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自由意志角度论证性交易合法化的质疑
宋京逵
对于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的讨论可以从经验的实证研究方面进行(主要是经济学家的任务),也可以从规范性评价方面进行(主要是哲学家的任务),真正的讨论必须结合二者才行。一个人也完全可以从规范角度上认为性交易合法化是错误的,但是又由于考虑到禁止卖淫可能生产的意想不到的代价太大,从而支持性交易合法化。我这里只从规范性评价上进行分析。
在哲学上,论证性交易合法化的最有力的依据就是自由意志、自主性的理论。主张妓女或妓男拥有自由意志,对处理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选择当妓女还是选择当普通白领,跟选择晚餐是吃中餐还是西餐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应该由个体自己选择。
这种基于自主性的论证其实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论证。(拉兹Joseph Raz在《自由的道德》中做出的区分)
一是从自主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上来论证,自己是判断自己的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有我最清楚我自己最想要、最需要的是什么,所以没有人可以代替我的选择,想要代替我的选择的人并不了解我,他们不可能是我自身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
二是即便认为某些自主选择的效果可能不好,但是自主选择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善。自己通过自主的选择形成自己整全的人生,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儿,在自主选择中所产生的后悔、遗憾,都是自己创造自己人生的过程中所必须要承受、必不可少的。所以说,即便是某些父权主义(这里的父权主义不是和女权主义相对立的那种含义,而是和右翼自由主义相对立的那种含义。好多女权主义在反对卖淫合法化的立场其实恰恰可以归为这种父权主义)的政策是对的(从效果上来说),也不能证明这种父权主义就有资格取代个体的自主判断。
从自主性理论提出的对政府的要求就是,国家必须在公民的诸多偏好、目标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政府、国家不能试图去告诉公民(除了侵犯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之外)什么是他应该选择的、什么是他不应该选择的,什么是对他有利的、什么对他是不利的。用拉兹的话来说,政府只能尽力去满足、最大化公民们刚好拥有的偏好,而不能去告诉他们应当拥有什么样的偏好。
但是,这里有一个对个体形成偏好的错误认识。即认为个体是在一种完全“社会背景中立”或"社会环境无涉"的情况下先形成了自己的偏好,然后再放到社会环境中去慢慢满足。这种认识是完全不靠谱儿的,用孙斯坦Cass Sunstein在《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中的话来说,个人的偏好只不过是社会背景、文化、和政策的一个函数(function),我的偏好是什么永远不可能是在一种社会环境无涉的情况下形成的。偏好从来都不是先天的纯洁、神圣的,它永远是体现反映了某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或者政治意识形态的。
这么看来,基于自主性的第一种论证就是值得怀疑的了。因为我的偏好总是在先前社会文化、政府政策的影响下形成的,认为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是最佳的,只不过是因为认为自己的真实偏好只有自己才最理解,但自己的偏好本身又不可能不受到外来的影响。既然外在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自然就有怎样打造、塑造这种影响的问题。所以说,一个政府使用看似父权主义的政策,并不是直接针对于公民的偏好,而是针对于先前的社会环境和政府政策。先前的政策可能是错误的,公民的偏好于是就反映了这种错误的政策,后来的政府意图改变这种错误的政策,从而间接改变公民原有的偏好。
拿种族歧视的问题来说,原先的公民在种族隔离的社会环境政策下形成了一种带种族歧视的偏好,比如说消费者不愿意购买黑人的产品或使用黑人提供的服务(孙斯坦指出弗里德曼通过自由市场本身的调节来消除歧视的方法只能解决雇主的歧视,不能解决消费者的歧视,因为种族歧视可能本身就体现为一种消费的偏好)。于是在平权运动中,政府所采取的一些新的、正确的政策,来改变旧的、错误的政策,从而让公民的偏好在一个更好的、正确的外在环境影响下形成,就没有什么不对的。
这里的得出的一个附带的认识就是,政策、法律具有自身的宣传、教育的功能。这种功能能够影响公民偏好的形成。比如说卖淫、毒品这个问题上,一种禁止卖淫禁止买卖毒品的政策、法律,也许会帮助公民形成厌恶卖淫、吸毒的偏好,从而降低卖淫、吸毒的人数,而且这种降低并不是强迫的,而是通过影响了公民的偏好、公民自主选择造成的。
孙斯坦在《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一书中还举出了很多实证研究的例子,说明政府在有些时候确实通过改变公民的原先的偏好从而造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面的论证是指出政府对公民偏好的干预并不一定都是错误的,实证研究的结论可以告诉我们政府对公民的干预有时候确实会产生好的结果。所以有些政府的父权主义的政策并没有什么不对的,是值得鼓励的。
上面的论证基本上反驳了基于自主性理论的第一个论证。接下来是对第二个论证,自主选择本身就是一种善的质疑。
质疑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自由意志”,我们一般怎么运用这个概念。
比如说简简单单把自由意志理解为选择的自由是不正确的。因为即便是一个人在面对强盗持枪抢劫的情况下,这个人也有选择的自由,他可以选择交出钱或者去死。
在一些哲学家看来(如维特根斯坦、赖尔),事实上,说“某人有自由意志”这句话,很容易引起误解,容易把这句话的意思跟“某人有一辆汽车”这种话的意思相等同。在后一句话中,表达了我和一辆汽车之间的关系,“我”和“一辆汽车”都通过指称现实世界中的一个实体而获得了意义。但是这种分析却不能适用到第一句话的头上,“自由意志”并没有指称某种实体、尤其是那种所谓的与物理实体相对应的心灵实体的功能。
很多精神词汇(mental terms),大多都没有指称的功能,这种精神词汇是被公众归结(ascribe)到行为人的身上来解释他的行动的。比如说我们看到一个人在中午的时候向食堂方向走去,就推断他意图去吃饭。事实上我们没人能看到他大脑中的真实情况,只是通过他的外在行为来推断,赋予他一种精神状态来解释他的这种行为(我这里没有主张行为主义的意思)。
在关于自由意志这个具体概念上,判断某人的行动是否是自由的,并不是对这人心灵状态的一种描述,而是对他行动的性质进行一种社会评价。如此一来,说“某人是否有自由”、“某人的选择是否是自由的”,并不是描述关于这个人的精神状态的事实,而是把某种规范性的结果归结到这个人的行动上。说“这个人的行动是自由的”,某种意义上等同于说“这个人应该为他行动造成的后果负责”。在法律上说这两人订立的合同是自愿的,其规范性后果的意义上就是指这个合同是有效力的。
所以说自由意志的关键是看社会如何评价他的行动,而不是看这个行动者的具体的心理和精神状态。在日常语言的用法中,很多人其实也是在看似拥有自由意志的精神状态下做出的决定和选择,也通常被认为是不自由的。比如说斯德哥尔摩症的患者,他们做出的选择虽然表面上出于自愿,但是我们一般不说他们是自由的。或者像鲁迅提出的奴性这个概念,虽然奴才自愿的侍奉着主子,我们也一般不说他们是自由的。我们通常更愿意说由于社会外在的环境因素,他们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没有很好的养成。
总而言之,自由意志在真正的道德、规范性评价中,其实并不涉及到心灵哲学或者神经科学中讨论的问题,更像是纯粹语词的习惯使用上的问题。但是真正主导人们进行道德评价时所使用的自由意志的概念,恰恰就是在日常语言中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心灵哲学或者神经科学中所要澄清的自由意志。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完全可以合理的说一个人的行动是不自由的,即便从神经科学的角度上这个人可能是自由的。
拉兹认为一个真正自主的行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行为人有健全的心智,能够替自己做出合理的选择。第二是自己的选择没有受到其他人的强迫。第三是行为人在做出选择时有足够的、有价值的备选项。满足了这三个条件的选择行为,就非常符合我们日常语言中所使用的自由意志的内涵了。第一,一个心智不健全的人做出的选择,我们一般不认为是自由的,如斯德哥尔摩症患者做出的选择。第二,被他人强迫下的行动当然不是自由的。第三,如果备选项太少,或者各种选项其实都是一种悲剧的选项,那么我们一般也说这个人是不自由的,比如说一个人困在沙漠里没饭吃,被迫吃牛粪,我们一般会用“这个人迫不得已吃牛粪充饥”这句话来描述他的境地,而不是说这个人自由的选择了吃牛粪。
再回到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上来,从自由意志角度支持合法化的人,一般只意识到第二个条件,即交易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强迫的。但光有这种条件是不够的,我们依然可以说卖淫者不满足第三个条件,即没有充足的、有价值的选项供其选择。虽然卖淫者在他自己的悲惨境地下选择卖淫可能对于他来说是最好的,但是我们依然不必说他的这个选择是自由的。就好比沙漠中吃牛粪并不是自由的一样。对于一些卖淫者,在符合了后两个条件的时候,也可能由于没符合第一个条件,我们也不认为他是自由的,好比说一个人在既没有被强迫,也有非常光鲜、体面的工作机会时,依然选择了当卖淫者,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人心智上有些毛病。当然三个条件都满足自愿选择卖淫是可能的,我并不否认这种情况的出现。不过我认为这种情况很少。
总而言之,自由并不仅仅是个人选择的问题,自由只有在一个繁荣的社会环境下,具有多元化的价值选项机会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原先我们看来是自由的行动可能会逐渐被认为是不自由的。很多人出于心理需要,往往会把自己被迫的选择给合理化、正当化,就好比奴性深重的人,往往会说当奴才没有什么不好的,这些人在社会评价中是不自由的,甚至可悲的。
我这篇文章只是提出一种论证,来质疑从自由意志角度来论证性交易合法化的主张。我本人也并不一定反对性交易合法化,因为这个问题涉及面太广,从一个角度上可以支持,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还可以反对。如果在某个社会中,卖淫就从来不被视作是一个不道德、不好的行为,那我这篇文章里的论证就是没有什么效果的。
对于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的讨论可以从经验的实证研究方面进行(主要是经济学家的任务),也可以从规范性评价方面进行(主要是哲学家的任务),真正的讨论必须结合二者才行。一个人也完全可以从规范角度上认为性交易合法化是错误的,但是又由于考虑到禁止卖淫可能生产的意想不到的代价太大,从而支持性交易合法化。我这里只从规范性评价上进行分析。
在哲学上,论证性交易合法化的最有力的依据就是自由意志、自主性的理论。主张妓女或妓男拥有自由意志,对处理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选择当妓女还是选择当普通白领,跟选择晚餐是吃中餐还是西餐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应该由个体自己选择。
这种基于自主性的论证其实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论证。(拉兹Joseph Raz在《自由的道德》中做出的区分)
一是从自主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上来论证,自己是判断自己的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有我最清楚我自己最想要、最需要的是什么,所以没有人可以代替我的选择,想要代替我的选择的人并不了解我,他们不可能是我自身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
二是即便认为某些自主选择的效果可能不好,但是自主选择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善。自己通过自主的选择形成自己整全的人生,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儿,在自主选择中所产生的后悔、遗憾,都是自己创造自己人生的过程中所必须要承受、必不可少的。所以说,即便是某些父权主义(这里的父权主义不是和女权主义相对立的那种含义,而是和右翼自由主义相对立的那种含义。好多女权主义在反对卖淫合法化的立场其实恰恰可以归为这种父权主义)的政策是对的(从效果上来说),也不能证明这种父权主义就有资格取代个体的自主判断。
从自主性理论提出的对政府的要求就是,国家必须在公民的诸多偏好、目标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政府、国家不能试图去告诉公民(除了侵犯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之外)什么是他应该选择的、什么是他不应该选择的,什么是对他有利的、什么对他是不利的。用拉兹的话来说,政府只能尽力去满足、最大化公民们刚好拥有的偏好,而不能去告诉他们应当拥有什么样的偏好。
但是,这里有一个对个体形成偏好的错误认识。即认为个体是在一种完全“社会背景中立”或"社会环境无涉"的情况下先形成了自己的偏好,然后再放到社会环境中去慢慢满足。这种认识是完全不靠谱儿的,用孙斯坦Cass Sunstein在《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中的话来说,个人的偏好只不过是社会背景、文化、和政策的一个函数(function),我的偏好是什么永远不可能是在一种社会环境无涉的情况下形成的。偏好从来都不是先天的纯洁、神圣的,它永远是体现反映了某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或者政治意识形态的。
这么看来,基于自主性的第一种论证就是值得怀疑的了。因为我的偏好总是在先前社会文化、政府政策的影响下形成的,认为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是最佳的,只不过是因为认为自己的真实偏好只有自己才最理解,但自己的偏好本身又不可能不受到外来的影响。既然外在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自然就有怎样打造、塑造这种影响的问题。所以说,一个政府使用看似父权主义的政策,并不是直接针对于公民的偏好,而是针对于先前的社会环境和政府政策。先前的政策可能是错误的,公民的偏好于是就反映了这种错误的政策,后来的政府意图改变这种错误的政策,从而间接改变公民原有的偏好。
拿种族歧视的问题来说,原先的公民在种族隔离的社会环境政策下形成了一种带种族歧视的偏好,比如说消费者不愿意购买黑人的产品或使用黑人提供的服务(孙斯坦指出弗里德曼通过自由市场本身的调节来消除歧视的方法只能解决雇主的歧视,不能解决消费者的歧视,因为种族歧视可能本身就体现为一种消费的偏好)。于是在平权运动中,政府所采取的一些新的、正确的政策,来改变旧的、错误的政策,从而让公民的偏好在一个更好的、正确的外在环境影响下形成,就没有什么不对的。
这里的得出的一个附带的认识就是,政策、法律具有自身的宣传、教育的功能。这种功能能够影响公民偏好的形成。比如说卖淫、毒品这个问题上,一种禁止卖淫禁止买卖毒品的政策、法律,也许会帮助公民形成厌恶卖淫、吸毒的偏好,从而降低卖淫、吸毒的人数,而且这种降低并不是强迫的,而是通过影响了公民的偏好、公民自主选择造成的。
孙斯坦在《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一书中还举出了很多实证研究的例子,说明政府在有些时候确实通过改变公民的原先的偏好从而造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面的论证是指出政府对公民偏好的干预并不一定都是错误的,实证研究的结论可以告诉我们政府对公民的干预有时候确实会产生好的结果。所以有些政府的父权主义的政策并没有什么不对的,是值得鼓励的。
上面的论证基本上反驳了基于自主性理论的第一个论证。接下来是对第二个论证,自主选择本身就是一种善的质疑。
质疑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自由意志”,我们一般怎么运用这个概念。
比如说简简单单把自由意志理解为选择的自由是不正确的。因为即便是一个人在面对强盗持枪抢劫的情况下,这个人也有选择的自由,他可以选择交出钱或者去死。
在一些哲学家看来(如维特根斯坦、赖尔),事实上,说“某人有自由意志”这句话,很容易引起误解,容易把这句话的意思跟“某人有一辆汽车”这种话的意思相等同。在后一句话中,表达了我和一辆汽车之间的关系,“我”和“一辆汽车”都通过指称现实世界中的一个实体而获得了意义。但是这种分析却不能适用到第一句话的头上,“自由意志”并没有指称某种实体、尤其是那种所谓的与物理实体相对应的心灵实体的功能。
很多精神词汇(mental terms),大多都没有指称的功能,这种精神词汇是被公众归结(ascribe)到行为人的身上来解释他的行动的。比如说我们看到一个人在中午的时候向食堂方向走去,就推断他意图去吃饭。事实上我们没人能看到他大脑中的真实情况,只是通过他的外在行为来推断,赋予他一种精神状态来解释他的这种行为(我这里没有主张行为主义的意思)。
在关于自由意志这个具体概念上,判断某人的行动是否是自由的,并不是对这人心灵状态的一种描述,而是对他行动的性质进行一种社会评价。如此一来,说“某人是否有自由”、“某人的选择是否是自由的”,并不是描述关于这个人的精神状态的事实,而是把某种规范性的结果归结到这个人的行动上。说“这个人的行动是自由的”,某种意义上等同于说“这个人应该为他行动造成的后果负责”。在法律上说这两人订立的合同是自愿的,其规范性后果的意义上就是指这个合同是有效力的。
所以说自由意志的关键是看社会如何评价他的行动,而不是看这个行动者的具体的心理和精神状态。在日常语言的用法中,很多人其实也是在看似拥有自由意志的精神状态下做出的决定和选择,也通常被认为是不自由的。比如说斯德哥尔摩症的患者,他们做出的选择虽然表面上出于自愿,但是我们一般不说他们是自由的。或者像鲁迅提出的奴性这个概念,虽然奴才自愿的侍奉着主子,我们也一般不说他们是自由的。我们通常更愿意说由于社会外在的环境因素,他们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没有很好的养成。
总而言之,自由意志在真正的道德、规范性评价中,其实并不涉及到心灵哲学或者神经科学中讨论的问题,更像是纯粹语词的习惯使用上的问题。但是真正主导人们进行道德评价时所使用的自由意志的概念,恰恰就是在日常语言中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心灵哲学或者神经科学中所要澄清的自由意志。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完全可以合理的说一个人的行动是不自由的,即便从神经科学的角度上这个人可能是自由的。
拉兹认为一个真正自主的行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行为人有健全的心智,能够替自己做出合理的选择。第二是自己的选择没有受到其他人的强迫。第三是行为人在做出选择时有足够的、有价值的备选项。满足了这三个条件的选择行为,就非常符合我们日常语言中所使用的自由意志的内涵了。第一,一个心智不健全的人做出的选择,我们一般不认为是自由的,如斯德哥尔摩症患者做出的选择。第二,被他人强迫下的行动当然不是自由的。第三,如果备选项太少,或者各种选项其实都是一种悲剧的选项,那么我们一般也说这个人是不自由的,比如说一个人困在沙漠里没饭吃,被迫吃牛粪,我们一般会用“这个人迫不得已吃牛粪充饥”这句话来描述他的境地,而不是说这个人自由的选择了吃牛粪。
再回到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上来,从自由意志角度支持合法化的人,一般只意识到第二个条件,即交易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强迫的。但光有这种条件是不够的,我们依然可以说卖淫者不满足第三个条件,即没有充足的、有价值的选项供其选择。虽然卖淫者在他自己的悲惨境地下选择卖淫可能对于他来说是最好的,但是我们依然不必说他的这个选择是自由的。就好比沙漠中吃牛粪并不是自由的一样。对于一些卖淫者,在符合了后两个条件的时候,也可能由于没符合第一个条件,我们也不认为他是自由的,好比说一个人在既没有被强迫,也有非常光鲜、体面的工作机会时,依然选择了当卖淫者,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人心智上有些毛病。当然三个条件都满足自愿选择卖淫是可能的,我并不否认这种情况的出现。不过我认为这种情况很少。
总而言之,自由并不仅仅是个人选择的问题,自由只有在一个繁荣的社会环境下,具有多元化的价值选项机会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原先我们看来是自由的行动可能会逐渐被认为是不自由的。很多人出于心理需要,往往会把自己被迫的选择给合理化、正当化,就好比奴性深重的人,往往会说当奴才没有什么不好的,这些人在社会评价中是不自由的,甚至可悲的。
我这篇文章只是提出一种论证,来质疑从自由意志角度来论证性交易合法化的主张。我本人也并不一定反对性交易合法化,因为这个问题涉及面太广,从一个角度上可以支持,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还可以反对。如果在某个社会中,卖淫就从来不被视作是一个不道德、不好的行为,那我这篇文章里的论证就是没有什么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