,也没有一个语录明确主张妇女守节。在朱熹思想体系和生活伦理,从未明确传扬妇女必须守节,不需再嫁。在他担任地方官时也未鼓励当地妇女守节。相反朱熹的许多言论,对广大妇女改嫁还是抱着相当开放的态度的。
朱熹《朱子语类》问:“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可遂从其请?”曰:“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柰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问:“取甥女归嫁一段,与前孤孀不可再嫁相反,何也?”曰:“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朱熹《答李敬子余国秀》:“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朱熹在《朱子语类》中还甚至为唐朝皇族后宫淫乱辩护“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男尊女卑、从一而终是古时世界各国各代封建社会的共通的,朱熹认为女子从一而终“不必拘泥”、“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妇女改嫁“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这些观点主张相当的开明与进步。
小结:
终宋一朝,民间没人拿程颐、朱熹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主张当回事。他的影响也极其微弱,根本影响不到宋代妇女的地位。程颐的甥女及他哥哥程颢的儿媳妇都曾再嫁,陈师中的妹妹也再嫁未听从朱熹的建议。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主张也不是对普通妇女提出的,而是对士大夫阶层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希望他们起到天下表率作用,以改变两宋“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夫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畧之风久而愈炽”的现实情况。
宋代民间远比唐代民间开放,所谓保暖思淫欲。程颐、朱熹所处的两宋的当时实际情况是夫妇人伦大坏,夫妻间感情淡薄,容易离散。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呼唤,只不过是他们希望传统价值的回归。
东方飞龙2013年2月19日初稿完成于河北石家庄
用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这句话,证明宋代妇女地位低下,乃至宋代妇女不能再嫁。这是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这句话根本就不能证明宋代妇女地位低下。因为这句话不是评判宋代妇女地位的前提。评判宋代妇女地位的前提是看宋代妇女整体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一两个学者提出的梦想、主张。
一、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
中国自中唐至五代文明日下,人伦亲情早已大坏。大文豪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慨叹道:“五代之乱,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至于兄弟、夫妇人伦之际,无不大坏,而天理几乎其灭矣。”欧阳修这句话绝不仅仅适用于五代,也适用于中唐残唐一百五十多年,甚至也同样适用于宋初大部分时期。中国文明的种子保受战乱摧残,已经接近彻底泯灭!宋承二百年乱世,宋朝最大的问题在于文明的恢复与重建,在于中华文明的人文情怀的回归,这就包括早已淡薄异常的夫妻之伦。
到宋代中华夫妻之间的感情早已大坏。北宋蔡襄感慨当时的夫妻之情时说道:“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此生民之大蔽也。”北宋和尚文莹也感慨道:“膏粱士族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北宋王安石亦曾感慨:“俗之坏久矣!自学士大夫多不能终其节,况女子乎?”王安石指出此时宋代士大夫不重其节,妇女不重贞节。这是当时宋代的实际情况。北宋曾巩亦指出:“近世不然,妇人自居室家,已相与矜车服,耀首饰,辈聚欢言以侈靡,悍妒大故,负力阀贵者,未成人而嫁娶,既嫁则悖于行而胜于色,使男事女,夫屈于妇,不顾舅姑之养,不相悦则犯而相直,其良人未尝能以责妇,又不能不反望其亲者,几少矣。”曾巩还曾写道:“岭以南素习于夷,无男女之别。日浸月滋,为吏者师耳目,谓俗止如此,凡奸事虽得,有可已者,皆不究。”对于宋代夫妻之伦感情大坏,欧阳修写诗感慨道:“夫妇之恩重太山,背恩弃义须臾间。”
“夫妇人伦之际,无不大坏”、“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俗之坏久矣!自学士大夫多不能终其节,况女子乎?”、“夫妇之恩重太山,背恩弃义须臾间。”宋代当时夫妻之间感情淡薄,不注重传统的夫妻情谊操守,这正是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
《程氏遗书》记载北宋大儒程颐与某人的一段对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以上就是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的原始出处。
对于程颐提出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宋末大儒魏了翁认为:“先儒有言:‘妇适不再,妇适而再,饥寒之害,然饥寒之事小,而失节之罪大。’此岂妇人之责也,抑为士也之戒。”清朝学者徐继畬认为:“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民国学者吕思勉认为:“程子之意,自极言律己之当严,不重在责妇之守节。”
首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两方面的,是希望男女都能遵守的。不止提倡妇女守节,也主张男人不再娶。是要求男女双方都对婚姻爱情保持忠诚。男女是相同的,义务是对等的。程颐指出:“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在程颐的理想之中男女一旦相约成为夫妇就应该是终生的,丧偶者无论男女,皆不应再娶、再嫁。程颐还明确提出:“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
其次,对程颐而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是针对士大夫阶层的男人、女人提出的高级要求与理想目标。程颐并没有要求现实中广大普通妇女守节、普通男子不再娶。虽然程颐一方面主张:“夫妇之道,当常永有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程颐也认可:“出妻令其可嫁。”程颐对两宰相向敏中与张齐贤争娶一个寡妇之事,并没有指责他们伤风败俗、不成体统。“向敏中号有度量,至作相,却与与张齐贤争娶一妻,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可见在程颐眼士大夫娶寡妇及寡妇再嫁都是正常之事。程颐并没有完全反对妇女再嫁,所以在《先公太中家传》中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赞扬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可见程颐还赞扬帮助妇女再嫁的行为。
再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是程颐说的,但即使这样他也不是反对妇女改嫁的首言者。他也只不过是把前人话用自己的话说出来而已。程颐只不过是拾前人牙慧罢了,而且他“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比起汉代的“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唐代的“男有重娶之义,女无再醮之文。”“妇人义从夫,一节誓生死。” 只要求妇女守节而对男人没有任何要求来说,无疑更能体现男女平等与时代进步。
二、朱熹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到南宋时宋代妇女地位才大幅度下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其中的责任归罪于南宋理学大师朱熹,因为他也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朱熹写信给陈师中,劝他死去妹婿的妹妹守节,在《与陈师中书》信中写道:“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扶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在承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有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弟,必不惮赞成之也。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迁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
其实这都是完全无知的言论,南宋夫妻一伦淡薄程度比起北宋有过之而无不及。张邦炜在《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中指出:“《夷坚志》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改嫁的时间可考者凡41例,属于北宋的仅4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37例子。”南宋袁采《世范》指出:“(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明确说道:“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多矣。”南宋庄绰《鸡肋编》记载:“两浙妇人皆事服饰口腹,而耻为营生。故小民之家不能供其费,皆纵其私通,谓之‘贴夫’。”南宋末应俊在《琴堂谕俗编》指出:“今尔百姓婚姻之际多不详审,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夫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畧之风久而愈炽。”“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畧之风久而愈炽”这是朱熹又一次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朱熹的建议并没有得到采纳,陈师中的妹妹还是选择再嫁,“再适太常少卿罗点”。可见在宋代即使是朱熹这样的理学大师也影响有限。宋代女性改嫁不守节非常普遍。
只凭一封书信就断定朱熹是妇女守节的捍卫者,也太过武断。因为朱熹书籍言论何其之多,不下千百万,涉及方方面面但从没有一个章节谈到妇女守节问题,也没有一个语录明确主张妇女守节。在朱熹思想体系和生活伦理,从未明确传扬妇女必须守节,不需再嫁。在他担任地方官时也未鼓励当地妇女守节。相反朱熹的许多言论,对广大妇女改嫁还是抱着相当开放的态度的。
朱熹《朱子语类》问:“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可遂从其请?”曰:“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柰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问:“取甥女归嫁一段,与前孤孀不可再嫁相反,何也?”曰:“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朱熹《答李敬子余国秀》:“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朱熹在《朱子语类》中还甚至为唐朝皇族后宫淫乱辩护“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男尊女卑、从一而终是古时世界各国各代封建社会的共通的,朱熹认为女子从一而终“不必拘泥”、“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妇女改嫁“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这些观点主张相当的开明与进步。
小结:
终宋一朝,民间没人拿程颐、朱熹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主张当回事。他的影响也极其微弱,根本影响不到宋代妇女的地位。程颐的甥女及他哥哥程颢的儿媳妇都曾再嫁,陈师中的妹妹也再嫁未听从朱熹的建议。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主张也不是对普通妇女提出的,而是对士大夫阶层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希望他们起到天下表率作用,以改变两宋“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夫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畧之风久而愈炽”的现实情况。
宋代民间远比唐代民间开放,所谓保暖思淫欲。程颐、朱熹所处的两宋的当时实际情况是夫妇人伦大坏,夫妻间感情淡薄,容易离散。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呼唤,只不过是他们希望传统价值的回归。
东方飞龙2013年2月19日初稿完成于河北石家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