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Whitney Hall: 幕藩体制 (5)
剑桥日本史第四卷选译,第四章 幕藩体制 The Bakuhan System,耶鲁大学历史系John Whitney Hall原作

江戸将軍権力的構造 The Edo Shogunate: The Authority Structure (2012-08-18 19:05:38)
为了使幕府具备正当性,德川家康采取了前两个幕府开创的先例。作为大将军,他受命成为武士阶级的领袖,同时作为天皇的钦差,拥有治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此前史学界在描述江户政权的早期阶段时,总是停滞在其各种权利和特殊待遇的要素上,几乎都没涉及义务。然而所谓“征夷大将军”本就包含有护国保民的职责,这一点历代将军都清楚,尤其体现在涉外事务当中,例如17世纪中叶的基督教取缔令和19世纪中叶的外国侵入事件。正是这种众所周知的处理外事的义务与权利,令江户幕府具有了国家的统治集团的法律地位。 在国内事务当中,将军最重要的权利和责任来自他的这种身分:全国可征税土地的最大地主。这个权利是全面的,而且可以应用到全部土地的所有权上,无论所有者是公卿贵族还是寺院神社。与之相应的义务就是将军有责任与诸家大名合作打造出一个良好的政府。在江户政权下,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只能通过将军的朱印来确认。这一点对于大名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全都是向将军宣誓过的臣子,从将军那里受封属他所有的领地。 作为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人,将军执掌着规范全体低级所有者的权利,即使他们是公卿、寺社或是武家的贵族。这种规范性权威的实现,是通过推行一系列针对上述各个团体的法度。前面已有概述这个涵盖公武两家的法令,接下来还要看得更近一些(注32)。这部法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611及1612年中,家康要求各家大名所做的三条效忠誓约。其中明文要求服从幕府法令,约定不包庇不忠不义之侍。追加到十三条版本的《武家諸法度(ぶけしょはっと)》首次发布,是在1615年,接着德川家在大坂之役的胜利。开头一条,后来变成江户幕府政治理念的标志,也是一个武人政权在和平年代的职责:“文武弓马之道,必须勤勉修炼”。接下来的训诫反对不端举止,奢糜生活,以及不按规定着装。然而法度的核心关注于控制。大名不准在领内包庇反对幕府之人。他们不能未经幕府许可改扩建居城。他们不得未经将军亲自批准就结婚。而且他们必须报告邻藩的可疑动向。 从家康开始,每一个将军的就任仪式上,《武家諸法度》都会在齐聚一堂的众大名面前被朗读。第三代将军家光,对内容作了最大的改动,添加了针对私自开展海外贸易、建造载重量超过500石的船只、基督教传布等方面的禁令,使条目增至二十一。该版本还明确将轮流当值(“参勤交代”或作“参覲交替”)列入条文,并重申各个地方要一致遵守出自江户的法令。 德川将军们发展的最有效果的机制,毫无疑问就是要求“参勤交代(さんきんこうだい)”。起初是有选择地应用到“外樣”上,在1642年家光时期变成对全部大名,包括“譜代”,都是强制性的。此项追加措施要求全体武士将领都得送交人质以保证为臣子和盟友的忠心,迫使所有的大名都要在江户城周围建造宅邸,以便定期地为将军当值。在江户的宅邸里,大名们被要求令其妻妾子女及相当数量的高级家臣定居于此,随同的还有一帮维护住所而必要的仆人。大名都被允许定期回归所领一定的年头(某些特例里,相隔半年往来),但必须把作为人质的妻、子、家老留在江户。 作為樹立將軍威命的辦法,這項措施持續地被江戸的政治中央加強。正所謂“參勤交代”,將軍得以隨時在江戸城集合大名們,參加各種祭禮和聚會。幕府與大名之間的聯繫也因之變得更便捷和私人化。除了這些對幕府顯而易見的好處,參勤交代制度還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影響。為了維持兩個家,一個在本藩,一個在江戶,頻繁往返兩地造成的開支嚴重消耗大名的積蓄,西国諸藩尤為如此。時至18世紀末,許多藩“參勤”的花銷佔到其領內年貢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高,以致要向豪商高額借貸。 應當承認,《武家諸法度》的條文和相關法令是具備普遍性的,庶幾掌權者通過強制力貫徹意志。正如我們所見,頭三位將軍屢次根據揣測得出的違法意圖來正當化他們做出的除封處分。從肇建之日起,幕府就緊緊盯著大名,例如1633年成立巡視員隊伍“巡検使(じゅんけんし)”,定期派出他們檢查各藩。他們的眼睛聚焦於藩政情況,基督教禁令,以及大名軍備狀況。另一類幕府官吏叫“国目付(くにめつけ)”的,用來監督一個處在非常時期的藩,比如藩主之位傳給了一個幼童。幕府還要求大名們送交一大堆各個方面的報告。藩領的地圖“国絵図(くにえず)”直觀展現治下每個農村的方位和石直。作為年度宗教事務調查行動的一個副產物,人口普查即“宗門検(しゅうもんあらため)”的結果要移咨幕府的高級檢查官“大目付(おおめつけ)”。大名們還要定期把自己做的司法裁決上交給幕府復查(注34)。 雖然大名將相當多的政治權力交給了幕府,但實際上在藩內行政上他們仍然保留著可觀的自主權。幕府並不對諸藩直接課稅,原則是大名得盡其義務,即維護藩內穩定,參與江戸政権的軍事活動,為公共利益做出了足夠的貢獻。維持一藩之武裝力量,對於大名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軍役(ぐんやく)”有著正負兩方面的內涵(注35)。幕府感到左右為難,既希望削弱大名的軍力,以減小叛亂的可能性;又必須為了維護國內泰平,要讓大名的常備軍保留一定水準。1615年的“一国一城令”使大名不得保有一個以上的軍事要塞。1649年的軍隊法律《軍役人数割(ぐんやくにんずわり)》規定軍隊規模應與大名領地規模相配。舉例來說,一個10萬石的藩,允許保有2155人,包括170名騎馬武士,350名鉄砲手,30名弓手,150名長槍手,20名信號旗手。而一個享有200石俸祿的侍,其實算是五個人:本人加坐騎,馬前卒一人,替他扛槍的一人,替他挑盔甲的一人,搬運工一人。 幕府不鼓勵大名擴張軍備,大名們卻要為幕府的城堡改擴建工程做出沉重的貢獻。理論上幕府的建築專案是一項公共服務,所以大名們要為一系列將軍的主城和行轅、皇宮、公卿宅邸以及其他各種公共事業項目,提供人力、材料、經費。需要大名參與建設的城有江戸城、京都二条城、彥根城、駿府城、名古屋城、大坂城。江戸城的建設持續到1630年代,調集了全國大名之力,包括地處遠國的長州毛利家和仙台伊達家(注36)。 同每個中央集権政府一樣,江戸將軍強制推行標準化度量及統一貨幣。後者因為將軍掌握著全國主要的金、銀、銅礦而容易實現。隨著主要城市相繼落入其權力範圍,幕府得以對全國商業生活施加強有力的影響。幕府還成功地通過指派長崎、対馬、鹿児島的專門機構為管道,規範了海外貿易。就這樣逐步地試圖把城市與農村納入直接治理,幕府得以建立“全国一律”的政策。慶安年間的法規,即1646年出台的所謂《慶安御觸書(けいあんおふれがき)》,針對天領內的農業人口;以及1655年出台的江戸城市法規,即《江戸町中定目(えどまちじゅうさだめ)》,兩者都是這個時代最重要的基本法律。 織田信長和豐臣秀吉曾經有效地用武力壓制了大宗教勢力。此前,寺院和神社擁有許多土地的獨立所有權,而宗教團體修建城堡並集結了大量武裝人員以自衛。在江戶幕府治下,寺社持有的土地進一步被削減,而僧眾則受到1655年的《諸宗寺院法度(しょしゅうじいんはっと)》管束。勢力龐大的本願寺一分為二,東派和西派,影響力減弱。然而佛教各宗門雖被禁止干政又遭削減收入,作為排除基督教這一大政的代理人,他們在德川式秩序中擁有新的受保障的地位。在“寺請(てらうけ)”,即寺院登記制度下,每個日本人都要到一個本家庭所屬寺廟即“旦那寺(だんなでら)”註冊。反過來說,這些寺院為本區居民舉辦一年當中的各種法事。“宗門檢”也由於1640年的幕府成立專門部門而變得制度化(注37)。 將軍作為國家統治者的權利和責任,還有裁決、傾聽大名之間以及其他德川式秩序下的種種糾紛。反而言之,先前往往導致直接訴諸武力的各種糾紛,如今在江戶幕府治下,根據《武家諸法度》的原則,幕府成立了專門機制進行裁判。1722年在江戶城中,大名和將軍的高級家臣“旗本(はたもと)”組成了一個高等法院,“評定所(ひょうじょうしょ)”。 對支撐著江戶幕府的權力架構的常見描述總是給人一種德川將軍無比強大的印象。如果這確定屬實,那麼接下來一個問題就是,這樣一個架構,怎麼會在1853年後突然崩潰。實際上,在17世紀構成力量的許多元素,到19世紀就力不從心了。那麼為何德川家沒能如同某些榜樣,比如大致同時期的英格蘭都鐸王朝(Tudor England),致力於一個更加中央集權化的權力體呢(注38)?當然是存在著一些不可控制的衰退因素。前面說到的幾種貴金屬礦藏意外枯竭。瘟疫、乾旱、饑饉損耗著多個地方連同幕府的儲備。整個侍階級的經濟狀況惡化。 然而將軍政権不同於歐洲君主國家的是,當一個穩定的權力架構成立後,中央政府的權力卻沒有繼續發展,反而任其衰退。不僅再沒有任何徹底“廢藩”的嘗試,一些在早期顯得這麼要命的禁令後來倒是軟化了,乃至拋棄了。1651年隨著解禁“末期養子”(即臨終收養)的決定,將軍的一件原本作為廢絕大名理由之一的最有效的武器被損毀了。 由於幕藩體制的特長有賴於將軍與大名之間的權力均衡,一旦中央政権放棄了削弱大名以加強自身的進攻態勢,体制就顯得尤為脆弱。當“法度”、“御掟”變成陳詞濫調,當“目付”對大名的監視變得半心半意,由於侍階級受經濟問題困擾,又由於幕府自身的財政也捉襟見肘,中央政権就失調性地弱化了。
注32:這一部與其他德川幕府的法律的英文翻譯本,見Ryusaku Tsunoda(角田竜作),William Theodore de Bary,Donald Keene編集,《Sources of Japanese Tradition 日本歷史資料》(New York 紐約: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58)。 注33:Toshio G. Tsukahira(塚平利夫),《Feudal Control in Tokugawa Japan:The Sankin Kotai System 日本德川時代的封建統治:參勤交代制度之研究》(Cambridge 劍橋,Mass. 麻薩諸塞州:Harvard East Asia Research Center 哈佛東亞研究中心,1966)。 注34:全日本年度宗教調查登記始於1630年代,本是出於取締基督教之目的,而今日的人口統計家以之重建江戶時代人口歷史。參見Susan B. Hanley和Kozo Yamamura(山村耕造),《Economic and Demographic Change in Japan 1600-1868 日本的經濟與人口變化 1600-1868年》(Princeton 普林斯頓,N. J. 新澤西州: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77)。 注35:1649年軍役法規見於司法所出版的《德川禁令考 6卷本》(東京:吉川弘文館,1931-2),卷1,p. 129。 注36:大坂城的例子參見William B. Hauser,《Osaka Castle and Tokugawa Authority in Western Japan 大坂城與德川家在日本西部的權威》,收於Mass和Hauser編集,《The Bakufu 幕府》,pp. 153-88。 注37:George Elison,《Deus Destroyed: The Image of Christianity in Early Modern Japan 神滅:近世日本基督教景象》(Cambridge 劍橋,Mass. 麻薩諸塞州:Harvard University Express 哈佛大學出版社,1973),p. 195。 注38:Bolitho,《Treasures 以人為本》,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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