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福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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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
法定代理人丁某(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李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增加抚育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自2013年6月起,被告支付原告每月抚养费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丁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原告的父亲,其与原告的母亲丁某于2008年2月25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规定:儿子即原告丁某由母亲丁某抚养,父亲即本案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5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抚育费,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已发生变化,而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请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原告提出每月增加的金额应符合本案实际,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家庭条件、生活水平等客观条件,本院酌定每月抚养费的金额为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自2013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丁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原告丁某18周岁止;支付方式:2013年6月起至2013年12月止,增加的抚养费金额1,050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2014年起,每年1月底、7月底,各支付当年上、下半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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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丁某(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李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增加抚育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自2013年6月起,被告支付原告每月抚养费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丁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原告的父亲,其与原告的母亲丁某于2008年2月25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规定:儿子即原告丁某由母亲丁某抚养,父亲即本案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5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抚育费,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已发生变化,而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请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原告提出每月增加的金额应符合本案实际,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家庭条件、生活水平等客观条件,本院酌定每月抚养费的金额为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自2013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丁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原告丁某18周岁止;支付方式:2013年6月起至2013年12月止,增加的抚养费金额1,050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2014年起,每年1月底、7月底,各支付当年上、下半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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