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些法律概念
在进行民法学习时经常会碰到一些意思比较模糊的解释性的法律概念,如XX效力,XX性质等。以效力为例,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以性质为例,债权具有相对性,平等性,相容性。无论是效力还是性质都是依托于一个原始的概念而存在,对原始概念的一种解释。那么如何来理解这一类的法律概念呢?
首先这些解释性的法律概念反映的是原始概念的一个侧面,不可把原始概念和和解释性概念进行等同。以物权的追及效力为例,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存在物权的追及性,物之善意取得即为例外。其实例外这种说法就、也不太准确,因为善意取得和物权的追及效力关注的不是同一个点,没有放在一起谈的意义。其次,这些解释性法律概念来自对原始的法律概念的内涵的总结。以物权的排他效力为例,同一标的物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不能存在内容相斥的定限物权,因此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这种逻辑上的关系要理清,并非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所有权才不能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同一标的物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是因为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本旨上就不可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基于此,这些概念并没有太多实证法上的意义。在碰到具体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去寻找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在探讨学术问题时也不应当把这类的解释性的性质作为自己的论据,XX违反了债权的平等性因此XX之类的。
一些粗浅的理解。另外,感觉有必要对这一类的概念进行梳理,效力从哪来的,是什么。
首先这些解释性的法律概念反映的是原始概念的一个侧面,不可把原始概念和和解释性概念进行等同。以物权的追及效力为例,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存在物权的追及性,物之善意取得即为例外。其实例外这种说法就、也不太准确,因为善意取得和物权的追及效力关注的不是同一个点,没有放在一起谈的意义。其次,这些解释性法律概念来自对原始的法律概念的内涵的总结。以物权的排他效力为例,同一标的物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不能存在内容相斥的定限物权,因此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这种逻辑上的关系要理清,并非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所有权才不能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同一标的物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是因为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本旨上就不可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基于此,这些概念并没有太多实证法上的意义。在碰到具体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去寻找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在探讨学术问题时也不应当把这类的解释性的性质作为自己的论据,XX违反了债权的平等性因此XX之类的。
一些粗浅的理解。另外,感觉有必要对这一类的概念进行梳理,效力从哪来的,是什么。
还没人转发这篇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